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伦市委党校,黑龙江 海伦 152300
(一)补偿水平较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农村征地拆迁普遍存在着补偿经济水平低的问题。目前,农村征地补偿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而进行,从根本上来说经济补偿标准是适应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与现代农村征地拆迁情况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对新农村建设环境下的征地拆迁补偿分配没有极强的指导性和依据性,很容易误导农村征地拆迁工作和影响征地拆迁农民的根本利益。从现实情况来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化发展,补偿水平低下,与实际的经济补偿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比较而言还存在着差距,严重影响了新农村的建设与发展。
(二)政策宣传不到位。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建设不断加快,农村征地拆迁工作稳步推进,关于农村征地拆迁政策呈现变化大、跨区域的特点,但是受地域差异、认识层次等因素的影响,农民不了解征地拆迁政策,加上每个地区征地拆迁政策宣传不一,使得农村征地拆迁政策难以精准落实到位,从而造成政策重复使用、制度混乱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也严重影响了农民的合法利益,其农村征地拆迁政策实施难度大。再者,由于政策宣传不到位,部分征地人员自身也难以透彻理解国家征地政策,农村征地拆迁工作灵活度不高,思想认识较为固化,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征地拆迁工作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一)法律意识较淡薄。一方面,受工作环境的影响,部分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对农村征地拆迁法律法规不了解,对于农村征地拆迁法律法规严肃性把握不准,使其在农村征地拆迁工作程序、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没有发挥农村征地拆迁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农民自身对农村阵地拆迁法律政策不了解,局限于自身认识的同时,面临着农村阵地拆迁问题不会用法律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他们也存在着过分要钱、要补偿而不按照政策规定进行,严重影响了农村征地拆迁工作的进行。
(二)部门职能较弱化。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相关职能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征地拆迁行为受到了影响,资金使用组织、指导和监督还不够,在农村阵地拆迁工作环节中较为粗放,对于农村征地拆迁主动跟踪监督检查少,更多的是被动检查,关于农村阵地拆迁的事前、事中监督也比较少,很难全面跟踪农村阵地拆迁工作,从而也影响了其工作开展。
(三)补偿标准区域差异不明显。从现在各地区实际情况来看,征地补偿制度只是简单地说明了补偿关系,征地拆迁标准主要是以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为依据,主要参考农业用地价值,从根本上来说导致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偏低,农民在征地拆迁工作中难以享受到土地增值部分收益。同时,由于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许多农民土地征迁后缺乏了经济生活的来源,没有按照区域范围实施针对性征地拆迁,严重影响了农村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
(一)建立农村征地拆迁政策宣传机制。要深入推进农村征地拆迁政策宣传,建立农村征地拆迁政策宣传机制。首先,组织展开农村征地拆迁调查摸底工作,充分听取农村阵地拆迁中包括农民、村支部等各方面的意见,预想统计分析农村征地拆迁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结合征地拆迁问题进行深入论证。其次,做好农村征地拆迁政策宣传,有针对性地根据农村阵地拆迁问题来进行宣传,结合不同区域选择具体的政策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让农村征地拆迁“有据可依”,同时也让农民来理解接受农村征地拆迁政策。最后,依托村支部、党支部开展农村征地拆迁政策宣传,定期组织举行相关宣传学习活动,让农民主动学习和了解农村征地拆迁政策,为后期征地拆迁工作奠定思想基础。
(二)建立农村征地拆迁工作机制。首先,要从顶层加强农村征地拆迁工作设计,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让征地拆迁工作领导机构充分发挥作用,按照标准统一尺度促进农村征地拆迁和补偿,真正做到“先拆后拆”与“闹与不闹”都是平稳局面,这也有利于维护农村征地拆迁政策的延续性、严肃性和公平性。其次,要制定并严格按照农村征地拆迁工作程序进行,根据政策和其他情况确定补偿数额及项目金额,在现场测绘工作方面也要确保是二人以上来共同负责和操作,做到农村征地工作环节严格审核和把关,做到谁签名谁负责。同时,关于所有农村征地拆迁项目资料,应该保存好项目相关的原始资料、原始照片、录像等。最后,农村征地拆迁工作程序要做到事项透明、程序公正公开,被拆迁人要全程参与征地拆迁工作,通过法律制度和政策确保他们项目的参与权、知情权与决策权。当然,政府部门也要发挥作用,为征地拆迁工作双方搭建平等的谈判协商平台,确保征地拆迁双方可以平等对话,全面保障农村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
(三)建立农村征地拆迁补充和监督机制。一方面,加强农村征地拆迁工作监督机制完善。首先,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国土等部门的作用,让他们成为农村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管机构,在征地拆迁项目方面确保其可以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政策,在专项检查机制依托下形成群众监督良好机制。其次,在农民签署征地拆迁责任状和廉政责任书的基础上,要从法律层面落实好拆迁户住房保障制度以及生活保障制度等,解除农民征地拆迁后生活的后顾之忧。最后,建立严格的农村征地拆迁追究责任机制,落实好征地拆迁管理人员各项工作,让专门部门人员与被征地拆迁人加强沟通,及时解释和疏导征地拆迁工作问题和难题,做好征地拆迁矛盾纠纷的化解。也要严肃处理在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强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对于群体上访以及投诉举报案件要快查快办,通过经济处罚、行政处理等做好征地拆迁违法处理工作。另一方面,明确各区域农村征地拆迁,建立与区域相适应的征地拆迁补偿机制。征地拆迁补偿需要把握好当前城市化与新农村建设进程,经济弥补中要防止征地和拆迁纠纷、冲突,就需要在政府、开发商与被拆迁人间建立明确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让他们之间形成征地拆迁工作的利益共同体。
(四)建立农村征地拆迁人员安置机制。农民征地拆迁后,要落实好被拆迁农民的安置,这也需要充分考虑到被拆迁人的长远利益,让被拆迁者参与新农村建设其他工作,确保他们的生活就业有保障有出路。首先,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由村支部领头,积极发展农贸市场,让他们可以就业,为被拆迁人后期生活提供依据。其次,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农民转岗机制,鼓励被拆迁人从事规模化种植业、养殖业等个体户与私营企业工作,或者以农民合作社为依托发展被拆迁人参与的股份合作制项目,鼓励吸引被拆迁人合理使用征地拆迁补偿款参与农贸市场、规模化种植业等产业发展工作运营中,实现土地拆迁补偿金的保值增值。最后,鼓励农民合作社与专业化农业企业吸收被拆迁人和农民工工作,新形势下提供农村保洁员等工作岗位,在最低生活、医疗、社会养老等方面提供保险制度,让他们成为农村征地拆迁的真正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