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赛群
(华侨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捐纳,传统意义上是指捐资纳粟换取官职、官衔,对政府而言则是卖官鬻爵,通常由政府定出价格公开出售,并成为制度。捐纳并非清代首创,早在秦汉时期,通过捐资获得政府官衔的纳粟、赀选制度就已经形成。至晚清时期,捐纳更加制度化,并且从国内民众延伸至海外华侨,通过向海外华侨出售出身资格、任官资格、铨选资格等,聚集海外华侨资本以弥补政府财政收入之不足。晚清海外捐纳的方式主要有募捐、鬻爵两种,前者对华侨而言即捐输,又因为捐赠较多、贡献突出而被朝廷奖授官衔;后者是卖官,即真正意义上的捐纳。但由于捐纳为人所不齿,而领事或外派专使在向侨胞募捐时,常暗示将由朝廷赐以适当官衔,这就使得清咸同之后实际上“混捐纳捐输报效为一”。(1)许大龄 :《明清史论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 155 页。因此,本文的“捐纳”包括捐纳和捐输两种。
晚清海外捐纳政策是晚清政府争取海外华侨经济支持和政治认同的重要手段,当前学界对此关注较少,已有的研究成果(2)主要的研究成果有黄建淳 :《晚清新马华侨对国家认同之研究——以赈捐、投资、封爵为例》,“中华民国”海外华人研究学会1993年版;颜清湟 :《清朝鬻官制度与星马华族领导层》,《海外华人史研究》,新加坡亚洲研究学会1992年版,等。由于侧重面不同,对这一政策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这里,笔者欲对晚清海外捐纳政策的成因、实施、特点及成效等进行初步探讨。
晚清海外捐纳政策是晚清侨务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成又与晚清政府窘迫的财政状况直接相关。同时,晚清政府对华侨身份及其经济实力的逐渐认可,华侨政治认同的强化及光宗耀祖心理等也为此提供了可能。
晚清海外捐纳政策的推行始于19世纪中期。在此之前,清廷与华侨是隔绝的。由于害怕内外勾结影响政权安危,清初奉行“海禁”政策,多次明令禁止国人移居海外。之后迫于形势,一度有限制性地开放“海禁”,但这些出国华侨仍被视为“弃民”,朝廷任其自生自灭。1740年荷兰殖民者大规模屠杀华侨的“红溪惨案”发生后,乾隆皇帝表示:“天朝弃民,不惜背祖宗庐墓,出洋谋利,朝廷概不闻问”。(3)Arnold Wright,Twentieth Century Impressions of Netherlands India,London:Lloyd’s Greater Britain Pub.Co.,1909,pp.75—76.不仅如此,出于对华侨的不信任心理,清廷对待归国华侨也有诸多迫害。如1749年从南洋举家回乡的陈怡老被严加惩治,货物没官;1754年,作为苏禄国(位于菲律宾苏禄群岛)访华外交使团副使的侨商杨大成也被发配边疆。直至19世纪60年代,晚清政府被迫签订《北京条约》,允许国民合法出国,并于次年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下设法、美股,兼理招用华工事宜。在此前后,晚清政府也开始通过双边招工条约对列强诱拐劳工出国一事加强管理。可见,在19世纪60年代前后,晚清政府逐渐接受了华侨的国民身份,并一改以往的漠视和提防态度,转而采取护侨政策。1909年,清廷正式颁布《大清国籍条例》,奉行血统主义为主的国籍原则。至此,华侨的国民身份正式得到了承认。
而晚清侨务政策的转变,尤其是海外捐纳政策的推行与晚清政府日益沉重的财政压力又紧密相关。清朝前期奉行以支定收的财政政策,并大体上能够收支平衡并稍有积累。也因此,朝廷一度对华侨资本甚为不屑。1858年当签订中美《天津条约》的美国代表杜邦向直隶总督谭廷襄建议中国遣使保护在美华侨,并以华侨经济实力可观相诱时,谭廷襄却说:“敝国大皇帝之富,不可数计,何暇于此类游民,计及锱铢”。(4)W.A.P.Martin,A Cycle of Cathay,New York:Fleming H.Revell Co.,1900,p.160.当然,谭廷襄对其时清廷的财政实况显然估计过于乐观。事实上,在道光年间(1821—1850年),朝廷财政已出现“入不敷出,为数尚巨”(5)《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附录 清军机处档案》,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 170—171页。的现象,只不过“量入为出”的财政政策掩盖了不足的事实,使得表面上清廷收支相抵后尚有盈余。这之后,国内灾荒连年,且列强侵略,巨额赔款、借款不断,加之朝廷办洋务、搞维新、行新政,支出巨大。清廷不得不时常采取捐输和报效等临时性筹措财政经费的手段来应付。然而自19 世纪 60 年代以后,国内捐纳银数虽一再降低标准,但捐纳收入仍不断减少,对于财政的补足作用越来越小。如乾隆年间(1735—1795年),捐官年收入常在三百万两左右,至咸同年间(1850—1874年)已降至年入一百万两左右。(6)许大龄 :《清代捐纳制度》,哈佛燕京学社1950年版,第110—111页。国内财政窘境迫使晚清政府开始将海外华侨纳入关注视野。
与此同时,海外侨社的发展也给晚清政府海外捐纳政策的推行提供了可能。一方面,自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大批华工出国,由此形成了中国移民史上的一个高峰。据不完全统计,从1801年到1850年,大约有30多万契约华工被贩到世界各地。(7)⑥《华侨经济年鉴(1994)》,台北华侨经济年鉴编辑委员会1995年版,第49页。而在1851—1875年间,出国契约华工总数达到128万。(8)⑥《华侨经济年鉴(1994)》,台北华侨经济年鉴编辑委员会1995年版,第49页。另一方面,经过多年打拼,华侨经济实力明显提升,从19世纪中期起,新马地区已出现陈笃生、陈金声、佘有进等一批远近闻名的华侨富商。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更是出现了胡璇泽、张振勋、胡国廉、张煜南等一批“聚资百万”的巨商富贾,这些侨商不仅财势雄厚,而且在当地也多行善举,名望甚高。
随着对外交往的日益增加,19世纪中叶尤其是70年代清朝对外设领之后,朝廷与华侨的联系增强,一批地方官吏、驻外使臣和洋务派官员对华侨的经济实力有所了解,并强调其于清廷的益处。如驻旧金山领事黄遵宪向清廷汇报:“华民每年汇洋银(9)当时的国际贸易主流结算货币墨西哥银元(亦作圆),从实际含银量来算,1墨西哥银元=0.72两白银。以下同。至广东者,多则一千五六百万圆,少则一千余万圆。四年扯算,每年洋银入中国者可一千二百万圆”;(10)薛福成 :《出使英法义比四国日记》,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4页。使英大臣薛福成也认为,华侨资本可以有效弥补清政府的财政赤字。为此,他们建议朝廷实行护侨政策,也主张借侨资振兴清廷。如薛福成主张在国外设领护侨,如此一可解洋务“资金短缺之困”,二可“振商务”。(11)蔡少卿整理 :《薛福成日记》(下),吉林文史出版社2004年版,第611页。一些洋务派官员直接对华侨捐赠寄予厚望。如1885年张之洞在奏折中表示:外洋各埠,华商甚多。若劝令各埠捐资购造护商兵船,“必所乐从”。“假如人捐二元,亦可得数十万两,约可造快船五六艘”。(12)中国史学会 :《洋务运动》(二),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577—578页。张之洞甚至建言,养船经费亦分由各埠量力而捐。作为补偿,可给捐款华侨授以各种虚衔以作酬报。正是在这批驻外使臣和地方官吏的不断游说下,清朝统治者逐渐将华侨视为一股可以利用的经济力量,并开始向海外华侨寻求利源。
此外,晚清时期,改良派和革命派在海外侨社大肆宣传和筹资,对清廷统治构成威胁。晚清政府也希望通过卖官鬻爵,确保华侨效忠。从这个意义上讲,海外捐纳政策也是晚清政府对抗反清势力的一种政治手段。
当然,晚清海外捐纳政策的推行还需要华侨的配合。对华侨而言,除需具备一定物质基础外,华侨对中国的认同和“升官发财,光宗耀祖”的传统价值观念也不可缺少。晚清时期,大部分华侨出身低微,“光宗耀祖”“衣锦还乡”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一部分华侨希望通过买官进爵提升社会地位或获得清廷的政治认可。而其时晚清政府护侨政策的出台也强化了华侨的民族情绪,成为晚清捐纳政策的间接推手。1882年张之洞曾对护侨与集捐的关系这样分析:“诚能为民兴利除害,则民情爱戴,自无不急公慕义,踊跃输将。”因此,他认为,保民和集捐二事,“以保民为首要”。(13)陈翰笙 :《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第1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68页。对外遣使设领是晚清政府护侨政策的显著标志,根据清廷与英、俄、美等国签订的双边条约,清政府1876年起正式任命郭嵩焘、陈兰彬、容闳等为首批驻外使臣。1877年,清政府的第一个驻外领事馆在新加坡正式设立,此后数十年间,清政府在各重要华埠设立了领事馆46个。这些领事馆除办理一般性侨务、商务等事项外,还“尽其所能,帮助和保护当地华侨”。(14)周南京 :《华侨华人百科全书·法律条例政策卷》,中国华侨出版社2000年版,第444页。清廷在海外设领护侨,既增强了华侨对清廷的认同感,也为海外捐纳政策的实施提供了组织保障。也因此,1877年新加坡领事馆设立以后,捐纳政策迅速地在新马地区推广开来。
总之,至晚清时期,部分海外侨胞具备了相当的经济实力,民族主义情绪上升,并有一定的买官欲望,而清廷也有了吸引华侨资金的经济压力和政治动力,这就使得晚清海外捐纳政策的实现成为可能。
虽然在1877年清廷在海外设立领事馆之前,找不到任何将捐纳政策推广至海外的文献,但民间档案发现,道光七年(1827年),惠安百崎后海村回民、南洋航海商郭用锡父子捐银2000两助建惠安文峰书院兼考棚。文峰书院建成后,层层上报朝廷。道光十五年(1835年)12月14日,道光帝颁发诏书嘉奖,褒奖郭用锡父子,并敕封郭用锡为修职佐郎、盐运司知事。(15)该诏书现存惠安县档案馆。另根据学者黄建淳的田野调查,海外华侨在1846年获得过清政府官爵,其时槟榔屿侨领陈其管就拥有清廷“布政使司理问”的官衔;而1866年清朝官员刘椿出国考察抵达新加坡时,闽籍华侨陈鸿勋“顶帽补服”来见,其时陈鸿勋已获得都司职衔;章芳林1869年因慷慨捐献福建省防务基金10万两银元,被赐予道员官衔;另胡璇泽在1877年担任清朝驻新加坡首任领事前也已取得道员官衔。黄建淳认为,在1877年清朝对外设领以前,至少有11位以上的华侨被授予官衔。(16)黄建淳 :《晚清新马华侨对国家认同之研究——以赈捐、投资、封爵为例》,第167—168页。但大部分官员何时、何地及以何种方式获得官衔则未可知。
1877年清廷正式对外设领以后,因天灾、海防、兴学等各种需要,各地方政府开始公开在南洋侨胞中募捐,以弥补地方财力之不足。据文献记载,华侨首次捐赈中国灾荒是因1877—1878年的“丁戊奇荒”。其时,丁日昌受李鸿章之托,派员前往香港、新加坡、菲律宾、暹罗、安南等地劝募,得到了香港同胞和海外华侨的积极响应,新加坡之闽粤侨领集款汇至中国,“嗣后更作第二、第三次之捐款”。(17)许云樵等 :《星洲十年》,星洲日报社1940年版,第970页。但其时向海外华侨募捐的还是地方政府,捐款华侨能否获得官爵奖赏在政策上仍不明朗。当然,即便因贡献突出而被清廷追封官衔也与后来清政府主动卖官鬻爵有着一定的区别,也即捐输与捐纳有所不同。当然以捐输为“遮羞布”又另当别论。
1881年两广总督张之洞为筹办洋务,建议清廷向华侨“鬻爵”。三年之后,1884年清廷制定海防事例,以海防名义公开向社会募捐卖官,并规定“在中外各地一律收捐”(18)许大龄 :《清代捐纳制度》,第64页。,从而明确将清廷捐纳覆盖至海外华侨。为吸引侨捐,1889年、1894年和1909年,清政府先后三次把出售官爵的价格公布在《叻报》《星报》和《天南新报》等侨报上,以激励当地华侨购买,从而使捐纳更加制度化和公开化。在1889年公布的价格表中,鬻卖的官衔共有47种,低到几十两的把总,高到一千多两的道员均有售卖。捐官者除可以为自己买官外,还可以替家属、祖先捐官衔,捐封典。(19)《劝捐小启》,《叻报》1889年10月17日。1894年、1900年公布的价格表还取消了对捐官者的种种限制。当然,其时华侨捐纳获得的主要是虚衔。至光绪后期,因虚衔不足以刺激捐纳,清廷还奖售实官。如1898年南洋华侨李戴清等捐巨款赈灾,朝廷按照银数,“给奖实官,以示优异。”(20)《刘坤一奏疏》卷31,岳麓书社2013年版,第1276页。1903年张振勋也因捐赠200万(银)元而被授予三品京堂候补实官。
在程序上,捐纳通常由各省督抚传文到海外领事馆,再由领事馆张贴告示,并刊载于海外侨报上。有时各省还直接派专使到海外劝捐,专使通常驻扎在领事馆,与领事、侨领、侨商组织共同出面组织。募得款项后,再由地方官员向朝廷为奉献突出者奏请各种奖赏。如1889 年山东水旱灾害,山东巡抚张曜委托新加坡富商章芳林在新加坡劝捐,凡集捐巨款者,均可仰邀恩奖、授以崇衔,“京外各衙门均可任人指捐,并能奏请覃恩加封三代”;(21)《赈务□捐》,《叻报》1889 年10月4日。1893 年办理晋赈时,李鸿章表示,南洋各埠捐赠者,“一并择尤拟给虚衔顶戴等项,相应仰恳特恩俯准,照拟给奖,庶足以昭激劝而示羁縻,其次出力员绅分别酌给外奖”。(22)《曾国荃全集·奏疏》第1册,岳麓书社2006年版,第502页。1901年,清朝一次性提拔在捐款助赈中出力的代理新加坡总领事官刘玉麟等13人。(23)《清实录》第58册《德宗实录7》,中华书局 1987年版,第408页。而据学者颜清湟统计,1877—1912年新马两地共有291名华侨捐得官衔。(24)颜清湟 :《海外华人史研究》,第8页。另据记载,在1911年以前,仅新加坡就有900人买得官衔。(25)《广东省志·华侨志》,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06页。
华文报刊是劝捐的重要平台。其时,《叻报》《星报》《天南新报》《槟城新报》等华文报纸经常登载清廷劝捐和封官许愿的相关消息,其中《叻报》在1887年8月至1893年12月间刊载了67则赈捐消息。(26)黄建淳 :《晚清新马华侨对国家认同之研究——以赈捐、投资、封爵为例》,第180页。通常,华侨捐款者的相关信息也会公布于报端,作为捐赠的凭证及对他人的激励。
赈灾捐、海防捐、兴学捐是海外捐纳的主要项目。其中,赈灾捐是早期海外捐纳推广的重点。其时,但凡国内发生自然灾害,各省督抚及洋务派官员总是敦促华侨募捐赈灾。1905年晋江流域发生罕见水灾,灾后设立的筹赈局甚至一开始就将华侨视为重要筹款对象,认为:“此番灾区之广,灾黎之多,官款民捐既属杯水车薪,惟有函达中外各商埠筹集捐款,庶几众擎易举,相与有成。”(27)《泉郡赈灾征信录》卷1,厦门图书馆藏。转引自蒋楠 :《从慈善事业看近代华侨精英与侨乡公共事务——以泉州花桥善举公所为例》,《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08年第2期。也因此,早期华侨的官衔爵位多因赈灾捐得;1883年末中法战争爆发,东南海防告急。次年,清廷制定海防事例,准许华侨捐买京官郎中以下、外官道台以下、武官游击以下的各类虚衔,而且“所有京外准捐各项,拟即仿照筹饷例定数,酌减二成。”(28)许大龄 :《清代捐纳制度》,第64页。1889年清廷再开海防捐输,即所谓“新海防捐输”。华侨捐款达到一定额度者,清政府奖以京官郎中九品以上的官衔。甲午战败,闽浙总督谭钟麟特谕新加坡闽商帮助筹集饷需,并获得吴翼鼎、李清渊、陈大耳、吴寿珍、邱正忠等华侨绅商的大力支持;20世纪初,晚清政府兴新学,并鼓励各种形式的社会捐助。1905年《报效学费章程》规定报销学费者,“照赈捐的五成核算”,授予虚衔。以后在兴办暨南学堂时,甚至可比照赈捐二成实银核算授予官衔。(29)周南京 :《华侨华人百科全书·法律条例政策卷》,第599页。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华侨在国内外的捐资兴学行为。但海外华商在海外捐款办学,须由当地领事核查,在国内则由地方官核查,然后报到原籍省份或广东提学使合议,再依据章程所定,由该省督抚奏请朝廷批准。大致说来,在甲午战争爆发以前,海外捐纳以赈灾捐和海防捐为主,其中又以赈灾捐最为常见;甲午战后,海防捐成为晚清政府海外捐纳推广的重点,兴学捐在20世纪初较为活跃。
总之,19世纪中后期,海外捐纳开始推至海外华侨社会,并渐次制度化和公开化,成为弥补清廷财政和笼络侨心的重要手段。
与晚清国内捐纳政策及其它侨务政策相比,晚清海外捐纳政策有一些明显的特征。
(一)渐次开放性。清朝捐纳政策由来已久,但最先由于海禁森严,加之华侨被朝廷视为“背弃祖宗庐墓”之人,因而并不对其开放。直至19世纪中叶,迫于财政压力,清廷才开始将捐纳推向海外,到80年代渐次制度化,至清末随着1893年华侨回国禁令的废除及护侨政策的相继实施,海外卖官鬻爵也呈泛滥之势。可见,晚清海外捐纳政策是随着国内形势的日益恶化及政府对华侨接受程度的不断提升而逐渐实现的。而从捐纳政策本身来看,如果说19世纪80年代之前这一政策主要通过清廷对捐献突出者赐官的方式来实现的,那么80年代之后,买官卖官就开始明码标价了。此外,售卖的官衔也呈渐次开放之势,早期主要限于三品以下的虚衔,并主要限于贡生、监生、俊秀和知府等出身和虚衔的鬻卖,即使在国内最常鬻卖的贡生和监生,一到海外也改为虚衔。这说明,早期清廷对海外华侨仍然有所提防。但是,随着财政状况的恶化,海外捐纳政策也不断发生变化,不仅捐官价格有所降低,出售的官衔也越来越大。如菲律宾华侨陈谦善,因先后捐款赈济山东、顺天、直隶、福建灾荒,被清廷授予一品封典。(30)《同安县志》下,中华书局 2000年版,第1274页。光绪后期因虚衔不足以吸纳侨资,还奖售实官。总之,海外捐纳政策愈到后期愈为开放。
(二)积极主动。与其它非经济类侨务政策相比,海外捐纳政策属于晚清政府重视且执行较为主动的政策。大体上,晚清侨务政策早期被迫的因素较多,后期主动的成分较为明显。如晚清侨务政策出台的标志是1860年前后允许华工出国和设立侨务机构,但允许华工出国是因战败而被迫在1860年英法《北京条约》中认可的,侨务机构也是为处理这些出国华工事宜而设。正因为这些政策的出台是因时势所迫,并非政府有心为之,因而执行上颇不积极。如清廷在华工保护上就采取拖延或应付战术,总理衙门1868年即已得知秘鲁华工被虐事件,但迟至1874年才派出陈兰彬、容闳等前往古巴、秘鲁查访此事。两相比较,海外捐纳政策虽然也是逐步开放并制度化的,但在执行上却十分积极主动,政府赴海外招揽侨捐活动十分频繁,尤其是作为直接受益者的地方政府更是不遗余力。每当灾荒发生或基于地方海防需要,相关省份或通过清朝驻外领事及当地侨领,或直接派出代表赴海外吁请华侨慷慨捐输,以至于在19世纪最后十年中,大约有40名官员被清朝地方政府派遣至新马两地执行劝捐任务。(31)颜清湟 :《海外华人史研究》,第5页。为筹集海防款项,1890 年丁汝昌还率舰只巡历南洋。可以说,海外捐纳政策的实施是晚清侨务活动中难得的主动之作。当然,护侨和管理需要政府更多地付出,而侨捐主要是为了利用华侨资本,因此,吸引侨捐的主动性也反映了晚清政府“以中国为中心”的侨务本质。
(三)讲究策略。清廷在劝捐时十分讲究策略,不仅会同当地领事商董劝办,而且注重动用捐得官衔的海外侨领劝捐,以收现身说法之效。如1889年山东筹赈时,清廷利用闽籍侨领吴进卿与吴夔甫在新加坡设立山东筹赈分局广劝捐输,其时吴进卿已捐得“资政”,吴夔甫也已获得“知府衔”和“道台衔”。1900年,福州赈捐委员局在新加坡安和号设立福州赈捐分局,而安和局属于屡次为清廷捐款的吴寿珍所有。后期,清廷还注重发动华商组织劝捐。如三宝垄中华商会在1907—1917年间,为救济中国国内灾民向会员发动过10次募款,为资助中国国库发动过6次募款,1909年还开展了捐助中国海军的活动。(32)《三宝垄中华商会三十年纪念册(1907—1937年》,第12—13页。又如华侨多有光宗耀祖、立身扬名的想法,加之海外华侨大多出身低下,高官显爵便成为他们光宗耀祖的极好形式。清廷善于利用华侨的这种心理来募捐,如1889年朝廷在新加坡劝捐时表示:“近来中国各捐多已停止,今复开此途,实为功名捷径”(33)《赈务□捐》,《叻报》1889年10月4日。,这对于有志于此的侨胞而言有一定的诱惑力。在捐献之后,朝廷也以虚衔、匾额、登报等各种方式对捐输者予以表彰,一定程度上迎合了华侨“立身扬名”的心理。再如动员华侨参与海防捐的同时,北洋舰队曾先后三度南巡,宣慰侨胞。这一举措不仅显示了清廷护侨决心,激发了华侨对祖国的内向之心,同时也在无形中表明了清廷海防事业的发展与华侨海外命运的关系,从而进一步激发了华侨捐资养船、造船的热情。
(四)集中性。一是晚清海外捐纳政策推行地点较为集中。实践中,晚清海外捐纳政策已推广至南洋、北美、秘鲁等华侨所在之地,但由于新加坡、马来西亚是海外华侨最为集中之地,殷商巨富较多,而且新加坡设有中国领事馆,组织起来较为便利,因而也成为清政府海外捐纳政策推行的重点。其时,一些地方政府派专人长驻新加坡募款。如光绪初年华北灾害发生后,山东巡抚派谢司马赴新加坡长期劝捐;1889年江南遭灾,两江总督派汪二尹长驻新加坡筹办捐务。到20世纪初期,各省常驻新加坡劝捐敛财的机构更达十三家之多。(34)陈炽 :《酌增领事说》,麦仲华编 :《皇朝经世文新编》,上海日新社1901年版,第74页。二是捐赠者集中。由于晚清闽粤两地移民最多,因此捐赠者也以闽粤籍华侨为主。如仅闽籍同安华侨,就先后有华侨杜文艮、陈谦善、柯祖仕、黄志信等因捐赠突出受到清廷的封赏。(35)林学增 :《同安县志》卷 36《华侨》,第14—17页。三是买卖虚衔爵位的集中。从结果来看,新马华侨捐纳主要是捐虚衔(获得品级,但不任实职)、出身(指监生、贡生等)、加级(官员有功由吏部加级记录,这种记录可以抵消处分)和封典(以爵位名号荣典本人以及父母、祖先、妻室)四种。1877—1912年新马两地291名华侨捐官者中,220名捐得虚衔,63名捐得出身,4名捐得加级,47名捐得封典(内中有人同时捐得两种及以上官衔)。(36)颜清湟 :《海外华人史研究》,第8页。虚衔也是其中最为集中的。
上述特征中,渐次开放性是相对于国内捐纳政策而言,表明清廷对华侨的接受经历了一个过程;集中性与华侨移出地、移入地以及华侨政治追求的相对集中有关;相对于其它侨务政策而言,清廷在劝捐过程中也尽显积极主动之态,并极其讲究策略,但这主要源于国内财政窘境,同时也表明晚清海外捐纳政策的功利性。
实践中,海外捐纳政策既给晚清政府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和政治收益,也使海外华侨获得了一定的政治和社会资本,并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其身份认同需求和其它心理需求。当然,捐纳政策的固有弊端在海外捐纳政策中同样有所体现,但不如国内明显。
对于晚清政府而言,经济收益是其出台这一政策的初衷,最终在这方面也有所收获。据估计,晚清时期通过各种形式接受华侨捐款达2000多万(银)元。(37)周南京 :《华侨华人百科全书·法律条例政策卷》,第600页。而根据新加坡总领事黄遵宪的观察,他在新加坡募捐所得中,“劝捐只是一个小数目,大部分是那些买爵的钱”。(38)M.R.Godley,“The Late Ch’ing Courtship of the Chinese in Southeast Asia”,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1975,02,p.368.这也使我们对捐纳所得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各项捐务中,赈灾捐收益较为明显,相关佐证数据也较多。如光绪初年晋豫灾荒,朝廷官员分赴海外各埠劝募,华侨“无不激发天良,捐赀报效”,“其捐赀而不敢仰邀奖叙者,约计亦有三万余两。”(39)《未奖各员存记片》,孔昭明编 :《台湾文献史料丛刊》 第8辑《李文忠公选集上》,台湾大通书局1987年版,第293页。安南、暹罗、新加坡、小吕宋、新金山各埠“统计集捐实银百数十万(两)之多”;(40)《南洋劝捐请奖摺》,孔昭明编 :《台湾文献史料丛刊》 第8辑《李文忠公选集上》,第291页。1878年,福建巡抚丁日昌从香港和南洋华侨中募集捐款逾30万(银)元,用以救济豫陕两省灾害;(41)④颜清湟 :《出国华工与清朝官员》,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271—272、272页。1889年南洋地区为苏皖等受灾地区募捐15万(银)元等。(42)④颜清湟 :《出国华工与清朝官员》,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271—272、272页。1907 年,侨领戴春荣捐购米粮数十万担救济广东大埔灾民,获清廷颁赐二品衔盐运使官衔。一些募捐还以侨捐为主要收获,如1905年晋江流域水灾,海外华侨共捐款3万余元,约占筹赈局募款总数的80%。(43)《泉郡赈灾征信录》卷1,厦门图书馆藏。转引自蒋楠 :《从慈善事业看近代华侨精英与侨乡公共事务——以泉州花桥善举公所为例》,《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08年第2期。在海防方面,1884年左宗棠劝办海防时,马来亚霹雳侨领郑景贤捐资10万(银)元为清朝购买船械,新加坡侨领陈金钟“复捐万金(两)”。(44)南炳文、白新良 :《清史纪事本末》第9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29页。这对于激起海军士气,弥补朝廷海军军费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至于集资兴学,由于早期华侨深受“教育救国”思潮之影响,因而一旦事业有成,他们就开始集资在家乡办教育。自19世纪70年代以来,闽粤两省先后出现了一批由华侨创办或助办的书院和学塾,如1875年的南安丰州书院,1879年的安海铸英小学堂等。20世纪初清廷对捐资兴学者予以褒奖,进一步调动了华侨捐资兴学的热情。广东台山县从清末到1911年间新办学校47所,大多数得到了海外侨胞的捐助。另一侨乡梅县,从清末到民国初期,80%的中小学校都是由华侨捐资创办或助办的。(45)王钊、广焕 :《华侨华人与梅州文化教育》,《嘉应文史》1988年创刊号,第18页。在海外,华侨也捐资创办了不少华侨学校,如张煜南、张鸿南昆仲捐建各埠中华学校,陈谦善开设小吕宋华侨中西学校等,促进了中华文化的海外传承。因此,海外捐纳政策的实施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灾区恢复、晚清海防及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些捐献者也为晚清政府所纳用,成为振兴晚清工商、洋务之重要人物,弥补了朝廷国内人才之不足。如南洋巨商张振勋因“情愿变产筹集库平银二十万两作为报效路矿局开办学堂经费”而被举荐,受到慈禧和光绪皇帝的亲自召见,并特谕其赴南洋各埠劝说华侨回国投资,办理闽广等地农工路矿等事务。(46)《内务》,《东方杂志》第2卷第1期,1905年2月28日,第7—10页。另张榕轩、张耀轩、胡子春、谢荣光、梁碧如、戴喜云、吴寿珍、黄亚福等人,或因捐纳较多,或因投资颇巨,或因热心办学,也被任命为有实职实权的铁路帮办、总办、海南垦荒开矿督办等职位,有的还身兼侨居地领事、副领事、商务大臣等职务,直接参与到晚清政府的政权建设当中。
不仅如此,海外捐纳政策使朝廷笼络了部分侨心,加强了清廷与海外侨民的联系,并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朝廷对侨社的控制。晚清时期,资产阶级改良派和革命派在海外华社中较为活跃,尤其是革命派在海外进行了不少以推翻清廷统治为目的的宣传和筹款活动,为了维护自身统治,清政府必须与改革派、革命派争夺侨心,而海外捐纳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且不说华侨买官本身就有向朝廷表忠心的意图,某些侨胞因捐赠突出而被清廷厚待或授予虚衔,也使一些侨胞心向朝廷。清政府还任命一批侨捐突出且在当地颇有影响的侨领担任实职,这其中既有政治拉拢的目的,也有利用侨领控制整个华社的意图。实践中,他们成为了晚清政府海外利益的维护者和晚清侨务工作的推动者。在与改良派、革命派争夺华侨效忠的较量中,清廷也有所收获,典型表现在一些华侨富商对革命的态度并不积极,而华侨富商正是海外买官的主体。如在新加坡中华商务总会的52名会董中,只有张永福一人参加孙中山的革命活动。一些原本支持孙中山或康梁的华侨富商也因种种原因倒向清政府,如创办《天南新报》的邱菽园原本拥护改良运动,后转而支持清廷,并捐二万两白银给清廷以表忠心,1901年获封“主事”(四品官)。
而对华侨而言,海外捐纳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一部分华侨救国救民、光宗耀祖或获得祖国认同的心理需求。其时,一部分华侨是心系祖国的,如英荷殖民当局拟对南洋巨商张振勋封官加爵进行拉拢时,他婉言拒绝,并表示:“吾华人当为祖国效力也!”(47)李松庵 :《“金奖白兰地”创始人张弼士事略》,《文史春秋》1994年第2期。对这些人而言,买官进爵也是其爱国救民的重要方式之一。捐纳政策也满足了一些华侨光宗耀祖、获得祖国认同的心愿,如印尼富商黄仲涵之父,早年虽是反清的小刀会成员,生前还是捐了道员头衔,死后又由其子为之加捐了三品衔。而在1877—1912年星马两地295名拥有清朝官衔的华侨当中,只有5名是因为科举及军功而取得官衔的(其中邱菽园通过科举获得清廷官衔,但同时也捐官鬻爵)(48)颜清湟 :《清朝鬻官制度与星马华族领导层》,《海外华人史研究》,第64页。,即大部分华侨是通过买官取得官衔的。此外,这一政策也是某些侨胞提升其海外华社地位、拓展自身事业的有利工具。如新加坡侨商吴秀水1888—1890 年间分别捐得知府衔、道台衔、盐运使衔,他也因此活跃于新加坡华人社会。另根据黄建淳的研究,所有被清廷遴选为驻新马领事职务的华商领袖,皆获有清廷各种等级的官爵职衔。一些侨胞也因此加强了与清廷官员的联系,获得了一些常人无法企及的政治和商业资本。如张振勋因积极配合清廷在海外的卖官鬻爵活动,与清廷某些高层官员(尤其是盛宣怀)的交往甚为密切,这些高层官员为其之后在国内酿酒等实业的发展提供了不少的支持;又如通过捐赠而与清廷建立起联系的新加坡侨商吴寿珍屡次宴请丁汝昌等清朝官员,这种官商网络的经营使他获得了一些政治资本和商业资源,1902年他被任命为代理新加坡兼辖海门等处总领事官使,1905年他受农工商部委托办理惠陵、正阳门、隆恩殿木植差务。
当然,海外捐纳政策的推行也并非一帆风顺。事实上,由于主动向华侨卖官鬻爵者主要是各地方政府,朝廷虽已批准鬻官之事,但未曾出台统一的政策,造成各省之间相互竞争,以至官衔价格一降再降,对财政的补足作用越来越小。况且,侨界有巨资者实为少数,大多数人仍忙于生计,无暇他顾。因此海外数百万华侨中,通过捐官拥有清朝官衔者不过区区数百人。加之晚清战事和灾害接连不断,一些地方官中饱私囊也影响到朝廷在侨界的声誉,因而海外筹款也颇为不易。如1889年山东旱涝交替,清廷在新加坡设立分局广劝捐输。到1892年5月山东筹赈代表团已在当地逗留三年之久,由于未达到预期效果,决定再延长一年。可见,卖官募捐之事并不顺利。因此,对海外捐纳政策的经济效益不宜过分夸大。
海外捐纳政策也有类似于国内捐纳政策的一些弊病,如加剧官场腐败、影响政府形象等。至于前者,与国内捐纳政策相比,由于华侨远居海外,大多数华侨买官进爵也就图个虚衔浮名,并不真想回来就职,不至于造成冗官弊政,给清廷带来实际负担。加之南洋捐官风潮虽盛,但朝廷对授予实职有所控制,真正拥有实职的华侨并不多,因而其负面影响相对较小;至于后者,则将政府的不良形象延伸至海外侨界甚至是华侨居住国,但此时政府形象并非晚清政府所特别关注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