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离婚救济制度司法实践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2020-12-01 18:42
法制博览 2020年31期
关键词:婚姻家庭公平性婚姻法

李 凯

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山东 淄博 256400

家庭、婚姻关系不仅仅是社会伦理关系,更需要在法律层面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近年来我国离婚率逐年递增,生活的压力、伦理道德的缺失、夫妻以及婆媳相处不利等都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在家庭相关法律层面的规定较少,离婚救济制度的建立填补了这部分空缺,使家庭稳定和离婚自由之间的矛盾得到了缓解,离婚救济制度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意义

第一,完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可以使婚姻家庭关系更加稳定,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使社会秩序得以保证、社会发展更加稳定。社会是很多人组成的整体,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就是每一个家庭。如果保证婚姻家庭的稳定性是我国建设离婚救济制度最重要的意义,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二,离婚救济制度能够促使婚姻家庭更和谐,下一代的教育与培养才能够得到保障。夫妻双方结婚时的目的是一生在一起生活。而离婚则与结婚的初心相违背,会造成情感的创伤。离婚所产生的后果很多,其中最严峻的就是子女的健康成长和不同阶段的教育问题。

第三,离婚救济制度能保证在婚姻关系之中,夫妻双方在人格和财产等方面的平等性,能够为其中弱势的一方更好的进行保护。我国《婚姻法》规定,当婚姻中的一方出现重大过失必须要离婚的情况下,需要向另一方提供赔偿。赔偿的主要种类包括经济补偿、家务劳动补偿、损害补偿以及精神补偿等方面。如果出现更严重的过失,那么需要酌情进行处罚。因此,我国离婚救济制度建设的另一层重要意义是为了更好保证婚姻关系中夫妻的平等性。

然而,由于离婚救济制度的缺陷,再加上举证的困难,导致离婚救济措施不到位,因此许多离婚妇女感到得不到公平对待。

二、我国离婚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方面的问题

我国当前《婚姻法》中并没有针对家务劳动补偿设立专门的规定,这是由于我国传统思想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家务劳动补偿部分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当前社会大部分家庭夫妻双方都有经济来源。但是如果有经济来源的一方还需要操持所有的家务、照顾孩子和老人,而另一方完全对家务视若无睹,仅仅发展自身的事业,这种情况并没有受到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保护。在实际情况中,做更多家务的一方必然是遭受损失的,以后的生存能力、职业发展将大大低于对方,如果财产还需要进行平均分配,显然不具备公平性。

(二)经济困难帮助制度方面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对于救济制度所指定的标准相对较高,导致了这种标准适用于离婚之后缓解弱势方的困难。很多弱势的一方甚至不能保证自己在当地基本的生存,这种情况就是需要进行救济。

离婚救济需要对婚姻家庭中双方付出的多少、由婚姻所带来的相关利益、对另一方的帮助问题等进行详细的考察。当离婚之后,如果男女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居住,那么弱势的一方也很难得到法律的救济帮助。有些弱势方虽然得到了帮助,但是双方感情破裂之后关系恶劣,甚至如果继续住在一起还有可能发生暴力,这些都是不适当的,将进一步加剧双方之间的冲突,很多严重冲突的后果就是使对方造成伤害,威胁到人身安全。当前很多类似的司法案件之中,受害方都得不到有效的救援,例如经济救援等。有些案件中的受害方能够接受到一些经济方面的救援,但是对其实质性的帮助并不大。这种经济救援的数额较低只是一种安慰,没有办法解决那些需要帮助的人的实际困难。此外,亦没有条文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更改或终止财政援助。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仅对四种法律情形采用法定过错赔偿:其一,出现了重婚的情况;其二,夫妻中的一方与其他人同居;其三,夫妻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其四,虐待或者遗弃,方可寻求赔偿。但在现实生活中,导致离婚的错误远不止这四种。例如婚姻家庭中一方从不做家务并且不能达成共识、出现卖淫或者通奸等恶劣问题、对自身的重大疾病进行隐瞒、精神层面的冷暴力等等,这些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都会对另一方造成很大的伤害,应该进行相应的赔偿。我国离婚救济制度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在实际案例中往往举证困难,即使通过层层考验得到了赔偿,数额也不大,对于弱势群体没有根本上的帮助,只有心灵上的安慰。

在对上述四种过错申请赔偿的过程中,取证难度大、费用高,甚至需要冒着侵犯他人隐私的风险。在取证的过程中可能会使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恶化,严重的情况甚至会对受害者产生再一次的伤害,使受害者留下更多阴影。很多受害者面临这种情况不会选择继续取证,会因此放弃。毫无疑问,由于第三人明知另一人有配偶,故意干涉和破坏他人的行为而导致第三人无权要求离婚赔偿是不公平的,这也导致了这种不道德的法律行为的负面社会影响,不仅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和惩罚,还规定配偶和非婚姻的异性成员,不以夫妻的名义,持续和稳定地生活在一起才能申请赔偿。

三、完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我国民法设立的根本原则就是公平性,这行为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时候,要以公平性作为根本原则。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家事法官可以分析案情,综合双方提交的共同财产的有关证据,并结合庭前调解和审理的有关事实,依法公平、平等地分配共同财产。在划分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配偶的教育程度、婚后各自的职业和经济收入,对另一方职业发展的援助;配偶双方的身体状况和年龄;是否有未成年子女,与谁生活在一起。建议分家的一般原则是:照顾家庭、子女和老年人的人应该得到更多的分数;为他人牺牲事业甚至放弃事业的一方应该得到适当的补偿,以补偿他对婚姻的投入和他期望的婚姻权益;对于一些已婚妇女,结婚后成为全职妻子,需要时间来适应新的生活。法律可以根据婚姻的长短、经济地位等来考虑财产的分割。

(二)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当前的《婚姻法》适用范围没有很好的普遍性,因为可能造成离婚的原因很多,例如婚姻家庭中如果不能对家务进行很好的分配、通奸或者卖淫、对伴侣隐藏自己的恶性急病以及对伴侣进行精神上的冷暴力等。在《婚姻法》之中可以补充相关条款,例如“对婚姻中一方出现重大过错进行赔偿、酌情根据离婚原因进行赔偿”,逐条规定相关标准,增强自身的可操作性。完善举证责任以及分配,酌情对离婚原因以及举证的隐私性进行考量,这样能够使无过错方得到更好的保护。对于婚姻家庭中的第三者,也需要规定赔偿的金额范围,使婚姻家庭的稳定得到更好的维护。

(三)对于家务劳动价值中现存的问题和完善建议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很多妇女都为家庭做了很多贡献,离婚之后需要对这部分妇女进行相关补偿。很多妇女放弃工作,照顾家庭与子女,将自己所有的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家庭之中,这样男方才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社会赚取财富和实现自我提升。因此,男方的收入并不算是自己的收入,是夫妻双方一起努力得到的结果,妇女的付出帮助男方节省更多时间,这就是家务劳动价值。由此可见,需要对家务劳动价值进行尽量准确的衡量,主要的参考因素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要更加客观的对家务劳动价值进行评估。我国当前学术界对于劳动价值如何进行计算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加强对家务劳动价值得评估具有现实意义。

四、结语

我国现行的离婚救济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的实用性不强。本文提出了通过加强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及对于家务劳动价值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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