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敏,华 乐
(武汉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学术界对于查禁敌货问题的区域性研究则主要集中在四川,贵州等大后方。目前尚没有研究抗战时期湖北查禁敌货的论文和专著。湖北处于抗战的前线,一方面要应付战事,一方面要开展查禁敌货工作。湖北省查禁敌货是当时全国开展查禁敌货工作的一个缩影,探讨它的政策实施,执行困难与存在问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待抗战时期的国民政府经济战。
在抗日战争中,日本除了对中国进行军事战,政治战外,特别重视侵略中国的经济战。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由于中国军民拼死抵抗,日本侵华的“速战速决”的阴谋失败,不能在短时期内吞并整个中国。日本为了摧毁我国作战力量,从而迅速解决“对华事变”,提出“一面战争,一面建设”,“以华制华,以战养战”的政策,对我所施的经济破坏,亦趋激烈。[1](P16)日本发动经济战的重要方式就是在中国廉价推销商品,即复配合其守势经济战之劣货,非战时必需品之大量倾销,及出入口走私。[2]日本在中国倾销商品多以走私的方式,利用汉奸、奸商将大批日货改装为国货,运输至后方销售,再将所销售的货款购买后方的物资,或者以换取外汇。[1](P18)日本通过倾销商品来摧毁中国民族工业,削弱国民政府抗战的经济实力。
日本在中国设立华中振兴株式会社,负责华中地区的经济侵略事务。华中振兴株式会社在华中地区大肆设立倾销日货的机构,如实业百货店,物资交换所等。
日货流入湖北主要有两条路线。第一条是以上海为基地,经蚌埠、周家口等处运至安徽江北一带,又沿江上运至汉口等地。第二条是从豫皖交界处的日货,经驻马店、老河口等地转运鄂中、鄂南等地。[3](P12)随着战事的发展,湖北许多县相继沦陷。日货不仅充斥在沦陷区,而且在接近前线的国统区也泛滥。湖北境内的黄梅、黄陂、孝感、监利、咸宁、江陵等县是敌货流入比较严重的区域。其中,沿江地带是日货最为泛滥的地方。
日货流入湖北的商品多为棉纱布足,医药品,香烟,日用品,糖类等。日货多以走私方式侵入湖北,货值总数难以准确估计。据从事工商业者所估计从1939年6月至8月,近三个月时间,由鄂中沙市,鄂北老河口,鄂中周家口等处流入的日货超过500万元。[3](P18)这个数据从侧面也反映了日货流入湖北的数量是非常庞大的。
日货的价格比较低,使得国货难以与其竞争,容易导致国货滞销。民族工业生存艰难。在宜昌,四川产的蚊帐很受消费者喜爱,日货到来后,国产蚊帐滞销,无人问津,厂家损失很大。[4]日本把在中国倾销商品所得的法币运到上海套取外汇。据统计1938年6月到1940年5月被日本所套取的法币外汇金额达2亿。[5]
为了应对日本在中国倾销商品,国民政府于1938年10月颁布《查禁敌货条例》。但是此时,湖北境内战事频繁,无暇顾及查禁敌货工作,并没有广泛建立查禁敌货的机构。1938年10月21日,湖北省建设厅颁布关于防止敌货流入内地补定办法,其中规定所有查禁事宜除海关依照职权执行暨战区各省得由动员委员会及其他战地军政机关协同当地主管官署办理。随后湖北省政府又相继颁布封锁地区交通办法,在前线地区设立封锁站,对于敌货,严密查禁。此时负责查禁敌货的机构是动员委员会以及前线封锁站。这个时期,部分地方开始设立动员委员会,例如利川县于1939年成立利川县动员委员会,其中职责就是协助县政府缉私,查禁敌货。
到了1940年1月,国民政府颁布《查禁敌货条例施行办法》。在战局相对稳定的时候,湖北成立第五战区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查禁敌货工作。第五战区经济委员会为了查禁敌货也做了一些工作。
随后,湖北省发布训令,要求全省尽量成立查禁敌货的机构。后来各县市也纷纷成立查禁敌货的机构。但是湖北有些地方限于战争环境并没有成立专门查禁敌货的机构,只是委托给一些组织负责。湖北境内具体负责查禁敌货的组织名称既有经济游击队,封锁站,地方税务队,货运稽查站,封锁站,联合检查所,乡镇联保处等。一般情况下,这些组织大多数由动员委员会或者县政府主持。湖北省部分县市设立查禁机构的情况可以从表1中得到更直观的体现。
表1 湖北省部分县市查禁机构表
资料来源:湖北省档案馆,档案号:LS031-001-0394-050,LS031-001-0394-016,LS031—001—0394—046。
与此同时,湖北境内还存在属于财政部管理的湘鄂区货运稽查处。1940年1月,财政部确定成立湘鄂区货运稽查处,所有各处税务部分主任人员由财政部挑选海关派员充当。湘鄂区货运稽查处是直属财政部管理,负责缉私与查禁敌货等工作。湘鄂区货运稽查处在湖北境内的老河口、樊城、襄阳、宜都、藕池、枝江等地方设立稽查站。
到了1941年,湖北省基本上构建了一套查禁敌货机构体系。顶端上面是战区经济委员会,也有属于财政部管理的湘鄂区货运稽查处,底端下面是经济游击队、封锁站、地方税务队、稽查站等。然而湖北省的查禁敌货机构体系却是临时拼凑起来的,职权混乱,层层叠叠,使得查禁敌货的工作处于混乱状态,难以提高查禁敌货的工作效率。甚至在一个地方内,执行查禁敌货任务的组织有三四个,容易导致执行查禁敌货工作混乱。例如通山县内的查禁组织既有各联保经济游击队,政府派驻公路北段办事处,动员委员会青年团以及国民兵队税务局检查所等机关。[6](P130)在这个时期内,湖北省始终没有建立起垂直统一的查禁敌货机构体系,势必使得查禁工作出现很多纰漏。
负责查禁敌货的组织经费来源各不相同,一般情况下都是按照查禁敌货第十七条之规定收登记费千分之五以及敌货拍卖提成,或者征存检查费下项开支,但是也有些地方查禁敌货的组织经费来源于县自卫经费,县机构经费等。诡异的是有些地方虽然设立查禁敌货的组织,但是却没有经费。以下是湖北省部分地方查禁组织经费来源情况表(见表2)。
表2 湖北省部分县查禁组织经费来源情况表
资料来源:湖北省档案馆,档案号:LS031-001-0394-045,LS031-001-0394-045,LS031-001-0394-048,LS031-001-0394-036。
由于地方设立查禁敌货机构的经费来源各不相同,缺乏系统经费保障,大多数查禁敌货机构或者组织都面临着经费短缺的问题。受限于经费短缺,大大限制了开展查禁敌货的工作。个别地方虽然有查禁敌货的组织,但是由于没有经费来源,基本上是没有开展查禁敌货工作,对于查禁敌货更是敷衍了事。
在1939年至1942年,虽然国民政府以及湖北省政府制定各项查禁敌货的政策,使得查禁敌货的工作得以实施。但是由于特殊的战争环境,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因素,使得开展查禁敌货的工作面临着很多困难。
首先是经费紧张,限制了查禁敌货。通山县是半属沦陷区,情形特殊,因经济支绌,故没有设立查禁敌货机构。[6](P50)现奉令组织经济游击队,发动乡保甲班执行任务比较多,惟对于敌货及禁运资敌物品项目甚多,若全部印发,需费甚多。若没有印发,则执行任务人员不知何为敌货何为禁运物品,需统筹费用印发。[7]执行查禁敌货的人力比较少。浠水县接近敌军驻地,经济游击队兵力甚薄,查禁困难。[8]有些县敌伪据点多,执行查禁敌货工作困难。如崇阳县敌伪据点多,仇货尚多,无法查禁。[9]战时环境限制查禁敌货工作。敌伪出发时查禁敌货工作困难。[10]当阳县仅存三民乡一乡,而该乡又处于敌我两边的封锁线,并战时经常发生接触,查禁机构不能设立。[11]
湖北省在查禁敌货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造成一些负面的影响。首先是军人经常贩运敌货。期间常有武装军人包庇走私敌货,甚至化装抢劫经济游击队物资。[12]随县逼近前线,大军云集,少数军人及谍报人员有私运仇货事情,一经检查,即拿谍报证或者其他命令抵抗执行查禁工作。[13](P54)其次是执法队伍玩忽职守。政府查禁敌货责任旁贷,但游击队伍所设关卡多有玩忽法令,只顾税收畅旺,对于敌货以及资敌物品不予以查禁与禁运,反使资源外流,敌货充斥。[14]再次是民间群众以及不法奸商走私屡禁不止。老河口是鄂北重镇,自查禁敌货严厉,但是难免有偷运私运事情发生。[15]随县自沦为战地后,毗邻敌区,敌货走私事情无法完全禁绝。[13](P55)
部分地区确实是严格落实《查禁敌货条例》的要求,开展查禁敌货工作,敌货流入湖北国统区有所减缓。通山县呈报在前方推行政令,严禁敌货输入并偷运资敌,因执行严密,奸商畏法,没有走私及偷运事情发生。[16]查禁敌货机构不敢有所疏忽检查工作,求真务实,一切困难被克服,所有被没收已经处理的货物约计1.5万元左右,待处理的货物计2万元左右,一般奸商具有戒心,永不运仇货。[17]总体而言,查禁敌货工作的绩效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日货依然在国统区横行,查禁敌货的工作收效很小。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一是职权混乱的查禁机构体系导致查禁工作效率低下;二是在战争环境难以推行政令;三是走私猖獗,屡禁不止。
湖北省的查禁敌货工作中带来积极的影响。首先是敌货流入减缓,为国产商品流通提供了有利的空间,有利于保护民族工商业发展。后方的民族工业因为沿海被封锁,原料昂贵,运输困难,从而导致生产成本高。民族工业的产品难以与低价的日货竞争,查禁敌货确实是保护了民族工业。再次是查禁毒品和奢侈品,有利于整个社会树立良好的风气。流入的日货中有一部分是烟毒和奢侈品,会腐蚀国民道德,削弱民众抗战意志。打击烟毒和奢侈品,有助于树立勤俭抗战的社会风气。最后是查禁没收的敌货,拍卖所得的资金,一方面用来充当社会慈善事业的资金,一部分用来慰劳军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按照《查禁敌货条例》,所查获的日货,拿来拍卖,所得资金,一部分用于慰劳军人,一部分用于社会慈善事业。据不完全统计,湖北省在1938年至1940年,共查获走私敌货案件120起,拍卖所得的资金,多用于社会慈善事业和慰劳军人。
加剧物资短缺,物价飞涨的情况。1938年后,武汉、广州沦陷,中国沿海地区基本上被日军封锁。中国从海外获取物资越来越困难。此时国民政府颁布《查禁敌货条例》,在全国普遍查禁敌货,规定敌国及其殖民地或委任统治地的货物以及前项区域外工厂商号由敌人投资经营者的货物及为敌人攫夺统制或利用者的货物一概查禁。这一做法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敌货流入内地有一部分是日常生活用品,比如糖,海带,布足等。对于这些日常生活用品,国民政府应该允许流入内地,或者提高关税的税率,不必笼统查禁。对于敌货流入内地的奢侈品和毒品则严加查禁。然而国民政府对敌货无差别,单一普遍查禁,加剧了国统区物资短缺,物价飞涨的情况。到1940年,滇越铁路被日军切断,滇缅路也面临着被英国要求关闭的危险。同时沦陷区的难民不断涌入国统区,省政府迁移鄂西后,流亡后方的难民日益增加,据统计,1938年10月—1941年,先后迁入鄂西南后方各县人口多达十余万。[18]以上这些因素使得国统区物资供应越来越匮乏。物资缺乏导致恶性通货膨胀,物价飞涨。据统计整个国统区,在物资上涨因素中,属于物资短缺导致的比重越来越大,1938年为8%,1939年为5%,1940年为13%,1941年为33%。[19]在临时省会恩施,在1941年,零售物价总指数上升到820.5,其中粮食和衣着分别达到902和587。
抗战期间,大量日货流入湖北,使得湖北国统区充斥着日货,带来极大的危害。自国民政府颁布《查禁敌货条例》后,湖北省限于战争环境,并没有马上构建查禁机构体系,只是等到战事相对平缓后才广泛建立查禁敌货机构。湖北省的查禁敌货机构体系,在战争环境构建起来,导致组织繁杂,职权不统一的弊病,大大影响了查禁敌货的效率。查禁敌货的组织经费来源各不一样,缺乏系统保障,限制开展查禁敌货工作。同时,湖北省境内战事频繁,很多地方成为沦陷区或者战场,这些情况都给开展查禁敌货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而且在开展查禁敌货的过程中,存在军人违纪乱法、执法队伍腐败、民众及不法奸商偷运敌货的现象。
经济战是现代战争的重要手段之一,经济战的作用和地位愈突出,能否正确运用经济战这一手段就显得愈重要。经济战的方式和手段应该是多样性,并且要适度运用。如果经济战的方式、手段、规模以及烈度运用不当,非常容易造成被动的局面。抗战全面爆发后,经济抗战逐渐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第二届国民参政会第一次大会确立以后抗战以经济战为主。1938年后,武汉、广州沦陷,中国沿海地区基本上被日军封锁导致中国从海外获取物资越来越困难。此时国民政府颁布《查禁敌货条例》,对敌货无差别,单一普遍查禁。这无疑又加剧了物资短缺,加重百姓的生活负担。敌货流入内地,其中有一部分是日常生活用品。对于这些日常生活用品,则可以允许流入,增加这些商品关税的税率,不必笼统封杀。对日本在中国倾销商品,国民政府的应对存在失误,造成了比较被动的局面。后期,国统区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物资短缺问题,国民政府又开始逐渐调整查禁敌货的政策了。后期又颁布《非常时期禁止进口物品领用进口特许证办法》,禁止进口品中的糖类、煤油、汽油等,如政府机关与公私机关团体个人等有特殊需要时,可凭进口特许证进口。[20]1940年,国民政府又对《查禁敌货条例》进行修正,规定化学用品、颜料、教育文化用品等16类货物,准许自由进口,争取沦陷区的物资,以缓解后方的物资匮乏。1941年7月26日,英美封存日本资金,并应中国政府之请,同时封存中国资金。英美政府将中国被封资金的解禁之权,授予中国中央银行,并特许在华的 14家外商银行及中、交、农 3行供应正当进出口贸易的资金,至此日本无法用法币套取中国外汇。国民政府在1942年颁布《战时商品进出口管制》,把之前的《查禁敌货条例》废止,查禁敌货的机构也撤销。从这里,也可以发现国民政府在打现代经济战仍然不够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