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锦霞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1191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范围主要涉及四方面内容:第一,涉及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相关的行政许可执法都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范围内,都需要进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1]。第二,涉及到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强制是对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强制措施,尤其是强制征收,强制拆除,强制治疗等强制性行为,严重影响了公民的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社会影响恶劣,因此,需要进行行政执法监督。第三,行政执法中涉及犯罪案件,应当移送却并未移送的行政执法行为,针对此类行为,必须进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以免存在利益输送,放任了罪犯,损害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要发挥监督职能,做好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第四,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却不在诉讼范围内的行为,此类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等方式寻求帮助,维护自己的权利、发挥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职能。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原则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第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原则,国家利益是国家发展的推动力,关系到领土完整、国家的主权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安全利益、经济利益以及政治利益等,因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就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第二,依法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具有监督能力,也具备监督职能,遵循依法监督原则,可以对行政权进行制约与监督,可以依法行事,以免妨碍行政权利的行使,以免引起国家权利机关的冲突。依法监督原则对行政检察机关具有严格的要求,首先,必须要遵循法律依据,检察机关需要在法定权限内行使检察权。其次,需要明确检察监督的方法、程序与范围,对程序方法都进行明确的规定。最后,需要依据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第三,行使监督权原则,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具有监督权,遵循监督权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监督权尤为重要,不会受到社会团体、个人以及行政机关的干涉。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程序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提起,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检察机关做出决定,下面针对这三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第一,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提起,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提起方式主要有三种:①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提出的监督申请。②人民检察院依照职权的发现。人民检察院具备职权监督职能,可以进行执法监督的提起。③行政相对人对法人,公民以及其他组织进行举报与控告。第二,检察机关的审查,检察机关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查:①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审查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格,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存在法律依据,判处决定是否证据充足,是否存在合理性。②行政主体是否越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政主体享有自由裁量权,因而检察机关在进行行政监督时,审查是否合理。第三,检察机关做出决定,在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格,缺乏依据的情况下,行政执法行为法律错误程序错误的情况下,缺乏基本证据的情况下,都需要进行监督,进行审查,做出决定,确保决定的合理性。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存在漏洞、缺陷与问题,可能损害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可以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行政主体完善制度,规范程序[2]。第二,纠正违法通知,检察机关在发现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法律,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以及个人财产利益的情况下,需要依据职权对行政主体发出通知,要求相关主体在规定限期内进行纠正整改,以便及时有效地制止行政违法行为。第三,支持起诉,行政执法行为在侵害到个人、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进行起诉,发挥重要的作用,在实践过程中,起诉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可以达到理想的监督效果。第四,查处行政领域的犯罪,职务犯罪是常见犯罪形式之一,是一种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仅会破坏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还会影响职务行为的争当性与廉洁性,针对此问题,查处行政执法犯罪显得尤为重要,可以发挥监督作用,也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惩戒,可以降低犯罪率,还可以发挥警示作用[3]。
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构建过程中,完善行政法律法规,可以明确检察机关的职责,发挥行政执法监督权,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完善法律法规,是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构建的保障。完善法律法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以宪法为准则,对国家机关活动进行监督,这是一个原则性规定,以宪法为准则,遵循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法规,以达到构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的目的。第二,完善检察院诉讼活动监督制度,目前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度日益完善,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权力与义务,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制度进行监督需要制度支撑,通过制定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发挥出重要的作用。制定执法信息通报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需要充分掌握行政主体的执法信息,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明确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在实行法律监督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信息通报制度,依照制度办事,做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4]。其次,在涉及国家利益的情况下,行政执法需要向人民检察院通报信息情况,公开信息,在建立信息共享的情况下掌握行政执法情况。总而言之,制定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可以了解信息,掌握信息,发挥信息的重要作用,科学执法,科学监督。
建立检察机关协调机制,需要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主体、纠正违法通知等方式进行监督,确保监督质量,达到理想的监督效果。建立检察机关协调机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需要增加检察机关的职能,由于检察机关缺少刚性,因此,监督效果大打折扣,为解决此问题,可以增加检察机关的职能,发挥检察机关的重要作用,发挥协调机制的重要作用。第二,注重沟通协调,给予恰当的反馈,通过沟通协调,建立协调机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需要进行,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本着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精神与原则,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5]。可见,建立检察机关协调机制十分重要,是构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保障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的关键。
综上所述,研究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发挥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职能的关键,是促进执法公正的关键,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重要价值,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制定通报制度等方式构建监督制度,可以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营造公平的执法环境,促进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从而实现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