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拒执罪,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

2020-11-30 10:29敦奎松
法制博览 2020年30期
关键词:被执行人立案公安机关

敦奎松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人民法院是保障合法权益、化解人民矛盾纠纷、解决公民群众诉求的审判机关。拒执罪是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设立拒执罪,一定程度上能够有利于打击、震慑企图通过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来达到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但在实际应用中,该罪的适用效果并不理想,实施起来也面临着诸多障碍,如何善用拒执罪,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本文进行浅要分析。

一、适用“拒执罪”取得的良好效果

拒执罪,这个一直存在于刑法中,却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罕有应用的罪名,随着“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的提出而被“激活”。人民法院依法发挥刑罚惩戒功效,让一心想通过隐匿财产逃避执法义务的“老赖”难逃法网,是责无旁贷的职责。例如,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杨某与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宋某向原告杨某给付借款。被告在收到判决书后,并未如期履行。执行阶段,被告没有如实申报其所拥有的车辆情况,且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将名下车辆过户转移。针对被执行人宋某上述转移车辆行为,法院以涉嫌拒执罪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判决被告人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此案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告诫任何想阻碍法院执行工作的人,一切无视法律规定、阻碍法律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再如一起公诉转自诉案例,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方在判决生效后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受害方家属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在收到法律文书后,没有按期履行法律义务且没有按照要求向法院申报财产,仅履行了少部分赔偿金额。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查明,陈某有收入来源,并购买房产,一直按时交纳按揭房款。判决生效后,陈某的银行账户中也有资金往来,但未履行赔偿义务,说明其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以涉嫌拒执犯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此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主张追究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法律责任。在刑事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迫于刑罚压力,被告人主动认罪,并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诉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经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被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通过审判,一方面可以促使被执行人及时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也惩罚了其拒执犯罪行为,有效震慑老赖。

二、“拒执罪”适用难题

(一)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统一。公、检、法三机关协同配合意识不强,在立案标准和证据标准上存在认识不一致问题,导致涉嫌拒执罪案件法院移送少、公安立案难、侦查周期长等问题。对适用“拒执罪”强力打击拒执行为法院相对迫切,而公、检机关对拒执行为理解仍停留在民事纠纷的程度范畴,同时基层公安机关大多缺乏人手,面临事务性工作量大,案件压力大,对拒执罪的有关感受及认识相比其他刑事犯罪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二)调查取证难度较大。法院将涉嫌拒执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一般仅有基础性证据,接下来搜集证据工作就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大部分公安机关会要求法院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确实构成了拒执罪条件才予立案。但是,当被执行人企图通过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时,法院收集证据比较困难。

(三)社会公众对拒执罪认识不充分。由于宣传释法不到位,社会公众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了解极低,并不清楚什么条件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而且普通百姓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大部分停留在民商事阶段,觉得是民事问题,涉及不到刑事案件,导致在搜集证据时,大部分人不配合、不支持工作。

三、如何善用拒执罪

(一)加大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力度

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公、检、法三机关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明确权属分工。通过研究案件,明确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及常见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情形的出入罪标准等问题。建立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培训机制,助推办案效能提升,通过联合培训,促进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统一执法理念,提高执法办案能力、增强沟通交流。通过培训,促进公、检、法三机关充分发挥各自权属职能、加强协调衔接配合,形成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合力。加强公、检、法三机关在拒执罪案件上的衔接配合,确保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件的快速有效办理,取得实效。促进联动工作机制常态化运转,加强源头治理,正如“小智治事,大智治制”,只有发挥制度优势,强化制度执行,才能完善“拒执罪”运用。

(二)积极引导申请人进行自诉构建起“自诉公诉并行”的拒执追刑模式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部分拒执罪案件当事人可以提起自诉程序,形成公诉与自诉相结合的追诉模式,更有力地打击被执行人企图通过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义务的行为。但是自诉的前提是申请人需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了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公安、检察机关就法院移送的涉嫌拒执罪案件应当及时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移送法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便于法院积极引导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者提起自诉程序。通过准确把握拒执犯罪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含义、全面及时准确收集证据,及时高效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加强拒执犯罪的自诉引导,完善拒执罪自诉相关法律制度,畅通自诉办理相应渠道,强化规范立案与跟踪协调衔接。

(三)推动科技深度应用,创新执行手段

2019年以来,智慧法院建设取得了新的显著成效,运用智慧法院建设,共享大数据,创新线上取证存证方式,推动解决电子证据取证难、存证难、认证难等问题。在执行中应用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提高执行取证能力,有助于形成“拒执罪”完整证据链,有力打击“老赖”。

(四)大力营造打击拒执犯罪的舆论声势

充分利用媒体,加大对打击拒执罪的宣传力度,让人们深刻认识到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后果。让被执行人了解到被判拒执罪还是要承担还款义务的事实,以免被执行人心存侥幸。定期向社会公众释法,营造法治社会的良好氛围,使社会公众在关键时刻,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通过宣传典型案例,起到震慑一批,宣传一批,打击一批的作用。开通电台、电视台、报纸、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体提供拒执罪线索举报渠道,激活社会力量搜集拒执罪线索,让老赖无处遁形。

执行工作永远在路上,依法惩治犯罪、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要强化公正规范文明执行,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补足短板,健全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完善“拒执罪”这一有力武器,以司法担当化解矛盾纠纷,以公正司法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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