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鸿波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这类新型的犯罪案件日益增多,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电信网络诈骗是一种“非接触式”的诈骗案件,公安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往往无法及时有效地破获案件、挽回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对此,公安机关在积极地提高研判能力、丰富办案经验的同时,也需要进一步探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新模式、新战法。如何进一步创新警务作战机制,优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对策,以突破侦查困境,更高效地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目前公安机关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电信网络诈骗虽是一种新型的犯罪,但近几年伴随着通信工具的日益普及和互联网技术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发案数量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虽然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较晚,但其给人民群众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危害,丝毫不亚于传统的刑事违法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成本极低、操作简单且获取利益大,这也就意味着犯罪分子往往只需要付出很小的成本便可获得很大的收益,也就吸引着更多的人参与到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过程中来。然而,我国目前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司法机关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方面难度很大,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即便被抓获也不需要承担太大的法律责任,甚至都无法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其犯罪行为虽然使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遭受了巨大损失,但却没有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巨大利益加上后果的不严重,使越来越多的人走上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道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发案率也因此一直居高不下且呈逐年上升之势。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手段日新月异,具有多样化、新型化的特征。犯罪团伙紧跟社会热点,不断变换犯罪手段。其犯罪手段从一开始通过电话进行的“冒充熟人诈骗”“冒充公检法诈骗”“冒充绑架诈骗”,发展到现在同时利用电话和互联网,且以依托互联网实施为主的“杀猪盘式诈骗”“机票改签诈骗”“淘宝刷单诈骗”“投资理财类诈骗”“骗婚骗财类诈骗”等。不断更新的犯罪手段和日益多样的诈骗种类让人民群众防不胜防,这给公安机关的宣传防范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既增加了人民群众的受骗概率,也增加了侦查机关侦查研判难度。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专业化程度高体现在人员专业、设备专业和运作专业等3个方面。人员专业体现在犯罪行为是由专业的犯罪团伙实施,犯罪分子都受过专门培训,其犯罪团伙成员中不乏掌握高超互联网技术的“黑客”,受过专业训练、熟知被害人心理的“话务员”等等。设备专业体现在其往往依托于互联网技术设备实施犯罪,如通过“伪基站”“种植木马”等手段进行诈骗。运作专业体现在犯罪团伙内部有明确的专业分工:“车手”专门负责取款,“水房”负责洗钱、拆分信息流,“话务员”专门负责使用电话及社交软件联系被害人,“卡农”专门负责批量购买用于转账的银行卡,“菜商”负责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金主”才是幕后真正的犯罪实施者。犯罪团伙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往往使用“连环套”,使被骗人深陷骗局之中,不断诈取被骗人的财产。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虽是一种新型犯罪,但其对人民财产安全和社会长治久安造成的危害丝毫不亚于其他形式的违法犯罪。一方面电信网络诈骗是非接触性诈骗,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会更加有恃无恐,在诈骗过程中往往制造连环骗局,最后将被骗人的腰包彻底掏空。另一方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虽是侵犯财产型犯罪,但是其往往会间接危害被害人的人身生命安全。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可能是其全部或大部分的积蓄,被害人在得知被骗后,尤其是遇到了这种难以破获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后,往往导致精神上的反常和失控,甚至于会发生自伤、自杀等极端行为。
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是一种借助电信、互联网技术实施的“非接触性”诈骗犯罪,且其犯罪形式日益多样化、作案模式日益专业化,而侦查人员缺乏相应的办案经验,使用平时打击常规犯罪的传统研判战法难以有效地侦破案件,只能在案件研判过程中“摸着石头过河”,一边研判一边总结。多数侦查人员在侦办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往往无从下手,缺乏研判思路,在进行完查询止付和研判信息流、资金流这些基本工作之后,如果没有从中研判出有价值的线索,就不知该采取何种侦查措施继续研判案件,案件也就只能搁置起来,无法继续进行。沿用传统打法,不仅办案成本高,而且打击效果差,已经不能适应现代打击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急需进一步提高侦查水平和专业素质。
刑事技术是打击违法犯罪第一破案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依托于电信、互联网技术实施的,侦查人员进行研判和侦查也必须借助相应的技术设备进行攻防、监控,但是目前大多数公安机关都存在经费有限、技术相对落后、设备短缺等问题。即便是专门技术部门,也都普遍存在缺乏技术、设备等问题,这就导致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时缺少相应的技术支持和保障。多数公安机关目前的技术条件有限,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侦查人员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和研判。
首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非接触性”的犯罪,被害人与犯罪分子之间没有正面的接触,被害人能提供的关于犯罪分子的信息极少,且犯罪一直在虚拟的环境中实施,被害人提供的信息也存在很大的隐蔽性和虚拟性,这就给侦查人员取证带来很大的困难。其次,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进行诈骗是利用互联网和电话实施的,留下的证据多为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的固定、提取和保存都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再次,犯罪分子具备很强的反侦查意识,在作案后会快速更换、销毁其在犯罪过程中使用的手机、社交软件账号、银行卡等信息。最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资金流庞大而复杂,被害人遍布全国各地,落实受害人和资金流的流向十分困难,侦查人员即使破获了案件也无法将每个受害人、每条资金流逐一落实。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多为团伙作案,对犯罪团伙实施抓捕的最佳方式是对所掌握的犯罪嫌疑人同时展开抓捕,尽可能一网打尽。然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受主犯的教唆,具备很强的戒备心理和反侦查意识。大部分犯罪分子平时都藏匿在其窝点之中,而这些犯罪窝点多数位于乡(镇)之中,地形隐蔽,通过技术手段对其具体位置进行精确落位非常困难,往往需要侦查人员深入其窝点进行化装渗透和秘密侦查。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团伙组成人员往往就由本地村民组成,有着专业分工,其窝点往往“戒备森严”,布置有专门的“放风”人员和“警卫”人员,甚至有自制武器装备,一旦发现风吹草动,就立刻组织撤离并且销毁证据,甚至还会组织人员与抓捕人员进行对抗。因此,侦查人员的抓捕难度相当大,一旦抓捕前的摸排工作暴露,不但很难将所有的犯罪嫌疑人一网打尽,而且还给搜查、提取证据等方面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这些特征导致了其对于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具备严重的危害,而当前公安机关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也表明,传统的研判方法已经不能有效地打击和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为做到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警务作战机制方面都进行了优化和创新,并建立了专门机关有针对性地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基本都建立了专门的机构,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受理与研判,组织警力专门负责资金查询、止付冻结、防范预警和打击研判等工作,集中优势资源,分工负责,互相支援,与相关警种部门协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首先要树立起全局意识,不能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兄弟单位之间不应相互掣肘、扯皮推诿、消极应付,应树立起“大侦查意识”,积极配合兄弟单位的侦查工作。与此同时,各地公安机关在加强对本辖区电信网络诈骗的预防和打击的同时,还要加强与其他地区公安机关之间经验总结、战术交流。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之间都加强了地区之间的警务合作,如北京、天津、河北公安机关签订的《京津冀三省跨区域刑侦警务合作框架协议》和《京津冀警务协同发展框架协议》,推动建立了区域间警务合成作战机制,推动了京津冀警务协同发展实体化运行、常态化运作。这是值得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地区借鉴的。此外,省级公安机关更要加强对本省内各市、县公安机关的统筹协调,简化各地公安机关之间协同办案的手续和程序性要求,提高合成作战效率,降低协同办案成本。同时要加强各地刑侦部门、反电信网络诈骗部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技战术交流,提高研判能力。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最初的接处警单位一般是县级公安机关的基层所队,但是基层所队普遍存在警力不足、经验不足以及技术设备落后的情况,无法快速高效地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这就需要各警种协同打击。
刑侦、网安、技侦、情报和基层所队要加强合作,宣传部门也要加强日常防范宣传工作。宣传防范是犯罪治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需要建立运用各种宣传手段。电信网络诈骗虽然手段多样,但不管是何种类型的电信诈骗网络犯罪,犯罪分子都以骗取被害人钱财为最终目的。因此,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犯罪分子都会想尽一切办法诱使被害人转账。而一旦被害人在这个过程中,尤其是在转账之前有了戒备心理,犯罪分子就很难得逞。公安机关的宣传部门在平时要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宣传,明确列举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各种类型、手段,尤其是新型的诈骗类型,要及时公布,扩大宣传的广度和力度,让人民群众明确什么情况可能属于电信网络诈骗。
面对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发态势,公安机关应创新警务作战机制,优化侦查研判技战术,加强区域间公安机关的警务协作和各警种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打破侦查困境,形成更为成熟和完善的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侦查机制。只有如此,才能更加有效地打击和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更好地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利益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