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 黄洪辉
(南宁师范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1)
从1999年始,国家助学贷款的全面推行,让很多贫困家庭的学生得以顺利进入大学课堂。但国家助学贷款的发展,也存在着信用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国家助学贷款的拖欠现象,居高不下的违约率,让贷款发放机构(银行)的风险变大,同时巨大的风险和损失,也是地方高校所要面临的。随着国家助学贷款新模式的运行,学生违约所造成的风险金赔偿也是地方高校索需要承担的,同时,还要面临着隐性担保风险、社会声誉、未来生源、管理等方面的风险和损失。有研究者从金融学的角度分析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并从银行的角度详细列举了国家助学贷款操作中给银行带来的种种风险与机遇[1]。有研究者从经济学角度把导致偿还拖欠的风险因素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毕业后收入状况不确定性;二是信息不完全性;三是制度供给不足性[2]。关于助学贷款的风险及其防控,学者各有说法,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路径进行分析。从现有研究来看,研究者越来越关注助学贷款工作中参与主体的角色和责任,开始集中关注助学贷款中的风险问题并为规避风险而提出种种策略。但现有研究基础上,仍有诸多领域需要深入研究,特别是助学贷款在寻求如何规避风险时,除了积极提倡建立诚信体系外,还有就是思考如何从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予以规范和保障。
(一)政府的主导作用没有凸显。在我国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中,没有过多强调政府的责任,承担贷款风险主要还是来自银行和学校,特别是学校所承担的风险更大。其实,借鉴国外开展助学贷款取得比较成功的案例来看,一个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施行能否成功,关键在于政府。美国的助学贷款制度之所以比较成功,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承担贷款风险的是政府,而不是银行。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有专门针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法律法规。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没有专门针对助学贷款的,因此对于助学贷款中出现的行为不能完全适用,并造成一定的风险。而目前,对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学生,往往采取的手段之一就是扣押毕业证,并且对见证人予以曝光。但是这种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教育法》规定如果完成规定的学业就可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扣押毕业证则违反了这方面的规定。因此,对于出现的违约行为的惩罚就没找不到法律依据,如果出现违约行为,法律上的制裁,往往不能进行。
(一)进一步加强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针对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应该参考其它国家有关学生贷款的立法,借鉴他们先进的经验。从现有的经验来看,美国在防范助学贷款风险的法律制度建设上还是很健全的。因此,可以通过借鉴美国的防范风险的好的措施,来建立适合我国的良好的法律环境来规范行为。对于贷款,要充分考虑贷前、贷中和贷后,因为每个环节都是仅仅相扣的。既然考虑针对贷前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也要考虑贷中和贷后,更重要的,还须制定应有的惩罚措施来杜绝欠贷行为,实现对违约者处罚的法律化。
(二)进一步调动政府的主导作用。如前面所谈到的,其实对于高校助学贷款的发展方向和性质,往往取决于政府的介入程度与角色定位。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不利于提高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也不利于高校办理助学贷款机制的良好循环。因此,国家在开展助学贷款的同时,应该制定相应的配套且完善的体制,健全良好的金融环境,要从根本上解决经办银行风险的负担问题,使运营成本进一步降低,合理资源配置、管理风险、提供信息,使银行和学校的积极性不断得以调动,并且没有后顾之忧地执行政策。
(三)进一步发挥个人资信系统的防范作用。
目前,国家也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个人资信系统,这都是防范助学贷款风险有效的新的保障。借鉴目前美国和一些个人资信系统健全的国家经验看,防范风险贷款的最有效方法之一就是充分利用好个人资信系统。目前信用卡实行的也是个人资信系统,如果有拖欠,不良记录会被记录下来,如果已经形成不良记录的,对以后的生活带来诸多不利,限制贷款,贷款购房、置车也会受到很大影响。因为有不良记录,银行也会自动拒绝给信用记录不佳的人借款。美国实行助学贷款成功的关键就在于完善的立法和个人信用体系。我国也可以借鉴这些经验,如果贷款学生恶意拖欠贷款,不良信用记录就被形成。失信行为的发生几率也将被这种严厉的处罚机制大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