整理|大田
Q:关于“女童保护”问题,你怎么看?
A: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女童保护基金负责人,凤凰网副总编辑孙雪梅:应完善对性侵受害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制度,对于未成年人遭遇监护人性侵的案件,除剥夺该监护人的监护权外,还应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完善的兜底保障制度,从而让他们敢于维权,降低伤害。
A: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建议参考拐卖案件的报案即立案制度,建立性侵儿童的立案标准。“对于低龄儿童证言,办案机关可以根据他(她)的身心发育程度、表达能力、认知能力及所处年龄段做客观判断,而不是主观认为是低龄幼童,就否认其证据的效力。”
A: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妇女儿童发展研究专家张荣丽:呼吁在学校里建立相对完善的防性侵机制,比如参考上海建立数据库,清查有性侵或其他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对来往学校的人员、志愿者进行核查,把好入口第一关。”“凡是要进入学校的人员,无论长期或短期,都要先进行数据库比对,只要有性侵或其他违法犯罪前科,均不能进入学校工作。”
A: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神经外科首席专家、北京凌锋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凌锋:建议将儿童防性侵教育纳入九年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完善网络儿童色情制品治理,提高法定性同意年龄。
A: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李薇:在执行强制报告制度时,保障儿童权益最大化。“首先,是要具备保护意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人员对于未成年人的异常情况要有敏感性,尤其是当他们身心受损时,行业人员要保持高度警惕。其次,要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泄露隐私或是不当地披露案情,对于受害人日后的身心健康恢复,顺利地融入正常生活,都是非常不利的。再次,要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避免给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儿童保护工作一定要让专业的人用专业的方法去做,这样才能有效果。最后,要对被害人及时保护救助,必要的时候给予心理干预、心理疏导和经济救助,保证他们在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当中继续成长。”
A: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根据《刑法》规定,幼女的性同意年龄是14周岁。依照国内性教育的现状,这个年龄有些偏低。一些14岁的女孩子仍然缺乏性保护意识,应当把这个年龄向上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