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海
森林公安侦办电信诈骗案件,在刑侦、技侦、网安、情报合成作战共享专业资源立体化侦查上较匮乏,侦查员需主动经营,加强传统侦查取证的有效运用。
电信诈骗犯罪没有传统刑事案件所谓的“可视性”实体犯罪现场,而是在虚拟的网络现场中进行的犯罪信息传递,用以实现诈骗意图;而承载着虚拟网络的电脑、手机、移动存储、上网设备等电子设备所存在的时空环境或诈骗工作室,又大多不为侦查员所掌控,以致侦查员获取线索的基本方式是“受害群众报案后的被动式接受线索”,而不是通过“日常监管或专项工作经营主动式发现线索”。这种对犯罪现场的不可控性,导致当前电信诈骗成为难以侦破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侦查员要十分重视“受害人使用电子介质”的勘查、检查,因为这是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留给侦查员唯一的客观“关联现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勘验检查的范围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二条、第三条也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和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及范围等任务进行了规定。这说明侦查员可以依法对被骗受害人使用的电子介质,进行电子数据信息的勘验、检查。
切不可盲目追求科技电子数据勘验检查,而忽略传统取证的合法性,要把科技勘验检查电子数据信息的作用着重用于恢复电子数据、扩大案件线索的侦查谋略上来,这才是真正意义的科技体现。侦查员采取检索、发现、拍照、截图、见证人和持有人确认、全程录像等合法客观的传统取证程序,对受害人使用的电子介质进行电子数据信息的提取,更有利于第一时间全面掌握诈骗的方式、手段、使用网络和通信工具等犯罪情节,进而快速分析研判准确地找出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活动”的电子数据信息,以此制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取证时效”赢得黄金时间。要杜绝仅以“网络IP”追踪查明犯罪嫌疑人为重点取证方向,而忽视了电信诈骗分子为给侦查工作设置障碍,常常通过无线上网或技术手段,使“网络IP”虚拟或显示在国外的现象。
杜绝只注重信息流、资金流的侦查取证,而忽视可用于串并案件的通信标识、内容和电子文件的提取。如涉案微信或QQ头像、聊天内容、图片等电子数据信息,是认定犯罪嫌疑人串并案件确定性条件的有力依据。更为重要的是在案件信息流、资金流、人员流侦查渠道均搁浅后,串并案件将是电信诈骗案件仅剩的唯一侦查渠道,这也是侦查员必须具备的远见卓识和职责担当。我局“2019·06·09”电信诈骗案在犯罪嫌疑人供述诈骗事实后,为解决因信息流、资金流查证不完备而无法形成主客观同一归罪问题,经挑选与受害人提供的诈骗微信头像相似度十分接近的22张图片,按微信头像比例1∶1制作成了23个辨认对象,在犯罪嫌疑人未被提至讯问室时即开启全程录像,随后组织辨认并告知其辨认事项,用以提升辨认结论的客观性、排他性。得到了犯罪嫌疑人用于诈骗使用的微信头像、即是受害人提供的诈骗微信头像这一结论,成为本案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的主要证据链条,案件得以告破。但在串并案件扩大战果时,因拟串并案件的侦查都未掌控“诈骗工作室信息”、用于帮助转移被骗资金的“水房”又并非只为同一客户洗钱、受害人电子介质涉案的电子数据信息提取不完备等客观事实,均因缺少同一性可用条件而丧失了与我局进行串并案件的确定性依据。
2019年12月3日,我局侦查员在湖南省长沙市查找“电信诈骗工作室”未果的情况下,组织犯罪嫌疑人在我局指挥中心大厅进行了可视化远程辨认。经两地邀请见证人,犯罪嫌疑人根据侦查员推送至指挥中心大屏幕上的城市标志性建筑现场视频,通过语音指引侦查员沿街面、防汛隧道、地下车库至地下楼盘入口,顺利找到了实施诈骗的工作室。此次在全程实时录音录像语境下互动完成的“可视化远程辨认”,虽然在证据三性和证明力上无需质疑,但基于林区惯性执法模式和司法实践的影响,在刑事诉讼中因“系新生取证方法及非犯罪嫌疑人临场辨认”而未被检方认可,最终以“工作室照片的指认”认定了犯罪嫌疑人实施电信诈骗的窝点。
众所周知,电信诈骗案件具有涉案地域广、人员众多且非一次性能够形成完备证据材料的特点,在查办案件中离不开跨省侦查取证。特别是押解犯罪嫌疑人进行跨省辨认现场时,其安全性评估无法预测、具有较高的执法风险。“可视化远程取证”可有效地解决上述传统面对面取证方式的局限,并能大大节省警力投入和降低办案成本。
当前,已有地方公安机关相继建立运行了“可视化远程取证”警务机制,并成为庭审采信证据。森林公安虽然在建立“可视化远程取证设备”警务模式上存有难度,但应加强与林区检、法两院的沟通,取得其对上述传统侦查“可视化远程取证”结论采信上的认可,使其成为森林公安便捷有效的取证警务模式,这也是森林公安工作改革创新智慧警务的实效举措和亮点。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中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所谓“明知”在认识因素上表现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并预见到一定危害结果的发生”;在意志因素上表现为“对危害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心态”。电信诈骗关联犯罪中的共犯“明知”在认识因素上具有明确“知晓电信诈骗”这一特殊性,其存于内心、无法直接客观表露,导致有些明明知道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卡农、菜商”“水房、车手”等关联人员,均以“我不知晓其是否实施电信诈骗”来逃避共犯重责的刑事打击,这也是“犯罪成本低,导致电信诈骗泛滥”的客观原因之一。研究分析《意见》中“明知”的认定,较多的主客观因素都难以形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这一排他性结论,“明确知道”成为界定电信诈骗共同犯罪和与其关联犯罪的司法认定标尺,客观取证难度极大。
在实战中,侦查员运用逻辑基本规律和逻辑推理规则,对收集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查,推定出具有“明知犯罪种类或行为性质”的同一性结论,是认定电信诈骗共犯“明知”的主要方法:一是在行为人对犯罪行为做出“明知”供述的前提下,必须要有客观证据与供述在逻辑上形成自洽性,用以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二是在没有行为人“明知”供述及客观直接证据时,通过收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上的逻辑自洽性,用以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
侦查员为办成“铁案”,在实战中一定要突破犯罪嫌疑人的狡辩防御堡垒,在其供述出“明知”的基础上,以其自身的生活、学习、经济、职业、交往人、违法犯罪等领域或其对“上、下家”在生活、经济、职业、交往人、违法犯罪等领域的熟知度为侦查取证范围,再重点以《意见》中“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这一客观因素,开展与此具有关联性事实的侦查取证,如查明其“知晓朋友曾因实施了与自己在本案同情节的相似行为,而被公安机关予以涉嫌电信诈骗进行调查过”“知晓上家日常经济来源主要是电信诈骗所得”等自身与“电信网络诈骗”具有关联性的客观事实,方可使其“明知的供述”更具逻辑自洽性,让其“明知”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更加明确;而从其“认知能力、行为次数和手段、获利情况、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开展调查,基本得出的是“应该知道他人实施了违法犯罪”的结论,很难认定明确知晓具体犯罪种类或行为性质这一具有排他性的结论,与主观“明确知道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有着质的区别。
另外,通过所谓特定情况的“应知”证明“明知”,也是很难进行取证并形成证据链。针对电信诈骗违法犯罪导致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当前社会宣传的普及性,在关联行为人的“明知”认定上,有待进一步探讨和研究,或提升关联犯罪的惩处力度。
当前电信诈骗的经营方式和手段,可谓是多种多样。犯罪分子针对人的“贪、懒、欲、惧、嗜”等不良本性心理及“生产生活中的巧合点”进行布控、设置骗局,并以虚拟或非本人的身份融入百姓赖以生产生活的实时通信、网络商贸等领域中,更参照公司化管理模式来运营诈骗,让人防不胜防。
为有效打击和防范电信诈骗,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均已实行实名制,注册账户开户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便成了电信诈骗犯罪中的DNA。加之,在全国公安机关侦办电信诈骗案的实践中已经验证“各灰色产业链行业成员为了确保产业链的长久、安全、诚信和共同牟利而形成了固定的联系方式”这一相对稳定的信息。侦查员可采取“以人找人”顺线追踪的传统侦查模式,逐级溯源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或其通信联络信息、抓获犯罪嫌疑人。
在我局侦办的“2019·06·09”电信诈骗案中,虽然距案发时隔3个月有余,但资金流中的“卡农、菜商”与实施诈骗的“金主”间仍保持着固有的通信方式,侦查员最终依此查明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这种利用灰色产业链条上固定信息进行的传统侦查模式,虽然让侦查工作过于繁杂,但正是森林公安侦查员这种永不放弃的敬业之心和敢于担当的责任使命,在侦查中极大地感染了协助地警方,并得到了他们对此侦查方式的认可,积极予以科技、警力及经验上的鼎力相助。在全面惩处电信诈骗关联犯罪均已“罪刑法定”的大背景下,该侦查模式在当前森林公安科技侦查短板的现实状况下可变被动为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侦查实效性价值。
侦查员在抓捕电信诈骗相关涉案人员时,会出现抓捕未果或因其他原因需对抓捕人员的父母、亲戚、朋友、同学等人员开展调查访问。打击、防范被调查人员事后采取窝藏、包庇妨害司法活动便成为侦查员面临的又一问题。
解决此问题普便是采取制作笔录的方式予以告知,形成法定情形中的“事前明知”。我局侦查员曾在“2009·01”号命案侦查中,研判分析出“可能帮助犯罪嫌疑人予以潜逃”的人员后,要求逐人在犯罪嫌疑人的拘留证上采取“背书”的方式书写出本人身份和告知内容,使“背书”成为“明知他人犯罪”的书证。在随后发生窝藏、包庇犯罪嫌疑人潜逃的事实中,该“背书”被检、法机关予以采信,涉嫌窝藏、包庇的人员在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的情况下,即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该“背书”方法简单易行、证明力强,符合证据三性,在侦办电信诈骗案件打击、防范妨害司法活动中,可以借鉴使用,让犯罪分子处于孤立无援的局面,有利于科学使用侦查黄金时限和有限警力的合理部署。
当前,在省级、地市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建立一支打击电信诈骗的专业队伍,统一部署、通盘筹划调控基层电信诈骗案件的侦查,加强联动合作、避免侦查部署的重复和办案成本的叠加。这不仅利于合成作战,而且可以实现与地方公安科技资源的信息共享,对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