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玉清
非遗源自不同文明的文化传统,承载着人类的灿烂文明,是人类的共同遗产,是思想和社会革新的源泉,也是帮助人类实现开放和打开新思路的手段。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从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确保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强调保护非遗的重要性与可持续性,以唤起国际社会和各国民众对保护人类共同遗产的热情,从而推动非遗保护事业在全球范围的发展。
2010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全球范围内发起了保护非遗能力建设战略,笔者通过对能力建设培训内部资料的梳理得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最早出现于20 世纪70 年代。1973 年,玻利维亚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提交了《保护民俗国际文书议定案》,提议在《世界版权公约》中增加一项议定书,以保护民间文学。尽管这项建议没有被采纳,但它有助于提升人们对非物质遗产纳入文化遗产领域的认识。1982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保护民俗专家委员会,并在其机构内部设立非物质遗产处。1989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二十五届全体大会上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建议世界各国尽快采取行动,保存、保护并传播民间创作这一全人类的共同遗产。该建议案鼓励国际合作,并将认定、保存、传播和保护传统文化的措施纳入其中。受到日本和韩国经验的启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4 年启动了“活的人类财富”计划,鼓励继续传承非遗实践;1997年至1998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始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通过强调独特的项目提升人们对非遗的关注。199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史密森学会共同组织“1989 年《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全球评估:在地赋权与国际合作”国际会议,对建议案通过10 年来的效果和争议进行全面评价,探讨民俗保护的有效框架。2000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始起草关于非遗的纲领性文件,并于2003 年10 月在第三十二届全体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由此开辟了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的新领域,此公约的通过具有划时代意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文化领域做了很多规范性的行动,涉及物质、非物质和自然遗产,文化多样性,以及版权三个方面,至今通过了七个公约:1952 年《世界版权公约》(1971 年修订)、1954 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1970 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2 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2001 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2005 年《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其中,主持制定关于全球保护文化遗产的公约主要有三个,即1972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七届大会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下称“1972 年公约”)、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二届大会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称“2003 年公约”)、2005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三届大会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下称“2005 年公约”),它们之间联系紧密,相互依存。
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与社区、群体和个人参与保护非遗的措施有本质区别,1972 年公约难以将非遗纳入其框架中,2003 年公约旨在制定关于非遗及其保护的独立公约。1972 年公约强调对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衡量标准,不允许有任何虚假和重建的痕迹。2003 年公约的目的,不是要确定从历史意义上来说真实、准确的非遗项目实践或传承方法,不鼓励可能导致非遗项目“冻结”的行为。“突出普遍价值”可以说是世界遗产的核心价值,也是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标准之一,2003 年公约强调的是要确保对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遗的尊重,提高人们对非遗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意识。
2003 年公约关注的重点是鼓励社区和社区内部开展非遗的可持续性实践和传承。非遗的保护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对相关社区和群体的福祉以及和谐发展做出贡献。反过来说,如果非遗的实践和传承被突然打断,社区的福祉和发展可能会受到严重的危害。2005 年公约关注的焦点是当代的、个人的文化表达,其中包括音乐、电影、手工艺、绘画、表演等,它不强调对文化表达的代代传承。该公约的目的是促进文化生产和产业繁荣,规范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传播,强调通过加强从制作到传播、获得、享受等创作性过程来促进发展。
相比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其他公约而言,批准各国加入2003 年公约的速度是非常快的,至今已有178 个国家成为缔约国。这表明在国际层面上,各国对非遗保护已形成广泛共识。2003 年公约为各国的保护行动提供了可参照的国际准则。
我国非遗保护工作伴随着全球化和社会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而开展,在这种历史条件下,非遗既面临遭受冲击、加速消失的现实威胁,也恰逢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历史机遇。2004 年8 月,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我国由此成为第6 个加入该公约的国家。
为了更好地保护非遗,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履行国际公约的责任与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就非遗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生产性保护、传统工艺振兴等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文件。2011 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下称《非遗法》),它确立了非遗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为非遗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做到有法可依,违法有责。
《非遗法》的出台,积极响应了2003 年公约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非遗的指导要求,即各缔约国应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公约第十一条),并且为了达到保护、弘扬和展示的目的,各缔约国应努力做到“制定一项总的政策,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并将这种遗产的保护纳入规划工作”(公约第十三条第一款),以及“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公约第十三条第四款)。《非遗法》的制定,符合2003年公约的基本理念和精神,既借鉴了国外非遗保护的立法和研究成果,又总结、吸纳了中国近年来保护工作实践经验,具有中国自己的特色。
下面,笔者从2003 年公约和《非遗法》的理念出发,对非遗保护中的几个关键词进行讨论。
2003 年公约中明确了非遗的定义,即“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遗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在这一定义中,有以下三点值得关注:第一,非遗是由社区、群体和个人认定的,而不是其他人或其他组织、机构,这表明了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重要性;第二,非遗代代传承,且随着时间和自然环境、历史的发展而变化,是被不断再创造的;第三,非遗能够给社区和群体带来认同感和持续感,也就是说它能够从精神层面给人们带来或增强身份认同感。此外,上述定义提到了“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表明非遗实践与物质的关联性,但这些物品和文化场所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非遗价值。
参照2003 年公约,并根据我国国情,《非遗法》第一章第二条将非遗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定义同样强调了非遗是“世代传承”和“被持有者认同”的这两个必要属性。而它在明确非遗涵盖对象和适用范围上与2003年公约有所不同。2003 年公约在前款定义基础上,将非遗分为五个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遗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 艺。”
2003 年公约和《非遗法》分别对非遗保护做了阐述。2003 年公约第二条第三款提到:“‘保护’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上述引文中,第一个“保护”对应的英文为safeguarding,指积极采取的一切保障措施,具有主动性和全面性;第二个“保护”对应的英文是protection,指采取的某种措施或方法,是具体的、专有的。“生命力”一词表明了非遗包含的两个层面:客观的本体和精神的内涵。客观的本体,是人们可见的非遗的各种表现形式;精神的内涵,是非遗所蕴含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由其产生的凝聚力,促使人们在思想上产生价值认同感,在观念上形成身份归属感和文化认同感。因此,“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是指从以上两个方面采取的保护。该表述中列举了九种具体的保护措施,鼓励缔约国在不同阶段、不同情况下采取相应的措施。
我国《非遗法》第四条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这里所说的“真实性”,与1972 年公约中关于保护世界遗产的真实性是不同的,前者强调的是准确、客观地记录和反映非遗的形态、内涵和其他信息,它是包括调查、记录、建档、传承、传播等在内的一切保护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这里所说的“整体性”,有两层含义:强调非遗项目本体的整体性,每一项非遗都包含着多种文化表现形式,保护时要全面、整体地进行;强调非遗项目与其相关实物和场所,以及所依存的自然、人文环境构成的整体性,要将它们一并纳入保护范围。这里所说的“传承性”,是非遗保护的独有原则,非遗“世代相传”延续至今,保护工作也要注重“以人为本、活态传 承”。
“社区、群体和个人”是2003 年公约贯穿始终的一个概念,虽然没有给出明确定义,但公约第十五条指出,“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2003 年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二届会议通过,并在第三届至第七届会议上修正的《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对非遗保护各个环节和一些措施作出阐释:“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可以被理解为:参与非物质文化项目实践和传承,保证项目存续,并将非遗看作是其文化遗产一部分的人,社区、群体和个人参与非遗实践的各个部分、各个阶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写的保护非遗能力建设培训内部资料指出,在一些情况下,“群体”可以被理解为一个社区中的一群人,他们是在非遗实践和传承中发挥特别作用,或对某一非遗项目有特殊知识的跨社区的一群人,如从业者、管理者。值得注意的是,社区和群体是具有量变性的实体,人们可以加入也可以离开,而且人们可以同时归属于不同的社区。
受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和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各个国家对社区、群体和个人有不同的理解和定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遗能力建设培训内部资料提到,各缔约国为了更好地履行2003 年公约,可根据各类标准,如行政区划、地理区域、宗教信仰、民族语言、职业类别等对社区进行定义,也可根据一组或一个非遗项目,对社区、群体和个人进行定义。在《非遗法》中,尽管没有使用“社区、群体和个人”,而使用了“各族人民”这一统称,不过,在开展实际保护工作过程中,却是提倡和肯定社区、群体和个人在非遗实践和保护传承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对于社区,人们更多的是从行政区划、地理区域、风俗习惯的角度来理解和定义。
2003 年公约十二条第一款指出,缔约国可以最符合本国国情的方式制订非遗清单:“为了使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确认以便加以保护,各缔约国应根据自己的国情拟订一份或数份关于这类遗产的清单,并应定期加以更新。”结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遗能力建设培训内部资料,对于清单和清单制订有以下几点说明:第一,根据公约第十六条款,“为了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和从尊重文化多样性的角度促进对话,委员会应该根据有关缔约国的提名,编辑、更新和公布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清单应有助于“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意识”,这也是公约的宗旨之一。第二,在制订清单时,需在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的参与配合下,确认和定义非遗项目。第三,清单制订有三个要求:(1)要有利于非遗受到保护,(2)要全面系统收集和公开非遗项目信息,(3)要定期更新。第四,在确认、收集清单信息及其制定和使用时,应对遗产项目中的习俗、做法予以尊重。
2003 年公约第十二条第二款要求各缔约国按规定,定期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提交履约报告,其中需报告有关清单的情况。业务指南第151—169 条对此给出了具体解释:缔约国应每6 年向委员会提交一次履约报告,包括对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保护情况的报告。对于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每4 年提交一次项目保护情况报告。
在我国,清单更多地被表述为“名录”。我国已建立起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项目名录体系。最高级为国家级,《非遗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非遗法》第十九条至二十四条,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推荐要求、评审程序和原则,以及公示、批准和公布做了明确规定。社区、群体和个人是非遗保护传承实践的主体,为了确保其最大限度地参与,我国还建立了与名录制度相对应的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目前,我国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共计1372 项,认定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3068名。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截至2018 年底,我国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共计15777 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计16432名。
2015 年9 月,联合国通过了指导全球未来发展的成果文件《改变我们的世界——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下称“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其核心是通过发展应对全球性挑战,助力各国经济转型升级,携手走上公平、开放、全面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为提高全人类福祉做出贡献。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关注社会、经济、环境三个维度,设定了17 个可持续发展目标和169 项具体目标。保护非遗,也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之一,2008 年起,业务指南呼吁人们应更加重视非遗的这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世界各国、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缔约国在履行公约、开展具体保护工作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第一,缺少资金支持,造成一些国家和地区非遗保护工作停滞不前。2003 年公约缔约国中,80%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受经济发展不平衡、自然灾害以及局部不安全事件频发等影响,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出现短时间内难以逆转的滑坡,非遗保护传承陷入困境,非遗走上可持续发展轨道面临极大挑战。
2003 年公约第二十条提倡和鼓励采取国际援助的方式,以实现“保护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 “编制清单” “支持在国家、分地区和地区开展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等目标。在国际层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门设立了非遗基金,并规定了申请程序和评审机制。
在国家一级保护非遗层面,各国努力采取适当的行政和财政措施,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我国自加入2003 年公约以来,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05 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规定“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2011 年施行的《非遗法》对专项经费资助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非遗保护、保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支持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据统计,2013 年至2018 年底,中央财政设立的国家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已累计投入54 亿元用于传承保护工作,地方财政累计投入经费达46 亿元。2016年,中央财政每年向每位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提供的传习经费补助由之前的1 万元增至2 万元。正是得益于各级财政的稳定支持,中国非遗保护工作不断深化,成果丰厚。
第二,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使许多国家的非遗面临着后继乏人的困境。非遗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人才培养是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2003年公约倡导在各缔约国教育制度和政策范围内,尽力通过在相关社区和群体内开展具体教育和培训项目,使非遗在社会中得到认可、尊重和弘扬,发挥其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同时,业务指南第180 条明确鼓励将非遗尽量融入所有相关学科的教育项目中,加强各种教育实践和体系之间的协作和补充。
多年来,我国在解决非遗人才缺乏的问题上积极探索,不断寻找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比如,从十多年前开展的“非遗进校园”,到部分大学设立非遗专业,再到“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我国正从国家层面将教育与非遗相融合,逐渐实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增强非遗生命力的倡导。当前,我国还从职业教育的角度出发,加强非遗技能型人才的培养。2013年,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民委印发了《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对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职业院校把“授业”与“育人”有效结合,推动民族文化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目前,三部委已确定了两批共162 所全国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为培养非遗后继人才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三,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非遗传统的传承方式和实践环境受到冲击,如何处理好包容性发展与非遗资源利用的关系,是各国面临的普遍问题。业务指南第183—186 条指出了新的方向,缔约国应认识到非遗有益于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面,它是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另外,人们还可以通过对非遗的学习和传承,获得生产性就业与体面的工作,从而实现稳定、平等和包容性经济发展,消除贫困和不平等。
我国的“十三五”规划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与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存在极大的共识,深刻地反映出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和国际社会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共同理念。为了有利于非遗在社会和经济方面实现包容性增长,大力推进文化扶贫工作,国家相继出台了振兴贫困地区传统工艺助力精准扶贫、支持设立非遗扶贫就业工坊等相关政策,得到各级政府、各地民众的积极响应。各地充分发挥本地非遗资源优势,促进就业增收,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增强社会凝聚力,既“扶志”又“扶智”,努力实现非遗传承发扬、经济平衡增长、社会和平繁荣的“多 赢”。
以人为核心的非遗,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文明的智慧与精神的力量,为实现人类包容发展、绿色发展开辟了新的通道。从此意义上来看,非遗保护任重而道远。因此,各缔约国更要按照2003 年公约的精神积极行动,履行责任和义务,推动人类全面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