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背景下维护学生权益的思考

2020-12-05 05:35缪国富江苏海安市雅周镇中心小学
教书育人 2020年17期
关键词:合法权益惩戒权益

缪国富 (江苏海安市雅周镇中心小学)

近年来,一些因学生权益受到侵犯而引发家校关系紧张的报道时常见诸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如何突破因学生权益问题引发的家校矛盾困境,促进学生健康发展,一直是教育者关注的话题。学校与学生存在一种特殊的权力关系,既包括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又包括主体间的平等关系,笔者长期从事学校管理和学校法律法规的研究,现结合具体事例,和大家探讨在依法治校背景下,对学生权益的维护。

一、常见受到侵犯的学生权益

1.受教育权受到侵犯

案例1:中考结束后,某县分管教育的副局长召开全县教师大会,对各学校中考成绩进行排名。会上一不起眼学校的中考均分成绩名列全县第四名,该校参加会议的教师悄悄告诉他曾经的同学:“我们动员了成绩处在末尾的学生不参加中考,所以我们的平均分才高。”

案例中的现象在基层学校很常见。一些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学校的中、高考成绩进行排名,并以此作为评价学校教学质量的一个权重点。其实,这种排名的做法忽视了基层学校的个性差异,诸如生源差异、师资差异、学校硬软件差异等。一些基层学校面对行政部门的做法,只能被迫应对,他们除了加强对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外,还强化对学生的管理,实行班主任坐班制,延长学生学习时间等,但这些举措对行政部门的均分排名,没有什么多大改变,部分学校不得不靠劝退后进生来提高均分排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迫使成绩差的学生退学,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人身权利受到侵犯

案例2:某小学班主任王某的课堂上,一名学生报告说他的手表不见了,怀疑是学生马某偷拿的,王某便让学生马某蹲在讲台旁边写检查,由于马某不好好写检查,王某很生气,就用脚踢马某,致其跌倒,脾脏破裂,经鉴定受损程度为重伤2级,残疾等级为6 级。

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最基本的权利,包括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人身自由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案例中,王某用脚踢学生马某并致其重伤,这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上课期间,让学生马某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蹲在讲台旁写检查,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虽然王某的初心是为了惩戒学生,但其行为确实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利。学生人身权利在学生的所有权利中最易受到侵犯,特别是调皮的学生和学习成绩滞后的学生的人身权利。情绪急躁、处事简单的教师最易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利,其侵害方式除案例中的脚踢外,还有罚跑、揪头发、揪耳朵等直接体罚形式。此外,还有变相体罚的形式,如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

3.财产权受到侵害

案例3:某校高三(7)班英语老师高某正在讲课,忽然一波电话铃打破了教室的宁静,大家听声望去,发现坐在教室最后一排的吕某正急忙关闭手机,英语老师高某铁青着脸走到吕某面前,一把抓起吕某的手机摔在地上,手机瞬间四分五裂。

学生年龄小,自控能力差,带手机进校园容易沉迷于手机游戏、网络聊天等,影响学习,影响身体健康,其危害已引起全社会关注。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出台了严禁学生带手机进课堂的规定,但带手机进学校的学生仍大有人在。案例中的教师高某禁止学生带手机的做法是正确的,而将学生手机摔碎的做法欠妥,他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手机毕竟是学生的私有财产,如果怕学生将手机带进课堂,教师可以在课前暂时收缴学生的手机代为保管,也可以与学生家长联系,将手机归还给家长,而不应该直接摔坏学生手机。另外,侵犯学生的财产权,还包括教师对学生携带的与学习无关的物品予以没收、毁坏或丢弃;对违纪违规学生进行罚款等。

二、如何避免学生权益受损

1.组织学习,提升觉悟

教师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主要根源,一是部分教师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故意侵犯学生权益;二是大多数教师为师意识淡薄,错误地理解了我国古代“严师出高徒”“教不严,师之惰”的含义,认为教育自觉性不高的学生,非惩戒不可,在错误的理解下,将惩戒实施成惩罚,从而侵害学生的权益。所以,各地各学校要加强宣传,组织教师学习《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让教师懂得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并将这一项内容纳入教师评优考核等内容中,确保教师自身在增强法律意识的同时,落实法律的学习,提高自身的道德素养”;组织教师学习《教育学》《心理学》,让教师懂得教书育人,不是对学生实行高压,而是要讲究教育艺术,真正做到“德高为师”。当然,对教师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实行“零容忍”,出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绝不姑息,要坚决把违法犯罪的害群之马清除出教师队伍,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2.尽快立法,避免无序

从上个世纪末开始,国家陆续制定了《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当时就有有志之士提出要尽快建立惩戒法,可惜这种呼吁迟迟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响应,使教师陷入两难境地:管严了,不仅学生会怨恨,还有可能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管松了,不仅家长、社会要责备,还会导致教学质量上不去。教师对学生的管理严不得,又松不得,便出现了“扬不管”式的放任自流。现阶段唯有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要求,由教育部牵头,组织教育界的专家、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尽快拟出惩戒法初步方案,提交社会调研,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学习和借鉴新加坡、韩国等学校惩戒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快颁布实施《惩戒法》,让学校惩戒教育有章可循。

3.强化监督,纠正偏差

为防止滥用惩戒,侵犯学生权益,在《惩戒法》出台之前,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监督,纠正偏差。首先,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教育管理部门成立领导组,监审、工会、妇联等部门负责具体监督工作,深入基层学校明察暗访,采用召开座谈会或问卷调查的形式,调查了解学生权益维护情况;基层学校成立对应的检查组,经常巡查教室、办公室,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其次,畅通有效的监督渠道。各学校可设立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举报信箱、电话、邮箱;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在每一个教室、所有楼梯、走廊、操场安装监控,充分利用监控设施,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最后,明确具体的维权责任。各学校校长为维护学生权益的第一责任人,副校长为分管责任人,全体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惩罚,坚决杜绝教师私自体罚学生、暴力体罚学生现象。

4.掌握艺术,理性引导

学生教育、学生管理永远是一门艺术,教育和管理的目的是帮助学生改正错误,克服缺点,促使他们进步,因此,教师或管理者要有亲和力、协调力、创新力等,要因事而论、因时而进、因势而上;要用心了解每一名学生,对每个学生个体要进行认真分析,充分了解每一位学生的性格特征,充分尊重每一名学生的个性发展,有针对性地采取符合道德、法规的教育方法。教育方法不正确或不恰当,不但不能转变学生,而且会给学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伤害,这对教师或管理者来讲是教育的失败,会给自己带来麻烦甚至留下终生遗憾。因此,在教育学生或管理学生时,教师一定要依据教育、教学原则及学生的发展规律,尊重生活公德,遵守法纪法规,讲究教育艺术,理性引导,使学生心甘情愿地接受你的诚心帮助,让他们感到你的关爱。

总之,对学校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有关部门在强化监督的同时要尽快制订《惩戒法》,让教育惩戒有章可循;广大教育工作者要掌握教育艺术,认真学法,依纪依规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家校矛盾,确保学校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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