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的侵权责任认定

2020-12-01 18:42
法制博览 2020年31期
关键词:酒品强迫性组织者

林 强

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江苏 盐城 224200

中国“酒文化”历史悠久,从《诗经》开始就有关于酒的记载,共同饮酒成了中国人感情交流的一种重要方式,日常饮酒作为一种饮食习惯和社交方式而不是法律行为。但是一旦饮酒过量,导致饮酒人发生损害,或者饮酒后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共同饮酒人就可能发生法律纠纷,被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一、共同饮酒中常见的致害行为

所谓的共同饮酒,既包括同桌饮酒人,还应包括饮酒活动的组织者和酒品的提供者。共同饮酒的开始应界定为日常社交行为,当饮酒过量突破一定的界限后,开始上升到法律层面的侵权责任,需要对共同饮酒致害承担侵权责任。常见的共同饮酒致害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劝酒。劝酒在日常生活中具有普遍性,中国人有敬酒的习惯,大家彼此敬酒,有“先干为敬”的变相劝酒,也有“走一个”之类的直接劝酒,有时为了某一目的还会出现多人对一人的轮番劝酒,劝酒导致的伤害是共同饮酒致害中最常见的。劝酒的共同饮酒者主观上并没有侵权故意,而且受害者一般也是自愿饮酒,如果饮酒者已经出现了醉酒状态或者出现饮酒过量的症状,还继续劝酒而造成的损害,劝酒人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二)强迫性饮酒。强迫性饮酒不同于一般的劝酒,带有主观的恶意,用饮酒多少来威胁对方,比如“不喝三杯就不签合同”“不喝完就是看不起我”。强迫性饮酒常见于求人办事之类的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的酒局,一方依靠强势地位施于压迫,导致另一方为了实现目的而被迫饮酒,即使已经醉酒,身体已经不堪重负,还是不得不饮酒。在某些特定场合,行为人为了取悦强势的一方甚至会故意灌酒,超出正常饮酒的礼仪道德范围,行为人需要为自己的强迫性行为负法律责任。

(三)未阻止饮酒。如果明知对方身患疾病或者特殊体质不能饮酒,对对方的饮酒行为不加制止,也会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在此种情况下虽然对方的饮酒过量不是自己主动作为导致的结果,也会因为共同饮酒未尽到安全义务,导致不作为的侵权。

(四)对醉酒人未尽到安全责任。明知对方饮酒,对酒局结束后对方的行为未加以阻止,导致对方酒驾发生损害;或者对方因为醉酒已经失去了自我控制能力,却未尽到看护责任,没有将醉酒者妥善安置;或对方已经出现严重损害,未及时送医救助,都将构成不作为的侵权。

二、共同饮酒中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

共同饮酒、侵权案件中,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有以下四个主体。

(一)受害人。作为共同饮酒的受害人,一般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能够主动进行饮酒活动,对饮酒可能导致的损害有清醒的认识,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饮酒能力有所了解,理应对自己的饮酒安全和行为安全负责。如果未对自我饮酒行为加以约束和控制,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在饮酒致害结果的发生中,受害人往往也是责任人。

(二)其他共同饮酒人。共同饮酒人既包括直接劝酒、强迫性饮酒的人,也包括在同一场合负有提醒、通知、劝阻、照顾、保障饮酒人安全的人。在共同饮酒中,基本是基于熟人关联成的酒局,这种熟人关系要求共同饮酒过程中彼此信任和依赖,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义务虽然没有明确的来源,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合同等依据,但是基于公序良俗,作为同桌饮酒的熟人,应当按照常理或者习惯保护共同饮酒人,对于应当意识到或是预见到的饮酒行为危险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尽到注意义务。

(三)共同饮酒活动组织者。共同饮酒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社交行为,是一般性群众活动,对于活动的组织者可以利用自己主导性的特点,来避免潜在的危险发生。作为组织者事前有义务了解共同饮酒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避免发生损害结果,也避免自己承担不利的责任。作为共同饮酒的组织者应当全程持谨慎态度,对饮酒行为加以控制,避免发生饮酒过度,必要时还应当提供相应的帮助和照顾义务,确保共同饮酒人的安全。

(四)酒品的提供者。我国法律对成年人的饮酒和酒品提供者未提出明确的责任规定,对于正常的社交饮酒和过度饮酒没有界限和区分。笔者认为,基于一般性常识,酒品提供者有必要对共同饮酒人给予基本的关怀和保护,过度向饮酒人提供酒品,置可能发生的危害于不顾,同样会增加对共同饮酒人的损害,所以应该对酒品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加以明确,从源头上减少共同饮酒致害的可能性。

三、共同饮酒侵权责任分析

(一)受害者和共同饮酒人的责任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只要违反了此义务即认为构成了不作为侵权。共同饮酒侵权责任中,主要对受害者和其他共同饮酒人的责任进行了分析。

一是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此处的受害人不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保护的未成年人,而是一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受害者本身也是共同饮酒人,虽然是共同饮酒的受害者,也应当是饮酒致害的最大责任人。对于饮酒过量可能导致的对自己身体的损害,比如酒精中毒、呕吐物堵塞致死等应有明确的认识,对酒后开车可能导致的交通事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等有明确的认识。在明知自己身体状况的情况下仍不顾后果地饮酒,明知处于醉酒状态仍执意开车等,受害者的行为是导致损害最直接、最主要的因素,受害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二是其他共同饮酒人的责任。此处所讲的其他共同饮酒人包括活动的组织者、酒品的提供人和同桌甚至同场的共同饮酒人。在共同饮酒过程中若出现强迫饮酒行为导致饮酒人喝酒过量,失去自我控制导致损害时,饮酒人对自己的安全责任就转移给了共同饮酒人,此时共饮人的过失大于受害人的主观过失。如果共同饮酒人未尽到提醒、看护等义务,应当承担不作为责任,此时供饮人的过失小于受害人的主观过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二)减责免责事由

共同饮酒人的免责事由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过失相抵、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三种。

根据过失相抵的原则,如果共同饮酒者对于损害的结果采取了积极的行动,对受害者实施了照顾和救治义务,是可以减轻相关责任的,结合到具体的共同饮酒全过程来看就是:作为组织者或者一般共同饮酒人,提前了解共同饮酒人的身体状况,让不能饮酒的人不饮酒,酒量差的人少饮酒;在饮酒过程中不劝酒、不灌酒,避免发生醉酒;在共同饮酒后对出现醉酒状态的人尽到照顾义务,对需要救治的人积极送医救治;注意提醒饮酒人酒后不要驾驶交通工具,必要时将饮酒人安全地送到家中。需要注意的是“过失相抵”并非完全免除责任,只有制止醉酒才能免责。如果共同饮酒者发生严重损害,其他的共同饮酒者依然要承担责任,只是因为履行了相关义务,可以相应地减轻部分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而发生的客观情况,在很多法律文书中都可以看到不可抗力的字眼,在社会实践中发生较少或比较偶然,比如台风、海啸、地震等自然现象,以及战争、暴乱等社会现象。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是唯一致害原因时,才可以完全免除相关义务人的责任。若由于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受害人受伤,其他的共同饮酒人依然有照顾和送医的义务;若是共同饮酒人应履行而未履行义务导致受害人在遭受不可抗力伤害后结果加重,则受害人遭受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不成立。

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有生理疾病不能饮酒或明知自己的饮酒极限,由于情绪不佳或者故意“买醉”,在对过量饮酒可能导致的损害结果非常明确的情况下,放任饮酒甚至希望发生损害结果,共饮人在尽到劝阻、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无法阻止伤害的发生,受害人应对自己的酗酒行为承担责任,可根据具体情况免除共同饮酒人的部分乃至全部责任。

四、结语

共同饮酒虽然能够联络感情,但是由于饮酒导致的责任事故也不得不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共同饮酒致害中,需要进一步界定侵权责任,明确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义务来源,对责任主体和承担责任的方式及大小进行认定,对共同饮酒导致的侵权责任进行比例划分,让具体的司法实践更具有可操作性,保证法律实施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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