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氏乡约》产生的历史条件

2020-12-01 11:39李建国
地域文化研究 2020年4期
关键词:张载中华书局

李建国

《吕氏乡约》由陕西蓝田吕氏兄弟(主要是吕大钧)制定,被公认为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乡约。它以“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为四大宗旨,开创了中国古代民间自治组织的基本构架,对明清时期的乡村治理模式影响甚大,故被国学大师钱穆先生称为中国人的“精神宪法”。

一、专制统治的演化与调整

中国早期的国家,脱胎于氏族社会。因此,在夏商周三代,国家与社会在本质上是融合为一、没有分野的,即所谓家国一体。

春秋时期,“礼崩乐坏”,奴隶制逐渐衰落,家国一体的局面受到严重冲击。为了加强国家对地方的控制和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管仲在齐国当权时,大力整顿内政管理系统,实行“叁其国而伍其鄙”的措施。所谓“叁其国”,就是将国(国都及其近郊)划分为21乡,士居15乡,工居3乡,商居3乡,分设3 官管理。所谓“伍其鄙”,就是将鄙野(国都之外的广大地区)分为5 属,设立5大夫分管。属下有县、乡、卒、邑4 级,分别设立县帅、乡帅、卒帅、司官管理。整顿内政系统的目的是“定民之居,成民之事”,也就是使士、农、工、商各有其居,各守其业,不许杂处或任意迁徙。从而使氏族部落的残余影响被革除,行政区域的组织结构更加精细化,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到了战国时代,封建集权制度已经形成,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因此开始重构,政权的力量试图渗透于社会的方方面面。商鞅变法就是典型的例证。它开始普遍推行县制,并强化代表国家强制力量的基层组织,“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①(汉)司马迁:《史记》卷68,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230页。,力求通过连坐法,把国家法令落实到社会的最基层,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秦王朝建立后,继续沿用商鞅变法时期的做法,并把韩非的思想作为指导,建立起以皇帝为核心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郡县以下,“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②(汉)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742页。。三老是民间德高望重的长者,同时也是社会风俗的引导人;啬夫是基层赋税征收和司法事务的主管;游徼负责治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是官方和民间的交汇,这几种人的身份并非朝廷正式官员,最多属于半官方性质。这既是所谓“皇权不下县”的表现,也是皇权已经渗透到基层的体现。

然而,秦朝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和压迫强度,是民众难以承受的。陈胜吴广揭竿而起,秦王朝的统治迅速被推翻。秦二世而亡的教训,迫使后来的统治者必须给民众留下一些生存的空间,或倡导仁政,或主张无为。国家对社会的干预强度,也一直在不断调整。然而,从两汉到隋唐,政府和民间的界限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划分。《吕氏乡约》的制定,不妨看作是吕氏兄弟在这个问题上的一种尝试。

二、社会环境的变化与士绅阶层的崛起

从东汉到魏晋南北朝,门阀世族的势力一直很强大。它们聚族而居,经学传家,占据大片田园,在政治和经济上拥有很多特权,朝廷经常不得不依赖它们控制地方,维持统治。到了唐初,虽然门阀制度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但世家大姓在社会上仍有较大的影响力。

唐代中期以后,均田制逐渐衰落,很多土地被贵族官僚兼并,成为他们的私产。同时,由于实行科举制,使得不少社会中下层的人士进入了官僚集团,成为统治阶级的一部分。到了宋代,这种情况更加普遍,逐渐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士大夫阶层。他们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力,学术上有影响,属于社会的精英阶层。

由于传统的世家大族已经不复存在,原来由它们承担的代表朝廷维持地方的职能便落了空。面对民间社会的日益平民化和孤立、碎片化,一些有强烈责任感的士大夫忧心忡忡,他们希望能以儒学的道德纽带改变这种状态。吕氏兄弟就是其中突出的代表。吕大忠认为“人之所赖于邻里乡党者,犹身有手足,家有兄弟,善恶利害,皆与之同,不可一日而无之,不然则秦越其视何与于我哉?”并且明确指出他制定《吕氏乡约》的动机是“素病于此,且不能勉,愿与乡人共行斯道,懼德未信,动或取咎,敢举其目,先求同志,苟以为可,愿书其诺,成吾里仁之美”③(宋)吕大钧:《吕氏乡约》(《续修四库全书》第93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52页。,即由他牵头以乡约形式重建民间联系,用这种自愿组织治理好家乡。

此外,乡约的内部组织机构也反映了士绅的权威及影响,体现的是地方士绅的自治权力。乡约设置“约正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当否”。同时规定“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会,具酒食。所费率钱合当事者主之。遇聚会则书其善恶,行其赏罚。若约有不便之事,共议更易。”①(宋)吕大钧:《吕氏乡约》(《续修四库全书》第93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52页。显然,担任约正的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否则不可能召集众人聚会并负责提供酒食。而且能召集全体约众会议,其人必然有一定的权威和号召力,这种在经济上有实力、政治上有权威的人无疑就是地方士绅莫属,而同时拥有官员和学者身份的蓝田吕氏兄弟正符合这样的条件。他们超越了家族边界,将儒家伦理中的推己及人原则,由血缘宗法范畴推广到地缘乡里范畴。

三、士大夫主体意识的强化及其社会治理的实践

魏晋南北朝至隋唐,佛教和道教各显神通,与儒学“三教并立”,儒家思想的官方地位出现动摇。从唐代后期开始,韩愈、李翱援佛入儒,力图重振儒学,要求继承尧、舜、禹以至孔、孟的“道统”。到了宋初,道学形成,儒学发展到它的成熟阶段。

这一时期,道学的关注焦点,已经转变为士大夫对“道统”的自觉承担。以范仲淹、欧阳修、司马光等人为代表的新型士大夫一心所系的不光是朝廷,还有整个天下。他们一方面要劝导皇帝推行仁政,甚至与皇帝“共治天下”,另一方面又要督促民间坚守礼义,所谓“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是进亦忧,退亦忧。然则何时而乐耶?其必曰: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范仲淹的名言,正是当时士大夫这种心理的真实写照。

在宋儒的观念里,天下是万姓之天下,读圣贤书的士大夫既有治理社会的责任,也有这个权利。维护“道统”成为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的力量源泉与合法性依据。

在北宋时期,蓝田吕氏推行的《吕氏乡约》与王安石推行的“保甲法”隐隐对立。

王安石也是北宋中期新型士大夫的著名代表,他“果于自用,慨然有矫世变俗之志”②(元)脱脱:《宋史》,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0541页。。熙宁三年(1070),他在全国推行保甲法。规定各地农村住户,不论主户或客户,每十家(后改为五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农闲时进行军事训练;夜间轮差巡查,维持治安。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丁壮接受军事训练,与正规军相参为用,以节省国家的大量军费,又可以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编制起来,建立严密的治安网,以便稳定封建秩序。可见,保甲法不仅是兵制上的变革,也是加强地方统治的手段,使国家的权力触角深入广大的乡村,最终实现国家政权对基层社会的直接控制,正如王安石所言:“保甲之法成,则寇乱息而威势强矣”。

不过,保甲法之推行,却遭到不少朝廷官员的反对,其中就包括苏轼和司马光。苏轼就不满王安石为推行保甲法而废除沿边民间已有的自治性军事组织“弓箭社”,而司马光对保甲法则提出了更严厉的批评。在司马光看来,由于不重视礼义教化,只片面强调“变风俗,立法度,最方今之所急也”③(元)脱脱:《宋史》,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0545页。,保甲法不仅不能加强国家对地方的控制,反而会“驱民为盗”“教民为盗”“纵民为盗”④(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336页。,成了地方动乱之源。

由于王安石变法并未能使宋朝重现“二帝三王之盛”,反而造成了新的社会问题。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烈的士大夫眼看无法通过顶层设计实现理想,失望之余,只有投身民间,试图摸索出一条基层社会治理之道。《吕氏乡约》就是这样一种可贵的尝试。《吕氏乡约》制定于熙宁九年(1076),正在王安石推行保甲法几年之后,二者之间应该存在某种逻辑上的联系。

《吕氏乡约》像王安石变法一样,把维持地方秩序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其第二部分“过失相规”专门规定了犯义之过、犯约之过和不修之过,其中犯义之过包括酗博斗讼、行止踰违、行不恭逊、言不忠信、造言诬毁、营私太甚六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情形,一旦违反,就要记录在案或受罚。而第四部分“患难相恤”则规定了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贫乏等七类患难之事,又把防捕盗贼即维持地方安定放在第二位,极为重视。那么,发生了贼盗之事怎么办呢?《吕氏乡约》要求“居之近者,同力捕之。力不能捕,则告于同约者及白于官司,尽力防捕之”①(宋)吕大钧:《吕氏乡约》(《续修四库全书》第93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51页。,明显反映出以同约自卫为主、官府缉拿为辅的理念。

然而,《吕氏乡约》与王安石保甲法最大的不同,是实行以礼教为依据的道德约束。《吕氏乡约》包括“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个方面,每一方面又有各种详细规定,主要涉及乡民修身、立业应遵循的基本规范以及送往迎来、婚丧嫁娶等种种活动的礼仪风俗。而所有这一切都属于道义的范酬。

尽管乡约也规定了种种处罚的措施,如“犯义之过,其罚五百。不修之过及犯约之过,其罚一百。凡轻过规之而听,及能自举者,止书于籍,皆免罚。若再犯者,不免。其规之不听,听而复为,及过之大者,皆即罚之。其不义已甚,非士论所容者,及累犯重罚而不悛者,特聚众议。若决不可容,则皆绝之”②(宋)吕大钧:《吕氏乡约》(《续修四库全书》第93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52页。,即根据犯约程度之不同,给予相应的惩处,由轻到重分别为书籍(相当于今之记过)、罚金(实为铜)一百、罚金五百、聚众议(当众批评)、绝约(开除约籍),但这些处罚只是保证、维护道德约束的手段。

就这,朱熹还嫌处罚过重,他认为农家贫富不均,有的甚至无金可罚,为了可以通行于贫富,应该“削去书过行罚之类”③(宋)朱熹:《朱子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458页。。在其《增损吕氏乡约》中,删除了罚金之法,规定凡各种过失,“同约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规诫。小则密规之,大则众戒之。不听,则会集之日,值月以告于约正,约正以义理诲谕之。谢过请改,则书于籍以俟。其争辩不服与终不能改者,皆听其出约。”④(宋)朱熹:《朱子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3596页。可以看出,朱熹更注意发挥约众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突出了道德自律。

除乡约之外,作为民间互助团体的社仓、作为民间教育机构的书院等等,都诞生或兴盛于宋代,无一不反映着士绅阶层主体意识的增强与对社会治理的空前重视。

四、张载关学的影响

张载是关学的开山祖师。他创立“关学”,最显著的特点是“学贵致用”和“躬行礼教”。吕氏兄弟中大忠、大钧、大临都曾师从张载,受其思想影响很大,其中又以大钧为甚。据《宋史》记载,吕大钧与张载本为同科进士,但大钧十分佩服张载为人与学问,故以弟子身份事之。

张载回乡后,除潜心治学外,还身体力行,教化乡里,甚至进行过井田制实验,力图重现三代理想社会。他对儒者入朝能否有所作为心存疑问,曾经对人说过:“今之学者大率为应举坏之,入仕则事官业,无暇及此(指圣人之道)。”①(宋)张载:《张载集》,北京:中华书局,1978年,第329页。认为儒者一心应举会影响学问长进,即使当了官也会只醉心于仕途通达,不再以圣人之道为意,导致心术不正,走偏方向。实际上,张载一生为此困扰。要推行儒家的治道,就须依赖政权的力量;而一旦谋求官运的亨通,则又可能会偏离儒学的立场。如果说,宋儒中以范仲淹、司马光为代表,是以士大夫精神影响朝政,那么,张载则是力图以士大夫精神振作民间,是儒学在野的一种代表。“蓝田四吕”中,吕大钧走的也是后一条道路。

熙宁十年(1077),张载去世,吕大钧以张载事业的传人自命,“益修明其学”。程颐到关中讲学时,对吕大钧的评价相当高,认为他“任道担当,风力甚劲”。按照宋儒真德秀和明儒冯从吾的说法,吕大钧“为人质厚刚正,以圣门事业为己任”;“其与人语,必因其所可及而喻诸义,治经说得于身践而心解;其文章不作于无用,能守其师说而践履之。尤喜讲明井田、兵制,谓治道必自此始,悉撰次为图籍,使可见之行。”

首先,《吕氏乡约》贯穿了关学重礼的传统,主张“以礼化俗”,重建乡村秩序。张载就认为人通过学“礼”,可以“变化气质”。吕氏兄弟在《吕氏乡约》中尽力把礼贯穿到乡村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婚嫁、丧葬、岁时交往等。明确指出“凡行婚姻丧葬祭祀之礼,《礼经》具载,亦当讲求。如未能遽行,且从家传旧仪”②(宋)吕大钧:《吕氏乡约》(《续修四库全书》第93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50页。。吕氏兄弟认为乡村中婚姻丧葬祭祀等事,皆应遵循《礼》的规定,使礼成为乡民日常行为的准则。“礼俗相交”部分包括“一曰尊幼辈行,二曰造请拜揖,三曰请召送迎,四曰庆吊赠遗”③(清)黄宗羲:《宋元学案》,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1098页。,以详细条文规范日常生活中待人接物的礼节习俗,是为“以礼勒行”。吕大钧改变了以往“礼不下庶人”的传统,在同胞兄弟的支持帮助下,率先在关中创建《吕氏乡约》,建立起中国最早的成文的乡村自治制度。故明末清初大学者黄宗羲对此高度称赞:“于是学者靡然知所趋向。横渠之教,以礼为先。(吕大钧)先生条为乡约,关中风俗为之一变。”④(清)黄宗羲:《宋元学案》,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1097页。张载也说:“秦俗之化,亦先自和叔有力焉”⑤(宋)程颢、程颐:《二程集》,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15页。。明代蓝田人王之士之言说:“蓝田风俗之美,由于吕氏”⑥(清)黄宗羲:《明儒学案》,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77页。。这些均肯定了吕大钧在以礼义教化约束士民方面的作用。

其次,《吕氏乡约》中的“患难相恤”,贯彻了张载“民胞物与”、天下一家的精神。张载在《西铭》中提出“民吾同胞,物吾与也”⑦(清)王夫之:《张子正蒙注》,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316页。,把天地万物包括所有的人都说成同类兄弟的关系,强调互相关爱,他的这些思想使儒家的仁学更加具体化,因而受到道学家的普遍赞扬。吕大钧把邻里乡党关系,比作“身有手足,家有兄弟”,显然其中意蕴深长。

再次,蓝田四吕的抱负也明显受到张载的影响。张载抱负极高,他有著名的“横渠四句”,即“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那么,吕氏兄弟有什么人生理想和目标呢?吕大钧在《天下一家中国一人论》一文中曾描绘了自己心目中的大同世界:“外无异人,旁无四邻,无寇贼可御,无闾里可亲”。二者如出一辙。

五、良好家风的熏陶

吕氏兄弟先世本为汲郡人。其祖父吕通曾任太常博士,死后葬在京兆蓝田,其家遂定居于此。父吕蕡,任过比部郎中。由于从小受到良好的教育,长大后,吕氏兄弟中有5人先后科举高中,号称“五子登科”。后来,兄弟数人相继在朝为官,皆以憨直持重著称。他们的为人处事与家庭环境及父辈的言传身教有密切关系。

据记载,吕氏兄弟的父亲吕蕡就是一个极重然诺、高风亮节的坦荡君子,他先订婚,后来才中了进士。得知消息后,女方家告诉吕家,他们家的女儿本来身体健康,但在订婚后致盲,希望解除婚约。吕蕡坚决不同意,曰:“既聘而后盲,君不为欺,又何辞!”还是毅然娶了她。后“生五男子,皆中进士第”①(宋)陈师道:《后山谈丛》,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81页。。正是这样的家风熏陶,使其子弟个个品行端庄,不但为官清正,而且注意学术,颇有成就,尤其精通《礼》学。据《宋史·吕大防传》记载,大防“与大忠及弟大临同居,相切磋论道考礼,冠昏丧祭,一本于古,关中言《礼》学者推吕氏。”②(元)脱脱:《宋史》,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0844页。

吕氏兄弟不但讲明《礼》学,而且牢记父、祖遗教,躬行实践,尤以吕大钧为甚。史载大钧“居父丧,衰麻葬祭,一本于礼。后乃行于冠昏、膳饮、庆吊之间,节文粲然可观,关中化之”③(元)脱脱:《宋史》,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0847页。。而他们制定《吕氏乡约》,显然是为了继承和弘扬刚直清正的家风,然后推而广之,即从所谓明明德进而到亲民、止于至善。

结 语

除以上各项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吕氏乡约》产生之前,宋代民间已出现了一些自发性的社会组织和各种规范。吕大钧在与其兄及朋友的书信中曾说:“今小民有所聚集,犹自推神头,行老之目”④(宋)吕大钧:《吕氏乡约》(《续修四库全书》第93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53页。,同时指出“庠序则有学规,市井则有行条,村野则有社案,皆其比也,何独至于《乡约》而疑之乎?”⑤(宋)吕大钧:《吕氏乡约》(《续修四库全书》第93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55页。清楚表明《吕氏乡约》的出现并非吕氏兄弟突发奇想,而是受到了各种民间组织以及戒规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

总而言之,北宋时期《吕氏乡约》的产生,绝非偶然,而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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