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的边界及法律规制探析

2020-11-30 09:13宋潮
学理论·下 2020年11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

宋潮

摘 要:网络言论是公民言论表达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由于网络言论具有主体广泛、交互便捷、传播迅速等特点,因此必须对网络言论的边界进行明晰,从而对其进行法律规制。通过对现行网络言论法律规制体系进行整合完善,在规制与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并明确行业自律标准,可以更为合理地规制网络言论,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并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关键词:网络言论;言论边界;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0)11-0076-02

联合国《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了人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并指出其不受媒介、国界等形式的限制。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这也明确了言论表达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里的自由并非是一种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而是应当受到言论正当性的限制。随着科学技术与互联网的发展,言论表达的载体也在不断扩大。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为公民提供了更为广泛和多样化的表达渠道,公民的言论权也随之自然延伸。

一、网络言论的特点

(一)言论主体的广泛性与隐秘性

根据2020年4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规模为9.04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为8.97亿,占总规模的99.3%,与2018年底相比新增人数为7 992万人[1]。网络的普及及低门槛化,使得网络言论发布的主体在范围上逐渐扩大。随着《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的出台,互联网实名制已成为主流。实名制规定要求用户在注册时需绑定手机或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后台实名”,否则不得发布信息,但“前台实名”依然是尊重言论主体自愿,即其在发表言论时依然可以保有前台的匿名性。

(二)言论传播的便捷性与交互性

网络信息的传播具有实时性和广泛性,信息共享突破了时效和地域限制,极大地促进了信息的傳播交流。网络言论可以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进行表达。对于网络言论主体而言,在硬件设施的要求上只需要一部手机加上网络即可,这也促进了网络言论的交互,使网络言论信息从单向传递转为双向或多向的互动。

(三)言论监管的复杂性与困难性

由于网络言论传播的实时性与广泛性特点,网络言论在表达过程中不需要前期审批和筛选,只需注册账号即可。因而,对于网络言论的监管往往只能采取事后监管。而事后监管的滞后性,很难在第一时间消除网络不良言论带来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对一些热点问题或公众人物的言论,发表主体经常是基于片面事实或囿于个人情感认知因素,发表具有煽动性但缺乏理性的言论,经历互联网的发酵后,后续问题的处理以及恢复网络秩序的工作变得更为困难。

二、网络言论的边界探析

根据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及他人的合法自由和权利。基于网络社会自身属性,超出合理边界行使网络言论极易引发新的问题。这意味着应当明确网络言论的边界,从而对其进行更为完善的法律规制。针对网络言论的限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适度的原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不得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不得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将互联网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发布、传播的信息类型内容通过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进行了阐述。因此,可将网络言论的边界划分为以下四类。

(一)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

网络的无中心性以及参与主体的多样性,降低了国家、政府对信息从源头进行控制的可能性。网络时代的信息公开,也增加了国家机密被窃取或泄露的风险。更有一些敌对势力通过发布并传播虚假信息,编造信息危害国家及社会安定。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坚持以国家核心利益为底线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因此,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应作为网络言论的首要底线。

(二)禁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

网络言论应当限定在符合公序良俗、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内,网络言论的过度自由会给网络秩序带来极大挑战。例如网络中宣传淫秽、暴力的不良言论或是别有用心的分子利用歪曲事实、编造虚假信息等方式散布网络谣言,形成恐慌性言论,极易损害社会稳定,同时这也是对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破坏。

(三)禁止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

网络时代公民的话语权得到不断扩大,但由于非理性言论得不到有效控制,常常与其他权利产生冲突矛盾,出现损害他人名誉、窥探他人隐私等不法行为。网络言论不受控制易激化矛盾,而网络舆论则易受人控制且具有某种明显的导向性。隐私权是人格权,其保护公民的私人信息,但在网上不经他人同意擅自披露对方姓名、住址、电话等信息,将会直接给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带来恶劣影响。名誉权是一项公民获得社会客观评价的权利。与传统言论相比,互联网言论环境的自身属性决定了不实的网络言论更会对公民的名誉权造成侵害。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言论

除了上述几类禁止性言论,其他的例如通过网络宣扬极端主义、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言论,也均属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网络言论范围。

三、网络言论法律规制的不足与完善

(一)现行网络言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1.立法缺乏系统性

我国有关网络言论规制的现行立法主要包括两类,一类以宪法为例,对公民言论自由的确定以及行使范围做了宏观规定;另一类如刑法中的侮辱罪、诽谤罪等规定。前者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言论权利受到保护的主体和范围,但现行规定中并未涉及与权利缺位相对应的救济。因此,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具体内容和具体规定只能由普通法来实现[3]。后者同样不涉及如何保障言论自由,也未对影响到其他权利时所应进行的价值权衡[4]。我国虽然在互联网领域已陆续出台不同的法律法规,但涉及具体的网络言论规制较为分散且在内容上存在交叉重叠。目前,我国还存在着不少有关网络言论的通知、通告、办法等,但这些条文规定多注重于对网络言论进行限制,较少关注对网络言论进行合理有效的正向引导。

2.权利救济不足

由于网络言论的隐匿性,缺乏理性的网络言论会加剧网络暴力、虚假信息传播等问题的产生。基于当前立法缺乏与之对应的救济规定,当公民权益受到损害时,对于言论主体的责任量化、侵权行为的界定等均未明确。在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时,由于法律条文的笼统模糊,容易导致执法方式、司法判决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不利于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

3.行业自律有待形成标准化

行业自律作为网络言论法律规制的一种补充,就目前而言,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组织还有待加强。部分网络服务商受商业利益驱使,对网络信息在监管上存在懈怠,从而导致自律性监管的失效。并且行业自律缺乏有力的执行措施和保障手段,使互联网商家毫无顾忌地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益[5]。另有一些网络服务者采用过于激进的监管,具体表现为在事前未做任何通知或警示、事后也不做具体解释的情形下,对用户发布的正常信息进行删除、限流、屏蔽。这既是对网络言论表达的一种不合理的限制,也同时反映了网络自律性监管的随意性。

(二)完善我国网络言论法律规制的构想

1.加强立法体系化建设

首先,应当立足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制,以宪法为统帅,将其他基本法与行政规章等进行系统整合与有序衔接,完善法治建设。其次,现行法律中对于网络言论较为笼统的规定可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必要时进行适当调整与补充,对言论表达的范围做出具体规定,对超出限度的言论行为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保证公民能够充分知晓并正确行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加强可操作性。通过从引导和监管两个维度着手,维护网络秩序的健康稳定。

2.寻求规制与保护的平衡

网络时代对言论进行限制并不意味着剥夺了公民的话语权,而是在保障其他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的基础上合理地进行言论表达。网络言论既要规制也要保护,在合理规制与充分保护之间寻求平衡。通过体系化的立法,在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时设立合理明确的界限。除了现有的司法救济途径外,政府相关部门也可建立与之配套的救济机制,将事前监管与事后惩治有效结合,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兼顾公民网络言论表达。

3.明确行业自律的标准

近年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中国软件行业基本公约》《互联网新闻信息自律公约》等文件对互联网行业自律起到了引导作用。除了政府监管外,还应充分发挥互联网协会在实际运作中的职能作用。因此,需要明確互联网协会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其职能发挥引导标准化建立,积极配合政府解决相关问题。同时还可引导网民主体发挥监督作用,首先网民都应对自己的言论真实性负责,不得散布虚假不实的言论,进而通过其正确行使网络言论表达权既能对互联网行业的规范运行进行监督,又能反作用其自身权益的实现。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20-04-28].http://www.cac.gov.cn/2020-04/27/c_1589535470378587.htm.

[2]夏季花.言论自由的界限[J].知识经济,2013(1):43.

[3]李语湘.论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以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协调为视角[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4):83.

[4]张守坤.论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D].淮北:淮北师范大学,2019.

[5]朱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与冲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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