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公安背景下的公安法治建设研究*

2020-11-30 10:29王英松
法制博览 2020年30期
关键词:公安队伍公安机关公安

王英松

山西警察学院,山西 太原 030401

公安系统在社会治安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法治社会建设实践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积极地进行公安系统的高质量建设意义显著。从目前的实践分析来看,社会法治深入人心,所以在实践中强调执法的公正、公平,突出法律的积极价值,这是执法队伍需要强调的重点。公安队伍是执法的重要主体,基于“打铁还需自身硬”的理念,公安系统积极的开展了法治公安建设工作,其中公安队伍法治建设便是重要的内容。对法治公安背景下的公安队伍法治建设情况做研究与分析,这对于实践工作开展有突出的指导意义。

一、公安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从目前掌握的资料分析来看,法治公安建设已经成为了公安建设与发展的大趋势、大方向,所以在法治公安的建设背景下需要强调公安队伍法治建设工作的加强。

第一,公安队伍法治建设是我国民族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1]。从现实分析来看,我国的一个基本方略是依法治国,而公安法治建设是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公安队伍的法治建设更是公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关注公安队伍法治建设工作非常必要。总之,公安队伍法治建设是现阶段我国法治社会工作实践中不容忽视的内容,因此强调相关工作开展意义显著。

第二,公安队伍法治建设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规定[2]。对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进行分析可知其首要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利益。在实践中,公安机关需要维持社会的稳定,强调老百姓生活的正常化,从而创造更加稳定的生产环境和生活环境。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公安机关作为主要的执法者,其执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集体和个人的合法利益和合法权利,其本质属性是服务性、人民性。推动法治建设,强调有法可依是工作推进的重要保障,因此说法治建设是实现自身责任的必要。

第三,公安队伍法治建设是防范社会风险和梳理社会矛盾的需要[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黑天鹅”现象和“灰犀牛”现象都是我们在防范风险工作中应尽量避免的。针对现阶段的社会风险和社会矛盾,法治往往是最有力的标尺。违法行为或事件的发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失范的表现,这个“范”就是法律。从社会矛盾的本质讲,社会矛盾利益关系的严重失调往往是导致矛盾爆发的主要原因,并主要表现为社会制度、相关机构合法性的缺失。

二、公安法治建设的措施与对策

从上文的具体分析来看,在法治公安背景下,公安队伍法治建设具有必要性,所以积极的分析讨论公安队伍法治建设的措施与对策有突出的现实价值。

(一)强调公安法制体系的健全

对公安队伍法治建设做具体的分析会发现法治体系在法治建设实践中有突出的作用,其是工作开展的基本参考,因此在实践中积极的进行法治体系完善非常必要[4]。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完善的法治体系建设需要强调如下工作:(1)需要对未来立法做科学谋划。就公安机关的具体工作分析来看,其要认真的落实关于“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加强”精神,并基于精神落实对未来一个时期的立法工作进行科学的谋划。(2)需要对重点领域的立法做强调。从社会发展来看,地区矛盾和地区发展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所以在不同的地区,需要解决的问题便有了明显的差异,基于此,针对区域重点领域等进行立法加强,从而实现社会矛盾问题的解决,进而可以促进社会发展。(3)需要对立法工作机制进行健全。从法律的具体实施来看,其是具有权威性的,而这种权威主要来自于群众对其的认可。对法律的具体实施做分析可知影响其权威性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执法过程,所以对立法工作机制和执法工作机制进行健全,有效的削弱执法过程对法律权威性的影响,这对于民主法治推进有突出的现实价值。

(二)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基于实践做分析可知公安队伍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其重要的保障是健全法治监督机制。就执法监督机制的健全来讲,其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人民对公安机关及工作的监督。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应当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公安机关亦不例外。公安机关应定期向人大通报警务公开工作、队伍建设、社会治安状况和有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侦破等情况,方便各级人大对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尤其是对公安机关及民警在警务公开的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问责,以增强人大的监督力度。(2)公民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监督。我国公民享有一系列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公民行使某些基本权利和自由如宪法第41条规定的监督权与请求权本身就是对公安机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的监督。“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面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依法公开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信息,切实做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坚持“在群众中工作,在镜头前执法”。(3)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由立法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监察机关来约束公安机关及其工作。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在我国,具体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检、法三机关存在明确分工,以分工为前提,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其中分工负责体现的是宪法地位,互相配合体现的是工作模式,互相制约体现的是核心价值。“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该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处理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及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的法律依据。其中,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的基础,互相配合主要体现在公安机关协助监察机关工作,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的互相制约主要体现在配合工作的过程中。(4)公安机关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监督。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建立起了系统的多元化的监督体系,监督部门多,监督形式全,特别是内部监督的主体更是多层次、全方位的。内部监督的主体主要有纪检、监察、信访、法制、督察等。这些监督部门应信息共享,加强沟通,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填充监督的交叉地带和空白地带,提高监督效率[5]。

(三)加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

就公安队伍法治建设实践分析来看,必然要求是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就工作人员法律素质的提升来讲,其主要的措施如下:(1)需要对公安队伍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法治内容培训,从而使公安队伍的整体法治思维以及法治能力获得显著的提升。简单来讲,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是执法实践中的主要主体,其法律素质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法律落实的程度,所以通过培养实现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加强是非常必要的。(2)需要对公安机关法律素质评估机制进行健全,并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进行奖惩,该措施的实施会使公安队伍人员更加重视自己的法律素养提升。就具体的评估实施来看,可以采用经验结合理论的考察方法,即将执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和相关的理论进行结合,从而评估工作人员的法律分析能力和实际问题解决能力。通过不断的经验总结和理论学习,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会得到显著的提升。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法治公安大背景下,积极进行公安法治建设工作的研究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在分析公安法治建设工作的必要性之上,就公安法治建设工作开展的重要措施予以分析,以利于实践工作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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