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南宁 530006)
笔者探讨档案时空观的直接动因,不是来源于理论,而是来源于实践,因为笔者在档案工作实践中看到了太多的时空错位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理论的指引,尽管不一定有人在意这些理论,但这些理论是具有指引作用的。也许这些理论常常被主管部门的领导忽视,但如果主管部门的领导注意到了它们呢?即使现在的主管部门的领导始终没有注意到这些理论,但未来的主管部门的领导呢?也许这些未来的主管部门的领导就是在学习这些理论中成长起来的呢!
其实理论研究者不必纠结于“理论有什么用”的问题。正确的对的理论自然是有用的,它们是人类进步、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错误的不对的理论自然是无用的,甚至是会起到极大的副作用的。所以,理论工作者最应该在意的是自己的理论是否正确。可惜的是,当下的理论工作者更多地关心的是文章能不能发,更多地关心的是帽子、票子、位置等。
运动是这个世界唯一的存在方式,而时间、空间是运动的基本存在形式。在人文社会领域,运动就是实践,实践的表现形式皆为时间与空间问题。理论与实践是一体的一元的,所以所有档案学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都是时间与空间问题。
中国档案学的发展实质上就是建立在对档案实践的认识过程中的,也是建立在对实践失误的反思基础之上的。笔者研究档案时空观,也是建立在对实践问题反思的基础上的。此外,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这就是笔者的档案时空观中的时间与空间,主要是指社会时间(历史时间)和社会空间,它以秩序、范围、分工的有序、科学、合理为基本要义,以保持与人类社会实践的一致性为根本原则。但要做到这些,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我们把理论问题搞清楚,把道理讲明白。尤其要注意实事求是,要真实地了解实践情况。每一种实践创新,就如同做了一次实验——社会实践的实验。但社会实践的实验与自然科学的实验有一个巨大的不同:自然科学的实验结果是数据,它们一般是硬性的明确的,尽管也会有人造假,但毕竟是个案,并且可以较为方便地进行检验;而社会实践的实验结果就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人为的因素影响很大,上有所好,下必趋之,总结材料往往按照领导的意图去写,而不是按照实际情况去写,真实性往往要大打折扣。所有的社会实践(实验)都具有时空意义,而档案界在这个方面犯过许多错误,并继续在犯错误。笔者写作《档案工作空间论》[1]和《档案工作时间论》[2]就是针对这些实践问题的,就是希望通过正确的理论来帮助减少实践的错误。
在这里,我简单举几个相关的例子:
例一:从“大跃进”谈起
在上个世纪60年,中国档案界曾经形成一种重要的理论,叫做“自然形成规律”。这个理论是怎么来的呢?是从接受“大跃进”的教训中来的。曾三同志曾讲道:“1958年搞‘大跃进’我们跟着提了许多口号,如:‘大办档案’ ,‘人人办档案’,‘送货上门’,‘货郎担’, 最有意思的是人人‘写’档案 , 人人为档案 , 档案为人人……”[3]。“大办档案”“人人办档案”“送货上门”“人人‘写’档案”都代表着一种社会时空的错位,打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分工,其错误是明显的。
例二:我们会再犯“大跃进”式的错误吗?
“大跃进”的错误是人犯的。既然是人犯的错误,人就有可能再犯。事实上,类似的错误我们的确还在犯。我这里仅以某省档案局长讲话中的片段为例:
局长讲话:“一个县级馆过去只有几万卷的馆藏量,(短短几年)现馆藏档案176个全宗,馆藏档案资料总量突破30万卷(册)。某市(通过整合,短短几年)新增全宗316个,档案数量达到140万卷(册)。”
笔者点评:档案馆的全宗越多越好吗?馆藏范围有分工,全宗数也会有一定的量。176个全宗,这个县档案馆好吓人!新增316个全宗,更是吓人!借用现在一句时髦的话:蒜你狠!
局长讲话:“只有通过一个档案馆能看到这个地方的全部历史,才无愧于综合档案馆这个称谓。”
笔者点评:这是综合档案馆无法承受之重!一个地区的全部历史需要收藏在各个单位档案部门的全部档案来共同展现,不可能只靠综合档案馆来展现。而且,除了档案之外,还有文物等展现历史。
局长讲话:“什么是档案?我想所有一切能够记载历史信息、反映历史原貌的东西都可以理解为档案。我多次呼吁大家解放思想,不要受条条框框的束缚,在哪些档案该入综合档案馆、档案形成多长时间该入综合档案馆的问题上,我建议各级综合档案馆以解放思想的眼光去划一个自己的归档范围。”
笔者点评:“所有一切能够记载历史信息、反映历史原貌的东西都可以理解为档案”,这话太雷人了!局长大人不会把历史博物馆也收藏到档案馆吧?!“以解放思想的眼光去划一个自己的归档范围”这句话颇有些大跃进的味道。应该是用科学的方法划分归档范围。
局长讲话:“争取在两到三年内综合馆馆藏量翻一番。”
笔者点评:大跃进真的又来了!?
总点评:这位局长工作很积极。但如果方向不对、方法有误,越积极,负面作用越大。病症:综合档案馆自大、自恋症。请记住:档案工作是大家做的,不只是综合档案馆。请注意:此病症有传染性,注意预防!
例三:严肃的《档案法》可能也有不当之处
制订《档案法》,首先要解决档案法的适用范围问题,首先要明确它在不同范畴内的作用和意义。
《档案法》“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笔者点评:所有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吗?这与事实完全不符!档案馆还不得拒绝接收吗?事实上,向公共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主要是机关和部分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一般不向公共档案馆移交档案。这条规定不符合实践活动规律和客观现实。
人的错误都是由不正确的认识引起的。因此,我们首先要从理论上树立正确的认识,不能以信念代替真理。在实践中,我们正是因某种热情的信念而逾越了真理,犯了种种过于积极、过于热情的错误。而且,当我们固执地按照错误的信念去做事时,我们会对不利于信念的事实视而不见或拒绝正确理解事实,再或只是片面地接收不全面的事实信息甚至是只接收错误的事实信息。信念只凭渴望或想象并不能成为真,信念须经证成而成知识。如英国哲学家鲍桑葵(Bernard Basanquet,1848—1923)所说:“当我们根据最恰当的观点,全面、公正地进行研究时,我们的研究对象就会显示出其真实地位及其与人类能够从事和能够了解的所有其它事物的关系。”[4]这就是笔者研究档案时空问题的初衷。
在这里,笔者还要说几句关于档案时空的社会实验问题:档案工作的空间和时间问题,归根到底是社会实践的问题,研究社会实践问题,也是可以做“实验”的,这种社会实践的“实验”包括自觉的(如进行试点),也包括自发进行的。但不论是自觉的还是自发的,都存在着一个实验结果的确认问题。而社会实验的结果确认是一个难题,它涉及实验数据和事实汇集的准确性和全面性问题、事实性质的判断问题、试点试验执行者的客观性问题,实验主体不可先入为主、不可带有先天的倾向性。“大跃进”的例子就很典型,它是全国性的社会实验结果错误。那么,如何纠错呢?就是要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通过实践去检验。自然科学的实验讲究实验的可重复性,社会实验讲究可推广性。当然,我们也允许特殊性的存在,但决不可将特殊性作为普遍性进行推广。比如,不可以将某些破产企业的档案管理问题看作是企业档案管理的普遍性问题。
档案时空观是可以包含所有档案管理理论的理论的,因为这个世界的唯一存在形式是运动,而运动只包括时间和空间,所以一切事物的存在形式(包括档案存在形式)都是时间和空间,因此一切档案学理论都在时间和空间中。也就是说,档案时空理论的内涵是极其丰富的,笔者冠以“档案工作时间论”“档案工作空间论”名头的理论成果,实际上只是档案时空理论的纲领性陈述,而无法尽述其内涵。笔者在这里, 重点谈几个笔者认为需要补充的需要强调的问题。
2.1.1 时空的不同层次
档案的时间与空间主要是社会的历史的人文的时间与空间,它的构成是极其复杂的。为了将复杂问题简单化,根据档案工作的特点,笔者将档案工作的时间与空间分别划分为宏观、中观、微观,作为我们认识问题、分析问题的特定范畴。
图1 档案工作空间、时间划分
在档案学主要科目中,《档案学概论》应涵盖档案时间与空间的主要内涵;《档案管理学》(包括《档案物理管理》《档案逻辑管理》及《科技档案管理学》《专门档案管理学》等)主要解决档案微观时间与空间问题;《文书学》主要在档案中观时间与空间的范畴内;《档案史》则主要表现档案的宏观时间与空间;等等。它们都有自己的时空定位。
此外,各种具体的档案学理论,包括本体论、价值论、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来源原则等等,都有不同的时空范畴。其中,有许多问题是我们过去并没有真正解决好的,如档案机构的空间属性问题;也有一些新出现的问题陆续展现出来,如社会信息化与档案工作信息化的问题等等。档案时空论的提出,并不能一揽子解决这些问题,但它可以帮助我们提高理论自觉性,帮助我们在研究这些问题时有更独立且有着自身特色的的时空概念。它为我们提供了具有理论自觉性的范畴,我们可以在这个范畴内继续充实、完善具体的理论内容。
2.1.2 本体论与档案事业的根本原则:把握档案工作时空问题的关键
在笔者写作发表档案时空观的两篇文章时,笔者还没有进行档案本体论与档案事业的根本原则的理论研究工作。因此,相关理论内涵在文章中缺乏明确的表述,而从理论上而言,档案本体论是档案时空观的理论前提。
档案工作的时空设置总体上要服从档案本体论与档案事业的根本原则。我近来常讲“实践本体”的问题,常讲“实践本体皈依法”的问题。检验我们档案学应用理论有一个很简单的办法,就是我说的档案工作根本原则:“保持与人类实践活动的一致性”。对于档案工作时空问题而言,与实践本体保持一致性是必须遵守的铁则。在这个方面,主观必须服从客观。在这个方面,中国档案界犯的错误较多,我们经常看到、听到一些打破社会实践分工进行档案工作整合、档案资源整合的做法与说法。要知道,档案工作是它所属实践本体的子系统,是其有机组成部分,我们不能主观地破坏这种关系,不论从空间上还是在时间上都不要破坏这种关系。
2.2.1 关于“自己的档案自己管,自己的档案自己用”
档案工作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实践子系统,还是作为各个社会实践子系统的一部分存在呢?总体而言,它是作为各个社会实践子系统的一部分存在的。人类社会实践的各个部分都会在实践活动中产生档案、保管档案、利用档案,档案工作是这个系统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档案工作就是这样产生的,档案工作从来不是一个完全独立存在的工作系统,不是一个行业系统。如同每个单位都有自己的财务工作部门一样,每个单位也都需要有自己的档案工作部门;就像财务工作不是一个独立的行业系统一样,档案工作、财务工作都是某一独立的实践活动系统的组成部分。这是档案工作存在空间的基本问题。
我曾说过一句通俗的话:“自己的档案自己管,自己的档案自己用”“所属定所为”。我在这里解释一下这些话的具体含义。“自己的档案自己管,自己的档案自己用”这句话的根本含义,是指所有档案业务管理机构都是所属单位设立的作为本单位有机组成部分的档案业务机构。本单位的功能和属性决定了它的档案部门的职能和行为属性。这就是“所属定所为”!
“自己的档案自己管,自己的档案自己用”这句话是最通俗的大白话,但也可能是最真实的理论。理解这句话,关键在于理解“自己”的含义。
“自己”,在这里代表着一种社会存在的属性。它可以是每个人。针对个人,“自己的档案自己管,自己的档案自己用”的意思是:你个人的档案是属于你个人的,你拥有所有权,你自己要管好它。当然,使用权也归你自己。除非你把这种权力授与或托付与某个人(比如你的亲人)或某个机构(比如档案馆),但归根到底你自己是它的权利主体。
“自己”更是指某个企业、某个公司、某个学校。企业的档案归企业自己所有(无论它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它是企业的重要积累、重要资源和财富,它的档案自己管理,也自己用。正常情况下不向社会开放。具有独立产权和独立经营权的企业,其内部档案机构的设置取决于企业的规模,如大企业可设置档案馆或档案中心,小企业可设置档案室。它们的属性和功能都是一样的,都是企业所属的档案业务部门,企业本身的属性决定它不是开放的,它的档案部门不是公共档案部门,也不会向公共档案馆移交档案。事实上,大部分档案室不具有教科书和《档案法》上说的“档案室具有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责任和义务”。事业单位也基本如此。它主要是本单位的内部机构,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有限地向“社会”开放,如高校主要是向“自己”的毕业生开放,归根到底还是向“自己人”(本单位社会实践的曾经参与者)开放。它不会向没有业务关联的人群开放。
“自己”也可能是一个公共机构。公共机构的档案也是自己管,但由于这个机构是“公共的”,所以它的档案也在自己的“公共”范围内公共使用,这是它的机构(“自己”)属性决定的。这是我们所有的公共档案机构的属性,如省、市、县档案馆等公共档案馆。国家党政机关是面向社会为大众服务的公务机构,所以其档案部门就具有公共性。比如:省级档案馆实际上就是省级党委和国家机构的档案中心,因为它们是公务部门,它的档案要向社会开放,所以它才被称为公共档案馆。我们通常所说的“档案室→档案馆”的档案机构设置模式其实主要是国家党政机关档案工作模式。在这个模式中,档案室与档案馆都是档案业务机构,只是业务活动的阶段、规模和服务对象有所差异,但它们都是国家党政机关的档案业务工作部门,是国家党政机关工作的一部分,其功能和属性都是由国家党政机关的功能和属性决定的。其中,公共档案馆具有公共档案管理中心的意味。
所有档案部门,还有权力和义务收集、征集本范畴内的历史档案。各级公共档案馆作为公共档案管理中心,有权力和义务收集、征集本行政级别(国家、省、市、县、乡镇、村)内的历史档案;同样,企业、学校等的档案部门也有权力和义务收集、征集本单位的历史档案。这仍然处于“自己的档案自己管,自己的档案自己用”“所属定所为”的范畴。有一种特殊情况,顺便说一下,公共档案馆有档案“托管”“代管”业务,但其本质是“托”与“代”,权利主体并没有改变。
总之,所谓“自己的档案自己管,自己的档案自己用”,就是所有的立档单位,都会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产生相应的档案材料,产生和保管这些档案材料,是本单位业务活动的组成部分,保管好它们,是自己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并在本单位的社会属性与职能范围内进行利用,是下一步开展本单位实践活动的必要保证。档案机构的设置取决于它的实践本体,它的属性和功能都取决于它所属的人类实践组织的属性与功能,它的服务对象与它所属单位的服务对象是一致的。我们在教学和研究中要把这个问题讲清楚,不要再犯多数教材和某些文件上犯过的错误。
2.2.2 档案界要提高对档案工作分工问题重要性的认识
在档案工作空间问题中,档案工作的社会分工问题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它对于界定档案工作自身的含义具有关键性的意义。英国社会学家安杰伊·齐埃利涅茨在《空间和社会理论》一书中写道“对于发生在有边界的有限空间中的特定行为而言,这样的空间对于那些拥有手段、权力去组织、构造以及使这些行为获得功能的人来说,便获得了属于自己的含义。”[5]
社会分工作为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必要条件,是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它伴随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早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就论及过社会分工问题。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涂尔干的《社会分工论》等经典著作对社会分工问题也都有独到的见解。今天,社会分工问题已经成为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研究的重要问题。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社会分工问题也是马恩探索人类社会运动发展规律的一个重要理论范畴。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写道“考察分工和交换是很有意思的”[6]。“社会分工是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各学科重要的理论范畴,也是马克思剖析社会结构构筑唯物史观的理论入口,对这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7]
档案的社会分工理论具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内涵:一个方面是档案工作者的职业分工;另一个方面是档案工作的社会分工。两个方面的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目前来说,档案工作的社会分工问题更具有理论急迫感,不解决这个理论问题,会影响到一些大局性的实践问题。如档案资源整合问题、档案法的修订问题等。
尽管社会分工问题如此重要,但学者们对它的研究却是远远不够的,学者们的研究并没有能够完全满足社会的需要。在档案学领域,这个问题更加突出。可以说,我们在这方面的认识是远远不够的,有的认识问题甚至直接影响到了实践活动的有效开展。所以,在这里我呼吁档案界要提高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要进行深入的研究。笔者本人也会继续研究这方面的问题。
在单位内部,档案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既具有空间含义,也具有时间含义。在空间上,主要表现为档案机构的设立及其与其他业务机构的关系;在时间上,主要表现为档案与文件、档案工作与各项业务活动的关系。这里从时间的角度展开论述。
2.3.1 机构内部档案工作系统与业务系统一体化问题:消除档案工作中的“时空悖论”
在传统空间中,受传统时空的种种限制,档案工作与文书工作、档案工作与业务工作,基本上处于一种分离的状态。这是一种空间的分隔,更是一种时间上的分隔。它使得档案与业务工作的联系变得不够紧密了,档案工作不能与业务工作实现无缝链接、快速反应,业务工作的需要与档案部门不能及时对接,这样就产生了一种“时空悖论”。过去,我们常常谈“文档一体化”问题,就是一种试图消除这种“时空悖论”的理论设想。但在传统时空中,时空障碍是客观存在的,是无法消除的。所以我们只能从人的主观能动性上、机制建设上去寻找办法。
信息化革命是一种颠覆了传统时空形态的信息革命,网络的扁平空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消除档案工作“时空悖论”的可能性。在网络环境中,机构内部档案工作不但要实现“文档一体化”,更重要的更具根本意义的是实现档案工作系统与本单位业务系统的一体化,实现档案工作回归实践本体,彻底消除档案工作中的“时空悖论”。
2.3.2 档案移交的时间问题
关于档案从档案室到档案馆的时间问题,新版《档案法》规定:
第十五条……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档案室向档案馆提前移交档案问题,是档案工作的时间问题。这次《档案法》修改,在档案移交时间方面灵活了,可以提前移交。但问题还是存在的:档案可以提前移交,但需要档案馆的同意,那么,档案馆是否同意的依据是什么?基层单位提前移交的依据又是什么呢?在各级机关的档案室-档案馆的两级体制中,档案何时在档案室保存、何时移交档案馆,其基本判断依据在于社会需要的性质,即以社会实践为判断标准,现实需要(档案的第一价值)对应档案室(即档案对应的社会实践执行者),社会需要(档案的第二价值)对应档案馆(即档案开放工作的执行者)。我们在档案移交时间灵活制下,要明确和强调这个判断标准。它也是档案本体论及档案工作根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2.3.3 关于档案开放与保密问题
《档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在这里,档案开放年限放宽到25年,甚至可以更早,但种种限制仍然存在。相比开放年限,如何确定档案是否可以开放问题更为重要。如果不能确定档案可以开放,那么开放年限就没有意义了。
谁来鉴定是否保密、是否开放的问题,笔者认为应确立两个原则:第一,“形成者鉴定密级”原则,因为档案形成者是相关工作的责任者,最了解该档案的相关问题,最有权确定它是否可以开放,所以档案密级应主要由形成单位来确定;第二,“保密档案不入馆”原则。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不开放的档案入馆没有意义,档案馆是开放档案的地方;二是即使不开放的档案,在原单位的一定业务工作中也是有利用需要的,不开放主要是针对社会而不是主要针对原档案形成单位,形成单位的部分人员还是会有查阅权的。因此,应实行“保密档案不入馆”原则,保密档案仍由形成单位保存与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