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延峰
(潍坊市奎文区婚姻登记服务中心,山东 潍坊 261041)
我国在降低离婚率方面做了大量的努力,而冷静期制度是众多措施中最具创新性和实效性的一大制度建设。由于存在很多冲动性离婚现象,而这些行为会对家庭造成严重的危害,对家庭中的个人造成不可挽回后果。构建离婚冷静期这一创造性制度,能够增强离婚行为的理性化,避免冲动性离婚现象,有利于家庭幸福,同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的现行婚姻法律中,冷静期制度主要凭借相关婚姻制度的行政部门进行管理,依靠国家强制力进行实施,具体要求有离婚意愿的双方先暂时分开居住一定期限,在分居期间由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引导双方对于离婚问题进行冷静深入的思考,达到对离婚行为的理性判断,防止冲动离婚造成的不良后果。
冷静期制度的构建在婚姻制度中最直接的作用就是能够对婚姻理论制度进行完善。离婚制度与法律需要依靠司法实践来进行履行。但是我国的婚姻法律体系并不完善,存在着很多立法以及具体实践方面的不足,影响着法律权威与司法实践[1]。而通过在离婚登记中构建冷静期制度,能够很好的传达一种相关司法价值观念,引导正确的司法裁决行为,完善我国婚姻立法制度的不足,同时对个人、家庭、社会都能够产生积极的影响。在法律研究方面,冷静期制度的建立,能够激发我国法律研究与立法的创新性,加强与相关法律学科与专业的融合与交流,促进婚姻立法制度的良性循环。
我国的离婚审判制度由初审和二次离婚诉讼构成,这种审判方式的构建能够增加判定的合理性。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审判制度过于复杂,这样不仅会造成法官和当事人的心理压力还会造成一定的司法浪费,影响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不利于婚姻司法实践的良性发展。构建冷静期制度的同时可以在减少司法实践压力的同时,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从而促进司法实践的良性循环。
离婚申请属于民事调解的范畴,因此冷静期的构建需要以自愿原则为基础,申请过程以及涉及方面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如果涉及双方不愿选择协议的方式进行矛盾调节,那么就需要以法律手段进行解决。而冷静期制度的构建应该属于法律的范围,所以应该以强制性为基础,凭借国家强制力进行实施,由于离婚诉讼与冷静期的制度设立具有一定的冲突性,所以在对夫妻双方进行隔离冷静思考时,应当拒绝离婚诉讼的提出。冷静期制度设立的初心就是为了减少离婚率,促进离婚申请的理性化与合理化,促进家庭的美满幸福与社会和谐,并不会触犯任何人的利益,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当事人的动机与意愿不同有可能在进行冷静期适用的同时拒绝服从相关的条例,因此与需要强制实行,真正发挥冷静期制度的作用[2]。
冷静期的适用一方面要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考虑法律的可行性,不能违反现有的婚姻法条例,应与现行婚姻法律条例的核心原则保持一致。当然,冷静期制度也需要有一定的自由范围,这主要体现在对当事人离婚请求处理方法的选择上,由于婚姻具有家庭与社会双重属性,所以在进行冷静期构建时,一定要同时考虑家庭影响与社会影响,达到双赢的效果,使社会和家庭受益。在进行具体的司法实践时,冷静期的适用一定要遵循公平原则,注重效率与公平,注重适用的范围与条件,提高冷静期制度决策的高效性,防止制度设立的多头管理以及法律纠纷。冷静期制度的设立要突出人性化,要以化解家庭矛盾为主要内容,不能过于死板,要依据具体的案例随时进行变化,真正能够解决婚姻中存在的问题,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相关利益,得到家庭和社会的认可。
冷静期制度的设立能够有效保证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同时避免过激行为造成的冲动性离婚。冷静期能够有效为离婚双方提供一个感情修复期,从而能够对离婚问题进行有效的思考,但是由于离婚诉讼提出的原因众多,因此冷静期的设立不可能适用于所有对象[3]。例如,由于家暴问题而造成的离婚诉讼并不适用构建冷静期,需要通过其他司法手段进行解决,从而增加决策效率以及决策的合理性。而对于在经历冷静期的思考后仍然持有离婚取向的,需要由法官来进行具体的判决,要考虑到家庭影响以及社会等影响,离婚面向的对象虽然是离婚诉讼涉及的双方,但是它的后继影响会涉及到家庭中的所有成员,因此在进行离婚判决时应进行慎重考虑,在面向主要当事人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考虑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婚姻美满关系着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更是社会良性发展的重要动力,当今社会由于多种价值观与价值取向的冲击,我国的家庭婚姻情况也出现了新的变化。我国的离婚率近年来有一定比例的上升,这对社会和家庭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婚姻法作为处理离婚诉讼的主要手段仍然存在着许多制度上的不足,通过在离婚登记中加入冷静期制度,能够有效减少当事人离婚的概率,促进双方长远、冷静的思考,保证离婚判决的公正性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