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研究

2020-12-02 16:32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动漫知识产权行政

徐 晓

(江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近年来,中国政府大力扶持动漫产业的发展。《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提出:“加快发展动漫……新型文化业态,支持原创动漫创作和推广,培育国家动漫创意品牌,持续推动手机(移动端)动画等标准的制定和推广,支持建设国家动漫产业综合示范园区等。”动漫产业目前已经成为中国政府用以提升国家软实力、对外推广中华文化的重要手段。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中国的动漫产业将迎来极大发展。在中国大力发展动漫产业及其衍生品产业的背景下,完善并落实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意义深远且迫在眉睫。

一、动漫产业与知识产权

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文化为创作土壤,以小说、漫画、动画、游戏等多种表现形式为创作载体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而动漫产业正是其中的典型代表[1]。一个产业的良性发展必然离不开持续的、多渠道的盈利方式,文化创意产业也不例外,其强调将创意转化为物质利益。动漫产业以动画、漫画、轻小说等易于传播的表现形式为载体,通过广泛传播以形成市场与受众基础,再根据作品的市场表现有针对性地进行模型、玩具、服饰、电子游戏等周边产品方面的二次开发。动漫产业通过多种渠道盈利,再以攫取的巨大经济利益反哺动画、漫画、轻小说的创作,保证了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不断开发与创新。“IP 创作—视听作品开发—周边产品开发—反哺创作”这个良性循环的模式促成了动漫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个模式是极为成功的,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又是极为脆弱的。动漫产业产品有着易复制性的特点,对作为动漫产业核心资产的知识产权进行侵权不存在难以逾越的技术障碍,但却会给动漫产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损失。对动漫作品本身及其周边衍生产品的无授权复制传播,即所谓的盗版,可以轻易打破动漫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是危及整个行业生存与发展的毒瘤。以曾在中国热播的由湖南三辰公司制作的动画片《蓝猫淘气3000问》为例。据统计,“蓝猫”品牌衍生出的周边产品,包括服饰、书包、文具、儿童鞋等在内,曾遭十数家企业盗版,盗版产品销售数量是正版产品的100 倍,版权方损失过亿元[2]。盗版给动漫产业版权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损失,使得行业内的投入得不到合理的回报,严重打击了动漫产业从业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极不利于动漫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动漫产业的发展必须要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保驾护航。否则,在盗版产品的威胁下,中国的动漫产业难以做大做强。

二、中国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经过十几年的立法建设,中国已经建立起一套以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为主体,以其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辅助的广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目前,对于包括动漫产业在内的文化创意产业的产品,中国主要以著作权法来进行保护,但在社会实践中也常常根据具体产品所展现出的形态,分别适用商标法、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一系列侧重点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保护。例如,迪士尼公司曾以知名动漫形象米老鼠作为商标在中国进行了注册,所以迪士尼公司享有米老鼠作为商标在法律上所对应的权利。基于米老鼠本身作为艺术作品的属性,迪士尼公司亦可以对其主张著作权。在目前中国没有统一的版权法的情况下,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由多部法律法规分别从不同侧重点出发进行的。

多部法律法规从不同侧重点出发,分别对知识产权领域内某一项具体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体系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动漫产业的蓬勃发展。但随着时代的变迁,这套体系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首先,在这种模式下,一部法律法规只能保护同一客体的某一类别知识产权。这虽然可以为权利人针对各种具体问题提供灵活多变的法律选择,但同时也意味着,中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无法为动漫产业等文化创意产业提供一个全面的、跨类别的一体化保护。法律分立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多主体模式——版权、专利、商标行政管理机构分立。这种行政管理模式更进一步割裂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作为一个整体的统一性,并导致了更为严重的问题。前文提到过,动漫产业具体产品有多样化的表现形式,与之对应的知识产权类别不尽相同。在现实中,因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不统一,极有可能出现指向同一客体的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被不同行为主体向不同的行政机关申报,并且均取得相应类别知识产权权利的情况。笔者认为,来源于同一客体的不同类别知识产权,其本质上是一个权利的不同表现形式,并非多项独立的权利。同一个权利被确定多个独立的、互不关联的权利主体明显是不合理的。现实中因同一客体衍生出的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而引起的纠纷屡屡发生。例如,著名动漫作品《蜡笔小新》的制作方日本双叶株式会社与江苏蜡笔小新服饰有限公司,就曾为“蜡笔小新”商标的归属问题对簿公堂。虽然根据保护在先权利原则[3],这类案件在司法诉讼中一般能得到比较妥善的解决,但却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与时间成本。中国当下分散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存在资源耗费大却又效率低下的问题,急需改进。

中国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还存在力度较轻、震慑力过小的问题。在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侵权往往只有在行为情节严重、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时,才可能被认定为犯罪。大多数情况下侵权人只要负民事赔偿责任。犯罪成本低,犯罪收益高。现实中许多人不惜铤而走险,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

三、发达国家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美国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与现状

美国是当今世界最大的文化输出国,其动漫及周边产品流行于世界各地。美国动漫产业之所以会有今天的繁荣景象,与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具有密切的关系。

与中国分散式的法律保护体系模式不同,美国对文化创意产业实行以版权为主的综合性一体化保护,因此包括动漫产业在内的文化创意产业在美国又被称为版权产业[4]。早在18 世纪90 年代初,美国就制定了其历史上的第一部版权法。此后又对该法进行数次修订,先后将包括文字、音乐、戏剧、美术、摄影、电视电影、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视听形式的创作承载方式纳入保护范围。除此之外,美国还相继出台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反电子盗版法录音制品数字表演权法、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等一系列具有鲜明的信息时代特征的法律法规,加强了对数字版权、信息化作品的保护,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潮流。美国版权法赋予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及该作品衍生品等享有一系列排他性的权利[5],尤其是将不同表现形式的创作作品纳入同一部法律调整,基本囊括了文化创意及其衍生产业中常见知识产权侵权涉及到的具体知识产权权利类型,并对之统一规范,尽可能减少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分立可能带来的问题。美国动漫产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为本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扫清了可能存在的法律障碍。

美国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上同样采取职权集中统一的思路。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由美国专利及商标局与美国国会图书馆版权局两大部门构成。前者负责专利保护、商标注册和提供知识产权证明等事务。后者负责版权注册登记管理,统一检查并注册在美国境内发行的图像影音制品、信息软件等[6]。美国职责较为集中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不仅能够为知识产权产业提供一体化的综合性保障与服务,还有利于减少行政资源在重复建设中的无意义消耗与减轻行政相对人的负担。

(二)日本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与现状

动漫产业在日本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据相关机构统计,如果将模型、玩具、服装等动漫衍生产品计算在内,以动漫产业为核心的整个产业链产值已占日本国内生产总值的10%以上。日本发达的动漫产业正在源源不断地为日本输送巨大的经济利益。得益于动漫产业的发达,日本还是当今世界屈指可数的文化输出大国之一。这一切都与日本整个国家从多方面对本国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大力保护分不开。

日本是亚洲最早维新变法,建立现代法律体系的国家,其知识产权法律起步较亚洲其他国家也要早的多。早在19 世纪70 年代,日本就已经着手制订著作权条例。至19 世纪末,日本汇编修订完成著作权法,其中归纳收入了此前发布的包括著作权条例、脚本乐谱条例、摄影著作权条例等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当前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以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为主体组成,在结构上与中国较为相似。但与中国不同,日本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比较突出的特点是,其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极大,日本法律将许多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都列为犯罪。例如,日本著作权法极为重视对作者人格权的保护,规定了包括侵犯作者人格罪,诈称作者姓名罪在内的一系列侵犯作者人格权的犯罪,甚至还规定了不注明出处罪。再例如,日本商标法不仅规定侵犯商标权、虚伪标识等违法行为需要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还附加规定了其中应该被判处刑罚的情况。此外,日本法律还规定侵犯专利权、独占实施许可权的行为也一样要接受刑罚惩罚[7]。将如此多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都列为犯罪在世界各国中相当少见,由此可以想象日本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除了法律规定,在执行层面上,日本政府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很积极。日本政府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列为严重犯罪,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属于重点工作领域。如此严格且被贯彻的法律也许正是日本动漫产业能够极大繁荣、誉满世界的重要原因。

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设置方面,日本与美国类似,相关事务职责高度集中。其通产省下属特许厅和版权局,统筹负责管理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与版权等,基本囊括了知识产权相关的所有行政管理事务。

美国和日本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设上都不同程度地采取了高度集中的一体化策略,或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典或建立职责相对集中的行政管理体系,皆旨在能够为本国文化创意等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提供一体化的全面服务与保护。这种立法与行政管理体系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在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是值得中国学习与借鉴的。

四、中国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一体化的设想

为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推动动漫产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加强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力度是当务之急。加强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从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三个方面采取措施。近年来,随着中国知识产权纠纷类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各级法院对知识产权类纠纷的法律认识与处理方式、流程不断趋向成熟。可以说,中国司法系统针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布局是相当积极且合理的。但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与行政管理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亟需解决。结合美国、日本等先发国家的成熟经验,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解决问题。

(一)建立健全统一全面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笔者认为,一体化的知识产权法典将会是未来国际立法实践的发展趋势。中国可以参考美国经验制定统一的版权法,将与商标、专利、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汇编一体,对包括动漫产业在内的文化创意产业涉及到的知识产权权益的方方面面一体化统筹规范,从根本上解决目前知识产权法律分立,不利于从整体上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局面。制定统一版权法的工作量之大和对法律体系影响之深远,注定这将是一个需要长期论证与反复修订的浩大工程,不能一蹴而就。在新的一体化版权法出台前的过渡阶段,对现有法律做适当修订,以满足当下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更为现实的选择。对现有法律的修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首先,应当考虑在著作权法或其他法律中针对当下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纠纷中涉及最多的动漫角色形象设定专门的综合性权利。这一专门综合性权利的内涵不局限于某一类别的知识产权,而应同时包括产品外观设计、商标设计、电子游戏开发等跨类别的知识产权权益。通过对这一综合性权利的设定,提高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一体化保护力度,减少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维权的法律障碍。其次,考虑到信息时代下,动漫产品及其衍生产品,如动漫视频、电子游戏等以互联网为主要传播渠道的特点,应该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与汇编,明确界定发生在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范围,明确网络信息、数据等证据的效力,明确侵权行为的赔偿方式、赔偿标准等[8]。最后,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很多难以确定被侵权知识产权具体类型或者涉及多种知识产权类型的纠纷,如侵犯商业秘密类纠纷等。商业秘密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领域常见的概念相比,在指向内容上有一定程度的交叉,但又有明显的不同,在法律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此类纠纷实际上大多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的。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性,其逐渐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兜底法律。受此启示,笔者认为可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为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创设一般条款作为兜底,克服具体侵权行为难以列举穷尽的局限[9],使得该法可以更好地服务于知识产权保护,以应对社会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层出不穷的知识产权侵权方式。

除了弥补法律漏洞、完善法律体系之外,笔者认为中国应该学习日本,加大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力度,在刑法中增设更多与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的罪名,扩大刑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与力度,提高侵权的违法成本。即使基于中国的具体国情而将刑罚标准设置的较低,也可以产生相当的震慑力以有效地遏制当前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侵权的猖獗。

(二)促进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一体化改革

中国目前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主要有国家版权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下设的商标局。国家版权局主要负责处理与著作权相关的纠纷等事务。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授权与专利无效审查等相关事务。商标局主要负责商标的注册、注销与商标纠纷裁定等相关事务。相较美、日等国,中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执法机构数量较多,职责分散,集中度低。基于动漫产业产品的特性,国家版权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下属商标局的业务内容都涉及到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在实践中很可能出现同一个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三个不同的部门从各自角度出发分别给出不同的处理结果这样的令行政相对人无所适从的情况。实际上,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近年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一直在推进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的建立。该平台旨在为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转化、保护等提供全流程的公共服务[10]。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可以看作是中国政府推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一体化的尝试。但要注意的是,该平台并非国家机关,其工作重点在于提高知识产权的运用效益,强调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运作。该平台并非综合性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下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但这无疑是一个很好的解决问题的开端。

针对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有两个不同方向的解决办法。第一,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但是历史经验证明:要想在互不统属的行政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能持续发挥作用的协调机制是很困难的。这涉及到政府机构体系架设,人员安排等一系列较难解决的问题。第二,整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实际上,中国政府已经在采取这种策略。2018 年大部制改革,中国政府将原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下设的商标局及其他与商标相关的行政职能整合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设事业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11]。但形式上的整合,不能改变商标局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独立机构的事实。笔者以为,大部制改革应更进一步,取消商标局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机构的独立地位,将其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一个内设部门。在此基础上,中国政府可以更进一步,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家版权局整合进入统一体系,建设名副其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中国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工作,以尽量避免职能交叉可能导致的令出多门的尴尬状况。结合当下中国政府的改革目标与中国知识产权市场的发展需要,笔者认为第二种解决方案更为合适。

五、结束语

动漫产业在中国还是一个朝阳产业,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其不但可以成为提升中国文化软实力、弘扬中华文化的重要途径,而且有可能成为中国经济增长新的驱动器。从完善法律规制的角度出发采取措施,确实可以有效抑制知识产权侵权猖獗的现状,但要真正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必须加大普法教育的力度,让每一个人从心底敬畏法律、尊重知识产权。这是一个漫长而任重道远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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