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金融科技在20世纪快速发展,伴随金融科技对征信业务模型与链条影响的不断加大,征信业务环节中所产生的各种个人征信权益也受到各种程度的影响和冲击,并且有可能对人民生活财产的安全产生极大的威胁。文章对个人征信的本质与权益进行了简单介绍,对目前金融科技背景下个人征信权益保护的现状进行了具体了解,同时,提出了有效的保护措施。
关键词:金融科技;个人征信;权益保护
一、 引言
近年来,随着金融行业的持续发展,从事金融业务企业能够利用直接或者间接的方法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用信息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基本征信数据库。与此同时,在金融科技背景下,技术的过快扩张导致的制度落后,个人征信的权益也越难以得到保障,如何运用金融科技保障个人征信权益,成为我们当下关注的问题。
二、 个人征信的性质与权利
(一)个人征信的性质
个人征信主要表示根据法律建设的个人征信机构收集、处理个人信用信息,并按照用户的需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评估服务的活动。而个人信用报告则是征信部门根据法律收集、处理、整理的信息,然后根据法律规定对个人的信用历史记录进行查询。
(二)个人征信的合法权益
个人征信主要包含了知情权、同意权、重建信用记录权、纠错权、司法救济权这五种权益。(1)知情权。对于征信报告而言,人们首先应该具有知情权。而知情权主要表示每个人都有权利查询自身征信报告中的内容,有权利了解信用咨询机构拥有哪些关于自己的信息,包含但是不限于:有权利制度这一机构在什么地方收集的自身信息,具有哪些,该机构如何处理这些数据,以及它向哪些机构提供数据等。可利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自主查询机与信用中心以及信用信息中心网站进行查询。(2)同意权。即个人享有是否同意征信机构采集或被他人、有关机构使用其信息的权利。征信中心严格遵守放贷机构报送数据和查询数据应事前取得授权规定,要求放贷机构履行授权义务,严格规范机构用户报数和查询行为。(3)重建信用记录权。对信用报告中具有“污点”的人而言,其并不是没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征信系统上的黑名单并不是否认其未来都和金融业务无缘,它是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与代价,从还清欠款开始,需要利用五年的时候来消除不良信用记录,这样使其又能开始积累良好记录。(4)纠错权。虽然征信系统不可以自己进行修改与删除报告中的数据,并且不可以对个人的行为进行判断,但会如实记录所提交的数据,假如你信用报告中的数据存在错误,那么人民有权利提出更正。(5)司法救济权。这一权利主要表示利用司法的救济手段,也就是假如个人认为信用报告机构供应的信息有错误,对个人利益产生了损害,在对信用报告机构提出异议以后仍然不能处理,可向法院起诉,利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 个人征信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权益和义务不协调
2018年前后,校园网贷盛行,随后在国家大力整顿不法校园贷款业务,学校也积极宣传校园贷危害背景下,校园贷逐渐退出学生事业,或者开始了转型。但是由校园贷引出的个人征信方面的危机也都显现在人们眼前。通过对本人所在学校的学生进行调查可知,在征信活动中,个人知情权与银行告知义务之间没有良好的匹配与协调。71%的受访者表示,商业银行没有直接或者利用书面的方式通知个人将信用卡及信用信息收纳到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24%的受访者表示,商业银行虽然通知了他们,但信息不详细,个人信息收集的内容和范围没有详细披露。另外,还有69%的个人认为商业银行没有适当他们预防有可能发生的负面信息的行为,也没有在负面信息发生后及时通知他们。知情权和告知权不协调是信用调查对象个人权益遭遇损害的典型案例。
(二)同意权的行使容易被忽略
如今大数据兴起正在改变原来的数据采集模式,通过电子授权协议与在线信息获取的形式,使个人与征信机构对接上,从而可以让征信机构能够快速大量的对授权的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处理,保存。但是同意权行使的过程中需要面临许多的身份验证,导致实际的同意权行使往往相对困难。不同的机构采用的技术不同,在身份识别上能力有差异,有的机构在不能够确定信息主体的情况下,就查询了主体的个人信息。同时,事后检查的核心要件是书面同意的授权资料,很难保证真实性。
(三)制度和实践不适应
对当前征信实践而言,许多行为是无法遵循的,只能经过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规范。但是,有一部分商业银行片面地根据自身的经营角度出发,对自身的免责问题过于重视。例如,在非主观原因引起的负面信息异议的识别与处理中,并没有站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角度制订有关机制,因此,造成被调查个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普遍存在,难以获得企业和银行对被调查个人权益保护的良好支撑。
(四)知情权难以保证
主体在被采集个人征信信息后,无法得知信息的流动过程,在使用App,或者其他网站时,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很容易被泄露。不同的网站,计算个人征信的体制各不相同,不同的产品计算的数值不同,需要考核的系统与之不匹配很难追溯数据的源头。
四、 金融科技背景下保护个人征信权益的措施
(一)加快征信有關立法进度
通过十五年的酝酿,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8年的时候,正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纳入立法规划。但是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有必要对国际上立法的优秀经验进行参考,充分考虑个人信息保护内容的细节性、创新性、审慎性和威慑性。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完善征信规则,中国《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出台了五年,完善和补充个人征信业务规则已刻不容缓,加快起草《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法规,确定同意权、知情权、补救措施、重建信用记录的权利,并改善征信权益保护的可操作性。
首先,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在个人信息中的使用,在立法保护中采用更为谨慎的态度,并在技术更新时也逐步完善法律;其次,应基于原则设计,不断细化权益保护的方法与条件,重视保护方案设计,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的可操作性,提高内容的完整性;再次,对创新性来讲,借鉴国外先进优秀的经验的同时也要走出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条规;最后,重视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刑罚规则的设计,适当提高刑罚金额上限,敢于问责,形成威慑。
(二)加强监管创新
1. 按照行为监管思想,确定征信监管目标
根据征信发展现状的角度调查市场和征信监督,个人征信市场只有两个法律实体操作,具体分为银行征信中心和百行征信,征信监督的目标仍不能有效地覆盖机构参与或进行资信调查业务。征信部门在筹备的过程中没有得到个人征信行业的准入许可,然而一直在不被管束的情况下进行个人征信业务。由于征信业务和金融行业密切联系,这样脱离业务申请人管理的不符合监管穿透力的趋势。监管机构有必要对金融科技的监督思想进行参考,建立行为与功能监督思想,将拥有征信行为与作用特点的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征信机构归纳到监管领域,并指导他们能够在合法监管的情况下进行征信业务。同时,提升机构的自律意识,行业间的互相监督,建立多元化的监管机构。
2. 在進入数据共享基础上,开放行业重要资源
目前,市面上流行的不同的软件都有自己的一套征信体制,支付宝的蚂蚁信用,京东的小白条信用等,彼此采集的数据,计算标准均不互通,在“互联网+”背景下,个人征信越来越被重视,我们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由政府部门制订一个统一的征信体制。一方面,在构建传统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不断放松对金融数据的控制,允许接收机构在授权的条件下对个人征信产品信息开展重新收集和处理,不断建立银行、政府部门、监管单位、征信机构共同组合而成的金融数据共享环境,对进入数据流通、共享的标准化程序与技术进行探究。另一方面,站在国家与监管当局的角度,制订金融数据共享计划大纲,以确保机构为推广该计划提供支持。
(三)优化征信基础设施
1. 利用新金融科技进行平台建设
大数据,区块链逐渐在金融领域有了很多应用,根据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开放性,不可篡改的特点,应用在征信上能够解决许多问题。区块链是把加密数据按照时间排序生成的永久的,不可逆向修改的记录。信息孤岛问题和信息碎片化问题都可以根据去中心化的特点来解决。区块链技术可以更好地解决信息共享,又有明确的归属的问题。在没有可信第三方存在的时候,交易信息就由计算机加密生成,使一个非常完整的信息链条包含在区块链里。区块链的核心概念“时间戳”则可以解决信息资产所有权唯一性的问题,通过全网公证明确信息财产的唯一所有权人。征信市场相关方与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不断完善信用数据标准体系,加大对区块链应用技术的研究,探索和推动区块链技术尽快在个人征信领域得到应用。
2. 优化征信投诉网络流通
目前,在投诉者与被投诉者不处于相同区域的时候,在个人征信投诉文件流转、监督处理意见发放等环节,因为制度差异以及距离等各种因素,通常会产生矛盾。建议在满足电子数据流通要求的基础上,建立信用与投诉信息流通系统,完成中国的投诉流程监控,同时对投诉的受理、验证数据及有关处理数据真实性、合理性实施验证,在受理与流转机构意见不统一的时候,应充分权衡,对第三方进行合理的仲裁结果。在系统中以电子方式储存投诉资料,也可以合理地避免在投诉处理单位储存资料的风险。
五、 结语
综上所述,在金融科技对传统征信模式的冲击下,只有不断完善的个人征信权益的保护措施,才能有效避免个人征信权利受损,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有必要不断优化征信的基础设施、加快立法的建设,避免征信数据保护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为人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增加有力的保障。此外,银行还应该把个人征信数据保护纳入整体管理结构,确定管理部门的责任,从根源强化信息系统安全的建立,以此来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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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余进玉,武昌首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