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高等院校司法鉴定机构现状分析和发展探讨*

2020-11-30 10:29李长征刘增甲王业全
法制博览 2020年30期
关键词: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

李长征 刘增甲 崔 文 王业全

1.济宁医学院法医学与医学检验学院,山东 济宁 272067;

2.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山东 济宁 272067

2017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及司法部2017年11月《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等对司法鉴定提出坚持正确方向、保障司法公正、坚持公益属性、遵循客观规律四个基本原则,按照统一准入条件、统一执业规范、统一鉴定标准、统一评价体系“四个统一”的要求,加强司法鉴定管理,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秉持公益性,进而展示其公信力,并明确提出支持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设立集教学、科研、鉴定于一体的鉴定机构的发展[1-2]。目前国家层面的支持将为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空间,但是也存在诸多发展瓶颈,下一步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如何发展和改革,实现国家层面对公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期望和要求,本文为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发展探索部分思路。

一、当前司法鉴定的面临困境

司法鉴定门槛准入太低,导致大量民间鉴定机构涌现。“3个人、2间房”即可申办法医临床鉴定机构,甚至名义上依托公立医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实际是个人把控,只是向医院缴纳管理费。在原有单一执业领域的基础上肆意增加其它执业领域,因此出现“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即一个小机构多执业类别、一位鉴定人多执业领域的现象。民间机构要生存,聘用司法鉴定人,必然以经济效益为首要目标,而将司法鉴定的公益性置于其后,因此出现了乱收费、鉴定“黄牛”的现象,严重影响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及司法行政形象和权威性[3]。

鉴定机构公司化运营,部分公司甚至上市公司涉足鉴定领域,借助公司原有基础,开办鉴定机构,实行公司化运营,这种机构往往经营较好,能够留住部分高水平司法鉴定人,有利于提高鉴定质量,但经营逐利是公司的本性,需要大量前期投入,追求市场化回报必不可少。但是借助公司化经营容易影响鉴定环境,造成司法鉴定的市场化运作,扰乱司法鉴定秩序,引起跨地区、跨省份的恶意竞争,这就会导致司法鉴定的公益性缺失,严重损害司法鉴定的社会公益性质。

鉴定机构整体水平不高,投诉较多,公信力难以保障。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分级分类管理不明确,小机构过多,高水平和高资质的机构和实验室较少,复杂、疑难和重复鉴定的案件不能在高水平的大机构进行鉴定,是造成鉴定意见不准确,采信率不高,投诉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不同执业领域的鉴定人执业准入考核过于单一,重理论轻实践,特别是对以检测技术为主的执业领域,更应该强调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能力,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鉴定队伍总体素质普遍较低,学历层次不高,鉴定质量难以保证。自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2.28决定”)以来社会鉴定机构才得以发展,“2.28决定”要求法院系统鉴定机构退出,公检机构不能够再将原来不属于其侦查范围的鉴定案件进行鉴定,社会出现了大量无法处理的鉴定案件,导致社会鉴定机构大量涌现,而鉴定技术人员的储备不能够满足社会的鉴定需求,造成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短缺。而目前鉴定队伍年龄老化,结构不合理,梯队建设不足,严重制约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

高校、研究机构、医疗机构等优质鉴定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高校等机构有大量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先进的实验平台及设备,部分院校本身就有司法鉴定机构,但国家对其在司法鉴定的主力军作用支持力度不够。同时高等院校等机构普遍存在重科研轻社会服务的考核考评机制,这种导向影响了鉴定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公立鉴定机构的发展。

二、高等院校等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的自身属性决定了其作为我国社会司法鉴定可依靠的坚实后盾

国家在高校、科研院所中推行教学科研服务社会的发展战略,是为了将国家和地方所投资或建设的设施、设备和场所为司法鉴定工作创造较好的发展空间和条件,因此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4]。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医疗机构是司法鉴定人才洼地,尤其是高校在司法鉴定方面有独特优势。高校司法鉴定首先是公立的,鉴定人是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拥有先进的实验平台,并且保障设备的先进性。作为与案件毫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公立性司法鉴定机构,其中立性是社会其它鉴定机构无法比拟的。高等院校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整体素质较高可以保障鉴定结果的科学性与准确性,从而成就了其司法鉴定的权威性与公信力,保障了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水平,避免委托案件的反复鉴定、鉴而不定现象的发生[5-6]。

高校司法鉴定人素质高、自律性强,能为司法鉴定提供中立的鉴定意见。高校鉴定人除来自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之外,同时还是高校的职工,需要接受高校制度约束。司法鉴定只是教学实践中工作的一个环节,高校的物质保障使得他们不会依靠鉴定作为主要经济收入来源,这就决定其在从事司法鉴定时的中立性,有外围的制度约束,同时有较强的自律性,从而确保鉴定结论客观、真实、合法,而不是为了追求利益接受案件鉴定,做出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7]。

高校的大型实验设备能够保障司法鉴定的顺利实施。高校开展司法鉴定的专业往往涉及相关专业的教学工作,实验仪器设备能够共享利用,同时鉴定设备的投入往往较大,这是社会鉴定机构无法承担也不愿承担的;公司的投入也要考虑投入产出问题,很难得到落实。高校投资大型仪器设备需综合考虑教学、科研、鉴定等问题,投资意愿能得到落实[8]。

高等院校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天然的公益性和公正性。高等院校为政府开办,部分职能为政府授权,其性质决定其天然的公益性,避免了司法鉴定个人化、公司化的市场逐利行为,在这种背景下的司法鉴定公正性也成其自然[9]。为贯彻“科教兴国”方略,高校除教书育人外,还承担大量的科学研究工作。许多院校认为“科教兴校”,“产、学、研合作办学”是一条高校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10]。其中办司法鉴定机构也是科教兴校的举措,高校有着良好的内在动力。

三、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发展中制约因素

高校管理体制制约了高校司法鉴定的发展。高等院校的主要业务是教书育人,其对教师的考评也主要在教学和科研上,司法鉴定是其下设的业务部门或实践基地,考评鉴定人没有标准,高校司法鉴定人员要投入较大精力在鉴定工作中,但得不到学校的认可,积极性难以发挥。

高校评价机制制约了鉴定人的主动性。高校属于事业单位,其教师及鉴定人薪资依据事业单位核发,鉴定人投入大量时间在鉴定工作上,价值却不能得以体现;再者,鉴定工作量与教学工作量不能匹配,导致在职称评定,年终绩效考核等方面得不到落实,这也是高校司法鉴定人主动性难以提高的因素之一。

高校重视力度也制约了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快速发展。由于高等院校的职能属性,高校对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发展和社会效益往往得不到重视,关注度不够,但是,一旦有了上访、投诉却直接影响学校声誉,鉴定风险的存在使得高校对鉴定机构重视程度难以保障。

高等院校鉴定人兼职化也是制约高校司法鉴定发展的主要因素。高等院校鉴定人身份特殊,既是教师又是鉴定人,因此,高等院校鉴定人兼职使得鉴定人对鉴定案件的关注度不足,影响了他们对司法鉴定深入研究和探索,就鉴定案件而鉴定。

四、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及突破

司法行政部门的支持是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发展的基础。国家层面已对做大做强司法鉴定机构建立了政策层面的规划和认可。省市司法行政部门落实国家政策,提出具体细则,大而强且公益化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当前社会的共同需求。司法行政部门应为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这样才能对其的规范化运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其进行特殊的规则治理,发掘其所蕴含的丰富的鉴定资源,打造一个在社会中最具权威的鉴定机构群体[11]。

高校领导重视是发展的基础。国家在政策层面已经明确支持和扶持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规模化、规范化及专业化发展,努力争取高校领导的支持是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在满足实验室认证认可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让主要领导担任法人代表或机构负责人。同时让高校领导参与到鉴定管理中来可使其充分了解司法鉴定的意义和社会效果,对无理上访和其他鉴定风险具有一定免疫力。

建立专职鉴定人制度。创新人事岗位制度,探讨专职鉴定人聘任模式,争取高校实验岗位或科研岗位与鉴定岗位相匹配。专职鉴定人制度可以为高校鉴定人提供优质的工作环境,从而专心于司法鉴定工作,认真钻研疑难鉴定案件,进一步提高鉴定水平。

改革高校司法鉴定人薪酬机制。为进一步提高高校司法鉴定人的主动性,配套的薪酬机制改革势在必行。司法鉴定存在法律风险,获得合法报酬是司法鉴定人的权利。由于高校司法鉴定机构除了作为教学实践单位,还要进行社会服务,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因此,高校应当创新司法鉴定人薪酬机制,探索鉴定工作量与教学工作量相匹配等模式,多渠道落实司法鉴定人的待遇,提高鉴定人员的积极性。

建立高校司法鉴定人评价机制。目前,高校司法鉴定人员职称评价机制不健全,高校不认可司法鉴定职称序列。因此必须创新高校司法鉴定与教师职称互认、互评、互转机制,提升司法鉴定人员职业归属感,从而保证鉴定队伍的稳定性,确保人才进得来、留得住、用得好[12]。

新时代、新需求、新机遇,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应借此机会大力创新改革,扭转当前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存在的不足与弊端。借助高校自身优势,做大做强的同时做精做优。主动承担行业责任,搭建司法鉴定人规范化培训平台,推进远程网络教育,引导、培训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提升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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