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性治理的伦理向度

2020-12-01 23:50邓集文
伦理学研究 2020年6期
关键词:包容性协商正义

邓集文

围绕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探索永远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自20 世纪70 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在勾勒国家命运的宏大叙事时,纷纷将善治作为共同追求的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政府摒弃技术型治理的理性逻辑,强调合作共治、机会平等,注重发展成果的共享性、发展机制的兼容性以及发展条件的可持续性。包容性治理作为迈向善治之路的现代化治理方式,将“包容性增长”嵌入到治理理念当中,让各利益相关者能够参与其中,公平分享社会资源、治理成果和政策结果,从而尊重和保障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包容性治理在多中心治理成为治理革命“元叙事”的前提下,审视了协商过程中出现的内外排斥导致的部分主体权益遭致遮蔽的现实,实现了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包容,进而达到维护实质意义上的正义的目的。包容是一种社会的美德和政治的信条[1](P20)。因而包容性治理既是一个伦理话题,也是一个政治课题。相比于一般意义上的治理,包容性治理的伦理价值显著,其奉行的包容理念在伦理层面呈现为尊重主体差异、注重协商合作、主张维护正义、要求责任担当和强调利益共享。对上述五个层面的学理解读,展现为包容性治理伦理向度的分析框架。

一、尊重差异:包容性治理的逻辑基点

1.包容性治理克服协商民主忽视差异的缺陷

包容性治理和协商治理都是良好的治理,都具有治理的一般特征。治理理论要求各主体以平等的身份参与治理,以达到共同善的目标。在治理的多中心结构当中,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私人企业等都参与到治理之中,各主体通过合作来创造治理机制[2](P3)。在“天赋人权”和“人生而平等”的伦理前提下,治理意味着改善不平等现实的意向[3](P287),以实现平等层面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融通。治理领域所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要求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恪守“应该平等”与“应该协商”的原则。协商因而应是包容性治理和协商治理的重要成分。

协商治理通常以协商民主形式展现出来。协商民主强调,需要通过协商对话并搁置社会差异来寻求社会的公共利益,需要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进行利益平衡以达成共同的善。罗尔斯认为对于公共利益而言,“如果他们都想享有它,那么每个人就必须享有同样的一份”[4](P266-267)。罗尔斯通过设定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来构建协商民主的前提条件,并运用重叠共识、公共证明与理性回避来推动协商民主。德雷泽克认为,“协商民主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因为协商引起反思性”[5](P24)。协商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流方式,旨在通过说服的方式来实现对固有的偏好、观点和判断进行有效的调整。协商民主可以替代自由民主,为参与者提供一个反思的条件是协商民主的意义所在。哈贝马斯通过交往理性来实现多主体的协商。他指出,在商谈过程中,各种交往形式的建制化可以保障民主的程序,那些交往形式则许诺所有按照该程序而得到的结果是合理的[6](P377)。

协商民主的理论家们的论述颇具说服力。然而,治理中的协商民主所追求的伦理价值目标在现实过程中并非必然能达成。一些西方学者倡导的协商民主在治理过程中必然会面临伦理价值方面的诘难。罗尔斯所设定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在某种程度上为治理中的协商对话提供了可欲性问题,然而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毕竟只是一种理论假设,各协商主体在现实过程中并非对其身份和地位一无所知。德雷泽克倡导的协商民主在说服别人调整个人偏好而服从整体利益的同时,容易陷入片面追求利益的一致性而忽视差异性的困局。哈贝马斯交往理性上的话语论辩容易陷入“交往的乌托邦”。实际上,各治理主体在协商过程中片面追求利益的一致性而忽视差异性往往导致一些弱势群体的利益被边缘化。包容性民主理论家艾丽斯·杨认为,民主协商的目标在于维护公共利益或共同善,文化、身份、利益、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异在民主过程中的构成性作用则常常被忽视,从而容易造成政治讨论与决策中的“外部排斥”和“内部排斥”现象。外部排斥是指“各种本来应当被包括进来的群体和个人被有意无意地排除在讨论与决策制定的论坛之外”[7](P66)。外部排斥直接的结果是在多主体的决策与讨论过程中,相关利益群体无法参与其中。“内部排斥”则意指即使人们可以参与到民主讨论和决策中来,但难以有机会对他人的思想造成有效的影响。因此,受包容性民主理论的影响,包容性治理体现了对差异性的尊重。

2.包容性治理尊重差异的表现

第一,包容性治理正视差异性。一般意义上的治理中的民主协商与谈判努力追求利益的一致性,往往在现实运作过程中因存在“外部排斥”和“内部排斥”现象而对差异采取搁置的态度。包容性治理则不同,它与一般意义上的治理之间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正视、尊重差异,并希冀通过协商达到主体间的相互包容与理解。社会群体差异是产生不平等的根由,这种差异主要是结构性差异。某个人在结构中由阶级、性别、年龄、能力、种族或者社会等级所区别的社会位置通常意味着可以预知的法律地位、受教育的机会、职业、获得资源的方法、政治权力与声望[7](P119)。这些差异性不能回避,应予以正视与承认。

第二,包容性治理注重治理主体资格的差异性。包容性治理尊重差异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注重治理主体资格的差异性,即注重治理主体资格的包容性。一般意义上的治理存在的内外排斥往往会导致公共决策权力成为某一个人或少数人的特权,他们往往会否认或拒斥其他利益相关者或其代表加入到由他们所主导的公共决策的制定和执行中来。相比之下,包容性治理则尊重主体的差异性,将各种肤色、性别、社会经济状况、种族的人口纳入到治理主体结构当中,充分保障这些主体的权益。

第三,包容性治理暗合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虽然包容性治理理论对罗尔斯通过设定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来进行理论推导并不十分认同,但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还是给予了认可。包容性治理的理念本身与罗尔斯强调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予以特别关注十分契合。罗尔斯指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4](P302)。换言之,按照罗尔斯的理路,差别的存在要能够有利于境况差的人或弱势群体。包容性治理在各阶层利益发生冲突时更多地关怀弱势群体的利益,不仅要求实现利益共享,还要求让弱势群体得到更多一些,这暗合罗尔斯的差别原则。

3.尊重差异是包容性治理的前提和基础

差异是一种社会关系。社会中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不能被消除、被忽视。人们之间虽然是平等的,“但不能因此而否定他们作为个体与其他个体之间的绝对差异”[8](P43)。尊重差异、承认差异是应该为人称道的。包容性治理尊重差异,对此前文已作了较为充分的论证。接下来需要说明的是,尊重差异是包容性治理的逻辑基点。这个有待证明的命题的另一表述是,尊重差异是包容性治理的前提和基础。

包容性治理为解决问题而生。要解决问题,就需要各治理主体在达成共识基础上进行合作。没有达成共识,就难以进行合作。要达成共识,就需要各治理主体之间开展协商对话。通过开展协商对话,不同观点、意识、想法的碰撞、比较、鉴别促进共识形成。而各治理主体之间开展协商对话的前提和基础是尊重差异、承认差异。尊重差异就是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个人因受到尊重而积极参与到协商对话中来。再者,尊重差异的协商对话具有实质意义,那些已经达成一致的人们之间的协商对话则相反。“协商很重要,仅仅是因为有差异。”[5](P64)可以认为,只有以尊重差异为前提和基础,只有以承认差异为先决条件和起点,才能激励各治理主体,尤其是边缘人群和弱势群体积极参与到协商对话中来,才能形成包容差异与分歧的真正的共识,才能营造包容性治理过程中的合作局面。故而,尊重差异是包容性治理的前提和基础。

进一步说,尊重差异不是对共识的否认,而是要求共识形成于尊重差异的基础上。在包容性治理过程中,所要达成的一切共识中的第一个共识就是尊重差异的共识。因为只有达成尊重差异的共识,才能保证每一个人都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到包容性治理过程中来,并在包容性治理中开展协商合作。可以说,尊重差异是包容性治理活动得以开展的前提和基础,是包容性治理的逻辑基点。

二、维护正义:包容性治理的价值旨趣

1.包容性治理秉持更合理的正义理念

包容性治理蕴涵一定的价值旨趣、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是与正义相联系的。包容性治理以维护正义为价值旨趣,彰显维护正义的政治美德。包容性治理秉持的正义理念是对古典和现代正义观的扬弃。柏拉图认为,正义在于“做他本分的事情”[9](P169)。亚里士多德强调政治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10](P148)。西塞罗指出,自然法是理性法,遵从自然法符合正义原则。自然法在托马斯那里发扬光大,对正义的理解开始与权利密不可分。近代契约论的正义观以霍布斯、洛克的为代表。霍布斯继承了前人关于自然法的观点,认为不遵守自然法就没有正义。洛克以自然权利为核心,把不应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当作是政治正义的标准。不难看出,从古希腊柏拉图到近代霍布斯、洛克的正义观都十分重视人类各种活动结果而非过程的正当性。归根结底,这些正义观念属于实质正义的范畴。20 世纪60 年代以后,一些政治哲学家逐渐开始研究程序的正当性问题,并寻求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结合。罗尔斯将正义理论推向了前所未所的高度,其《正义论》的写作目的是探寻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罗尔斯提出的公平正义观念“只是一种帮助我们起码能对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达成一致契约的指南性框架”[11](P166)。他沿着康德理性主义义务论伦理学的思路,提出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即自由原则和第二个原则的子原则即机会均等原则体现的是平等自由权利,第二个原则的第一个子原则即差别原则体现的是分配正义。按照罗尔斯的看法,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两个原则及其先后次序安排意味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内含“包容性”的思想。当然,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的“包容性”社会伦理观。正是如此,诺齐克对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差别原则进行了强烈批判,其正义思想体现为“生命、健康、自由与财产”不受侵害的自由至上观[12](P11)。诺齐克的“持有正义”分配原则突出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但也使其正义观过于重视程序正义,忽视实质正义。包容性治理秉持的正义理念在继承了古典和现代正义观的同时,强调基于差异性的平等,实现了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两者的统一。包容性治理倾向于承认差异与实现平等两者的融合。可见,与古典和现代正义观相比,包容性治理秉持更合理的正义理念。

其一,包容性治理倾向于承认差异与实现平等两者的融合。与罗尔斯正义观中试图将自由与平等进行调和所不同的是,包容性治理中的正义观倾向于根据合作关系将承认差异与实现平等统合起来。包容性治理过程中,应依据外部的法律、法规等制度规范以及内部合作互动的规则体系来实现主体间的平等。合作意味着“去中心化”的结构以及主客体结构的消解,其本身是通向程序正义之门。不过,“去中心化”结构中虽然主体间实现了程序意义上的平等,但各主体之间的现实差异往往会产生“内外排斥”而导致实际意义上的不平等。包容性治理则将实现平等和承认差异纳入到伦理建构当中,使看似格格不入的两个概念互相支撑、互为条件,实现有效的融通。

其二,包容性治理注重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两者的统一。包容性治理在正义理念上与罗尔斯寻求的从纯粹程序正义达到实质正义结果有异曲同工之处。罗尔斯试图调和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其正义原则中的差别原则使正义体现出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的倾向。同样,包容性治理中承认差异的理念也在实质意义上旨在维护治理主体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正是群体间的差异成为构建群体的要素,在关系意义上对群体差异的理解会抛弃并拒绝排斥[13](P171)。包容性治理从现实主义出发,将真正的平等奠基于承认差异之上,认为承认差异与实现平等彼此成就了对方。相反,无视群体的差异而单纯地追求平等只会导致社会不平等。包容性治理强调承认差异和实现平等,体现了注重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辩证统一。

2.包容性治理维护具有人性价值的正义

正义作为包容性治理的基础价值,表现之一便是人性价值的存在。维护具有人性价值的正义是包容性治理的一种伦理品质。根据伦理学的理解,人性是一种关于“人”的“认同”。换言之,出于善良的意志去做应该做的事情即为人性。人性在乎于人的求真、求善、求美。人性要求拥有的分量超过道德其他部分;人性要求或许会发生抵触,但人性本身不会提出自相抵牾的要求。人性价值之间具有可通约性,即各价值之间能够协调[14](P11-22)。这一人性要求可以对包容性治理的经验现实给出富有建设性的指引。它指引包容性治理维护具有人性价值的东西。正义正是这类东西,因为它根源于人性,符合人性要求。

包容性治理以维护正义为价值旨趣,灌注着对人性价值的追求。人性价值是人的本质的核心,是人的共性的表达。马克思主义人性价值理论洞察了人的本质或本性,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5](P135)。人的本质是为他的创造,即在服务人类中外化人的创造力[16](P50-51);它使人成其为“人”或使人区别于其他事物。从人的本质这个意义上说,应该承认人先天就有一种追求和维护正义的本性。“先天本性”的现实基础就是“实践本性”。在现实生活中,人也有一种追求和维护正义的本性。通过追求和维护正义,人性得到完善,人获得发展。正义是合乎人性的一种价值,是值得崇尚的一种善。所以,包容性治理把维护具有人性价值的正义作为价值旨归。

作为善治的一个重要向度,包容性治理致力于治理主体的理想人格塑造,着眼于公平正义的政治理想追求。无论是治理主体的理想人格塑造,还是公平正义的政治理想追求,都可以从人性内部找到根据。遵循人性法则,包容性治理自然维护具有人性价值的正义。正义作为一种政治伦理被理解后,它以人的性善认同形式得以把握,成为包容性治理伦理要素的一部分。当下,包容性治理方兴未艾,具有人性价值的正义正在凸显它的价值。

3.包容性治理维护具有德性价值的正义

包容性治理以维护正义为价值旨趣,蕴涵着对德性价值的追寻。德性或曰美德是德性伦理学(亦称美德伦理学)探讨的重要话题[17](P102-109)。德性伦理学强调的德性或美德是过好生活所必需的品质或意志的道德力量。亚里士多德称那些值得称赞的品质为德性[18](P34)。麦金太尔认为,德性是一种能使人负起他或她的社会角色的品质[19](P234)。依照康德的思路,德性就是意志的一种道德力量[20](代序P3)。按此考量,德性与正义相互勾连。谚语有云: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括[18](P130)。休谟明确主张正义是人为之德。但他的这一主张,内含自然与人为的张力。“正义的规则虽然是人为的,但并不是任意的。称这些规则为自然法则,用语也并非不当。”[21](P524)因而在休谟那里,正义既是自然之德,也是人为之德。在康德的伦理学中,正义与德性作为两个核心价值并存;正义与美德的形上根据是同源的,正义是一种“有美德的正义”。可见,正义具有德性价值。具有德性价值的正义对人们的优良生活来说不可或缺,是以包容性治理需要维护它。包容性治理之所以被看成是政治伦理的主体性运作,正是因为它维护具有德性价值的正义。

包容性治理需要维护正义,这样它才能获得德性。洛克、密尔和罗尔斯对宽容或包容的理解,彰示宽容或包容绝非蕴含道德的虚无。正是如此,包容性治理也把维护具有德性价值的正义作为价值旨归。它不仅昭示积极有为的价值取向,还展示治理主体的政治美德。包容性治理负荷伦理价值。具有德性价值的正义是包容性治理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包容性治理的实践举措必须以此为重要依据。包容性治理维护具有德性价值的正义,其中一个突出方面是保证治理成果能为社会公众平等共享,这也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应有的德性。

三、协商合作:包容性治理的核心行动

1.协商民主中的协商合作

协商合作是包容性治理的一个重要的伦理向度。从行动的重要程度来看,在包容性治理中协商合作居于核心地位。由于包容性治理中的相关利益群体意见、利益和视角不同,需要通过协商、说服、论证、合作等多样化的互动方式来达成目标。包容性治理中的协商合作与协商民主中的协商合作既有勾联,又不尽相同。这里先从协商民主理论说起。

哈贝马斯、本哈比和曼宁等当代协商民主理论家认为,民主协商的发生形式应当是论证。哈贝马斯将民主协商的形式区分为过程论证、程序论证与结果论证。过程论证意指论证者为了使其主张让听众信服通过提供理由说服听众的一种交往过程;程序论证强调论证参与者通过检验证明相关主张的有效性而进行的互动形式;结果论证强调规则、理由、支撑、保证、主张和限制等命题序列。在哈贝马斯看来,论证是提出主张的一方和批判地检验主张的一方对信息和理由的交换[6](P383)。受哈贝马斯论证观点的影响,本哈比主张民主协商中适用的言语表达方式就是批判性论证[22](P74-76)。曼宁认为,民主协商的过程是参与其中的利益主体之间通过反驳他人立场和证明自身立场进行理性论证和推理的过程[23](P128-130)。哈贝马斯等理论家将民主协商方式限定为论证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使得人们认识到在治理过程中需要强调政府与民众的平等互动。然而,论证作为单一化的民主协商方式并不能够解决交往理性中存在的问题。一些利益主体特别是弱势群体往往受“内外排斥”的影响,无法与其他主体进行平等对话和有效合作。

2.包容性治理中的协商合作

包容性治理主张要防止“内外排斥”现象的发生,必须不断创新民主协商方式,使所有的利益群体在实质意义上进行平等互动。在交往方式上,包容性治理与协商民主相比更加注重协商的多样性。一些理论家认为,将民主协商方式仅限于论证会造成协商民主理论的基础过于单薄。参与民主协商的群体来自各个领域,具有不同的背景与明显的差异性。来自不同群体的人运用交往方式的能力也各不相同,民主协商的方式不能仅限于论证,而将其他的交往方式排除在外。群体中的人本身是多样性的,其交往方式也应是多样态的。为此,艾丽斯·杨、伯纳德·亚克和林恩·桑德斯等提出了修辞、诉说、问候等多种民主协商的方式。艾丽斯·杨认为,当代协商民主理论家坚持不切实际的区别纯粹的修辞和理性的言说,而且,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说明形象化和情感化的语言以及幽默有趣和与众不同的表达方式不适宜民主协商这样的正式场合[13](P63)。在艾丽斯·杨看来,修辞在政治沟通中可以表现为运用生动活泼的、形象化的、幽默有趣的话语来进行表达,它具有一定的积极功能。修辞性话语常常使人们能够有效地重视议题,并更为容易达成决议;修辞这种富有情感化的表达方式常常更能促进倾听者与言说者之间的沟通,产生社会公众的共鸣,最终形成普遍性和特殊性相融合的决策;政治论证不仅要求各主体间就各种需要解决的问题做出判断,而且需要论证者就相关议题提供各项具有公共性的理由,而修辞方式往往有助于人们做出判断。伯纳德·亚克指出,现实政治生活中,参与协商的群体往往不是单一化的。且协商所处的情境是复杂多样的,一味地排斥人格和情感的力量,坚持无偏私的理性表达方式,可能会阻止部分公民参与民主协商,从而使得民主协商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24](P417-438)。林恩·桑德斯提出,诉说只要求公民将自己的个人经历讲述给其他协商参与者听,并不必然要以理性的方式进行[25](P323-352)。问候表现为友善的握手、微笑、拥抱以及递送、传递饮料和食物;它用含有敬意的头衔称呼对方,拉近对话者之间心理距离,产生认同感,进而有益于协商合作。

概括而言,包容性治理中多样的协商方式有助于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包容性治理尊重差异是为了增进公共治理的包容性,以防止一些利益主体特别是弱势群体受到内外排斥。为此,包容性治理注重民主协商,强调将论证、修辞、诉说、问候等多样的协商方式运用于交往行动中,建立和完善各种民意表达、公民参与渠道,以达成有效的合作。

3.作为包容性治理核心行动的协商合作

治理这个现代主题如今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各种主体以互动、合作的方式管理公共事务的行为和过程。根据治理的内涵可知,互动、合作的方式是治理的主要行动方式。治理中的互动、合作表现为协商、对话、论证、说服与合作等一系列行动。这一系列行动可以统称为协商。协商是协商、对话、论证、辩论、说服的活动,也是“合作性活动”[26](P25)。

包容性治理是一种有效的治理,它具有治理的一般特征。加之协商合作本身具有包容性。诚如哈贝马斯所言,协商是包容的和公共的[27](P10)。又如布里森等所说,合作过程、合作结构具有包容性[28](P647-663)。协商合作自然也是包容性治理的主要行动方式。只有通过平等理性的协商、对话、论证和说服,才能达成共识。只有达成共识,才能产生合作。只有进行合作,才能共同致力于解决问题。开展协商—达成共识—进行合作—解决问题是包容性治理的行动逻辑。在这一逻辑链上,协商合作处于核心环节。包容性治理旨在求得问题的解决。解决问题至关重要,但没有协商合作,问题就难以得到有效解决。而且,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协商合作是包容性治理的本质特征;就过程与结果而言,包容性治理更关注协商合作过程。由是观之,协商合作是包容性治理的核心行动。

四、责任担当:包容性治理的人格指向

1.包容性治理具有责任担当的道德品格

包容性治理的人格指向,意味着治理主体应该具有某种“人格”或“道德品格”。具体到责任层面,治理主体应该具有担当责任的人格或道德品格。之所以这么说,一是因为包容理念关涉责任原则[29](P413),二是因为“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20](P12)。作为社会治理的新思路、新选择,包容性治理的确强调治理主体的责任担当。治理主体的责任担当赋予包容性治理以道德品格。

包容性治理具有担当责任的道德品格,体现在各种治理主体需要担当一定的责任上。包容性治理中,政府作为最重要的主体代表着一种道德力量,在行使一定权力的同时,也应积极回应社会需求,并对自身的行为后果应有一定的责任担当。这涉及政府责任伦理。传统公共行政关注事实命题,过于注重公共行政的科学性,把效率和经济等价值视为首要价值,却忽视了公共行政的伦理价值。然而,过于强调公共行政的科学价值而忽视责任伦理,使传统公共行政在实践中广遭诟病。现代公共行政便应运而生,包容性治理随之得到发展。包容性治理在价值层面上注重效率、经济等描述性价值的同时,也关注责任伦理、公平正义等规范性价值。作为一种责任伦理,责任担当存在的意义在于包容性治理本身不只是纯技术性过程,它蕴含着价值目标和伦理关怀。根据社会契约理论,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30](P127)这种委托代理关系,要求政府必须对人民利益负责。包容性治理正确把握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主张政府对人民利益负责。只有政府满足对人民利益负责的要求,才能实施人民满意的包容性治理,才能逐步实现包容性治理。可以说,责任担当是包容性治理的一种道德根基。

包容性治理倡导多元主体的共同有效参与。多元主体通过责任联结起来。国家与社会、公民之间需要以责任为联系纽带,文明社会才会得以延续。这意味着包容性治理还涉及社会责任伦理。企业是包容性治理的一个重要主体。企业“追求利润和承担社会责任是不矛盾的”[31](P133)。包容性治理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同时不否认企业对利润的追求。包容性治理的逻辑是,“既不能造成没有伦理学的企业,也不能造成没有企业的伦理学”[32](P53-74)。企业的责任担当可以弥合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和志愿失灵,对包容性治理实践有所启发。公民也是包容性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包容性治理同样要求公民承担社会责任。公民承担的社会责任是一种公共责任。它能使公民为了公共利益,一起开展工作[33](P47)。这有利于实现公共利益。在包容性治理过程中,责任担当能使公民相互信任、协同行动,进而有助于实现设立的目标。

2.包容性治理中责任担当的主体广泛

包容性治理强调治理责任。治理责任的履行,需要有担当的主体。政府是包容性治理中最重要的责任主体。政府的责任担当可以弥补政府理性管理与制度供给方式单一、僵化和非人格化的不足,克服公共行政刚性管理的人性缺失,促使政府及其公务员致力于维护公共利益,以获得公众的普遍认可,从而为公共行政的运行提供柔性保障,提高制度运行效率。当然,包容性治理将责任担当进行了理论扩展,使得责任担当的主体十分广泛。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公共领域的事务日趋复杂化与专业化,全能型政府难以回应民众不断增长的服务需求。“唯政治”的秩序图景在现代复杂社会的边际收益正在不断降低[34](P330)。这就需要改变过去政府作为单一治理主体的地位,让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等主体参与到治理中来,从而形成多中心治理的格局。这样一来,责任伦理结构也随之由原来政府及其公务员为主体的一元结构转变为以政府及其公务员、社会组织、企业与个人为主体的多元结构。在多元的责任伦理结构当中,责任担当作为一种道德约束不仅限于政府及其公务员,也拓展到社会组织、企业与个人等主体当中;这种伦理约束与治理权力相伴而生,体现了包容性治理的发展趋势。

3.包容性治理对政府的责任担当提出更高要求

包容性治理需要责任性加以保证。责任担当在某种程度上讲是一个主观责任,植根于责任主体的情感和信仰,此类情感和信仰“是价值观、态度和信念的表现”[35](P74)。价值观决定个体如何行动,在整个信仰体系中占据核心的地位;态度指向个体的某种道德情感与道德倾向;信念对道德品格的生成与培养至关重要。责任担当对政府及其公务员行为提出相应的道德要求,代表着伦理领域中公共性与私人性的有机统一。不止于此,包容性治理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这一最重要的治理主体的责任担当提出更高的要求。理由在于,政府在包容性治理中充当元治理的角色:“为治理和监管制度提供基本原则”[36](P14-22);相比于其他的治理主体,政府在包容性治理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包容性治理要求政府担当关切每个人的平等的责任。对于一般意义上的治理来说,利益相关群体之间的互动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内部排斥或外部排斥,使得一些弱势群体的利益被边缘化。而对于包容性治理来说,政府“必须对每个人的生活给予平等的关切”[37](P139)。政府应有维护良好的治理格局的责任担当,尊重利益相关群体的差异性,让其他利益相关者或代表加入到公共决策的制定和执行中来。政府应改变过去的命令、指示、强制的行为方式,运用平等协商、谈判、沟通、互动等方式来实现民主治理,创造性地使用修辞、诉说、问候等多种民主协商的方式来推进包容性治理。总之,责任担当是包容性治理主体的基本的人格要求,这一要求在政府那里更高。

五、利益共享:包容性治理的目标导向

利益共享为人们所向往,因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38](P187)。包容性治理无论是主张尊重差异和维护正义,还是强调协商合作和责任担当,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利益共享。可以认为,利益共享在伦理学意义上是包容性治理的终极目标。包容性治理中的包容性本身意味着治理成果分配上的利益共享,社会资源的分配和治理成果的利益共享需要在包容性治理过程中体现出来。

1.包容性治理强调合作共赢

道德和谐与互利互惠分别是政治共同体的两个方面[39](P9)。互利互惠就是既考虑自己,也顾及对方,从而达到共赢。“共”就是要实现各主体利益的兼顾;“赢”就是强调维护各主体的根本利益;共赢,表明利益主体关系得到良好处理的一种状态。共赢是包容性治理谋求的重要目标。包容是要采取一种合作态度,致力于共同解决问题。通过合作,各方利益都得到正视,各方都有所获益。

包容性治理以平等合作主体之间的契约共识来达成互利互惠的目的。合作共赢的逻辑前提是强调利益主体间的良性互动,最大限度兼顾利益主体间的根本利益,任何厚此薄彼的行为与理念都是不合理的。应该“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15](P308),使人们能够在享受共同创造的福利的同时得到全面发展。从价值层面来看,合作共赢是对各方基本利益的实现和发展的有力保证,是对主体间和谐互动关系的认可。包容性治理中体现利益共享的合作共赢强调治理过程中各主体应共同分享治理成果与资源,杜绝一方对另一方基本利益的侵犯。包容性治理中合作双方权利与地位是平等的,达成合作共赢的主要手段是对话交流、协商合作。利益主体在达成共识合作的过程中应遵循公正原则,不能为达到己方的利益而随意牺牲他方利益。从具体实施层面来看,包容性治理强调公共治理与公共政策应得到进一步完善与发展,让治理成果能够为全民所共享。

2.包容性治理寻求利益平衡

包容性治理理念离不开具体场域下各种利益博弈的底层逻辑支撑。治理过程中,由于利益群体构成人员阶层结构、社会境况不同,他们通常会根据自身的价值取向来表达利益诉求,从而形成多维利益的情势。多维利益之间展开博弈,给治理带来挑战。包容性治理需要应对此类挑战,否则它难以实现利益共享目标,难以成为一种有效治理。包容性治理往往会杜绝“私人利益优先”和“集团利益优先”,从社会整体出发来寻求多维利益的平衡。

包容性治理寻求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各种不同利益完全处于平行的地位;实际上,各种不同利益存在着某种优先顺序。事物中一定存在某种主导和辅佐的原则[10](P14)。包容性治理力图通过一定的价值排序来达成实质上的利益平衡。首先,把人民根本的利益放在首位。尤其是包容性治理过程中的民生问题,代表着根本利益中的根本需求,永远是头等大事。其次,弱势群体利益相对优先。弱势群体在治理过程中的地位容易被强势群体所排斥,特别是弱势群体在治理过程中难以掌握话语权。所以,在包容性治理过程中,需要政府通过政策调整来对弱者进行援助、对收入进行调节、对垄断进行遏制。再次,“利益受损群体”利益优先。国家改革、发展过程中会有一部分群体成为改革代价的主要承担者。优先照顾这部分受损者的利益,是弥补利益受损群体、平衡利益关系和达成利益共享的客观需要。

3.包容性治理注重保障利益共享

利益共享是包容性治理的目标导向,这不仅体现为包容性治理强调合作共赢、寻求利益平衡,还体现为包容性治理注重保障利益共享。合作共赢、利益平衡具有利益共享的意涵,前文侧重于价值层面的解读。包容性治理注重保障利益共享,这侧重于实践层面的阐述。包容性治理力求实现利益共享,为此它注重在利益表达、利益整合、利益分配和利益补偿上保障各主体的利益共享。对于保障利益共享,政府扮演的元治理角色显得尤为重要。

在利益表达上,一方面要实现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政府应创造条件为各个行业、各个阶层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提供合法的渠道,满足多元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鼓励利益主体采取多种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具体的表达形式应以利益主体的素质、利益表达的受体和利益内容为依据。在利益整合上,应将异质、多元、无序、差异的社会整合为和谐、均衡、有序的社会。整合不是要取消多样性、消灭差异性,而是要在承认差异性的前提下,找到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结合点。利益整合就是要将相关主体的多元利益需求进行有效融合,既不能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又要满足不同利益主体的合理需求,使多元利益主体公平地享有包容性治理的成果。在利益分配上,需要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的需求,通过利益分配政策对弱势群体进行利益倾斜。在利益补偿上,政府需要对利益受损的群体和个人进行补偿,通过利益补偿机制来缩小利益失衡,以达到包容性治理所指向的利益共享目标。

六、结语

包容性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新路向,以主体多元性、维护正义、协商合作、责任担当、利益共享为特征。其中主体多元性映射对不同主体的尊重、承认。这些特征使得包容性治理获得伦理内涵。而且,包容性治理要想得到发展,“必须维持民主合法性的道德基础”[33](P84)。上述论证表明,包容性治理承载厚重的伦理元素。尊重差异是包容性治理的逻辑基点,维护正义是包容性治理的价值旨趣,协商合作是包容性治理的核心行动,责任担当是包容性治理的人格指向,利益共享是包容性治理的目标导向;其“五位一体”,构成包容性治理的伦理要素结构,彰显包容性治理的伦理向度。

包容性治理有着深刻的伦理意蕴,具有良好的伦理品质。正是如此,社会治理应该合乎逻辑地走向包容性治理。伦理元素的注入提升包容性治理的美学层次,让包容性治理过程散发美感。伦理因素展开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具有客观、现实的意义。就像黑格尔所指出的那样,“伦理性的东西不象善那样是抽象的,而是强烈地现实的”[40](P173)。包容性治理的伦理品质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合乎伦理道德的包容性治理必将成为各国社会治理实践的创新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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