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问题

2020-11-30 22:03
法制博览 2020年10期
关键词:异议章程公司法

冯 湃

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广东 佛山 528000

一、概念综述

(一)什么是股权回购

在《公司法》第71-74条中,已经针对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进行了规定。本章规定的股权转让包括两种情形:

1.股东将股份转让给股东或股东外的第三人,即狭义的股权转让(下文无特别指出,仅指狭义上的股权转让);

2.在一定情形下,公司以适当的价格回购股东的股份。

(二)股权回购与股权转让的区别

1.主体不同。股权回购一方(买方)是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卖方)是股东;股权转让一方(买方)是股东或第三人,另一方(卖方)是股东。

2.适用的情形不同。股权回购只在特定的情形下才能进行,股权转让则没有情形上的限制。

3.程序上的要求不同。股权回购只要满足法定的情形,股东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适的价格回购股份。但股权转让则不同,在我国《公司法》的第三章内容中,针对实行股权转让的有限公司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互相移交部分股份或全部股份,以及股东若想将股权移交给第三者时,需要对公司以及全部股东进行通知。并需要书面征得过半数股东同意,并要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三)股权回购适用的情形

1.法定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明确规定,有限公司在特殊情况下具有以下三种条件时,异议股东可以行使公司股权回购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约定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判例,在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约定在如下情形下回购股东股份的条款一般会认定为有效。

(1)公司《章程》将公司侵犯股东权利作为回购股东股权的条件;

(2)公司《章程》将股东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辞职、被辞退)、退休、死亡等作为约定股权回购的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约定情形,是指公司《章程》的约定,而并非指股东与公司签订的股权回购协议。换句话说,此处的约定是法律承认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章的法律效力,是章程中的约定,并非股权回购协议等合同中的约定。

(四)股权回购的后续处理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权回购可能产生两个法律后果:

1.注册资本的减少。因为减少注册资本关系到公司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公司法》规定,公司资本在出现严重亏损的情况下。若为维持日常运营而减少自身的注册资本额度,就需按照公司在近段时间内的负债情况、公司资产以及股东权益状况制作出相应的会计报表。除此以外,还需对债权人进行通告以及公告。

2.公司股东总人数开始降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可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将回购的股份并按股份比例分配给其他股东。

二、我国现行有限责任公司回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

(一)股权回购的主体范围

目前,在国内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了只有在股东大会以公司合并、解散等重大决策进行表决时,若该股东提出了明确反对,但该决策仍然通过,则提出反对意见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对自身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回收。对此,与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规定相比,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文仍需优化处理。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国内订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针对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方面的相关规定仍有待完善。例如,在有限公司设立时,有部分出资人擅自违反规定,在自身出资金额未能达到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异议股东也应具有要求公司对自身股权进行完整回收的权利。除此以外,还可以效仿德国针对股权回购问题的做法,如为了保护提出明确反对的股东可以从公司中退出,且能够对出资资金进行及时回收。这就可以将持有股份占有公司部分总额度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作为除公司以外的股权回购对象。对此,持有股份已经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在对股份进行回收时,因是自身付出的资金,所以会使其对决议进行更加慎重的考虑。

(二)股权回购落实的条件

在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对有限公司股东选择退出的明确规定主要有三种。但其终究是在假设的基础上所构成的,现实的情况往往比较繁琐。因此,《公司法》无法完全对有限公司进行相应限制,其具体情况主要有三个方面,即公司在不取消代表法人的情况下,私下对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更改;公司在依法注册运营的过程中,由于股东与公司最高管理者之间产生矛盾而进行对抗,使得公司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有效计划,最终面临破产;公司对部分资产或全部资产进行售出。除此以外,国内订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要以列举形式对股权回购进行规定,与国外相比,不具有变通性质。对此,应将列举以及概括相融合,借此对持有股份较少的股东予以保障,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处理。

(三)股权回购落实的步骤

在公司对异议股东持有股权进行回收的价格方面,笔者对国内订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参照,发现并没有进行详细说明。但回收价格与股东的直接利益有着紧密联系,也是双方即异议股东与公司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对此,笔者提出三种方法,即在有限公司设立初期,对国内的法律规定进行参照,将规定中没有明令禁止的事项进行归纳整理。在制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时,将其作为基准,并召开会议针对股权价格进行商讨,借此保障双方的经济利益;要求异议股东与公司内部其他持有股份的股东进行协调;依靠具有专业性质以及技术能力且可以提高中介的服务性机构对股份价格进行评估。可以对两者,即异议股东以及公司之间进行有效协调。但笔者建议在双方争执激烈的情况下进行使用。因为中介机构具有不确定性,若其自身受到利益左右,难免会对异议股东自身造成一定伤害。

三、结论

由于国内订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仍有一定缺陷性,导致了有限公司在股权回购方面出现了众多问题。但股权转让与股权回购之间性质相同,都属于可以帮助异议股东退出公司,并及时将投入资金进行有效回收的一种保障制度。目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优化处理,及时确认有限公司股权回购的股份价格、协商过程以及基本理念等方面已经成为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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