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力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辽宁 大连 116000)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已经实施了10多年,切实为推动城市化建设,提高我国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贡献了一份力量。但是由于近些年来社会经济发展速度日益迅猛,各公积金缴存单位之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差距过大,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实证热点,这些问题都是使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重要因素,必须针对相关舆论方向展开正确的引导,将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存的问题加以解决,推动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向着科学全面的方向稳定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国家政策真正的让人民群众获得实惠。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真正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福利的良好制度,但是由于其发展的时间相对短暂,到目前为止仅适用于城镇居住的在职职工,无法做到全范围覆盖,尤其是农村人口和无固定工作的人群,根本无法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据国家相关部门统计,我国目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大约在1亿人左右,不到全国人口的10%。这就说明了这项制度的受众范围十分狭隘,受益人群有着明显的阶级性和层次性,大部分都是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占整个缴纳人群的70%以上。而且并不是所有的城镇在职职工都能够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某些私营企业为了降低自身的运营成本,并不愿意承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支出,另外还有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因为无稳定收入暂时并不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等原因,导致了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进一步缩小,无法惠及大众。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差异较大,直接反映的社会现象就是公平性的缺失,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在职职工需要按照自身实际工资额来确定缴存基数,并且按照缴存基数的5%~12%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只有这样才是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但是就目前的实际情况分析并非如此,经不完全的市场统计调查,正规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高达数千元,而其他普通的在职职工每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仅仅数百元,其中有着相当大的差距。造成这一现象的问题是多种多样的,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私营企业对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确定的不规范,很多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追求企业内部所谓的公平性,并不是按照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申报公积金缴存基数,而是强制全员统一标准,而这种标准往往是公积金缴存最低基数,即城市最低工资额,这样做极大损害了职工的利益,影响职工享受公积金各项优惠政策的额度。
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就是保障性、互助性和长期性,属于社会公益性储金,所以公积金贷款的利率相对较低,这项政策的初衷就是希望通过国家的支持来帮助职工解决住房困难的问题,尤其是建筑行业的商品价格持续居高不下的现如今,买房已然成为了绝大部分城市居民的难题,而贷款买房就是解决难题的唯一途径,因此公积金贷款也就成为了大多数人的首选。但是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工作相对稳定的中、高收入人群可以通过享受政策获得更多的优惠,而低收入人群直接选用住房公积金的难度十分巨大,很难真正的获得利益、享受实惠。可以说现阶段的住房公积金仅仅是用来帮助社会中层以上的人群,不能满足社会底层困难群体的实际需求,无法真正平衡利益,这项惠民政策也并没有发挥出真正的社会价值。
住房公积金制度应该针对现有的社会需求进行改革,虽然仍然要以强制缴存的方法为主,但是应该扩大自身的覆盖范围,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加熟知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将住房公积金制度推广出去,尤其是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等,这部分人虽然没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但是只要能够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样可以在制度中享受优惠,实现居住梦想。
住房公积金政策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惠民优势,立足民生实际,满足低收入人群对住房的需求给予一定的帮助,并且针对社会的实际需求对自身进行有机的整改,使政策安排更加合理,首先要实现公平分配,让低层人群也能获得利益,另一方面要利用贷款人支付的利息来对低收入者进行适当的补助。
政策规范必须严格的执行,首先要建立监督检查体制,设立完整的奖惩制度,对于不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且与相关部门加强数据信息比对分析,深入查找未建、未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督促单位依法规范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切实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处理职工群众关于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投诉、举报,加大执法力度。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也随之暴露出了许多的问题,必须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机的整改,使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扩大,并且保障自身的公正公平性,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