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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些年旅游行业的不断发展,旅游相关法律也在不断完善,以维护产业内各方权益,旅游合同法律正是其中关键内容之一,对构建稳定健康旅游市场有重要促进作用。但实际情况下,旅游市场管理工作多不够严格,不少旅游经营者以法律漏洞入手,严重损害游客合法权益,更造成旅游市场公平健康经营环境的破坏,不利于相关产业的长远发展。在这一背景下更应结合旅游合同纠纷问题,以及法律救济中出现的阻碍,不断推进法律法规完善及全面化监管体系健全,促进法律救济顺利进行。
旅游合同纠纷问题多发,虽然有法律制度维护,但在信息化社会环境中,法律救济难以真正实现全面落实,各式问题层出不穷,对纠纷解决、权益维护造成严重冲击,应积极深入分析问题所在,为后续法律工作提供必要借鉴。
旅游合同法律中尚有多处不明问题,也多未能结合当下旅游市场变动及时进行调整。一方面是在旅游经营监管问题上,法律内容多是关于全包价旅游合同,没有涉及到当下日益多样化他类合同内容,如代办旅游合同,缺乏必要的法律要求,很难确定责任主体、处罚程度等,且给付提供人与经营方之间也存在买卖合同,出现纠纷问题,双方责任推诿,难以确定具体惩处方法;另一方面旅游合同中很多违规赔偿标准无具体要求,多只规定经营主体出现违规问题后予以责任承担,合同中没有提及的权益侵犯问题常无法保护,且限定性赔偿标准无法兼顾额外的权益损害情况,比如游客旅游时间浪费、旅游精神状态受影响等,都无具体规定[1]。
法律救济程序复杂繁琐,甚至道路不通问题会对权益受,损游客造成很多阻碍。一者是在旅游纠纷投诉中,很多旅游主管部门对投诉案件未能及时受理。首先很多部门科室繁多,往往一件投诉案件要多方经手,再加上反复调节,时间拖滞很久,变数更多,造成游客投诉意愿不佳;二是在司法流程中,因为很多旅游诉讼标的额并不是很多,但是却需要长时间、大精力投入其中,很多游客自觉得不偿失,便宁可自己权益部分受损,也不愿意花费过多精力参与司法诉讼。权益维护主动性的缺乏,势必会助长不法经营方嚣张气焰,使旅游市场更加无序化。
行政监管需保证不同部门之间的配合,才能实现旅游市场全面化的监督管理。但是目前旅游主管部门权利缺失问题造成整个行政监管体系难以合理对接,各行政单位之间具体管理权责不清楚,出现纠纷问题互相推诿,常涉及到物价局、公安局等多个方面,没有具体纠纷处理规范,缺乏合理沟通,导致权益受损游客无处投诉;而且沟通缺失的市场监管体系各类执法标准不一,更导致对同一纠纷案件出现不同执法要求等问题发生,使法律救济更加复杂。
从上述旅游合同纠纷中的法律救济问题分析我们也能看出,增进权益救济有效性需要从法律完善、程序高效以及监管强化三方面入手,促进旅游合同法运行的系统化监管体系更加科学化,才能保障法律救济可行性。
完善旅游法律是保证权益救济有效推进的基础,只有相关法律制度细化、完善、更具操作性,避免法律漏洞出现,才能为旅游纠纷问题的解决提供必要法律支持。关键在于旅游立法需结合当下旅游现状,对各方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实现责任划分,避免模糊概括性内容,以促进合同纠纷问题针对性、高效性解决。首先要加强地方性旅游法规条例的完善,将以往的旅游相关规定与细则结合《旅游法》实施更新,对消费者给付规范、导游保障标准等内容进一步结合旅游市场情况规范化,确保各地旅游标准满足地方及社会发展需要。其次规范责任承担,对责任主体进行明确,如给付提供者与经营方之间,在旅游合同中应明确违约问题发生承担主体,避免两方相互推诿;如代办旅游合同中要对各类主体责任加以清晰化,旅游纠纷发生后需保证代办旅游责任主体明确等,通过对责任承担的细化与严格规定,避免问题纠纷中出现主体不明情况,使纠纷更高效解决。最后是结合旅游市场发展,新增必要性管理内容,如“时间浪费”责任管理问题,在旅游过程中如果出现经营方造成既定合理旅游计划破坏及旅游时间浪费,旅游者可以权益受损要求经营方赔偿损失,避免经营方肆意更改路线造成服务质量降低等问题;再如瑕疵担保责任中,经营方应保证旅游质量,承担旅游计划顺利达成的责任,减少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新增必要法律内容是保证旅游法律更契合市场需求、游客权益保护、漏洞违规问题惩治的关键,需不断补充完善[2]。
法律救济程序的简化是促进权益救济更顺利进行的关键内容,主要在于司法程序优化,减少游客维权成本投入,使其更能积极进行权益保护,实现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惩治。一方面要对各法律维权部门进行责任划分,明确各自在旅游纠纷中的权责内容,各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对各项合同纠纷投诉问题要及时受理,尽快加以调解,对于无法顺利达成调解意向的案件,应主动引导游客向法院起诉,并积极支持法院受理案件,提供客观信息内容,保证各部门之间顺利交流。另一方面在于司法程序上的简化,其作为最后救济途径,必须保证程序高效、便捷、完善;法院可对诉讼标的额不高的纠纷案件提供“快速审结”通道,结合旅游主管部门信息对接,简化具体流程,节约各方时间,促进案件更快处理,保证游客能够更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旅游纠纷的法律救济程序简化不仅需要自身实现具体流程系统化,更需进一步增进对各相关部门工作内容的协调连接,确保责任明确划分,旅游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及法院等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具体法律规定以责任明确为基础,确保合同纠纷问题公平高效处理[3]。
行政监管全面化,充分发挥行政管理部门积极作用,是促进旅游市场规范、纠纷问题顺利解决的必要保障,必须要对各管理部门工作范围明确划分,加强部门间的联合监管。一者,促使各行政单位保证己方权限内工作内容的有效监督,对旅游相关经营内容实施系统化监察,如对格式合同条款加强审查,对其中不合法条款要严格限制,并对利用格式合同不当条款进行违法侵犯游客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方要予以警告和处罚。二者,各行政机关需要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凝聚监管合力,对经营方旅游管理多方面内容进行核查,如合同内容、旅游规范、旅游服务内容等,对不符合旅游市场准入标准的经营方及时要求整治或取消其经营资格,以保证旅游服务质量,减少合同纠纷问题发生。三者,需要建立起全国旅游信息管理平台,完善诚信标准,结合行政监管内容的调适,实现对各地旅游社信用情况、服务质量等内容的公示,增进社会监督、社会管理、社会标准的应用,促使各经营方严守诚信守法底线,保证旅游经营及纠纷解决更顺利进行[4]。
综上所述,旅游合理纠纷问题多发是当下旅游产业发展中亟需重视的内容,特别是在法律救济常难以有效进行的背景下,更需要进一步增进旅游合同相关法律法规的细化完善,为纠纷问题处理提供法律基础,并通过法律救济程序简化以及旅游市场监管系统化,保证责任主体明确、处罚标准清楚,才能实现权益保护的有效落实,促进旅游行业健康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