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今年71岁,是所在社区老年活动室的常客,几乎每天都去活动室打牌或健身活动。2019年3月下旬一个阴雪天的下午,我与老友们打完牌去洗手间方便出来时,因地面刚刚被人用拖布拖过,有点湿滑,我脚下一滑,摔倒在地。两位老友将我扶起,回打牌室休息一会儿后,我虽觉得脚关节处有点疼痛但无大碍,就回家了。第二天早晨起床后,我穿鞋左脚疼痛不敢行走。老伴陪我去医院就诊,诊断为左外踝骨折,住院治疗32天,病情稳定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我找到社区,要求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社区认为,他们提供的活动室系无偿的公益性的,事发时,工作人员将洗手间清理得非常干净,而且洗手间的门上还张贴有“小心地面光滑”字样的提示语,我自己不小心摔伤,社区无过错不应担责。
读者:王志新
王志新读者: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社区在洗手间张贴警示标识,只能证明其尽到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又因为警示牌仅仅是一种提示,并无防止湿滑功能,不能用这个理由来免除因洗手间地面有水或者湿滑致人损害的过错。换言之,安全保障义务与措施应是全面的,严谨的,针对洗手间地面湿滑不安全隐患,除了应予以提醒外,更主要的防范措施是消除湿滑,比如在湿滑的地面上铺设防湿滑物等。可见社区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责任。当然你明知洗手间地面刚刚被清理,地面存在湿滑情况,自己不加小心而摔伤,应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