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服务精神的三重伦理维度及其统一

2020-12-01 23:50卫建国高宇航
伦理学研究 2020年6期
关键词:伦理思想公共行政道义

卫建国,高宇航

在伦理学视域下研究公共服务精神,是对公共服务精神何以能在公共服务实践中称之为“正当、应当”的深层追问,是对公共服务精神正当性的追根溯源与理性展望。通常,评价判断公共服务精神是否具有合道德、合伦理的正当性,最主要的有效路径就是通过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规范来审视并考量。公共服务精神是对政府公共服务实践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的伦理价值追问,不仅体现了政府公共行政人员的伦理道德追求,也昭示了服务型政府的内在价值诉求,更要求通过发挥行政服务制度的工具性价值,进而来保障公共利益的目的性价值。基于此,公共服务精神是涵盖规范(道义论)、品格(德性论)与结果(目的论)三重伦理维度的综合范畴。围绕目的论、道义论、德性论三重伦理维度对公共服务精神进行相关理论考察,有助于深刻把握公共服务精神并提供基本的、必要的伦理价值指引。

一、公共服务精神的目的论维度

追溯伦理学的历史发展脉络,可以发现最早的伦理学理论是基于目的追求的目的论,这些理论主张:适度追求那些自身对于人而言是善的事物,就是德性的、正确的、正当的,其中最高的善就是人的生活目的[1]。抛却目的论中的超验目的论、幸福论和快乐主义,功利主义理论最终成为近代乃至当代西方社会政治的理论依据。就学理层面而言,功利主义认为行为动机在本质上没有好坏之分,关键在于行为目的和行为结果。因此,功利主义把追求行为结果的最大快乐、最大幸福作为道德终极根据与目的,对最大快乐、最大幸福的追求是善的、应当的。“功利主义的终极目标即其他一切渴望之事的参照点和归宿(无论是考虑自身的善还是他人的善),就是让生活尽可能远离痛苦、尽可能丰富快乐(不论是在量上还是在质上)……这一终极目标在功利主义理论中被视为人类行为的目的,同时,它必然也是整个道德的标准,故也可以将其定义为人类行为的准则。人类的存在状态就是对这一准则的遵守。”[2](P29)由此观之,功利主义理论立足于价值视阈和道德领域,认为追求或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善的、应当的,并以此作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规定和道德评价标准来审视价值、界定善恶。在公共行政伦理领域,“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以看作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代名词;一定程度上这意味着要在对人的尊严的伦理关照基础上,实现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互利共赢”。因此可以说,功利主义理论基于人性论的考量与照拂,通过直接的、简明的、客观的形式,为公共服务行为提供了强而有力的价值判断标准和道德思考模式。在公共服务实践中,无论基于理论需求还是鉴于实际考量,功利主义的目的论维度都是客观的、必然的选择,对公共服务精神的伦理研究具有广泛而深刻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影响。

从理论层面来看,在功利主义的目的论语境中来审视公共服务精神,具有天然的、客观的合理性。首先,公共服务精神的目标是实现公共利益、为民众谋幸福,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共服务精神与功利主义的目的论之间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公共服务精神既是抽象的价值理念,也是具象的实体概念;“公共性”是公共服务精神的根本价值取向,公共利益是公共服务精神的最终依归。功利主义的目的论超越了利己主义的狭隘性,着眼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即所谓的“公共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公共服务实践中,这种“共同善”的实现也正是“公共利益”的实现。其次,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是要求在肯定合理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坚持利益相关性原则,这就决定了功利主义的目的论与公共服务伦理具有内在的契合点与耦合性。肯定合理的个人利益,就是承认利益的道德合理性,是对个人价值的人文关怀和伦理尊重。可见,功利主义的目的论是把利益纳入道德视野进行的伦理审视和理性考察,符合时代发展的特征和要求。在公共服务实践中,衡量公共服务精神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就在于公共利益的实现程度。马克思说过:“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3](P187)功利主义目的论所追求的是最大多数人的福利或幸福,而公共服务精神以公共利益为根本目标,这一点足以说明公共服务精神与功利主义的目的论之间是相互印证、相互支持的天然性契合。进一步而言,功利主义肯定合理的个人利益并将其看作公共利益的基础,与为人民谋福利的政治伦理精神相衔接,进而使公共服务精神内蕴的为全体公民服务的特征也找到了依据。换言之,功利主义的目的论在公共服务中的运用,要求好的、善的政府就应当为最大多数的公民提供公共服务,一定程度上是对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充分肯定。

从实践层面来看,在公共服务实践中,由于功利主义的目的论理论强调行为的目的和结果,这种直观的衡量标准更容易落实政府及其公共行政人员的责任。现代社会的差异化、复杂化、多元化等特征日益凸显,在公共服务实践中随之而来的是利益主体和价值取向的多元、利益表现形式和实现手段的复杂状况。如果仅仅从行为的目的与后果出发来判定行为的道德与否、好坏善恶,也不失为公共服务实践中最为直接、简单、扼要的原则之一。同时,功利主义的目的论在实践中具备显著的优势。通常,功利主义的目的论习惯于以行为的实际结果来衡量行为的伦理道德品格,这就意味着强制性地在伦理道德的分析基础上赋予了实践行为一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合理性;反过来,这也在实质上束缚与限制了主观的、随意的、不合理的自我利益追求,进而赋予了责任具体的、明确的、实际的内容。也就是说,功利主义的目的论由于其内在的客观原则要求立足于行为后果的预期性,进而保障了责任落实与追究范围的明确性。在公共服务实践中,公共服务精神的主体是政府公共行政人员,他们承担着维护与实现公共利益、为民众服务的角色责任和道德责任。可见,政府公共服务实践活动关注的是服务结果与公共利益的实现与否,在此意义上公共服务活动是具有明确目的论指向的功利主义实践行为,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是政府公共行政人员不可放弃的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说,公共服务精神是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伦理价值取向,增进并实现公共利益是其目的论的具体体现。

二、公共服务精神的道义论维度

相较于目的论伦理思想而言,道义论伦理思想方法的基本特质是形式性的[4](P329),没有实质性的目的指向。道义论伦理思想不同于功利主义对利益结果的追求,认为行为的动机是行为道德价值与否的决定因素,行为本身的伦理特征和行为内在的道德规则是行为在道德上是否具有价值的衡量标准。也就是说,道义论伦理思想是关于正当性行为和正当性概念[5]的伦理学思想方法,强调义务、责任本身的绝对性,认为应当无条件地践履道德规范。道义论伦理思想的核心是义务与责任,因此在一定意义上,道义论又称为义务论。义务论是一种非后果论,坚持以义务、责任本身来判断行为道德与否。义务论虽然把个人争取、保障自身幸福也看作是一种责任,但归根到底认为,只有当个人的“行为不受任何爱好的影响,完全出于责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行为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6](P48)可以说,义务论伦理思想要求在坚守并执行道德律令的基础上,更为强调实现公共利益背后的道德责任担当。在公共服务实践中,政府公共行政人员有且应当具备一套系统的、完整的、合理性的公共服务行为的绝对命令。例如,在理论基础上,公共服务精神引导政府公共行政人员应当承担道德责任、履行道德义务,遵循公平正义、为民服务的最高道德准则来展开公共服务活动;在道德情境中,公共服务精神倡导政府公共行政人员应当做到自主自愿、勇于担当、善于作为等具有道德价值的公共服务实践行为,这是政府公共行政人员成为合格的社会行政人的先决条件;在道德旨归上,公共服务精神要求政府公共行政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发挥内在理性的价值,有尊严地开展公共服务行为并平等对待一切社会公众,透过利益关注其背后的人以及人的尊严和价值。因此,在公共服务实践中,政府公共行政人员不仅要以实现并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更应当秉持贯彻具有内在道德性的公共服务精神,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在义务论的伦理维度中研究公共服务精神,是一个历史的、渐进的、辩证的认识过程。纵观历史的变化发展进程,政府的公共服务价值首先来源于对公共利益的目的论追求。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功利主义价值追求的弊端日益凸显,基于道义的义务论思想便成了弥补功利主义局限性的替代性选择,并赋予了政府公共服务的义务性倾向和义务论内涵。义务论秉持道德应以追求普遍义务的责任意识、自由意志为根本立场,是对功利主义以利益追求为目的的自然超越。同样,公共服务精神是基于道德原则的道德判断,不仅受功利主义思想的支配,更建立在公正、良心、理性等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基础之上。从义务论视角来看,公共服务实践活动是在秉持公共服务精神基础上的义务彰显与责任担当。贯穿于公共服务实践活动始终的公共服务精神,本身内在蕴含着诸如服务、奉献、平等、公正、责任等伦理原则和道德准则;正是在这些伦理原则和道德准则的指引下,服务型政府及其公共行政人员具备了辨识何为善恶、何为应当的道德能力,逐渐形成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价值理念,进而保障了在公共服务实践中自我内在道德律令的养成与践行,进一步促进了公共服务精神的内化与外显。甚至可以说,在义务论道德准则的视角下,公共服务实践活动是政府公共行政人员将公共服务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真实映射与践行发展,不仅表现了公共服务实践活动在现实行为上的正当与合理性,更表现为其伦理价值上的真正善与合道德性。

探究公共服务精神的义务论维度,是对个人价值的深切伦理关怀,有助于确立政府公共服务实践活动的道德价值理念。尤其在价值多元化的当代社会,政府公共行政人员如何能够将履行服务职能作为“绝对命令”始终为人民服务,是公共服务实践活动的终极价值追问和公共服务精神的真实体现。义务论伦理思想以其内在的道德向度,赋予了公共服务精神高远的伦理价值和道德理想。在公共服务实践中,公共服务精神的伦理价值和道德理想是政府公共服务实践活动合法性、合理性的重要理论来源,是肯定与保障政府公共服务正确道德方向的前提基础。义务论伦理思想认为伦理原则和道德律令具有内在的绝对性,这一方面赋予了公共服务精神法律般的强制性和权威性,确保了公共服务精神在公共服务实践活动中的落地生根;另一方面,相较于实践操作层面而言,义务论伦理之于公共服务实践的意义更集中在价值理念层面。甚至可以说,正是道德律令的价值信念为公共服务指明了合道德性的、应当的实践方向。在这个意义上,义务论的道德观念代表了公共服务精神在政府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义务方面的深层论证,为政府公共行政人员忠于公共服务的责任、义务提供了理论支持。公共服务精神内含了责任义务的合道德性,体现了对伦理价值的回应与追求。基于公共服务精神的公共服务实践,是建立在义务论伦理思想基础上的为了人民、服务人民的伦理道德追求。因此,要想成为负责任的、道德的政府公共行政人员,贯彻落实公共服务精神是必不可少的道德品格。同时,以责任义务的合道德性为基础的公共服务精神,决定了政府公共服务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并体现以人为目的的终极道德律令,对这一终极道德律令的坚持体现了公共服务精神对义务论伦理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三、公共服务精神的德性论维度

不同于目的论和道义论伦理思想坚持单一的道德判断标准,德性论伦理思想立足于整体的角度进行行为是否合乎道德的判断。德性论伦理思想把人的美德和品格作为基本道德判断的依据,认为道德主体自身内在的美德与品格是伦理道德行为的主要推动力。在中国古代伦理思想中,“德”与“得”是相通的,得“道”为“得”,体会外面的“道”,内化于心,就是一种“德”。在西方伦理学理论中,德性论从属于善目的论,认为德性本身就是一种善。德性论注重道德行为主体自身道德品性和道德品质的内在修养,认为德性的养成、美德的培育、修养的提升是全部道德实践活动的根本目的。也就是说,德性论亦即美德论,研究的重点是个人在成为“完人、善人、圣人”的过程中应当具备怎样的品格、美德、德性或道德品质,以及道德主体如何能够成为道德“完人、善人、圣人”。这种伦理道德意义上的“完人、善人、圣人”所具备的道德品质是道德主体在道德实践活动中通过具体道德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一系列稳定、持久、积极的人格特征和美德倾向。概言之,德性论主要强调的是人之为人的内在美德品格的塑造、培育、养成、内化与外化、传承。公共服务作为政府基本职能的实践活动,对于政府公共行政人员来说,在主动服务的过程中,通过自身的美德和人格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公共服务精神的深刻内涵,在“为人民服务”的同时体会到了道德使命感和成就感;一定意义上,这种使命感和成就感正是公共服务精神作用于政府公共行政人员道德品质的现实体现,是政府公共行政人员对公共服务精神的内在升华。可见,具体的公共服务道德情境实践,是政府公共行政人员不断进行自我情操陶冶、自我修养提升、自我品格塑造的有效载体。换言之,政府公共行政人员内在人格、美德的养成与提升是在具体的公共服务道德实践中实现的,是公共服务精神的内化与升华。从根本上来看,公共服务式的道德实践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传承与创新,是新时代中国精神的彰显与体现。因此,从德性论伦理理论的视角来看,公共服务精神是理念与实践方式的有机契合与统一,是超越外在道德制度规范、遵循内在个人德性的道德实践行为。

德性论是以“美德、德性”或“一个有美德、有德性的人”为基本概念的伦理思想。所谓的“美德、德性”是指在具体道德情景中行为者所体现出来的具体的美德,如公正、无私、负责、友善、诚信等德性条目,而不是抽象的、单一的美德[7]。德性论伦理思想认为美德、德性不仅能够促使个体理智地追寻善的目的,而且行为者个体的美德、德性是在这种追寻善目的的道德实践活动中逐步健全、发展并完善的。德性最初意为道德品性,后逐渐丰富为品格、特征、本性的系统,强调道德主体的所是(to be)和所为(to do),探讨道德主体如何为善的标准和途径。在公共服务实践中,公共服务精神是对政府公共行政人员的德性要求,意味着政府公共行政人员作为道德主体应当完善自身道德修养、塑造完整人格养成、锤炼道德责任担当。公共服务精神蕴含着深刻的伦理原则和丰富的道德规范,是政府公共行政人员在公共服务实践中需要养成并践行的重要德性,这是由公共服务实践的公共性特质与行政个体的道德性存在共同决定的。公共服务精神本身就是一种美德、一种道德能力和一个伦理范畴,是蕴涵着丰富德性条目的精神载体。在公共服务实践中,公共服务精神的内化意味着政府公共行政人员自身独立完整道德人格的养成,而应当的、道德的、人民满意的公共服务行为是公共服务精神外化于行的深刻说明。因此,只有当政府公共行政人员的公共服务行为贯穿并践行公共服务精神,公共服务实践活动的伦理价值和道德理想才可能真正实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共服务的伦理价值实现可以并能够等同于政府公共行政人员的价值观养成。可见,培育并提升公共服务精神的伦理要求与政府公共行政人员自身德性修养之间是相契合、相统一的辩证存在,在公共服务实践中表现为公共服务精神的德性论伦理维度。

四、伦理维度统一的公共服务精神

客观说来,伦理规范与道德规则的生命力在于其实践价值,即道德主体能否自觉地运用它们来指导并调节个人的道德行为与伦理实践。在政府公共服务实践中,力图通过公共服务精神的建构,将抽象的伦理规范、道德原则与德性条目具体化为可执行的、能遵循的、内化其中的行为准则与美德品质,为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伦理导向与方法路径。对基于目的论、道义论、德性论三重伦理维度的公共服务精神而言,其中某一伦理维度的具体思想理论并不能从根本上统摄并解释公共服务精神的其他两种伦理基础,实质上三重伦理维度的思想理论彼此之间相互统一于公共服务精神。因为,公共服务精神是包含着各种伦理维度的思想基础与理论主题的,基于特定职业理想、角色认同与道德认知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美德品质、道德品性与精神气质的总和。具体看来,无论是注重结果的目的论,或是注重原则的道义论,还是注重美德的德性论,不同维度的伦理思想为政府公共服务伦理实践与公共服务精神建构提供了各具特色的理论基础与不可或缺的价值标准。三重伦理维度统一的公共服务精神并不是各个方面伦理价值的并列体现,而是它们之间相互融合、有机统一的深刻彰显。一方面,三重伦理维度统一的公共服务精神包含了政府公共服务伦理实践在不同思想理论维度视角之下的全部伦理主题。另一方面,在政府公共服务实践中,三重伦理维度统一的公共服务精神彰显了不同伦理思想所涉及到的所有理论特质,公共服务精神既是政府公共服务实践与服务型政府建设不可或缺的价值取向和伦理原则,更是负责任的公共服务道德行为的根本目的所在,也是政府公共行政人员内在美德品质与道德品性的真实体现。虽然不同维度的伦理思想之间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相互弥补理论缺陷,但在本质上它们却是相互独立且不能够相互取代。也就是说,在总体上来看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的存在,基于政府公共服务伦理实践的公共服务精神建构不得不诉诸于整体、综合、统一的伦理路径。那么,在政府公共服务实践中,三重伦理维度统一的公共服务精神何以可能?其必要性又何在?

1.公共服务精神伦理维度统一的可能性

在现当代的行政伦理学领域,关于政府公共服务实践的哲学基础始终都存在着争议与分歧。尽管学者们已经就负责任地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实现并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保障等方面达成了普遍共识,但在政府公共行政人员作为道德主体而采取公共服务行动时应当如何进行伦理考量的道德基础等方面还不甚明了。尤其是在当代公共服务精神的伦理建构的问题考虑中,部分学者主张采用功利主义的目的论作为其伦理基础,也有部分学者主张将基于道义原则的道义论作为其伦理基础,还有部分学者主张把德性论作为其伦理基础,此外仍有部分学者发现虽然目的论、道义论与德性论之间存在着区别但它们彼此能够融合并统一于当代政府公共服务实践之中。也就是说,在政府公共服务实践中,目的论、道义论与德性论三重伦理维度的思想路径之间并不是迥然相异、势不两立的存在。在此意义上甚至也表明了,如何实现目的论、道义论与德性论三重伦理维度的相互融合与有机统一,并在此基础上力图为公共服务精神的当代伦理建构提供一种综合的、整体的伦理基础与实践路径,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必要性与紧迫性。

在政府公共服务实践过程中,人们普遍发现,“几乎从未能够纯粹根据原则对义务来行动,也不能根据计算结果来行动”[8](P5),也就是说,基于政府公共服务的实践活动本身就需要一种综合维度的伦理基础来对其实际行动进行引导与调控。如果在道义论、目的论以及德性论三重伦理维度的思想路径之间,它们只有根本对立且风马牛不相及的关系,那么就不可能把它们融合并统一为一个综合的、完整的伦理思想体系。然而,实际上却并非如主观所臆想的那样剑拔弩张、刀光剑影。密尔在《功利主义》一书中说:“康德事实上承认,个体在良心上对其行为的道德美德进行评判时必然考虑到了群体的利益或至少是一视同仁地对待其他个体的利益……如果说,康德的这一基本原理有何意义,它的意义无疑在于要求我们应当用一种为所有理性之人认可的法则来引导我们的行为,造福于群体。”[2](P121)这说明,对于目的论的功利主义者而言,康德的义务论伦理路径成立的前提与基础在于其思想理论中所必然承认与肯定的“功利”意蕴。由此可见,目的论与道义论伦理维度的思想理论之间并不是绝对不相容的,甚至可以说目的论与道义论之间存在着相容的可能与事实。一方面,道义论维度的伦理思想理论中包含着目的论的内容,特别是康德的道义论伦理思想中所谓的“目的王国”及其对他者利益的关切等观点和立场便深刻地蕴含着目的论维度的伦理思想主张。这也就是说,在道义论者看来,尽管道义论维度的伦理路径相较于目的论而言具有更为优越的理论特性,然而道义论即便不依赖纯粹的功利或效用等量化标准,但它与目的论之间也不是根本的完全背离。另一方面,反过来也可以说,以功利主义为核心的目的论维度的伦理理论中亦包含着道义论维度的伦理思想观点。诸如,在功利主义的目的论伦理思想中,密尔坚持认为道义论伦理思想中的“正义原则”应当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之上,他明确指出:“基于功利之上的正义才是整个道德的主要组成部分,具有无可比拟的神圣性和约束力。”[2](P137)同时,密尔也提倡面对正义原则应当给予必要的敬畏,他正式地宣称:“正义这个名字事实上涵盖了数个层面的道德准则,这些层面的准则更贴近人类福祉的实质,故比起其他任何作为生活指南的道德准则来,正义具有更为绝对的义务性。”[2](P137)由此或许不难发现,以功利主义为核心的目的论维度的伦理路径中亦包含着道义论维度的理论向度。此外,无论是功利主义抑或是目的论维度的伦理思想之所以能够保持长久的理论生机与思想活力,离不开道义论对其相关思想内容的诘难与雕琢。

一般看来,如果就道义论和德性论彼此之间的关系而言,历来伦理学界中通常普遍地存在着关于这两种伦理维度路径的思想论战,特别表现为亚里士多德以美德品格为核心的德性论伦理思想与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说之间的矛盾对立。然而,越来越多的学者通过进一步深入地探究,逐步发现在德性论和道义论之间不存在根本的矛盾与对立,并且他们直接声称:“根据西方最近的相关研究,亚里士多德与康德的伦理学虽属不同的类型,但在德性论方面却有相当大的交集……认为康德只强调规范、义务,而不重视美德之陶冶,也是毫无根据的说法。”[9](P106-107)事实上,的确能够在经典著作中找到诸如此类的相关论述。例如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一书中将第二部分直接命名为“德性论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10];在康德看来,行为个体“促进自己的圆满性”应该被看作是一项具体的“德性义务”。即便康德立足于义务的视角对德性进行了理论阐述与论证,但如果单纯地就康德之道德形而上学的伦理思想学说而言,则能够发现其中包含着一定程度的“存心”向度,而康德从敬重义务基础之上所引申出的“道德感”就是最为直接、最为明显的表现。此外,至于目的论与德性论这两种维度的伦理路径,我们认为,基于目的论的相关伦理原则与美德品格之间本就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其中的每一个具体原则必然都离不开相关美德条目的支撑与论证。例如,“功利主义原则”就需要“仁慈”这一美德条目,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同“公平”的德性条目之间是相互适应的辩证存在。这也就是说,在实践中行为的提供者自身必须具备那些符合行为要求以及行为相关者利益的美德品质与道德品性。

在现代政府公共服务实践中,通常人们认为目的论与道义论这两种伦理维度的理论推理是必不可少的,而德性论维度的伦理路径则经常自觉或不自觉地被人们所忽视。但事实上,在德性论维度的伦理路径中,既包含着目的论的思想要素,也彰显了道义论的理论向度。例如,在亚里士多德看来,符合道德的行为应当是具有中庸特质的社会价值追求,这就表明,亚里士多德以美德品性为基础的伦理理论中存在着目的论的思想倾向。因为,亚里士多德认为美德追求并不仅仅只是出于个人的自身考虑,相反这里所谓的美德追求是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量。总之,德性论维度的伦理路径虽然从属于“美德伦理学”,与从属于“规则伦理学”的目的论与道义论伦理路径有着明显的区别,但他们之间并不是根本对立的矛盾存在。而且,因为德性论维度的伦理路径十分强调道德主体的内在性与个体性,显然在政府公共服务实践中,如果完全抛弃倡导道德主体内在个人美德品格的德性论伦理路径,无论是基于道义原则的“绝对命令”,还是基于功利主义的“幸福最大化原则”都不能自发地作用于实际政府公共服务行动过程。因为,一切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都只能通过具体的道德主体才能发挥作用,而且对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的遵循也最主要通过道德主体来践行。再者,包括一切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在内的规则范畴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内在局限性。实际上,伦理原则或道德规则能够适应于政府公共服务实践过程的制度化、规则化与程序化等特性,虽然这种他律的强制性、权威性约束与控制能够促使政府公共行政人员遵守职责、履行义务,但这种他律性的外在刚性力量却不一定能够坚定政府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理想信念,因为他律性的伦理原则或道德规则未必具有美德品格、德性修养那样磅礴的内在道德力量。概言之,在综合统一的伦理思想路径体系之中,应当且必须为以美德性格为核心的德性论伦理思想路径预留一席之地。在政府公共服务实践领域,不论是政府公共行政人员的内在美德品质与道德品性,还是内蕴着深刻美德内容与德性要求的公共服务精神,都不是着眼于纯粹主观感性的个人意图与自我臆想,根本上都必须既要接受伦理原则的客观规定,也必须接受实际行为效果的具体指导。由此可见,在实际中,德性论维度的伦理路径真实地反映并体现了目的论和道义论的双重伦理向度。

2.公共服务精神伦理维度统一的必要性

一般看来,不同伦理维度的思想观点、理论立场、方法路径等方面必然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与冲突,而这些矛盾冲突所形成的原因除了单一思想理论在内容方面的局限之外,更为本质的深层原因在于所有的伦理维度都希冀于成为唯一能够引导并解释一切道德问题与伦理困境的思想路径。诸如,道义论者主要诉诸于康德的伦理思想观点来探究所有的伦理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所有内容,并认为其他任何伦理维度的思想理论都是与其不相容的且错误的;功利主义者与德性论者也极力宣称他们各自所坚持的伦理思想理论之唯一正确性。然而,无论是公共服务精神建构的伦理实践困境,还是政府公共服务实践中的道德两难问题,都是形成于客观的社会历史实践之中,即便是从理论上来说也不可能存在普遍固定的、唯一正确的、能够解决这一切冲突的伦理道德理论方案。但即便如此,也不能够成为阻止我们寻求三重伦理维度思想理论彼此之间理性平衡之必要性与可能性的阻碍。因为,不同伦理维度的思想理论仅仅只是看到了公共服务精神伦理研究全部内容中的某一特定部分,而立足于整体基础之上的将不同伦理维度融合起来形成一种全面的、完整的、综合的统一系统则是一种有效的研究路径。尽管当前学界对这种伦理维度统一的整体研究路径认识得还不到位、把握得还不深入、理解得还不全面,但不同伦理维度思想理论彼此融合统一的前景还是令人向往的。通过前文的相关阐述与论证,不难发现在目的论、道义论与德性论的三重伦理维度思想理论中,某一种伦理维度的思想理论不可能完全取代其他两种伦理维度的思想理论,而三重伦理维度思想理论之间应当是彼此融合并有机统一的系统存在。在公共服务精神成为贯穿于政府公共服务实践始终的核心价值理念以及伦理性、道德性治理方式日益凸显的现当代,需要顺应时代要求进行公共服务精神的当代伦理建构,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指导下建构以伦理维度统一为核心的公共服务精神,以提升并增进公共服务精神引领政府公共服务实践以及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价值功能。三重伦理维度统一的公共服务精神之当代建构的首要环节,就必须对其伦理维度融合统一的必要性进行基础性的考察与论证,以期明确这种统一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首先,复杂性、多元性、不确定性已经日益成为现代政府公共服务实践的普遍特征,尤其是面对价值倾向多元的事实,需要建构一种整体宽容且不随意偏袒的统一道德体系来回应于此。因为,在政府公共服务实践中,“道德决策通常牵涉到在不同的相互冲突的价值中寻找平衡。这一类‘道德多元主义’是很实用的,并且与作为现代民主社会特征的价值多样性相契合”[11](P165)。详细地说,以功利主义为核心的目的论伦理思想强调的是目的、效果以及目标与福祉,以道义原则为核心的道义论伦理思想强调的是效果目标背后的行为主体本身,以美德为核心的德性论伦理思想强调的是行为主体的内在美德品质、道德品性与人格修养。由此可见,三重伦理维度的思想理论所侧重的方向是不尽相同的,但无论是目的论所注重的社会公共利益或民众幸福追求,还是道义论所注重的人本身具有的权利与尊严以及基于此的公平、诚实、正直等道义原则,抑或是德性论所注重的对人的内在美德品质、道德品性、理想人格的追求与重视等,这些不同的伦理维度侧重点之间实际上既不能相互取代,也不能进行价值优先次序排列。也就是说,在政府公共服务实践中,由于公共服务精神是涵盖不同道德内容与伦理要求的综合权衡,因此面对不同伦理维度的思想理论应当理性审慎地平等检视与运用,进而能够在伦理维度统一的整体视域中实现公共服务精神的当代伦理建构。

其次,在政府公共服务实践中,公共服务精神本身就包含着诸多层次的内容和要求,不能通过单一的伦理价值标准来对其进行衡量与审视;而且在具体的政府公共服务行动过程中,也并不会仅仅以纯粹的目的论、道义论或者德性论来作为采取行动选择的唯一道德依据与伦理基础。总体上看来,政府公共服务实践是与公共领域相关联的公共性、服务性、社会性事务,其中涉及到的最正当的、善的道德行为或伦理推理,总是包含着目的论形式、道义论形式、德性论形式或者是它们混合形式的特征所呈现的内容。例如,对政府公共服务实践来说,道义论伦理维度的理论推理是分析普遍伦理问题的重要伦理思想基础;然而,一些涉及政府公共服务目标与实际效果的问题,例如在公共利益方面,却不仅需要道义论也离不开目的论的思想支撑。此外,特别是那些与政府公共行政人员相关的伦理自主性等问题,不仅离不开目的论与道义论,更需要德性论的解疑答惑。在政府公共服务实践中,不同伦理维度的思想路径对于公共服务精神的相关伦理问题而言,可能需要同时承认目的论、道义论或德性论的合理性价值,然而究竟是选择哪种具体伦理路径作为思想基础则最终取决于实际问题的内在特性与现实需要。

最后,综合剖析基于目的论、道义论与德性论三重维度的伦理路径,不难发现其中任何单一的伦理路径都不能为公共服务精神的伦理建构提供完整、夯实的道德基础,如果将单一的伦理路径作为公共服务精神伦理建构的伦理基础,则是思想的偏颇与冒险。例如,在多元的现当代社会,特别是在政府公共服务实践领域中,通常需要解决多元的伦理冲突与道德困境,德性论无法为此提供确定的道德决策指导,目的论又不够尊崇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而道义论对待那些伦理原则却又太过僵化。也就是说,在政府公共服务实践中,如果不重视三重维度的伦理路径彼此之间的内在联系与相互弥补作用,那么很可能将会导致公共服务精神建构之实际结果的非伦理性。一方面,过分恪守道义原则或者过分专注于目的效用,则必然会忽视并抛弃美德与德性;另一方面,过分依赖个人美德与德性的话,可能会导致无界限的伦理失误。概言之,每一重伦理维度的思想理论都有其内在特色,其中,德性论路径依凭的是主观情感、感觉以及反思,道义论路径则依赖的是道德理性,而重视目的与结果的目的论则依靠的是伦理分析。然而,单一维度的伦理思想亦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理论缺陷,只有诉诸于三重伦理维度之间相互融合统一的路径,才能够为公共服务精神的当代伦理建构提供平衡的、综合的伦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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