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维新 郑志浩 罗布
(1.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西藏 拉萨 850000;2.西藏大学医事法学研究中心,西藏 拉萨 850000)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关心重视宗教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宗教问题事关祖国统一、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是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做好宗教工作,必须从顶层设计和治理逻辑的高度进行把握,坚决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哲学观,把准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筑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文化认同,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尤其要在“导”上下功夫,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1]。
近些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各个省份特别是边疆民族区域,持续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五观’‘两论’”“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四讲四爱”“遵行四条标准,争做先进僧尼”等一系列主题教育活动,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做了不少努力和探索。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总体上仍处于学习宣传、深化认识、营造声势阶段,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不愿引、不敢引、不会引的情况,距离“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仍有较长的路要走。
无论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也无论理论研究还是实践应用,方法论都是一个根本性、前提性、方向性的举足轻重的问题(1)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也是方法论的运用过程。怎样求得问题的解,往往比什么是问题的解更重要。伴随着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愈来愈相互渗透,方法论也是相互借鉴、移植甚至共用。参见王习胜:《科学问题与科学研究——从本体论、方法论角度看科学问题的预设对科学研究的影响》,载《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1年第2期,第42—43页;姜井水:《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通用的方法论——马克思的矛盾分析法》,载《贵州社会科学》1986年第8期,第43页;陈燮君:《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方法论的比较研究》,载《社会科学》1989年第3期,第60—64、75页。。不讲究方法论或者方法论错误,必将停滞不前、南辕北辙,甚至失之毫厘、谬之千里。方法论在社会科学中的应用,远比自然科学复杂,这是因为社会情境具有更为深刻的历史性、阶级性、抽象性。因此,对于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高度重视方法论。要深入思考和研究如何在既有工作成效基础上,结合各类宗教特点以及国情与省域实际,进一步提升对引导相适应工作的科学认识,把准其中的基本逻辑,强化引导主体的积极性和引导力,增强信教受众“相适应”的自觉性和易受性,不断创设优化路径、载体、机制,拓展广度、深度、效度,当是推进宗教事务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命题。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国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重要维度和内容之一。做好这项工作,无论是引导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首先要对其有科学认识。唯有此,方能把准政治站位和方法路径。
1.该条治理方针的提出,与其说是新生事物倒不如说是历史和时代产物。无论自然界还是社会界,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均是不二法则。同理,宗教适应社会是客观规律,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历史选择。社会主义社会保护和促进宗教的健康发展,但宗教也一定要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生态环境与轨道框架内运行,成为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有生力量,而非随心所欲,甚至与社会主义社会格格不入、背道而驰。
2.对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科学理解,应以将其置于宗教工作总的基本方针统筹把握为前提。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2]。这四句话是一个有机整体,具有深刻缜密的政治逻辑。第一句话是指党和国家从人权角度保障和尊重宗教和宗教信仰,是从政治学高度回答对待宗教的基本态度问题;第二句话要求依法治国语境下必须坚持依法治宗,是回答宗教管理的基本遵循和底线思维问题;第三句话是指中国宗教事务中国管,回答的是宗教管理的内外边界和国际原则问题;第四句话明晰我国宗教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回答的是宗教工作的方向性问题。由此,要做好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工作,必须理解透四条方针的重要内涵和外延,从哲学逻辑把握好整体和部分、主要和次要、原则和方向等彼此间的辩证关系。
3.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不是顺其自然和放任不管,也不是强迫接受和干涉自由,而是通过积极而为的因势利导和科学引导,实现信众的思想提升和信仰重构,维护规范有序的宗教秩序和社会生态。要通过积极引导,促进信教群众树立正确的宗教观,理性科学地看待、运用和评价宗教,使其积极作用最大化、消极作用最小化,避免盲信盲从甚至沦为宗教的奴隶和工具。引导相适应工作,就是要理解信众、尊重信众、相信信众、发动信众、帮助信众,通过自然而然、润物无声、合情合理合法的方法,使其实现从“要我适应”到“我要适应”的转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征程中发挥独特重要价值。同时,还要深刻理解把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现实语境下“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与外延。任何自由都有限度和边界,宗教信仰自由亦应如此。讲宗教信仰自由与加强宗教管理并不相悖,个人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可以向他人任意传播宗教迷信思想。这就需要把握和处理好“引导相适应”与“宗教信仰自由”的关系,努力打通二者之间的壁垒和堵点,找到相通点和结合点,绝不能当成“两张皮”,一边喊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口号,一边又对以“宗教信仰自由”为借口传播封建迷信思想的现象束手无策、熟视无睹甚至麻木不仁。
4.要把“积极”的政治要求和工作态度落到实处。党和国家对于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出一定要“积极”的“硬要求”,这就需要引导工作务必落实落地,绝不能将其视为意识形态领域的“软任务”。引导实践中,不应有保守思想、回避态度、畏难情绪,要站在讲政治高度,勇敢地揭开宗教的神秘面纱,历史“回顾”之、左右“对照”之、整体“透视”之、层次“解剖”之、勇敢“对话”之,以科学智慧和实际行动验证包括宗教信仰在内的万事万物之间可以相互转换的基本哲学规律,争做涉宗意识形态领域的思想者和角斗士。
5.引导相适应工作具有政治性、历史性、复杂性、长期性、系统性、艰巨性,必须立足国内国际两个维度审视和对待。引导相适应工作既是做好国内群众工作的重要独特部分,也是同披着宗教外衣的国内外分裂集团和国际反华势力作坚决政治斗争的手段。这项工作,既不能孤立看待,也不可等闲视之,更不会一蹴而就,是一条“长征路”、一场“无形战”、一项“系统工程”。在这个没有硝烟的战场上,交锋的是科学的真理性和宗教的虚伪性,争夺的是思想意识和民心向背,必须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危机意识、斗争意识,从战略和战术层面研究和部署。
世间万物皆有道,破解万事皆有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工作,无论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操作,唯有首先把握基准逻辑,方能掌握其中的“道”与“法”。
1.把准政治逻辑,明晰相适应工作的政治属性。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始终强调“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总书记还强调,宗教工作本质上是党领导下的群众工作,是我国人民群众工作的独特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引导相适应工作是每一级每一个党组织责无旁贷的职责,既不应把宗教视为“洪水猛兽”,也不应把信众视为“逆端异己”,必须满怀深刻的群众情感,用人民群众观对待,以群众工作法践行。
2.把准哲学逻辑,厘清相适应工作的辩证关系。引导相适应工作必须以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为引领,牢牢把握其中的哲学逻辑,理解处理好普遍性与特殊性、主体与客体、系统与局部、主要与次要、表象与本质、物质与精神以及内与外、动与静、虚与实、长与短、快与慢等辩证互动关系。一是引导相适应工作是群众工作,但更是一项特殊群众工作,工作对象、性质不同,要求的方法、措施也就不同;二是各级党政尤其是宗教管理部门既是领导主体也是引导主体,宗教团体和信众既是相适应主体,也是相适应工作中的自治主体,领导主体和引导主体要格外注重发挥适应主体的自治作用(2)毛泽东同志深刻指出:“只有落后的干部,没有落后的群众。”因此,在引导相适应工作中,各个领导主体、引导主体、引导者本身首先应是被引导者,只有自己不落后,才有能力去引导别人。;三是引导相适应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工作,首先应是但绝非仅是统战、民宗职责,各个领域、各条战线、各类人员皆是引导者,尤其是党员干部、老师、家长等;四是要抓住重点领域、重点对象、重要环节、重要时间,比如宗教协会、宗教院校、宗教场所、宗教仪轨、宗教活动、高僧大德、学校、家庭、涉宗景点等;五是要虚实结合,既要强化科学理论引领,又要提供现实载体,比如创设拓展心理咨询、就业咨询、升学咨询、婚姻咨询等现代公共服务平台,借此弱化甚至替代某些道观寺庙神秘性、虚伪性、欺骗性的一面,使其职能回归本位。同时,还应注重强化互联网虚拟空间的引导工作,确保互联网宗教生态“风清气正、山清水秀”;六是把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部群众工作与同利用宗教进行分裂反华势力进行外部政治斗争的边界;七是把握引导相适应中的静态表象与动态变化,把准其中的“明”与“暗”、“变”与“未变”以及短期收获与长期成效;八是把握引导节奏、力度、艺术,避免成为民族和社会矛盾激化的导火索;九是把准宗教、民俗、文化的边界,防止漏导、误导、乱导;十是以问题为导向,抓深抓实抓细,切实形成操作性强的指导体系、管理体系和评价体系。
3.把准法治逻辑,构筑相适应工作的法治保障。《资治通鉴》有语:“经国序民,正其制度。”《荀子·君道篇第十二》中载:“法者,治之端也。”在依法治国现实语境下,“依法治宗”当属重要维度,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引导相适应工作。一方面,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既主张宗教信仰自由,又要求把宗教事务纳入法治化轨道。宗教场所置身中华大地,宗教人士同属中国公民,宗教事务亦非法律真空。不允许宗教场所成为“法外之地”,教徒信众成为“法外之人”,宗教事务成为“法外之事”;另一方面,要强化涉宗领域尤其是引导相适应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构筑,进一步明晰和压实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用足用好民族自治权和地方立法权(3)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依法赋予设区市的人大及政府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分别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其中虽未明确有宗教事务,但却可内含其中,比如可因地制宜地将宗教文化或庙宇经济场所等纳入乡村规划、城市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统筹布局,探索淡化宗教消极影响和引导相适应新路径。。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党和国家关于宗教治理和意识形态工作的伟大创举和勇敢探索,实践中已逐渐收到良好效果,取得了较大成绩,在促进宗教和睦、佛事和顺、寺庙和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路上愈来愈转化出强大动力。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推进过程中尚存诸多不足和亟待改进之处。一是科学认识需要进一步提升。主要是对于引导相适应工作的政治性、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认为引导相适应工作漫长无边和过于抽象,是一项“软任务”,对于涉宗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暗流涌动”和“长期风险”认识不足,扑下身子主动抓、快速抓的认识不够。二是责任意识和斗争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有的部门认为引导相适应工作是统战、民族和宗教部门的事情,与己无关,尚未形成合力推进的格局;有的干部认为涉宗工作敏感复杂,缺乏敢于直视和面对的勇气,不想碰、不敢碰,“积极引导”的积极性不足[3]。三是方法性和深入性不够。对于引导相适应工作是群众工作的认识不到位,甚至有人将僧尼信众视为异端另类,将其推向群众工作的对立面,距离真正把准宗教信众这部分特殊群众的特征特点、工作规律和工作方法尚有差距。对于“谁引导”“引导谁”“如何导”,思想认识尚不到位,引导实践尚存偏差。引导时往往局限于活动化、形式化、表面化,抓不住得当方法、现实载体、重点对象(4)比如,党员干部不仅自身不能将信马列与信鬼神“并行不悖”,搞所谓“双重信仰”,台前幕后演“变脸”,更要在引导相适应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通过引导一个家庭、一个家族进而引导周围一片群众。各级党组织应将所辖党组织以及党员干部在引导相适应工作中的现实表现纳入评选先进或晋级提拔重要标准和条件中。另外,道观、寺庙、学校、家庭以及涉宗旅游景点等均是重要引导场所,教徒、信众、老师、家长、游客等均是重要引导对象。比如有的学生和家长考试前念经祈祷,有的游客专赴宗教场所烧香拜佛,有的涉宗景点随意与历史事件或革命人物进行关联等,这些都应以适当方法纳入引导的重要视野。,引导时间、空间局限,广度、深度和可持续性均显不足,同时还存在互联网宗教引导工作亟待加强等诸多问题[4-5],远未形成一整套科学的管理体系、指导体系、评估体系。四是宗教团体和信众“主动适应”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够。做好任何群众工作,首先要启发群众的自觉性(5)刘少奇同志向来提倡:共产党人要密切联系群众,关心人民的痛痒,懂得人民的心。他还曾说:“不论去进行任何工作,当群众还没有自觉时,我们的责任,就是用一切有效的适当的方法去启发群众的自觉,不论如何艰苦,需要如何长久的时间,这首先的第一步的工作,是必须做好的。”以上是刘少奇同志对群众工作的规律性认识,至今使人闻之发聩,对做好宗教领域群众工作具有深刻启发意义。,这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引导现实中,宗教团体和信众作为“适应主体”的自觉性尚未被充分激发和唤醒,在一定程度上尚存消极性、被动性甚至抵抗性;五是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保障运用不足。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引导相适应工作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运行。然而,现实中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仍显不足,法治保障尚存缺位,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尚未通过法律工具压严压实,更未形成“软法”“硬法”相互契合呼应的法治保障体系(6)比如,对于有关部门和党员干部过度依赖引导职责和让渡给宗教人士,如何从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层面进行规制,以及如何实现二者协调衔接。再如,《宗教事务条例》对于宗教场所与教职人员在宗教场所之内直接涉足“庙宇经济”进行了明确规制,防止“宗教搭台,经济唱戏”,有效遏制“宗教热”,但对于寺僧在宗教场所之外以及间接或隐性营商问题仍缺乏兜底性回应。同时,该条例仅是国务院法规,尚缺乏人大立法层面的国家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综合配套约束。。六是高层次专业化人才短缺,缺乏可复制可推广性经验。引导相适应工作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确实抽象而复杂,现实中又缺乏高层次专业化人才指导和参与,不能及时准确地将既有工作成果总结提炼成可复制可借鉴性的经验。
宗教在中国就应该实现中国化,必须与中国基本国情、时代特点、传统文化等相适应[6-7]。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党领导宗教工作决心和魄力的鲜明体现,彰显了思想解放、观念创新。但同时更需要把握新时代赋予“相适应”的新内涵,在理论阐述上不断充实完善,努力探索开创学理基础,为引导工作提供方法参考、方向指引和路径选择[8-9]。
以马克思主义哲学观审视并经实证分析发现,既有研究大多侧重于世界观层面,方法论层面探讨较少且笼统模糊。主要呈现以下特点和不足:一是从研究维度看,对于引导相适应的重大政治命题,更多是从形成到发展进行历史性和追溯性研究[10-11],而对于现实性研究较少。二是从研究内容看,主要围绕哲学、管理学、政治学、文化学等宏观层面展开[12-15],并从哲学基础、理论内涵、政治认同、逻辑起点、价值判断等层面进行分析[16-18],对“如何处理相适应”阐释多,而对“怎样做到相适应”回应少;三是从研究方法看,文献研究、历史研究、纵向研究、规范分析、宏观分析运用较多,而比较研究、横向研究、实证分析、微观分析、案例分析运用较少(7)比如,如何分领域分层面,以问题为导向,客观理性地检视剖析引导相适应过程中到底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如何解决的研究偏少。。四是偏重学术性,实践性不强。有研究分别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加强和创新寺庙管理[19],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构建纵横协调机制[20],构筑健康宗教关系、加强宗教人才梯队建设、善用辩证方法和战略思维[21],处理好与现代化、世俗化、市场化、法治化的关系[22],发挥党和政府“积极引导”与宗教界“主动适应”协同作用[23-24],以及强化管理者宗教工作理论素养、加强爱国宗教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宗教团体各项制度等[25],进行了战略性、宏观性探讨,但距离提出现实、具体和可操作性引导机制、路径载体尚有差距。可以说,既有研究虽然总体上提出了引导的大方向,但对于“依托什么引”“到底怎么引”等微观和深入回应不足。五是研究的哲学性、辩证性、系统性不足。目前研究尚缺乏站在辩证唯物主义和群众路线立场,以马克思主义哲学观和群众观,对引导相适应工作如何“发动群众引导群众”进行深入探讨,也未见对引导工作中的领导主体、引导主体、适应主体等辩证互动关系进行层次厘清,对各自权利、义务、责任进行科学界定,并从顶层设计高度探索构筑管理体系、指导体系、评估体系。
毋庸置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党和国家在民族宗教和意识形态工作领域的一项重大政治判断和治国理政方略,其中“积极引导”本身就是方法论,具有深刻的战略性、指引性、方向性[26]。引导相适应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长期性工程,至于如何从哲理上、宏观上进行科学认识和逻辑把握,前文已有初步探讨。但无论引导实践还是理论研究,现实载体构建与路径选择,当是重要关注靶点。
经过民主改革,藏传佛教与政治相分离,发生了质的变革,成为普通的宗教,但是由于其影响时期长、影响力大,尤其是其社会性、世俗性强,使之具有特殊性。藏传佛教思想产生、发展于宗教场域(包括宗教职业者、宗教场所、宗教仪轨、宗教活动、宗教院校等),但其影响遍及社会各个方面。因此,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载体与进路也有其特殊性,故提出以下思路。
正如社会大众会崇拜偶像一样,对于僧尼信徒、信众而言,高僧大德就是他们心中的偶像和典范,甘愿一生效仿、膜拜和遵从。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实践中,抓住高僧大德这个关键群体,就是抓住了关键少数,往往会使僧众弟子自觉和执着地学习和追随,进而收获良好的效果。
古今中外,尤其在我国历史上,许多高僧大德都是爱国爱教典范。比如,鲁迅就曾称赞走出国门求法取经的法显、玄奘等是“民族脊梁”。再如,抗战时期太虚大师坚持佛教革新与政治革命相向,以佛教救国。他曾组织动员“佛教青年护国团”和“中国宗教徒联谊会”,呼吁全国各宗教团体一致抗日,并创办《海潮音》等刊物刊载爱国爱教文章,在僧众教徒中影响广泛。不仅如此,他还出访欧洲揭露日本军国主义暴行,呼吁国际宗教界援助中国,响应广泛。
当代中国,许多高僧大德甚至普通僧尼追随先师典范,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热心参与赈济救灾和扶贫助困等人道公益活动。比如,2019年底以来发生的全国、全球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包括藏传佛教在内的广大宗教界争先恐后捐款捐物。汶川大地震时,四川阿坝州昌列寺的僧侣们不仅捐款捐物,更是献血救人。南京市目前注册遗体器官捐献志愿者逾万人,其中就涵盖院士、老干部和造诣较深的宗教人士等。2011年,福建宁德一家寺庙76岁老和尚释照缘,专门前往福州市红十字会登记注册成为遗体器官捐献志愿者。
我国明确禁止非宗教性团体、院校和活动场所等组织宗教性活动和接受宗教性捐赠。但应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有宗教人士参与的活动或捐赠都等同视之。区分关键点是,不仅要看参与主体,更要看参与目的,亦即是否有宗教意图指向。凡事不应谈宗教色变、涉僧尼止步,不加考量就扣帽子、贴标签、喊叫停,若然就谈不上“积极”引导,甚至是不作为或乱作为,往往有负高僧大德善心义举,伤了他们赤诚的爱国爱教爱民之心,错过其在“相适应”中的引领示范作用。
引导相适应工作中,要注重发挥宗教院所、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尤其是高僧大德在教规教义、民俗文化等合理阐释中的重要引领作用,切实做好“阐释”这篇大文章[27]。阐释的理论虽然可能与科学有差距,但总的指引性方向应是求同存异、积极向上,符合中华民族共同文化认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如果说意识形态领域是一个没有硝烟的战场,那么宗教寺庙场所和学校就是前沿阵地。在这个战场和阵地上,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我们不主动占领,别人就会占领。对待民族宗教工作,就是要敢抓、愿抓、善抓和常抓,绝不能畏惧之、远观之、袖手之甚至躲避之。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要抓住重要源头和载体。宗教场所是宗教思想的发源地、流出地,家庭和学校往往是宗教思想的接受地、传播地。如果家庭和学校一直接受宗教思想影响,宗教影响就会代际传承,永不间断。因此,要格外注重发挥好这两个关键场域的引导作用、彼此之间的互动作用以及二者的辐射作用,切实推动形成“学校引导学生、学生引导家长、家庭引导社区、社区引导社会”的联动互促效应。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人生的终身学堂。家庭成员之间亲密度和信任感强,彼此思想言行容易接受。由于人类出于对知识的自然尊重,一个家庭中的学生很容易影响父母和其他成员。比如现实中,西藏内地班的学生放假返藏后向家长讲一些现代文明知识以及反宗教迷信和反分裂的东西,家长就很容易接受。他们把学到的文明知识和良好生活习惯带回自己家庭,就是在以“小手拉大手”和潜移默化的方式,影响和引导着西藏宗教和民俗。因此,引导相适应工作要树立“从娃娃抓起”的意识,切实阻断宗教思想的代际传承。由于未成年人特别是学龄前儿童,因其尚无法正确辨识和区分宗教与无神论,家长应注意不能向孩子宣传宗教,不要向其展示或播放相关宣传品,更不应教孩子比画一些宗教手势或动作。当然,对此该如何以法律和政策进行规制引导,当是意识形态领域必须回应的重要命题,尚需展开更加理性和深入的探究(8)可探索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工作深入到家庭层面,比如大力实施新时代“家庭文明工程”,纳入“五好文明家庭”“文明和谐家庭”评选的重要参考条件等。。
学校是真知的海洋,文明的修炼所。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绝不允许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传播宗教、成立宗教团体以及组织举行宗教活动。同时,学校不能只顾搞教学、做科研,还要勇担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重要责任。要善于广开思路和创新机制,通过举办与民族宗教相关学术讲座、科普活动等,以“走出去、请进来”形式,实现校内与校外、学生与公众互动交流发现,引导社会上信教群众追求文明进步。
追溯医学历史渊源,其与宗教早就结下不解之缘。可以说医学脱胎于宗教,宗教又反作用于医学,且具积极和消极双重影响。比如藏医学,由于其以佛教哲学为主导,至今仍存宗教底蕴和印迹(9)藏医的科学化发展无疑是历史选择和必由路径。现代藏医学无论理论研究还是临床应用,均应注意科学化解释,摒弃和淡化宗教色彩,使其成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现实载体。。同时,西藏少部分民众就医观念、习惯行为等也在一定程度受宗教影响。由此,将医疗卫生特别是精神疾病的解释和诊治作为引导相适载体,实有应然性和必要性,也具可接受性。
由于特有地域文化因素,有人主观认为西藏民众基于宗教信仰原因,没有或少有精神疾病。这既不符合学理解释,也不符合实际。精神疾患病因复杂,但心理冲突导致自我失衡是重要原因。西藏居民同样面临来自工作、家庭和生活等诸多压力源。特别是西藏快速发展进步,多元文化交织、生活节奏加快和社会竞争加剧,必然会带来更多心理挑战,这是普遍规律。既有流行病学实证研究表明,西藏并非没有或少有精神障碍者,且某些病种发病率并不比内地低[28-30],只是部分病患及家属由于受特定文化和宗教习俗影响,使其对精神障碍的解释模式与现代精神医学不一致,往往归因于前世孽障、游魂附体等,不积极寻求医学治疗。
近些年来,由于西藏自身的快速发展以及全国“组团式”医疗人才援藏工作的开展,西藏医疗卫生事业取得巨大进步。但总体上仍相对落后,特别是精神卫生资源尚较匮乏,对精神疾病正确识别率偏低,漏诊率和误诊率偏高。这就需要进一步强化西藏精神卫生事业,大力开展科普教育和筛查诊治,使更多西藏群众特别是边远基层农牧民能够正确看待精神疾病,改变庸俗落后旧习,认识到精神疾病治疗的科学性,主动求治于现代精神医学,放弃请活佛加持或喇嘛所谓“驱邪”的行为。卫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各级卫生机构的建设,开展医学医疗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树立科学治病的观念,积极到医疗机构就诊治病,改变到寺庙请活佛开“灵药”赐“良法”的神秘做法。这个指导其正确认知和接受疾病诊治的过程,也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具体实践,既自然而然和潜移默化,又可操作和易接受。当然,对于披着宗教外衣行医诈骗,严重违背医事法律规范和侵害民众健康的涉医行为,应运用法律武器规制。
人道,即对一切生命体、存在物给予作为人类应当给予的最基本尊重和保护,是人性天良的底线;慈善,即为改善提升他人或事物境况的慈悲善良之举,包括人性天良底线及其之上部分。二者并非等同、平行关系,而是相互交集、彼此渗透(10)关于人道与慈善的概念区分,少有学者探讨,使用混淆,亟待廓清。追溯红十字会的组织起源与法律框定,与其说是慈善组织,倒不如说是人道组织。这对于进一步厘清红十字会的使命方向,特别是找准其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中的工作切入点和路径载体至关重要。。人道与慈善既是人性“本我”中“善”的内在表达,又是“超我”中“道德的我”的外在表现,是人内在心理冲突的碰撞选择和精神价值提升过程,共同构成人类利他主义价值链的主线,形成助推社会文明和谐进步合力。
宗教的消极影响深远多元,其中最直接最现实的表现就是诱导欺骗信教群众把身心托付给寺庙教堂和轮回来世,为此把辛辛苦苦积攒的大量财物甚至政府给予的扶贫补贴、低保费和救济款等都送进寺庙或用于其他宗教性布施[31],而不是将其捐赠给人道或慈善组织。对此,属地党委政府尤其是红十字会或慈善团体应将其纳入工作视线范围(11)2012年2月,国家宗教局会同中央统战部、民政部等印发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明确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相关政策,强调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要“积极支持、平等对待”。2012年9月17日—23日,全国宗教界启动以“慈爱人间,五教同行”为主题的“宗教慈善周”活动,此举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途径之一。,注重对特定群体强化人道主义精神和慈善理念价值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他们将钱财直接或间接捐赠给最脆弱最需要的群体,而不是冰冷的人造铜像和虚拟神佛,进而使其在现实情境中体验“乐善好施,助人为乐”和“赠人玫瑰,手留余香”的精神升华,真正珍惜和过好充实完满的现实当下。
另外,西藏带有宗教色彩的传统丧葬习俗比较普遍,比如天葬等。尽管民间、学界对此说法不同,但主流解释应是至善布施,亦即藏民族是一个伟大和富有爱心的民族,死后甘愿把肉身施舍给兀鹫,以此做完人生最后一次善事。如此看来,在西藏开展遗体和器官捐献,相对其他省域而言(12)《孝经·开宗明义》有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也就是说,即使在西藏之外的其他省份,遗体和器官捐献事业同样也会受传统观念影响,在推进过程中同样面临一定阻力。不但不是阻力,反而是助力,只不过同样需要一个阐释性的引导过程。要通过宣传、引导和启发,让更多藏族群众愈来愈深刻和自觉认识到,以肉身施舍救助兀鹫等异类生灵是“大爱”,救治同类生命和促进医学进步则是“更大爱”,这与“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的佛教理念高度契合。经实地走访交流发现,很多高僧大德和藏族群众对此亦持肯定和支持意见。其实,从应然到实然,从历史到如今,全球不仅没有任何主流教派反对救人性命,相反往往以身示范,比如释迦牟尼佛前世“舍身饲虎”以及尸毗王“割肉救鸽”等(13)笔者认为天葬作为藏族传统丧葬方式,被认为是死后拿“皮囊”喂食秃鹫,以最尊贵布施方式赎回生前罪孽,核心是不灭的灵魂与陈旧的躯体分离,是异次元空间的不同转化,即灵魂不灭和轮回往复,而非“天葬可以让灵魂上天堂”之类的识见。如此看来,基于至善布施的“赎罪论”与“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的佛教理念高度一致,二者可谓同源同质。这就提示,教规教义、民俗文化的合理阐释对于引导相适应工作极其重要,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效果。当然,更理想的引导方向和效果应是,让群众尤其是信众认识到更充实完满的人生在于“救人一命”“推动医学进步”的现实当下,而非“喂食秃鹫”的虚妄未来。。试想,一个汉族同胞逝世后捐献人体器官挽救一个甚至多个藏族同胞生命,抑或反之,那都是以别样形式完成“生命接力”,用实际行动画出民族团结进步最美“同心圆”,无疑将大大提升文化认同、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如若越来越多藏族同胞死后愿意选择捐献遗体和器官而不是天葬或其他传统丧葬方式,那么既可直接促进医学科学事业进步,又能引领改变当地传统丧葬习俗,更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现实生动实践。当然,这一进程的快慢,显然与相关知识和法规政策的宣传动员以及科学普及的力度紧密相关(14)截至2020年6月30日,西藏自治区遗体和器官捐献自愿登记注册人数为1493人。其中,2014年之前为0;2014—2017年仅83人,其中藏族23人,占比27.71%;自2018年1月,由于加大宣传动员和科学普及力度,2018—2020年6月30日,新增登记注册人数1410人,其中藏族659人,占比46.74%。由此可见,宣传动员和科普教育的重要性以及藏族同胞的踊跃参与性。。而且无论如何,应注重对天葬等传统丧葬习俗的尊重和保护。
朱熹说:“君子之心,常怀敬畏。”敬畏之心很重要,敬畏什么更重要。纵观古今中外之言,人生应有三敬畏:敬畏自然、敬畏国法、敬畏圣贤。康德说:“自由即自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如果说道德底线是黄线,那么法律底线就是红线。任何社会人不仅不能逾越道德,更不应逾越法律。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内涵丰富,维度多元。但无论如何,法制教育不能“缺席”,这既是一种方法路径,更是一个底线要求。面向僧尼教徒的法制教育,绝不应蜻蜓点水和做表面文章,不能仅满足于偶尔几次法律法规宣讲,也不能止步于涉宗法律规范宣传。一定要将“积极”引导的政治要求和主观认识落实到位,紧密结合僧尼群体特点和实际需求,将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文件等,按部门法或其他类别化形式,选择性、灵活性、巧妙性地融入寺规僧约或研修课程,使其能够较为深入和系统地掌握法律规范,从内心敬畏法纪,既能在平常时依法行佛事、处世间,更能在关键时站稳立场和不越底线。
《易经·系辞》有曰:“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二者是哲学上的相对概念,揭示了本源与现象、抽象与具体的辩证关系。通俗而言,法学是抽象的法律科学理论,是为法律之“道”;法律则是具体的强制性规范,是为法学之“器”。教规教义是宗教信徒尊崇的“道”。尽管东西方法学之“道”有异,法学之“道”与宗教之“道”不同,但相互之间并非非此即彼,有时甚至相通互鉴。形式相通,方有助于实质相融。故若能将法学之“道”与宗教之“道”实施“软”对接,相较单将法律规范以“器”的形式进行“硬”灌输,往往会事半功倍。哈罗德J.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由此,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等作为重要内容,通过较好地借助和发挥宗教组织的自治性,在教徒信众们研修宗教之道时有机融入,应具形式上的同质性和实践中的易受性,可潜移默化地实现其从对法学理念的吸收信仰到对法律规范的自觉践行。
做好宗教领域群众工作,既要进行规范管理使其被动遵从,更应做好思想工作使其主动相随。从事宗教事务的管理者,不仅要明白信教群众所思所想,还要启发他们自觉自省。没有他们的思想觉醒,一切都是徒劳,至少是事倍功半。
冯友兰在《中国哲学史》中说:哲学可以取代宗教。英国哲学家罗素在给其老师怀特海的信中说:哲学发展到最终阶段,必然是科学。在科学界,“宗教的尽头是哲学,哲学的尽头是科学”更是被普遍认可。这些闪耀着真理光芒的至理名言,无疑是那些人间有趣灵魂者弥足珍贵的思想结晶。但如何让教徒信众们也能够基于“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对哲学、科学自觉性地从了解认可到追求信仰,应成为新时代宗教工作的治本命题,重大意义不言而喻。
对于宗教,应始终以马克思主义唯物观和辩证观看待。既要承认其具有积极和消极的两面性,还要注意区分识别宗教、邪教及宗教极端主义思想。宗教之所以被称作“精神鸦片”,乃因其欺骗性,而其欺骗性又恰好根源于两面性。不秉持唯物主义辩证观,一味片面批判宗教是异端邪说和牛鬼蛇神,强制性使信徒们不得信仰宗教的野蛮做法,既不尊重事实科学,也必将乏力无能,甚至引起紧张敌对。
宗教作为形而上学和唯心主义意识形态的存在由来已久,尽管目前呈现出一定世俗化即非神圣化,正从社会生活的中心逐渐走向边缘,但距离彻底无神论尚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其间绝不能被动等待,而是应积极引导,否则将漫长无边。社会公民有信仰自由,到底是信仰宗教、哲学还是科学,个人具有选择权,政府和社会既应尊重其选择,更应为其趋向哲学和科学的选择提供机会和平台。积极引导最长期、最理想、最具挑战性的结果,就是以尊重宗教信众信仰自由为前提,逐步启发引导但并非强加干涉其思想自觉和使其放弃有神论思想,完全自愿地实现从“彼世”到“此世”,从“彼信仰”到“此信仰”,甚至从“不信马列信鬼神”到“不信鬼神信马列”的信仰轨道转变,其中关键之处更在于使其能够真正识别宗教的两面性尤其是邪教和宗教极端主义。
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经济文明落后的国家可以不经过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直接跨越“卡夫丁峡谷”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其中发展生产力和向资本主义文明成果学习是实现跨越的桥梁[32]。由是可见,无论社会形态还是意识形态,不同体系之间并非完全绝缘,且均具有转换甚至跨越转换之应然性和实然性,而架起桥梁和找到路径至关重要。对于引导宗教信众信仰轨道的转变,尤其需要在宗教思想和马列哲学之间勇敢而智慧地架起理论桥梁(15)理论桥梁的架设,无论是内容还是方法,均应作为重要课题研究。比如,可以是对教规教义、民俗文化作出符合现实社会和时代进步的阐释,也可以是以马列哲学之矛攻宗教思想之盾。总之,须达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去芜存菁,激浊扬清”的目的,使传统宗教文化逐步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趋向统合,凝练沉淀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并将其有机融入宗教研修课程及学位考试体系之中,使信徒教众在经堂学修与辩经求真中唤醒宗教本位的“集体无意识”并深刻进行“元认知”(16)集体无意识与元认知均是心理学术语。前者是指由遗传保留下来的无数同类型经验在心理最深层沉淀的人类普遍性精神;后者是指对认知的认知,是对自身思考过程的认知与理解。,以求得宗教、哲学、科学三者之间最大的正公约数,自觉摒弃宗教消极性,主动同异端邪说和宗教极端主义展开思想论战。这一理论桥梁的架设,对政治性、方法性、技术性、艺术性要求均较高,必须遵循和优化合理路径,比如可以较为充分地发挥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社会主义学院作用,强化对宗教人士尤其是高僧大德的培训[33-34],并通过宗教团体、宗教组织、宗教场所的自治体系稳妥有序、自发自愿和自然而然地进行。
马克思指出,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宗教是现实世界的倒影,即“颠倒了的世界”[35]。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进程中,需要的是现代价值导向作为强大精神基础,而非宗教价值导向,但目前宗教思想影响依然较大,甚至还存在与马克思主义的主流意识争夺群众[36-37]的情况。因此,淡化宗教消极影响,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意识形态领域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意义重大、形势紧迫,必须高度重视、积极而为。然而,唯有导之有“方”,方能导之有“力”、导之有“效”。这就需要不断探索新方法、实践新路子[38],避免出现社会主义社会适应宗教的本末倒置现象[39],真正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尽管目前引导相适应工作在摸索中取得了较大成绩,但距离党的要求和群众的期盼尚存偏差、压差、落差和温差。这就需要正视问题,强化理论研究,从科学认识入手,把准重要逻辑,讲究方法论,构建引导机制,不断把相适应工作推向深入。引导实践中,应始终秉持科学高于宗教、国家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以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为指引,坚持群众立场和群众工作法,厘清相关主体以及彼此间链接互动关系,注重以引导主体的积极性强化适应主体的自治性并诱发其自觉性,把握好力度、节奏、边界,以“绣花”功夫深入推动传统宗教文化的现代转型,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思想体系、理论体系、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