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电子商务合同格式条款效力

2020-12-01 05:22蒋宇俐东北财经大学
营销界 2020年43期
关键词:条款当事人电子商务

蒋宇俐(东北财经大学)

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应运而生并以飞快的速度的融入到人们的生活中。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人们不再只满足于传统的交易方式,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人们越来越需要快速、便捷、高效的经济交易方式。尤其是今年属于特殊时期,疫情关头给予了电子商务的春天,电子商务迅猛发展,与此同时产生的很多问题也逐渐凸显。相对于传统合同来,电子商务合同是新兴的一种合同模式。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相比有其特殊之处,例如在认定其合同当事人、要约、承诺及合同的效力问题上。事物的发展都有两面性,虽然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为经济交易带来了便利,但是也引发了许多新的问题,必须借助法律予以规制。

合同法研究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特点有如下几点:

(一)交易主体虚拟和广泛

电子商务合同的签署就是为了高效与便捷,所以大多数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并无面对面的接触,只是通过互联网达成合作的合意,随后就签订了协议。这种模式在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这种虚拟性也引发了很多问题。例如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是否真实、信誉是否良好以及对方是否是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的合格民事主体,这些都仅仅通过互联网很难确认的。其次,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合同的当事人很难确定另一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接收到的信息是否真实。这就是最近电子欺诈案频发的原因之一。所以说电子合同的兴起的确是极大的提升了交易的效率并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合同相对人的真实身份难以确定并且事后采集证据证明其身份也较为困难,以此还需要不断的完善法律来规范这一新兴领域。

(二)便捷性

在网络环境下合同当事人在网络上进行操作签署合同,不需要面对面地达成协议。电子合同也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不再是纸质化,而是作为电子数据存储在电脑上。在网络上达成合意签订合同相比于面对面的磋商会节约时间、交通成本,极大的提升了交易的效率。因为电子商务合同是通过网络来交流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然后还是通过网络来进行签订。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相对于见面磋商迅速很多,有利于双方当事人节省时间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

(三)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电子化

意思表示,指将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在传统合同中,意思表示是以口头或者纸面形式表达出来,而在在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是以电子数据形式表达出来的。电子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主体当事人之间以数据电文的形式沟通,主体当事人的签约意愿、合同内容等也都是通过互联网传递给对方的,双方的意思表示只能以电子化形式呈现出来。

(四)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复杂性

电子商务合同借助于网络服务器或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制订,依据电子商务的参与主体作用的不同,可分为应用服务提供商、互联网接入提供商、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互联网使用者、金融机构以及认证机构等。上述各参与者之间可以产生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如身份认证、资格确定、效力认定以及相关责任承担等问题,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变得相当复杂,与传统的面对面签订合同的交易方式有着很大的不同,这就导致合同纠纷管辖权的不明确,证据的取得难度加大,责任的划分困难等极其复杂多样问题的出现。一般合同的管辖权都以合同的订立地、履行地等地域为标志,但是电子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电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进行的。并且法院的管辖权划分也是以地域为根据的,所以电子商务合同产生纠纷需要诉诸法院时会面临很多困难。

电子合同的格式条款效力问题

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通常被称之为格式合同。也就是说合同的格式化内容由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设定,而不允许相对人更改这一固定内容的条款。与传统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相比,电子商务合同的格式条款是有独特之处的。电子商务合同的格式条款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订立并且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向公众展示,供给另一方当事人签署的电子形式的合同文本。对方当事人是不能修改合同内容的,如果想与之订立合同只能被动的接受合同的内容。因为电子商务合同的提供方在制定格式条款时不会与合同相对方商量,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质疑的机会。所以由此可见电子商务合同的格式条款会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

(一)合理提示问题

格式条款与其他合同条款的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格式条款的内容是无法进行协商的,想要签订的用户只能选择“接受或走开”。由此可见,用户在格式条款中就属于“弱势群体”。法律是维护公平的,其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也是出于保护弱势的目的,提升格式条款信息外观和内容的显著性。2020年5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民法典合同编中,对电子合同的成立、生效的规定,相比于《合同法》有了很大的发展。《民法典》第496 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尽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但是,无论是《合同法》还是《民法典》,格式条款提供方履行格式条款的合理提示义务的方式均未作规定。目前企业大多选择采用的加黑、加粗、增加下划线方式等提示方式,一旦需要诉诸法院,这些方式在是否视为履行了合理提示义务,在实践中存在分歧。

以近期发生的某些热点案件为例,某些网络销售平台的《服务协议》内容繁多,管辖条款夹杂在大量繁琐条款中,未能以明确且显而易见的方式使一般用户正常获悉,所以这样的管辖条款不符合经营者“以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标准。消费者与网络销售平台订立协议时使用的格式条款是由网络销售平台订立的,如果该格式条款只是用字体加黑或加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笔者认为不属于合理提示方式。

(二)条款内容效力

《民法典》497 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涉众类互联网产品为了规避风险,不可避免的需要对己方的责任进行限制,对缔约方的权利予以界定。也就是说对格式条款的文义理解有争议时,应作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利的解释。

(三)总结

格式条款文本中已经预先写好了合同的具体内容,对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商讨后点击确认合同便能生效。就算有异议,提出也没有协商的机会。但是在实践中,因为格式条款冗长繁琐,大部分的消费者并不会仔细阅读格式条款,所以很多隐藏条款或者是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不能被及时发现。并且就算发现,消费者也只能被动选择。因为不是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电子合同的签订,所以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不能履行格式条款的提请注意或者是解释说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签定的电子商务合同就很有可能出现会出现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

完善的电子商务合同的建议

建立电子商务合同的主体确认制度。电子商务合同的许多纠纷是因为主体引起的,所以主体在电子合同中是非常重要的。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基本都是通过虚拟的网络环境中进行的,当事人之间是无法见面沟通的,所以对彼此的真实身份难以识别确认。所以首先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合同主体确认制度。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应当在每一个电子商务合同参与者参与到电子商务活动之前就对其身份进行注册登录验证,还应该要求参与者提供有效地身份证件、资质证照等文件进行实名制的认证。这样会大大提高电子商务活动的透明度和可信任度。

明确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时间也应当以电子承诺生效的时间为标准,也应当践行到达主义,将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到达要约人处时为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时间点。但是互联网传输技术和网络有其自身的不稳定性,在遇到特殊情况时影响生效时间的问题,必须考虑实际情况。要合理地规定电子商务合同的生效地点,不仅要保证电子合同的交易安全性而且能及时便捷的解决电子商务合同纠纷。

结语

现阶段经济发展的脚步越来越快,人们在追求效益的同时也会更加注重效率,所以说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前景是非常广阔的,电子合同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思考和着手实施将传统的业务转移至线上,并通过签署电子合同的方式达成交易。电子合同的出现给传统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是我们必须要给予重视的。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其发展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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