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勇/文 黄家光/译
“体知”是杜维明所提出的最重要的哲学观念之一,他多年来都在“雕刻”这种独特的知识类型。这种知识类型自古以来就为中国哲学家,尤其是儒家哲学家所关注。虽然他在此主题上的工作绝大部分是在其中文著作中完成的,杜维明还是用英语“knowledge from inner experiences(内在体验的知识)”与“embodied knowledge具身性的知识)”来解释了这个知识类型。前者展示了体知是如何获得的——它不纯粹是认知活动的一个结果;后者强调体知的巨大影响——它不是仅仅把一截信息叠加到一个人的理智状态上。然而,也许正因其独特性,杜维明自己发现他很难去说服当代西方哲学家特别是认识论学者去严肃地探讨体知。在此,我们似乎面对一个几乎不可能的任务,如艾米·奥尔伯丁(Amy Olberding)所精彩描述的那样,向当代西方哲学家展示一些他们所未曾见过的东西,但也要确保它在他们看来十分熟悉。①Olberding Amy,“It’s Not Them,It’s You:A Case Study Concerning the Exclusion of Non-Western Philosophy”,Comparative Philosophy,Vol.6,No.2,2015,p.15.这篇论文中,我旨在论证体知是一种西方哲学家未能充分关注的知识类型,但它并非像它初看起来那样对他们而言是完全陌生的。一旦得到完全阐明,这个观念对当代认识论,特别是道德认识论将是一个重要贡献。
“体知”一词为杜维明所撰,是此前中国哲学史所未有。但它也不是突然冒出来的。一方面,中国哲学典籍中有许多相似的术语,如体验、体会、体味、体察、体究和体征,等等;另一方面,正如杜维明论体知最重要的一篇文章(《论儒家的“体知”——德性之知的涵义》)的副标题所表明的,他用这个术语去刻画的是在宋明儒家广泛讨论的与“闻见之知”相对的“德性之知”。因此,要理解杜维明的体知,就需要理解宋明儒家的“德性之知”。
“德性之知”与“闻见之知”的区分最初由张载作出,随后被二程和朱熹等人进一步发挥。按照常识理解,闻见之知是关于事物是什么的经验知识,德性之知是关于事物应当是什么的先天知识。例如,唐君毅说:“闻见之知,始于感觉之见闻,而及于外界之自然、社会、历史中之事物之实然,与其所以然之理。德性之知,始于自觉吾人之一切意念、情欲、心志、行事之善恶,以及一切内在外在之行为之当然之理。”②唐君毅:《中国哲学原论·导论篇》,台北:学生书局1986年版,第351页。在讨论张载的闻见之知与德性之知时,黄秀玑说:“根据张载的观点,知识可以分为两种,即‘闻见之知’和‘德性之知’。前者的对象是有形的客观现象世界,后者的对象是无形的天道天德的良知;前者是认知者的知觉与外物的接触,后者是认知者内在的道德修养。因而,前者可以说是一种经验方法,后者可以说是一种直觉方法。”③黄秀玑:《张载》,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87年版,第130页。与此类似,蒙培元认为闻见之知是“一般的经验知识”,而德性之知是“先验的道德知识”④蒙培元:《理学范畴系统》,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70页。;他进一步宣称:“闻见之知是外在的经验知识,德性之知是内在的道德知识,二者本来不是同一类知识,因此没有必然联系。”①蒙培元:《理学范畴系统》,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74—375页。
根据这样一种理解,两种知识类型的主要区别在于,闻见之知是一种经验知识,而德性之知是一种先天知识;闻见之知是事实知识,德性之知是价值知识;闻见之知是外在知识,德性之知是内在知识。依此理解,确实如蒙培元所说,这两种知识类型几乎没有联系。这种理解的主要问题在于误解了闻见之知,而这种误解也影响了对德性之知的理解。我们确实可以在宋明儒家的典籍中找到一些段落作为这一区分的证据,但我认为这不是他们在区分两种知识类型时的基本要点。
张载是区分这两种知识类型的第一人②准确地说,当张载用“闻见之知”时,他用的(相应)术语是“德性所知”,而非后来其他宋明儒家用的“德性之知”。丁为祥论证说,张载的“德性所知”与后来的宋明儒家的“德性之知”有重要区别(丁为祥:《虚气相即:张载哲学体系及其定位》,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在我看来,假如我们审视张载用“德性所知”指涉的东西和其他宋明儒家用“德性之知”所指涉的东西,我们会看到它们基本是一样的。如果他们有细微差别,那不是因为他们使用的术语有所不同,而是因为他们对之理解有差异,而且即使其他宋明儒家都使用“德性之知”,他们对“德性之知”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当他说“三代时人,自幼闻见莫非义理文章”③张载:《张载集》,北京:中华书局1978年版,第274页。和“此仲尼之道古也,犹据闻见而言”④同上书,第212页。,他就已经说明了他的闻见之知是什么意思。这里有几点很明 显。
第一,闻见之知不是我们所谓的对外在事物的感知。显然,孔子无法感知古代存在和发生的事情。尽管三代之民所闻见的东西在他们的时代确实存在,但张载这里说的他们所闻见的也不是感性事物,而是义理与礼乐制度,这些东西是不能在字面意义上“闻见”的。⑤在此意义上,程颐说:“凡实理,得之于心自得。若耳闻口道者,心实不见。” (程颢、程颐:《二程集》,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147页)。这也说明闻见之知与德性之知的对象是相同的,即实理。
第二,如果是这样,它为何被称为闻见之知?从张载这段话中可以看到:闻见之知来自口耳相传(闻)和阅读经典(见)。在此意义上,它全然不是经验知识,而毋宁说是理智知识。易言之,在张载所谓的闻见之知中,人们听到的不是雷鸣或烟花爆竹声等,而是师长的道德教诲,人们看到的也不是苹果的颜色或山的大小等,而是经典中所载的圣人之言。⑥此处我们所理解的“闻见之知”中的“闻见”,即听人言说和阅读经典。朱熹解释道:“闻,是闻人之言;见,是见人之行。” (朱熹:《朱子语类》,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89页)这个释读与我们略有差异,但皆指道德教育,而非感性知识。
第三,闻见之知不是与价值相对的事实知识——关于义理和礼乐制度的知识当然是价值知识。易言之,与通常的看法不同,闻见之知和德性之知的内容是一样的。这一点在张载如下陈述中清晰可见:“闻见之善者,谓之学则可,谓之道则不可。须是自求,已能寻见义理,则自有旨趣,自得之则居之安矣。”⑦张载:《张载集》,第 273 页。这除了表明闻见之知不是对外在事实的感知外,显而易见还有,闻见之知的对象“善”与德性之知的对象“义理”在根底上是相同的。如是,这两种知识类型的差别何在?
第四,在上一段的引文中,张载在两种知识类型间作了另一个区分:闻见之知假于人,而德性之知在自得。在此张载强调孟子的“自得”观念(《孟子·离娄下》①参见杨伯峻:《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版。)。易言之,如果一种知得自闻见而非自得,那么这种知非得自感知,因为若知识来自感知,而只要此感知是人自己的感知,就能被恰当地称作自得的。什么知识不是自得之知呢?那就是得于言传或书本之知,也即得自闻见之知,这种知是由他人直接获得的而我只是间接地从他人那里获得。相反,德性之知在于自得。这个自得的观念亦为后来的其他宋明儒家所重。例如,程颐说:“学莫贵于自得,得非外也,故曰自得。”②程颢、程颐:《二程集》,第316页。“得非外也”,非谓我们不能依赖闻见,相反,我们应该努力在内心深处体验它。他进一步说:“大凡学问,闻之知之,皆不为得。得者,须默识心通”③同上书,第178页。,或者说,学问须体而得之,而对程颐来说,这是最困难的。
至此,假如两种知识类型有相同的内容,其差异仅仅在于获得它们的方式不同,那么似乎没有理由去强调两者之别。这涉及我们所要了解的宋明儒家区分闻见之知与德性之知的第五个特征。往回看两段,在我们所引的张载的段落中,张载已经说,当追求知识时,人们自然会看到义理之本,继而能自得之,居之安;假如人们单纯依赖于他人言传(闻)和阅读儒家经典(见),这是不可能达到的。为了阐释这一区分,程颐作了一个类比:一者某人因听他人说而知虎之可畏;又一田夫,因曾为虎所伤而知虎之可畏。虽获得的知识相同(虎之可畏),但后者的情态demeanor)与前者判然有别。与之相关,紧接其后,程颐(其时已是晚年)说“某年二十时,解释经义,与今无异,然思今日,觉得意味与少时自别”④同上书,第188页。。也就是说,他对经典的解释,如果你听他讲的话,他现在讲的和他在二十岁时讲的没什么大的差别,但他对他所讲内容的体会则大异其趣。可以说,在二十岁时,他对这些经典只有闻见之知,而这个时候他已经有了德性之知。
即便如此,人们依然会问,在这两种知识类型之间作出的区分到底有何实践意义。这是我想就宋明儒家在这两种知识类型之间的区分所要说明的最后一点,即第六点。在程颐看来,德性之知是人通过心之内在体验而获得的,它源自内而必行诸外。⑤同上书,第185页。因此,程颐断言:“人知不善而犹为不善,是亦未尝真知;若真知,决不为矣。”⑥同上书,第16页。他在另一处则说:“知之深,则行之必至,无有知之而不能行者。知而不行,只是知得浅。……人为不善,只是不知。”①程颢、程颐:《二程集》,第164页。除区分闻见之知和德性之知外,程颐还谈论常知与真知、浅知与深知之别。一般而言,这三个区分本质是相同的。将此层区分讲得最明白的是王阳明,他讲的良知相当于和闻见之知相对的德性之知。在他看来,“德性之良知,非由于闻见耳”②王阳明:《王阳明全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51页。。他认为,良知不但必与行一致,而且与行是合一的。易言之,知与行是同一件事的两个层面或两种方式:“知之真切笃实处,即是行;行之明察精觉处,即是知。”③同上书,第42页。当他的弟子徐爱问他,今人知得父母当孝、兄当悌,却不能孝、不能悌的时候,他所指显然是闻见之知——他们关于孝悌的知识,非自内在体验,而是源自他人言传和书
本。概言之,当说闻见之知与德性之知时,不同的宋明儒家,甚至同一个人的不同文本,都有可能意指不同的东西。但他们的核心意思是,闻见之知和德性之知的内容是相同的,都是像我们应当敬爱父母之类的道德性知识,然而两者有不同的起源、模式和影响。(1)就起源看,闻见之知并非自得,而是习自他人言教和/或书籍;相反,德性之知由内在体验而自得。在此意义上,一个出人意料的差别是,与上述一些学者的看法相反,闻见之知主要是一种理智知识,而德性之知才是经验知识,是一种内在经验之知而非外在经验之知。重要的是要注意到,对于一个人来说是德性之知的东西,对另一个人可能是闻见之知。例如,儒家经典记录的是圣人的德性之知,而当我们去阅读经典(见)或听老师讲这些经典(闻)时,如果我们还没有从内心体验到圣人在经典中所说的,于我们而言它不是自得的,因而仍然是闻见之知。(2)就模式而言,闻见之知作为理智知识仅涉及我们的心的理智层面(mind)。只要通过儒家传统中所谓的“小学”,我们就能相对容易地理解圣人之教,就能宣称自己有知,即闻见之知。相反,德性之知不仅要涉及心的理智层面(因为我们当然要理解它),而且还涉及存在论层面(heart)。在此意义上,德性之知不仅是纯粹认知(cognitive)的,而且是情动的(affective)。(3)就影响而言,我们看到,当我们有德性之知时,我们自然会有与此知识相应的行动。例如,一个人知道应当敬爱父母时必然会去爱他的父母。相反,当一个人仅有应当敬爱父母的闻见之知时,它不必然如此去做。当然,一个人仍然可能尝试使其行符合于其(闻见之)知,但在此情况下,他要花极大努力。如程颐指出的,这是因为人们以闻见之知而行,就好像人操尺度量物,非常吃力,而德性之知则好像己便是尺度,非常省力、自如。④程颢、程颐:《二程集》,第156页。
虽然杜维明的“体知”概念含义广泛,但至少在最初,他明确地说,他提出体知观念,“为的是对‘德性之知’的内涵做一番较全面、较深入的理解”①杜维明:《论儒家的体知》,载《杜维明文集》 (第五卷),武汉:武汉出版社2002年版,第342页。,而这也是本文的焦点。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需要去理解杜维明说的“体知”。杜维明说:“从语法上讲,‘体知’是一个复合词。中文里有‘体会’‘体悟’‘体验’‘体察’‘体味’‘体谅’等常用的复合词。根据古代汉语的文法,在这些复合词的结构里,‘体’是当作一个动词使用。”②同上书,第343页。在另一处,杜维明指出:“这些不同的复合词蕴涵着全面的承诺这个共同主旨,所谓全面的承诺即是指整个‘身心’的介入。”③Tu Weiming,“‘Inner Experience’:The Basis of Creativity in Neo-Confucian Thinking”,in Tu Weiming,Humanity and Self-Cultivation:Essays in Confucian Thought,Berkeley:Asia Humanities Press,1979,p.103.西方哲学中的“身”与心”在中国哲学特别是儒家哲学中都可以被视为“体”。例如,西方哲学中的“身”是“小体”,而西方哲学中的“心”则是大体。④杜维明:《从身、心、灵、神四层次看儒家人学》,载《杜维明文集》 (第五卷),武汉:武汉出版社2002年版,第334页。所以,“体知”有两个基本含义,与体”作为动词所具有的两种意义一致,也与杜维明自己用来翻译或说明“体知”概念的两种英文表述一致:“内在体验” (inner experience)即通过大体(心)来获得这种知,而“具身知识” (embodied knowledge) 则是将这种知体现在身即“小体”上,也就是付诸行动。
在第一种意义上,体知是内在的以身(“大体”,即心)体之的知识。⑤同上书,第331页;杜维明:《身体与体知》,载《杜维明文集》 (第五卷),第359、361页。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如杜维明自己所做的那样,以英语中的“knowledge from inner experiences” (内在体验的知识)来表达体知。在此,“体”指“大体”,即人心。这主要与获得这种知识的方式有关。相对于我们通过感官的感知获得的外在客体的知识,体知是通过内在器官(心)的活动而获得的。此外,它也不同于我们理智地理解所“闻见”的圣人之言而获得的那种知识。后者虽也通过我们内在器官(心)的活动而获得,但这仅涉及心的理智层面(mind)。无论如何,没有心的情动层面的功能(heart),就不能获得体知。心的情动层面的功能即是杜维明所说的“内在体验”。在这个意义上,杜维明宣称:“儒家的人学也可以说是体验之学。所谓的‘体验’,也就是活生生的有血有肉的人,所感受的具体经验。”①杜维明:《从身、心、灵、神四层次看儒家人学》,第331页。体知的获得是经由心的情动层面(heart)的,即情动的(affective)内在体验。在此意义和程度上讲,它可谓之经验知识,虽然是内在的而非外在的经验知识。虽然它不同于我们由外在经验而来的对外物的知识,它们都是经验知识。但同时,杜维明强调它是先验知识(杜维明:《论儒家的体知》,第352页),他说:“德性之知是道德主体与生俱来不假修为的自知之明、自我意识” (同上书,第345页)。调和这两者似乎矛盾的说法的一种方式也许是,吾心生而有之的不是知识本身,而是知识之对象,我们的情动层面的心帮助我们逐步体验它,遂成体知。
在第二种意义上,体知即体之于身或验之于身之知。②杜维明:《从身、心、灵、神四层次看儒家人学》,第334页。在此意义上,我们也可以像杜维明自己所做的一样,用英语“embodied knowing/knowledge” (具身知识)表达这种知。在此“体”指的是“小体”,它意指这种知识只要能够获得,必能验之于身;易言之,这种知识必然导向相应的行动。为解释这一层意思,杜维明引用《孟子》第7章《尽心上》第21节支持自己的观点:“心的培养必然的‘睟然见于面,盎于背,施于四体,四体不言而喻’。”③Tu Weiming,“The Unity of Knowing and Acting:From a Neo-Confucian Perspective”,in Tu Weiming,Humanity and Self-Cultivation:Essays in Confucian Thought,p.94.在杜维明看来,“凡能‘体之’的东西都是‘知行合一’的表现”;他进一步提到王阳明的说法,即体知“既能‘知得真切笃实’,又能‘行得明觉精察’”④杜维明:《从身、心、灵、神四层次看儒家人学》,第332页。对我来说,杜维明对王阳明“知行合一”的表述,有时错失了阳明思想某些精义。例如,他宣称体知作为知识“是一种创造转换之知,知而不行是不能想象的”,这是对的。然而他以如下类比解释它:“会骑车而没有骑过车、会弹琴而没有弹过琴、会说英语而没有说过英语、会回家而没有回过家是违背常理的。” (杜维明:《身体与体知》,第358页)我将在下一节讨论,这里涉及的是能力之知的获得,在此知与行似乎并非同时发生的——人是先实践骑车,而后知如何骑车,在此意义上知行不是合一的。。当用体知解释宋明儒家的德性之知时,杜维明论证道:“德性之知必须有体之于身的实践意义。……德性之知是从事道德实践必备的自我意识。”⑤杜维明:《论儒家的体知》,第344页。
在说明“体知”概念以上两个维度时,杜维明强调了它的几个显著特征。首先,由孟子的“自得”概念所揭示,体知须是由自己获得。如我们在本文前节所见,这一点也被宋明儒家在说明德性之知时所强调。在杜维明看来,体知“这种经验不仅给我们带来如人饮水冷暖自知的内在知识,而且能够发挥长期彻底的转化功能”⑥杜维明:《从身、心、灵、神四层次看儒家人学》,第331页。。关于体知的转化功能,我们稍后会讨论。这里先聚焦于内在体验的知识之获得必须由己这一点上,这就好像要知水之冷暖只有自己亲口去尝。虽然通过饮水而知其冷暖的知识(至少在我看来)不是体知,因为它是通过外在经验而非内在体验完成的,但杜维明在此想强调的是,体知不是能由他人言传或阅读他人书籍而得的,它必须由自家体贴出来。要获得这种知识,我们不能放弃自己的努力,而仅依赖圣人之教。对此杜维明进一步解释道:“当宋明大儒告诉他的学生,掌握他的学说的某个方面的唯一方法就是‘体之’时,他在态度上是非常认真的。所以,在这些事件上,缺乏清楚表达立场的原因,并不是老师作为一种教学方法而有意地保持沉默,而是他真诚地决心要忠实地保持这样一种教诲之性质。”①Tu Weiming,“‘Inner Experience’:The Basis of Creativity in Neo-Confucian Thinking”,p.104.
杜维明的这个观点,可由程颐对《论语》中一段充满争议的篇章之解释来获得最好的解读:“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论语·泰伯篇》②参见杨伯峻:《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大家通常认为,孔子在这里或者是说平民百姓愚不可教(民愚),或者是说不可使平民百姓有知识(愚民)。但在程颐看来,孔子真正的意思是,这里缺乏能力的不是百姓而是圣人,即圣人缺乏使百姓知之的能力。但圣人没有这样的能力的原因不是因为他缺乏某种他们应当有的能力,而是因为这种知识本身特殊的本质。孔子在此所讲的“知”是德性之知或体知,而这种“知”的本质就是它必须由人自得。③参见 Huang Yong,“Neo-Confucian Hermeneutics at Work:Cheng Yi’s Philosophical Interpretation of Analects 8.9 and 17.3”,Harvard Theological Review,Vol.101,No.1,2008,pp.169—201。如我们在前节所见,这就是为何圣人的德性之知或体知,载于经典之中,对我们而言就成了闻见之知,直到我们自己内心体验到了它为止。载于经典的圣人之教如何能成为我们的德性之知?在杜维明看来,“鉴赏圣人之道不仅是要研究它的外在表现,如经典,而且也要理解它的言外之意。实际上,如果把圣人之意仅仅看作外在现象,那么我们永远也不能掌握它。我们必须在自己的心中品味圣人之意。事实上只有通过心的内在体验,我们才能完全领会圣人之道。当一个人与古人建立‘神会’的关系时,那么他就成了他们的代言人和代表”④Tu Weiming,“‘Inner Experience’:The Basis of Creativity in Neo-Confucian Thinking”,p.107.。
其次,在比较体知、德性之知与常知、闻见之知时,杜维明宣称它们不是不同类型或范畴的知识,而是程度不同的知识,虽然杜维明自己没有充分地加以说明。于我而言,杜维明对此所说的一些话是有误导性的,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也将闻见之知理解为科学知识,与作为道德知识的德性之知相对。⑤他在第一次提出这点时说:“把道德和知识划分为两个不相从属的范畴,既不契合于张载突出德性之知的特殊用心,也不能帮助我们确切地认识先秦儒学中‘知’的涵义。” (杜维明:《论儒家的体知》,第342页)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对宋明儒家特别是张载来说,“德性之知”就不仅是一个道德概念,也不仅是一个知识概念,而是兼而有之。可是,杜维明紧接着说,我们不应该将道德实践和科学知识看作互不相干的(杜维明:《论儒家的体知》,第342—343页),好像是说道德规范或道德知识和科学知识不是两种相互独立的知识范畴,而这与杜维明视闻见之知为科学知识的观点一致:“闻见之知只是通过感官从外界获得的经验知识。” (杜维明:《论儒家的体知》,第345页)这表明杜维明接受关于闻见之知与德性之知这两种知识类型之区分的通常理解:“闻见之知是通过感官而获得的有关外界自然、人物、事件的资料、消息或知识;德性之知则是从事道德实践必备的自我知识。闻见之知是经验知识,而德性之知是一种体验,一种体知” (杜维明:《论儒家的体知》,第344页)。而在前一节我已表明,这种日常的理解是有问题的。假如采用这种理解,那么我们将很难理解这种意义上的科学知识(如我们对太阳的知识)和体知或德性之知(如我们关于孝亲之类的道德知识)是同一类型的知识,因为它们显然是不同类型的知识。事实上,当他说它们是同一种类型时,杜维明实际上要说的是这两种知识应该得到统一,即只要在以德性之知为主的条件下,我们亦当给闻见之知一席之地。唐君毅把这层意思讲得很清楚:“今日之科学技术,若无德性之知为之主宰,亦未尝不可皆用之以杀人,而不足以美善人生。”①唐君毅:《中国哲学原论·导论篇》,第356页。无论如何,这最多表明,虽然德性之知比科学知识更重要,但要它发挥其功用还得依赖科学知识;而并未表明,前者比后者深邃或两者是同一种类型的知识。
但是,假如我们认为,闻见之知虽然只是一种纯理智知识,但与德性之知或体知有相同内容,例如,它们都说“我们应当敬爱父母”。杜维明宣称它们是同一种类型知识的深浅之异,是很有见地的。一方面,就其有相同内容而言,我们能说它们是同一种知识类型,即都是规范性的知识,在此意义上,它们在知识类型上都有别于科学知识,因为后者是描述性的知识。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应当敬爱父母”这种知识只是闻见之知,那么我们只是在理智上理解它,而未有内在体验,因此我们没有任何动力去做这种知识告诉我们该做的事情。在此意义上,相比体知或德性之知,它的确是浅知,因为作为体知的“我们应当敬爱父母”这种知识是我们通过内在体验而获得的,因此能够使我们产生与这种知识相应的行动(即去敬爱父母)。②杜维明:《儒家体知传统的现代诠释》,载《杜维明文集》 (第五卷),第365页。诚如前节所见,准确地说,这里所说的即是程颐讲的闻见之知之为浅知,而德性之知之为深知。就此而言,它们确实是深浅程度不同的两种知识。
再次,杜维明宣称,体知的一个独特特征在于,一个人的知是否是体知只能自知,体知之正确与否也只能自证。③杜维明:《论儒家的体知》,第349页。假如一个人说他知道应当敬爱父母,其他人很难断定,这是他来自他人的闻见之知,还是他自己由内在体验而获得的德性之知或体知。当然,体知自然验之于身,因此我们可以确定,假如一个人没有与其知相应的行动,这个人的知识肯定不是体知。例如,假如一个人宣称他知道他应当敬爱父母,但没有相应的爱父母的行动,我们可以肯定他的知识仅仅是闻见之知而非体知。然而,当一个人具有与其知相应的行动时,我们却并不能因此就说,此人之知就是体知。这是因为这个人可能是无意识地做了这件事,或者是别有用心地做了这件事,或者受外力所迫而做了这件事,或者是因别的什么原因而心不甘、情不愿地做了这件事。即便如此,在所有这些情况中,这个行为者自己都清楚知道其相关的知识仅是闻见之知还是德性之知或体知,这就是为何杜维明强调自知观念的原因。
杜维明关于一个人的知识是否是体知只有这个人自己才知道的观念(即其“自知”的观念)是相对容易理解的,但他说体知之真也只能由认知者自证的观点却不是直接自明的。在解释他的体证观念时,杜维明指出:体证“不是指用一套被经验证实了的标准来证明一项原理的正确性。相反的,在这样一种‘证实’过程中,一个思想的真理性不能用逻辑的论证加以证明,而必须通过具体的经验在生活的实践中得到体现。然而,虽然只有那些已经调整了自己身心并足以尝试这种经验的人才能立刻认识到它的意义,但这样的经验既不是神秘的,也不是主观的。”①Tu Weiming,“‘Inner Experience’:The Basis of Creativity in Neo-Confucian Thinking”,p.104.他还说:“德性之知是真知,和闻见所得之可真可假之知属于不同层次的知。”②杜维明:《论儒家的体知》,第344页。对此,他之前的学生和采访者周勤就问过,是否存在根本上是假的体知。③杜维明:《儒家体知传统的现代诠释》,第367页。杜维明明确回答说,它总是真的,并打了一个比方:德性之知如人饮水冷暖自知。④同上书,第367页;另参见杜维明:《论儒家的体知》,第344页。不论如何,严格地说,这个类比并未证明体知总是真的——在一个非常规的环境下,我们饮冷水却可能感到暖,反之亦然。我将在本文结语处简短地回到这个主题上来。
最后,一个人获得了体知,也就是经历了一种自我转化。这就是为何对杜维明而言,体知是“了解同时又是转化的行为”⑤杜维明:《儒家体知传统的现代诠释》,第371页。。在讨论王阳明知行如何合一时,杜维明指出,知指向一个人在将来应当如此的理想状态。但这远非仅是认知性知识。它也包括饱满的情感和坚强的意志。就此而言,“体知必然意味着创造性的转化,有体知而不能因受用感而达到变化功效,是自相矛盾的”⑥杜维明:《身体与体知》,第358页。。作为一种内省的形式,它也同时把一个人当下的存在,转变为投向未来理想的存在状态。⑦Tu Weiming,“The Unity of Knowing and Acting:From a Neo-Confucian Perspective”,p.92.为了说明这一点,杜维明解释道:“面对一个经典的文本,即便下了很大的功夫了解,但没有受用,没有感觉,等于不知。体知之知一定会起转化作用。”⑧杜维明:《儒家体知传统的现代诠释》,第372页。对杜维明而言,德性之知的转化之力不限于认知主体的自我转化,而且也包含这个主体对他者的转化。在这里,杜维明认同《中庸》第22章的说法:“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直至人与天地合成三才。⑨杜维明:《论儒家的体知》,第349—350页。
虽然杜维明的“体知”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但作为知的一种类型,它当然也是认识论的适当主题。然而,我们知道今日之认识论在处理这个概念时是装备不足的。①牟宗三正确强调德性之知的独特性,但他错误地宣称它“实无普通之认知意义也” (牟宗三:《心体与性体》 (第一卷),台北:正中书局1990年版,第544页)。假如牟宗三是正确的,那么德性之知或体知就不是认识论的一个适当主题,但我并不认为牟的这个看法正确。传统认识论认为,知识是得到辩护的真信念,而真信念不论是其起源或功能都是纯理智的。在此意义上,它能够充分处理中国哲学,特别是儒家传统中的闻见之知,但不能处理体知或德性之知——因为,我们已经表明体知不是纯粹理智的。认识到由于认知运气得到辩护的真信念不一定能算作知识后,当代认识论的大量工作都致力于解决这个葛提尔(Gettier)问题。恩斯特·索萨(Ernest Sosa)也许是今天最重要的认识论哲学家,他认为,一个人要有完好的知识,这个人的真信念之形成就不是由于运气,而是由于施展了其能力。②Ernest Sosa,Knowing Full Well,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1,pp.9—13.然而,从儒家观点看,一个通过索萨所谓的充分施展了其能力而没有任何运气成分所获得的信念仍然不能算是他所谓的完好的认知(knowing full well),因为具有这种知识的人依旧没有动力去做出相应的行动。在这个意义上,儒家的体知能够比索萨之知知得要更完好(knowing better than full well)③Huang Yong,“A Third Platonic Problem for Sosa?:Or How Wang Yangming Can Know Better than ‘Full Well’?”,in Sosa Encounters Chinese Philosophy,Yong Huang(ed.),London:Bloomsbury,Forthcoming.。
由于体知首先关注的是道德知识,所以我们可以去审视当代道德认识论的图景。与我们的关注最相关的是动机的外在主义与内在主义之争。根据动机外在主义,(指向行动的)动机是外在于道德信念或判断的。例如,“我应当敬爱父母”的信念或判断自身并不驱使我去敬爱我的父母,使之可能只能通过一个附加的心理状态——欲望,亦即我渴望去敬爱我的父母,而这种作为动机的欲望外在于我的信念或判断。显然,此处动机外在主义将我们的道德信念仅仅看作宋明儒家所谓的“闻见之知”,而它与杜维明的“体知”不一致,因为体知的特征之一恰恰就是其具有促使人行动的驱动力。相反,动机内在主义宣称行动的驱动力或动机是内在于我们的道德信念或判断的。例如,假如我相信或判断“我应当敬爱我的父母”,我将会有动力去做敬爱我的父母的事。这一观点似乎与杜维明的“体知”概念十分契合。然而,在一个重要层面上,它们是非常不同的。对于动机内在主义而言,我们的道德信念或判断还是纯认知的,它能驱动我们去行动,而不用诉诸任何外在的非认知要素,如欲望。例如,托马斯·斯坎伦(Thomas Scanlon)论证道:“一个理性的人作出判断,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去做某事A,通常情况下就会形成去做A的意图,这个判断足以解释这个意图,且行为者会去践行它(这个行动是此意图所及范围的一部分)。此处不必再去寻找另一种动机形式。”④Scanlon Thomas,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pp.33—34.这不仅与杜维明的“体知”不一致——因为杜维明的体知既是认知的也是情动的(affective),而且它在哲学上也是成问题的。如果这个理论是真的,那么要让人做出道德行动,我们只需要对这个人进行理性的说服;似乎一个人之所以不道德,仅仅是因为他在理智上或认知上有缺陷,而这显然不是事实。
整个传统认识论及其一些当代形态的问题是把知识看作纯粹理智的东西,吉尔伯特·赖尔用“理智主义传奇”对此加以说明,把他所谓的命题知识(propositional knowledge)看作唯一的知识。①Ryle Gilbert,The Concept of Mind,London,New York:Routledge,2009,p.168.为批评这一理智主义传奇,在20世纪中叶,赖尔论证道:还有一种为大家所忽略的他称之为“能力之知” (knowing-how)的知识类型,它既不来自命题性知识也不可被还原为命题性知识。和纯理智的命题性知识相对,能力之知虽然必有智力的介入,但在根本上它是实践的,因为它是想知道“怎样开玩笑和鉴赏玩笑、知道怎样合乎语法地谈话、知道怎样下棋、知道怎样钓鱼或怎样进行论证”这样的知。②Ibid.,p.17.
在某种意义上,赖尔的工作对认识论而言是革命性的,它让我们注意一种长久以来被置于传统认识论雷达辐射范围之外的知识类型,从而极大地拓展了认识论的图景(虽然令人遗憾的是,在当代认识论中,尽管能力之知在认识论领域内具有合法性,但大多数认识论学者还是主要致力于研究赖尔所说的命题性知识)。赖尔的工作也激起了许多从事中国哲学研究的学者的兴趣,因为,如我们在前两节所见,中国哲学尤其是儒学主要关注的知识类型不是纯理智的,而在根底上是实践的。因此很多学者论证说,能力之知恰好是我们中国哲学家一直在谈论的知识类型。
杜维明自己在论体知的一些论文中,也多次引用赖尔的命题性知识与能力之知的区分,有时甚至暗示说体知属于赖尔的能力之知,尽管他在作出这一认同时通常是慎重的或犹豫的。例如,在一篇论文中,杜维明论证道,赖尔的命题性知识和能力之知代表了本质完全不同的知识类型。他指出,在中文里我们可以用两个不同的动词“知” (如“知道明天会下雨”)和“会” (如“会开车”)表示它们,以显示这两种不同的知识类型。③杜维明:《论儒家的体知》,第344页。随后他断言,德性之知明显不是命题性知识,我们可能期望他接下来就会跟随流行的看法,断言它是能力之知,但杜维明只简单地问“它是否即是能力之知呢?”,而没有对自己的这个问题提供任何明确的答复。④同上书,第344页。另参见杜维明:《儒家体知传统的现代诠释》,第365页。但在另一篇题为《身体与体知》的论文中,杜维明似乎完全接受了那种时髦的立场,视体知为能力之知的一种类型,或者说,视能力之知为体知的一个类型。例如在这篇文章开头,他对赖尔的能力之知作了详细讨论,然后他说:知道如何走路,知道如何弹钢琴,知道如何记诵英文名句,这些都是体知。①杜维明:《身体与体知》,第354页。杜维明的“体知”概念也许更宽泛,不仅包括德性之知,而且包括能力之知,但如此就会使德性之知的独特性变得模糊不清。将体知理解为能力之知,就是将其理解为某些外在技能的内在化。但在最后杜维明又说,视体知为能力之知(或视能力之知之为体知)可能是错误的。②同上书,第358页。
杜维明有理由在这个问题上犹豫和保持谨慎。这表明,杜维明确实看到了能力之知与体知之间有某些相似之处,因为它们都是实践性的,从而都与纯理智的命题性知识相对。尽管如此,他可能也看到能力之知与体知之间有某些不同,只是他没有指出他们的不同之处在什么地方。事实上,多年来我一直在论证它们之间在获得、影响和本质上的根本不同。首先是获得方面,例如要知道如何骑自行车,我们只需要不断地试着去骑车。它涉及的主要是我们的“小体”,使其保持平衡;虽然我们的“大体”也在某种程度上介入其中,但这里仅涉及心的理智层面(mind),心的存在论层面(heart)一般并不发用。相反,要知道去帮助有需要的人,作为一种体知或德性之知而不是命题之知,简单地努力或被强迫地去帮助有需要的人是不够的。我们必须对之有内在体验,而这种内在体验,虽然也涉及心的理智层面,但主要关涉的是心的存在论层面。其次是影响方面,一个人知道如何做某事并不必然驱使某人去做它。例如,虽然我知道如何在炎热天气下插秧,但我可能没有动力去插秧。相反,假如一个人有应当敬爱父母的体知,那么这个人就必然有动力去做敬爱他父母的事。再次,在本质方面,它们也是不同的。我们已经看到,在说明命题性知识和能力之知的不同本质时,杜维明指出,我们通常会用不同的动词描述它们:“知”描述命题性知识,“会”描述能力之知。表面上看,我们用来刻画体知和用来刻画能力之知的汉字可以是同一个“会”字,但它是在两个完全不同意义上使用的。我们知道,汉字“会”有时可意指做事的能力,而有时则意指去做事的倾向。例如,当我说“我会弹钢琴”时,在某一语境中,我是说我有能力弹钢琴或我能弹钢琴:我知道如何弹钢琴,这是一种能力之知。然而,在另一语境中,当我说“我会弹钢琴”,我意指的是我愿意弹钢琴,表明我趋向、趋于或倾向于弹钢琴,这是体知的独特之 处。
所以,从第一次讨论这个主题③参见黄勇:《王阳明在休谟主义和反休谟主义之间:良知作为体知=信念、欲望≠怪物》,载陈少明主编:《体知与人文学》,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年版,第147—165页。开始,我就一直认为体知不是能力之知。如果是这样,那么准确地说它是什么种类的知识?我试图回答这个问题,但一直找不到一个(再一次援引奥尔伯丁的说法)为当代西方哲学家没有想到过却又有点似曾相识的回答。直到最近,我注意到“动力之知” (knowing-to)可能是最好刻画杜维明的体知”的方式。①Huang Yong,“Knowing-that,Knowing-how,or Knowing-to?:Wang Yangming’s Conception of Moral Knowledge(Liangzhi)”,Journal of Philosophical Research,Vol.42,2017,pp.65—94.就我所知,第一个在哲学意义上使用“动力之知”,表达了与杜维明体知大体相同意涵的是贝克(Cline M. Beck)。在贝克看来,我们能够为句子“他知道他应该……”的结构提供两种解释,一者是引发行动的(active),一者是不引发行动的(non-active)。在不引发行动的解释中,当我们说“他知道应当如何行事”,这个人可能不会去做此事,但在引发行动的解释中,当我们说同样的话时,我们则知道在一般情况下这个行为能够被展示出来。贝克在这两种解释之间的区分非常类似于宋明儒家对闻见之知和杜维明想用其“体知”来解释的德性之知的区分。贝克继续论证道,在引发行动的解释中,动词“知道”实为动力之知,“‘动力之知’意味着,在适当情境下,他会以我们正在讨论的方式去行事,至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如此”②Cline M. Beck,“Knowing That,Knowing How To,Knowing To,and Knowing How”,Philosophy of Education,Vol.24,1968,p.176.。在此意义上,我们也可以恰当地说,杜维明的“体知”也就是“动力之知”。然而,贝克本人是一个理智主义者,对他而言,我们能有的唯一种类的知识就是命题性知识,动力之知和能力之知与其他一些知识一样,都仅仅是命题性知识的子类。我在别处论证过③Huang Yong,“Knowing-that,Knowing-how,or Knowing-to?:Wang Yangming’s Conception of Moral Knowledge(Liangzhi)”,pp.83—84.,这些知识类型有根本差异,它们最好是被看作三种不同的知识类型——命题性知识的首要形式是理智命题,能力之知的首要形式是实践能力,动力之知的首要形式是心理动机。
如上文简要提及的,把体知理解为动力之知与动机内在主义理解的道德信念的一个主要区别是,后者是单纯的认知心理状态,而前者同时也是一种情动状态。易言之,体知同时包含信念和欲望,以此与动机内在主义者和情感主义者相区别。动机内在主义作为理性主义者,宣称行动可用信念单独来解释,情感主义者宣称单独依靠欲望就能为行动提供解释。在此意义上,杜维明的“体知”概念与休谟主义者的观点一致,因为休谟主义者宣称,要让行动成为可能,信念和欲望缺一不可。然而与休谟主义不同的是,休谟主义者认为信念和欲望是两个相互分离的心理状态,杜维明的“体知”,作为一种动力之知,是单一的心理状态,包含信念(belief)和欲望(desire)。在此意义上,它是一个信欲(besire),这是阿瑟姆(Altham)创造出来用以命名这种心理状态的术语。④J. E. L. Altham,“The Legacy of Emotivism,”in Fact,Science,and Morality:Essays on A.J. Ayer’s Language,Truth,and Logic,Graham Maconald and Crispin Wright(eds.),Malden,MA and Oxford:Basil Blackwell,1986,p.284.然而,阿瑟姆认为由于与世界的适合方向的冲突,这个特殊的心理状态“信欲”是一个怪物(bizarre)。信念与世界的适合方向是心灵指向世界:当它们不适合时,我们会调整信念以适应世界;欲望与世界的适合方向是世界指向心灵:当它们不适合时,我们会改变世界以适应欲望。可是,假如信欲是包含了信念和欲望的单一心理状态,那么这个心理状态和世界之间的适合方向上就有一个冲突。不过,我已经在别处论证,这并不是一个不可化解的矛盾(参见Huang Yong,“Belief,Desire,and Besire:Slote and Wang Yangming on Moral Motivation”)。
我们看到,杜维明提出“体知”概念,主要是要说明宋明儒家的与闻见之知相对的德性之知的观念。体知的独特特征之一是,它依赖我们内心的把握,而非依赖我们感官对外在事物与事件的感知;此外,它更多是由于心的存在论层面(heart)的情动(affective)体验,而非心的理智层面(mind)单纯的认知活动。体知的另一个独特特征是,它不仅是为拥有者增添一段知识,还体现了其拥有者在存在论上的转化,这种转化的明显后果是,人们会自然、自发、轻松和愉悦地根据知识行动。这种知识之本质不能由传统的知识概念来说明,因为传统的知识概念指的是得到辩护的真信念。即使是在解决了葛提尔问题以后,它还是吉尔伯特·赖尔所谓的命题性知识,是理智主义传奇中知识唯一的候选者。通过引入第二种知识类型即能力之知,赖尔扩展了知识图景。但杜维明的“体知”甚至也不能用赖尔扩展了的认识论来说明,因为它与能力之知的差距和它与命题性知识的距离一样大,甚至更大。所以,我们需要进一步扩展认识论图景,以便它能够包含和说明第三种知识类型,即动力之知。与另两种知识不同,这种知识的本质是其能驱使人去行动。可以说,这是杜维明对当代认识论作出的重要贡献。
我们刚才提到过,杜维明提出作为动力之知的体知,主要是为了说明宋明儒家的德性之知的观念,而德性之知是道德知识。然而,作为一个认识论概念,我们能够合理地将体知拓展到非道德领域。例如,假如我的信念“我应当坚持每天锻炼”只是我在课堂和书本上学来的,尽管我对其理由有充分理解,但它仍然未使我有动力每天去锻炼,那它仅仅是闻见见知;但假如它是我内在体验到的,而且它影响了我的生存方式,使得我很自然地据此行动,它就成了体知或动力之知。此外,从理论上讲,我们甚至能将体知或动力之知的观念拓展到不道德的领域,虽然这里可能是有争议的。①之所以说有争议,是因为如果我们将知,包括体知、德性之知和动力之知的知,理解为真的信念,那么只要是知就不可能是假的,虽然我们在日常言谈中,特别是在中文情景下,用“错误的知识”这个说法并不显得自相矛盾,也许我们这里的知指的就是信念。因此,为了避免我这里的可能有争议的说法,我不应当说有不道德的动力之知,因为如果有道德的动力之知,就不可能有不道德的动力之知。例如,如果“我们应该帮助需要帮助的人”是动力之知因而(作为知)肯定是真的,那么“我们不应当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就不可能是真的,因而也不可能是任何一种知,当然也不可能是动力之知。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可能有两个。一个是限定真假的适用范围,认为只有命题之知才有真假。能力之知没有真假,因为这种知不是一个命题而是一种能力,而能力显然是没有真假的。我们可以据此说动力之知也没有真假而需要用别的方式来评价。但我认为这不是一个恰当的办法,因为我们上面提到,动力之知是同时包含信念和欲望的一种心智状态即信欲。这里虽然我们不能说作为欲望的信欲有真假,但我们还是可以说作为信念的信欲有真假。避免上述问题的另一个办法是不要说有不道德的体知或动力之知,而说有不道德的信欲,毕竟作为信念的信欲还是有真假的(虽然作为欲望的信欲没有真假而需要用别的方式来评判)。这样,我们可以没有矛盾地说,既有道德的信欲(即真的作为信念的信欲),也有不道德的信欲(即假的作为信念的信欲)。所以我在这里讲的不道德的动力之知都应当理解为不道德的信欲。在此我想区分三类人。例如这三类人都持有一种不道德的观念:他们应当阻碍需要帮助的人。第一类人有此类观念但绝不真的去阻碍需要帮助的人,第二类人勉强、挣扎,费极大心力方能去做妨碍需要帮助的人的事,第三类人自然、自发、轻易地去做这样的事(这里是仿照具有道德信念的三类人:这三类人都持有应当帮助需要帮助的人这个道德信念。第一类人有此类信念但绝不帮助人,第二类人勉强、挣扎,费极大心力后去帮助人,第三类人自然、自发、轻松地去帮助人)。我们可以这样来解释三者之间的差异:前两者是通过闻见而获得不道德信念的,第三种则是通过其自身的内在体验而把握到它的。假如这是正确的,就涉及我在这篇论文第三节所解释的杜维明“体知”的第三个层面,体知或动力之知并不总是如杜维明宣称的那样是正确的。“我们应当帮助有需要的人”的体知或动力之知是正确的,而“我们应当阻碍需要帮助的人”的体知或动力之知则是错误的。在此意义上,虽然一个人所拥有的某种知是否是体知或动力之知只有这个人自己知道(即杜维明所谓的“自知”),但要证明这种体知或动力之知正确与否,则有赖他人而不仅是拥有者(即不限于杜维明所谓的“自证”)。所以体知或动力之知能包括三个领域:道德的、非道德的、不道德的。不过这也适用于命题性知识和能力之知,因为它们各自也都包括这三个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