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梦园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法律援助,指由司法行政部门构建专门法援机构,给予经济条件窘迫或符合特定条件的公民无对价司法帮扶的司法救济制度。未成年人1刑事法律援助则是指一国基于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司法保护的考量,由专门机构组织法援律师,给予他们免费司法帮扶的司法救济制度。给予未成年人更高质量的刑事法律援助,有助于确保未成年人的有关程序权利,达成法律的理念。由此,笔者对中国未成年人刑事法援有关情况进行理论剖析和价值探讨,并努力满足实践需要,探寻改良方法,期待中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取得新的突破。
是不是有完备的法律援助立法体系是权衡一国公平与正义的重要试金石。在中国数量庞大的法令法规中,可以说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真正系统、详细地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法援制度,只有极少部分如《刑诉法》和《条例》,对未成年人刑事法援有相对完整的描述。而剩下的规定都十分零散、琐碎,分散于各相关文件中。此外,除《条例》外,目前没有支持未成年人刑事法援的有关配套实施措施。其中,《律师法》只就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作出简略的概要性规定,缺乏确切详细的实施操作规则。因此,当下中国未成年人刑事法援制度的有关立法规定,立法不完善且水平参差不齐,散落于《条例》、《未保法》等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及政策法规之中,在内容上不具有完整性,在程序上也没有形成可操作的体系,实际运用性不强。
首先,法律援助的刑事辩护成效较低。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援制度在运行层面首先表现出来的漏洞就是法律援助的刑事辩护有效性较低。中国当前的司法实务中,有着这样的普遍倾向:应付了事——法律援助律师们为了完成规定的任务,一年几个案件象征性参与了就行了,怠于行使辩护权,不对案件开展深入调查研究,不讲规格、标准、质量,只求尽快走完辩护流程。
其次,未成年人刑事法援服务质量无监督保障 目前,中国法援工作的法律监督只反映为由法律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实施监督,但是关于如何实施监督的细则却予以忽略。
提高有关立法的效力层级,并完备相关实施细则,尤其是要为未成年人构筑专门的刑事法援制度。笔者建议以“教育、感化涉罪未成年人”的理念为指导,构建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法援制度。首先,有必要确保公众拥有宪法高度的法律援助的基本权利;其次,在国家立法高度,考量中国基本国情与司法实务特点,吸收各项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条律令的内容,由全国人大专门制定出一部包含未成年人权利、义务等特殊保护制度的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律;最后,各地方也应该根据各地的经济、文化、政治等因素,及时、准确、高效执行和细化中央的政策法规,制定地方法规、规章,由此形成一套结构完整、层次鲜明的未成年人刑事法援立法体制。
通过考试、公开招聘等方式,从社会上广泛选拔优秀律师组成一支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专职队伍,提升刑事辩护法援工作的有效性,增加涉罪未成年人对法援服务的接受程度。
法援机构仍然要大幅度宣传、推广,向社会公布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的成员名单和及其专业特长,提升其知名度与接受度。此外,法律援助中心还可以定期安排咨询接待日,让涉罪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能够当面向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并得到专业解答,简化程序、手续以提高效率。
国家有必要增加对培训未成年人刑事法援社会律师的财政支持,并按期对社会律师开展专门培训,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法援社会律师团队的思想道德修养和业务水准。
未成年人刑事法援案件的处理质量是头等大事,事关千千万万未成年人的幸福、福祉,因而有必要构筑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此笔者提供几点改进建议:
首先,国家立法机关应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单行立法或专章立法,制定更为细化的评价和考核机制,为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提供程序性的技术引导。
其次,司法行政机关理应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对未成年人刑事法援状况的日常监控、管理,通过制定严格、规范的相关评测与督查机制,保证法援机构和人员廉洁奉公。考虑依托互联网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法援律师网络大数据库,将律师的个人基本情况、从业经历、奖惩考核记录等向涉罪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开放,并允许其在数据库内自主选择。
最后,法援机构内部应当进一步明确援助律师提供法援服务的工作规范和服务标准,保证律师真正重视未成年人刑事法援工作,避免使其流于表面、浮于形式。
法援资金是开展法援工作的经济脉搏,是助推法援事业向前迈进一步的燃料。如果一国能够给法援工作注入丰厚资金,那么该国法援工作的质量、水平极有可能是高水准的,反之则可能是低效的。为了补偿政府经费支持的缺口,满足我国公民不断扩张的法援服务需要,这就要求创设带有中国特点的法援资金供给机制。不仅要大幅度增加政府资金注入的政策倾斜力度,还要动员所有积极有利因素,扩大宣传广度、力度,广泛募集国外国内赞助、捐赠,借鉴外国募集资金的有关经验,积极探索诉讼保险、青少年权益保护基金会、发行法援公益彩票等资金筹措新方式,缓解资金紧缺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