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忠伟
近年来,继承公证矛盾纠纷事件,正以逐年攀升的趋势发展。这些纠纷事件的发生原因,主要是继承公证的合法性、继承人材料的真实性等公证风险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继承公证的法律效应、促进社会的稳健运行,公证人员在办理继承公证业务时,应深入剖析潜在的公证风险,并对风险加以防范,以此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有力保障,打造公正的司法环境。
第一,合法性风险。继承人在做出继承公证行为时,应秉承自愿、意识清晰的原则上。公证人员在面对继承人时,如果无法准确判断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则会为后续的处理审查工作,埋下一定的风险问题。
第二,适用性风险。在继承公证奉献中,最常见的风险元素是法律风险。公证处在开展继承公证工作时,主要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公证人员在有机整合相关法律内容时,难免会出现,法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适用情况。这在某种程度上,大大增加了继承公证的风险问题。
第三,质量性风险。目前,部分公证机构在采证过程中,尚未充分掌握当事人的诚信问题。这就导致在开展继承公证业务处理工作时,极易因当事人失信原因,降低继承公证质量。其次,部分当事人在继承公证行为中,存在故意隐瞒自身失信现象。如果公证人员无法准确判断,当事人所存在的不良行为,不仅直接影响了公证质量,还无法保障社会的稳健运行。
第一,公证处应深刻认识到,公证人员岗位职责的重要性,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充分尊重公证人员的工作内容,积极帮助公证人员,开展继承公证相关工作,以便于公证人员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服务。第二,在办理继承公证业务时,要保证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开展相关工作,以此保证继承公证的公正性。第三,公证人员在与见证人、翻译人进行沟通时,应要求其他无关人员等进行回避,并向相关当事人,详细降低继承公证的法律作用。
在我国制定的《公证法》中规定,公证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具备明确告知义务。因此,公证处以及公证人员,在办理继承公证业务时,应认真完善自身的职能义务。首先,如若继承人有婚姻事实,公证人员应明确告知当事人,继承财务属于夫妻共有。其次,被继承人在死亡状态下,有对外债务时,公证人员应要求当事人,利用遗产清偿债务,并出具相关证明。另外,公证人员在继承公证办理结束后,应明确告知继承人,积极缴纳相关税务。最后,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行为,公证人员应明确告知全部当事人,财产将会纳入国有。
第一,公证人员在处理继承公证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开展工作,在每一项公证环节中,落实相关规定,以此提高继承公证的法律效力。第二,公证人员应通过各种有效途径,挖掘、整理继承人的生前情况,以及继承意识,反复校审继承内容与抚养协议,以此保证继承内容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防止虚假材料的出现。第三,公证处应加强“诚信制度”的建设力度,诚信档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打造诚信公证氛围。第四,针对失信人员,公证处应采取严格的惩治措施,以此保证继承公证的法律效益。
综上所述,对继承公证当事人而言,公证是保证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公证人员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应抱以严谨、负责的办理态度,升华自身专业素养、积极更新自身法律知识结构,以便于更加优质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与此同时,公证处应认真落实好自身的义务与权力,夯实公证处的社会公信力,以此保证继承公证的公平性。笔者相信,在公证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定会使我国公证行业在日后发展中,绽放绚烂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