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静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山东 聊城 252000
《1601年慈善用益法》不仅是英国慈善历史上的第一部法律,同时在信托领域时至今日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1601年慈善用益法》颁布于都铎王朝,都铎王朝从1485至1603年,在这期间英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社会逐步稳定,宗教也在发生着改革。所有的变化都使人们切实感受到了都铎时代是“英国历史上真正的黄金时代”“英国历史上的一个分水岭”。
都铎王朝时代,宗教改革历经了六十多年。这次宗教改革的目的是用国王的权威代替教皇的权威,试图去改变有关宗教信仰、百姓的政治权利之间的实践关系,并且在当时,宗教改革过程中创设了国家教会,这个教会是从属于皇家的。解散了修道院,没收了教会的土地以及财产,其实这也是英国的宗教走向世俗化的一个过程。人们本来是将物资捐赠给宗教,从而获取捐赠带给自己精神上的安慰,但是通过宗教的世俗化,英国的慈善观念也慢慢地发生了改变,大家更加关注受捐助人的现实需要,而不仅仅是自己的精神。
十四五世纪,英国的社会极度动荡:人口结构上的危机,社会生产严重不足,宗教处在一个无序的状态无法帮助当时的人民。为了应对当时出现的这些问题,统治者颁布了很多救济穷人的法律,此时,“慈善”就是使用的办法了。因为济贫的主体是政府,在应对社会中出现的贫困问题时,只依靠政府的力量没有足够的人力和资金去解决,亟须一种民间的力量出现,来和政府一起承担济贫的责任。所以,当时的统治者尝试建立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来应对,既是英国又是世界上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慈善信托法出现了,它就是《1601年慈善用益法》。
1601年法律尚未重视公益,但是《1601年慈善用益法》在英国的慈善发展史上具有分水岭、里程碑式的意义。因为在这部法律中,为防止财产的滥用,第一次将审查程序用立法确立,同时对慈善信托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范,加大了国家对信托财产的监管作用。虽然这部法律并未明确指出什么叫作“慈善”,但是它有意识地在序言中列举了各种慈善目的,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救济贫困,另一类是完善公共设施,从而限定了“慈善”的范围。这部法律为有关公益的法律奠定了基础,不只是英国,几乎所有普通法国家都效仿它,时至今日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1954年慈善信托确认法》,“仁慈”这个词并不具有以上两个特性。当立遗嘱人将财产捐赠给慈善组织的时候,委托慈善组织使用其财产用于“慈善”或者“仁慈”的目的是完全不同的,因为“仁慈”并不具有公益性。如果一个信托是用于“仁慈”,则它并不是一个公益信托。
推动事情进展的是英国1955年的“贝德雷案”。在这个判决中,法官认为此信托的受益人只是某个特定区域内的特定人群,并没有面向开放的大多数群众,不符合公益的要求,因此判决该信托不是一个慈善信托。当时英国很多组织想要借助捐助发展娱乐目的的机会申请获得慈善地位,为防止这种情况的蔓延,英国国会以1955年的“贝德雷案”为契机,制定了《1958年娱乐慈善法》。
《2006年慈善法》明确定位了公益要求。作为一个习惯法国家,英国依靠案例来界定慈善的行为。慢慢地,英国的法院将慈善行为划分为四大类:救助贫困,促进教育,宗教的发展和对社会有益的其他用途。他们已经接受了“慈善目的”定义的改变是随着社会环境的发展而变化的。英国政府认识到现代化的需要,在2006年进行了立法的改革。《2006年慈善法》将慈善目的分为13种,它在《1601年慈善用益法》序言的基础上,对慈善目的的分类做出重新划分:1.防止或救济贫困;2.促进教育;3.宗教的发展;4.健康或拯救生命;5.公民意识或社区发展进步;6.艺术、文化、遗产、科学的发展;7.业余体育的发展;8.人权、冲突解决和和解,促进宗教和谐、种族和谐,平等或多元化发展;9.推动环境保护和进步;10.救济有需要的年轻人,因年龄、生命、残疾、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的弱势群体;11.动物福利的进步;12.推动官方军队的效率,或警察、消防队和救援服务的效率;13.其他任何现行的慈善法认可的目的,或者其他与现行慈善法规定的宗旨或者上述宗旨相类似的宗旨。
英国对“慈善”这个概念在《2006年慈善法》中进行了具体的定义。一个组织想要获取慈善地位,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它必须属于《2006年慈善法》中列举的13个项目,二是这个目的必须满足公益的要求。而英国法中的公益要求体现在两方面:其一,信托的设立,是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其二,社会公众的受益,必须是真实、客观、具体的,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这点将在第二章里做详细说明)。《2006年慈善法》进一步规范了公益要求的适用方法。
2006年慈善法不仅明确规定了慈善目的,还对慈善公益测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这个基础上,2008年出台了《慈善组织公益性指南》。
这部指南由英国慈善委员制定,并在2011年得到修改。该准则指出:“慈善并不止于做好事,也不是随便一个组织都可以成为慈善组织。所谓慈善组织,是要有一开始的宗旨、规章制度以及怎样做。但必须注意中心是公益。虽然慈善部门繁杂多样,但是不管大小,慈善组织的目的必须是公益。”所以说,慈善的所有要求公益未必能全部满足,但慈善必须满足公益之要求。
关于民法,首先要明确的一个事情就是英国各个地方的慈善法是不同的。北爱尔兰以及苏格兰都有自己的慈善法。英国民法规定,一个组织能否被称作慈善组织,要看它的宗旨是什么,也就是这个慈善组织是不是为了追求公益要求而设立的,并非单单取决于组织的法律形式。关于税法,在英格兰与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的慈善组织都要遵循英国税法的规定。英国税法方面规定的慈善组织和英格兰、威尔士慈善法上的定义是一致的,即税法各地区的规定是一样的。在英国税法上,“慈善”这一定义在整个大不列颠联合王国都是一致的,不管什么样的法律类型,税法规则都适用于所有的慈善组织。一个慈善组织,不管它是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注册成功还是在苏格兰或者北爱尔兰当地的主管机关注册成功的,都代表着不管是谁(税务主管机关,女王税务,或者是海关总署)都必须接受这个慈善组织。同时,慈善组织也可以向女王税务或者海关总署的慈善组织管理部申请慈善税务地位的认证。为了与欧洲共同体的法律相适应,2010年英国的《财政法》引入了慈善组织的新定义,来赋予英国的慈善组织以免税地位。为了获得慈善组织的税务地位认可,组织必须证明自己只是出于英国的法律所规定的慈善目的且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而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