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佳慧
江南大学,江苏 无锡 214000
伊斯兰法是伊斯兰教宗教信仰、价值观念、伦理道德、社会理想的核心,以其独特的渊源和结构独树一帜于世界法系。[1]其在结构上分为两部分:“沙里亚”与“斐格海”。
依伊斯兰教义,“沙里亚”是真主意志的总体体现,具有“神圣性”与“永恒性”,它是真主引导人类的正确道路。与世俗法根本不同,“沙里亚”是一部天启法律,排除了人定法中的修正因素。“斐格海”是由伊斯兰法学家创制的,解决社会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的专业学科,其中体现着“沙里亚”的原则与精神,是对“伊斯兰法”当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理解与诠释。
伊斯兰教作为世界第二大宗教,如今正以迅猛的态势发展,从中孕育出的伊斯兰法所带来的影响日益广阔。因此,我们对于伊斯兰法的传统保持与未来发展应当给予重视,对伊斯兰法结构的稳定性与灵活性内容,有必要进行简要论述与探讨。
法律不可朝令夕改的稳定性,是法律的应然属性。法律唯有保持一定的稳定和可预见性,才能够发挥规范人们行为的功能。人们遵从法律进行生产生活,应当对行为后果以及将会获得的评判有着明晰而稳定的认识与预期。法律的稳定性,是保持法律权威性的要求。[2]
“沙里亚”是阿拉伯语对“伊斯兰法”的音译。该词含义较为丰富,主要有:“应遵循的常道”,引申为真主指引和规定的道路;“通向水泉的路径”,意指沙里亚宛若甘甜不涩的泉水一样,是人类物质与精神生活不可缺少的;此外,经文中的“制定”一词读作沙里亚。
沙里亚在伊斯兰教中有着丰富涵义,被认为是真主安拉为人类社会制定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信仰、政治、道德、经济等方方面面。这些法律规范是以真主降示启示的形式,这种启示,就是可统称为“经训”的《古兰经》和圣训,而启示的对象则是先知穆罕默德。换言之,“沙里亚”的内容,全部来源于经训。
对于伊斯兰法而言,真主安拉享有绝对唯一的立法权,一般民众只能凭借自己的理性去认识和阐释“沙里亚”。“沙里亚”具有最高权威,是“天启之法”,其对伊斯兰法稳定性保持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古兰经》的保障作用
《古兰经》内容包罗万象,它是穆斯林生活的中心与枢纽,是伊斯兰国家在信仰、政治、经济、哲学等方面的源泉与权威,是穆斯林们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依照伊斯兰教法学家的主张,《古兰经》是天启法律,具有绝对权威性。《古兰经》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可以类比作“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前者对后者具有普遍约束力,而后者所传递的精神与规定的内容,必须延承前者、不得违反。这类似于在我国宪法与法律的关系,但宪法是人定法,而《古兰经》更倾向于一种神法性质,其效力层级是高于宪法的。古今中外,法学家在《古兰经》的地位问题上,意见都是相同的,即认为它是处于最高位阶的法律渊源,具有至高效力。[3]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古兰经》在伊斯兰法稳定性问题上,起到了保障作用。
2.圣训的维护功能
圣训是伊斯兰法的第二渊源,权威仅次于《古兰经》,它对法律、社会伦理、教义等问题作出了系统全面的阐释。圣训可以说是对《古兰经》所固定下来的伊斯兰法精神与基本原则的具象化阐述,从而使伊斯兰法能够在时代往复变迁与实践生活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保持稳定且持续的自我完善发展。同时,在《古兰经》中规定不明确或存在遗漏需要补充之处,圣训也起到了一定的填补修缮的作用。
论及圣训的作用与功能,其来源还是要追溯到《古兰经》。依照后者的规定,穆罕默德具有特定权威,因为他是安拉的使者,而法律正是安拉命令的演化,安拉是立法权的持有者与掌握者。正因如此,要发挥伊斯兰法的规范作用,人们就必须以穆罕默德的行为为准,因为这是安拉通过法律打造出的一个“完美者”。正因为圣训查缺补漏以及具象化规定的种种作用,人们在遇到《古兰经》中没有规定或无法解决的问题时,便会自觉诉诸圣训的规定。圣训更方便人们遵从,也能够更好地与时俱进,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古兰经》的不足,从而起到了完善伊斯兰法内容、维护其稳定性的重要作用。[4]
为了维护已有秩序、消减法律的绝对稳定所带来的滞后性,更好地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不仅要注重法律稳定性的维护,还要考虑如何灵活制定、施行以及适用法律。我们永远无法在瞬息万变的时代与实践基础之上,制定出一部完美无瑕且无需改变的法律。立法需要结合社会生活发展的实际要求灵活制定法律,而当出现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待认定的法律事实时,我们的裁判者也需要灵活对待,这具体体现为法官们的自由心证——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随着伊斯兰文化持续发展,法学家们根据“斐格海”特有性质与范畴,为其作出了经典型定义:“斐格海是伊斯兰法学家依据沙里亚的细则条文与精神创制法律规范的学科”。[5]
伊斯兰法的灵活性体现在“斐格海”中,它所拥有的创制原则和变通机制,能够解决特定时空背景下无经训明文可依的具体问题,这就给人们理解和诠释“沙里亚”的法律原则和精神留有了回旋余地,为法学家发挥创造性提供了机会。其灵活性具体体现在公议与类比,因有人类理性的参与,“斐格海”的这种灵活性使伊斯兰法处在永恒的变化发展与充实之中。
1.公议
如前文所述,《古兰经》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与漏洞,如若这些问题在圣训中没有得到有效解释,就需要权威法学家或者穆罕默德的弟子们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即公议。公议具有两个主要作用:一是对疑难问题的解释;二是对未规定内容的补充。因此,公议能够在新的实践环境背景下,通过对法的解释使其适应社会生活与人民观念的变化,这在体现法律灵活性的同时,也保证了在每一个历史时期内、特定实践条件下,伊斯兰法的稳定与适应性。
2.类比
类比是以《古兰经》经文为根据所进行的类推,在伊斯兰法中特指对照经训的规定处置类似的情况和问题。社会生活当中常出现新的,需要法律规制而在现有法律规范当中未曾规定的情形,但有类比存在,我们便可以对法律规范进行类推解释,使其包容新的社会问题,从而提升法律的普适性。社会生活变化不息,其中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类比使得伊斯兰法更具多元化色彩,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
以公议和类比为例,二者的实际应用,都是在经训明文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斐格海”不可代替“沙里亚”的既存规定,而仅能作为解决法律争议的补充工具,用来解释经训的权威。从这一点上来看,“斐格海”所蕴含的人的理智本身并非目的,目的在于服务于信仰。因此,伊斯兰法的灵活性自身存在其局限性。
法律是稳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因此,就其结构而言,伊斯兰法是“沙里亚”与“斐格海”的有机统一。法律需要稳定,但也必不能停滞不前。由于伊斯兰国家实行政教合一,法律不能与宗教相分离,这就导致了伊斯兰法具有鲜明的宗教色彩。“沙里亚”所代表的“天启法律”自然处于权威地位,这无疑保证了伊斯兰法的稳定性。而如今全球化发展迅速,许许多多的伊斯兰国家社会结构逐渐趋于“西化”,而这种社会结构之上承载的却是与伊斯兰法最本源的法律渊源即经训相冲突的世俗法律,这种社会结构变化与法律渊源的抵触,势必会使伊斯兰法在现代化道路上遭遇诸多坎坷。
因此,出于内部发展与外部稳定两方面考量,伊斯兰法都应当顺时而变,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增加其灵活性的成分,让“斐格海”能够拥有展露身手的空间,让“沙里亚”暂且走出事无巨细网罗一切的桎梏,从而让伊斯兰法获得更为长足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