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雨姗
20 世纪初开始,道德相对主义成为一个很有吸引力的观点。总的来说,道德相对主义认为不存在一个普遍有效的道德,不同的社会存在不同的道德;并且不存在一个客观的标准去评判一种道德比另一种道德更好。[1]参见 Thomas Scanlon, 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328—329; 以及James Rachels, Stuart Rachels, The Elements of Moral Philosophy, seventh edition (New York: McGraw-Hill, 2012) , pp.16—17.一般哲学家们会从道德分歧[1]从道德分歧论证道德相对主义的思路:对于同一件事(例如:堕胎是否允许),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道德观点(有的支持堕胎,有的反对),但并没有一个客观的道德原则去评判到底谁是对,所以这些无法解决的道德分歧的存在,表明了道德是相对的。参见 David. B. Wong, Moral Relativity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4) , pp.3—4.、鉴赏判断类比以及道德多样性[2]陈真教授在其文章中对这两类论证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参见陈真:《道德相对主义与道德的客观性》,《学术月刊》,2008年第12 期,第43—48 页。这几个方面来论证道德相对主义的合理性。这些论证都遭到了学者的反驳。尼古拉斯·斯特金(Nicholas L. Sturgeon)认为即使假定道德分歧是无法解决的,道德相对主义对道德分歧的论述依然是存在问题的,道德相对主义对道德分歧的界定恰恰取消了道德分歧的存在。[3]Nicholas L. Sturgeon, Moral Disagreement and Moral Relativism, Social Philosophy & Policy (June, 1994) , pp.80—115.陈真教授认为不同的鉴赏判断并不会导致人们的利益相冲突,但不同的道德判断会导致人们的利益相冲突,这是鉴赏判断和道德判断一个很重要的区别,所以将鉴赏判断类比于道德判断,从鉴赏判断的相对性推出道德判断的相对性是不合理的。他也认为道德多样性只是一个事实命题,而道德相对性是一个价值命题,从一个事实命题并不能推出价值命题。[4]参见陈真:《道德相对主义与道德的客观性》,《学术月刊》,2008年第12 期,第45 页。威尔曼也是通过类比论证来论证道德相对主义的合理性[5]J. David Velleman, Foundations for Moral relativism, Second Expanded (Cambridge: Open Book Publishers, 2015) , pp.45—70.,一是通过类比事实与事实指导行动的方式来说明习俗的规范性,二是将物理世界类比道德世界,通过重力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效力来说明规范性在不同的地方也具有不同的效力。与上面所提到的鉴赏判断类比不一样的是,鉴赏判断类比是在元伦理学层面来论述的,而威尔曼的类比论证是从规范性层面来展开的。[6]关于道德相对主义三种不同的层次(描述性、规范性、元伦理学),我将在文章的第一节中进行讨论。克里斯托斯·吉里亚科(Christos Kyriacou)认为威尔曼简明清晰的论证充满了新颖的洞见,这些洞见使我们知道如何最好地去理解道德相对主义。[7]Christos Kyriacou, Critical Discussion of David Velleman, Foundations for Moral Relativism, 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February 2015) , p.209.虽然威尔曼的类比论证为道德相对主义提供了一个新颖的论证思路,但这并不代表他的论证成功地论证了道德相对主义的合理性,不过目前学界对这种类比论证还没有提出严肃的反驳。所以本文想要在重构威尔曼论证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反驳。
根据上面的论述,本文的结构如下:在文章的第一部分,我将论述三种不同版本的道德相对主义立场,并试图分析威尔曼的道德相对主义立场是属于哪一种版本的。因为相对主义这个词本身具有模糊性[1]参见Thomas Scanlon, 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328, p.335.,所以为了更清晰地阐述威尔曼的观点,本文将在论述威尔曼的论证之前,对“道德相对主义”一词的含义进行简单的论述,进一步清晰威尔曼的道德相对主义立场。在本文的第二部分,我将威尔曼对道德相对主义的论证概括为类比论证,并对其进行重构。威尔曼的类比论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将事实与事实指导行为之间的关系和习俗与习俗指导行为的关系进行类比,二是将物理世界和道德世界进行类比。在文章的第三部分,我将对威尔曼的类比论证进行反驳,指出他错误地假设了不同的社会之间是完全独立、没有交流的,而且威尔曼的道德相对主义理论不承认道德分歧的存在,这将会使他的理论面临困难。第四部分,我将讨论可能对我的一些反驳,并对这些反驳进行回应。
随着道德相对主义理论的发展,“道德相对主义”一词的含义变得越来越宽泛。因而不同的人可能会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这一词,也有人将道德相对主义的观点与其他道德理论的观点进行混淆。为了更好地理解威尔曼的道德相对主义理论,我们将在这一节中对道德相对主义理论进行简单的背景介绍。我们将介绍三种不同版本的道德相对主义:“描述性道德相对主义”(Descriptive Moral Relativism)、“规范性道德相对主义”(Normative Moral Relativism)、“元伦理学道德相对主义”(Metaethical Moral Relativism)。[1]参见Richard Brandt, Ethical Relativism, in Moral Relativism, ends, Paul K. Moser, Thomas L. Cars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 pp.25—28. 这只是对道德相对主义的一种区分,也有学者将道德相对主义分为个人相对主义和主体间相对主义,参见陈真:《道德相对主义与道德的客观性》,《学术月刊》,2008年第12 期,第42—43 页。还有学者将道德相对主义区分为强道德相对主义和弱道德相对主义,参见张言亮,卢风:《道德相对主义的界标》,《道德与文明》,2009年第1 期,第27 页。接着,我们将讨论威尔曼的道德相对主义理论是属于哪一个版本的道德相对主义。最后,我将对这个有争议的问题给出自己的解释。
描述性道德相对主义的观点是:不同的文化和社会有不同的道德规范,并且这些道德规范之间是有分歧的。描述性道德相对主义的立场只是一种经验性的描述,并不涉及价值的判断。规范性道德相对主义认为一个行为的对错是取决于所属文化或社会中的道德规范的,即道德规范的有效性是相对于不同的社会的。换句话说,一个社会中道德规范只能引导和约束这个社会中成员的行为,我们也只能用某个社会中的道德规范去评判其所属成员的行为。规范性道德相对主义比描述性道德相对主义进一步的是:它进行了价值的判断。但它只涉及社会内部成员行为的判断,并没有对道德规范本身进行判断,也没有判断不同社会之间是否有一个更普遍的道德规范。而元伦理学道德相对主义则认为不存在一个普遍有效的道德判断,道德判断的对错是相对于不同的文化和社会的;当不同的社会的道德规范之间有分歧时,不存在一个客观有效的原则去判断谁对谁错,不同的社会规范之间也没有优劣之分。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清楚了不同版本的道德相对主义立场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进而对“道德相对主义”一词有了更清晰的认识。那么,威尔曼是在哪个意义上使用“道德相对主义”一词的呢?也就是说,威尔曼的道德相对主义立场是属于哪一种版本的道德相对主义立场?
关于这个问题其实是有争议的。有学者将威尔曼的道德相对主义观点归为是规范性的道德相对主义立场[2]Baghramian, Maria and Carter, J. Adam, “Relativism” ,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Winter 2019 Edition) , Edward N. Zalta (ed.) , URL = 〈https://plato.stanford.edu/archives/win2019/entries/relativism/〉 .;也有学者认为威尔曼的立场是一种元伦理学的道德相对主义的版本。[1]Gowans, Chris, “Moral Relativism” ,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Summer 2019 Edition), Edward N. Zalta (ed.) , URL = 〈https://plato.stanford.edu/archives/sum2019/entries/moral-relativism/〉 .这两种不同的界定也正体现了道德相对主义立场的模糊性,那么为什么会有这种模糊性呢?
我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们一般都是在广泛意义上使用“道德相对主义”一词,而并不会具体地去界定这种道德相对主义观点是属于哪一种版本的道德相对主义。[2]参见James Rachels, Stuart Rachels, The Elements of Moral Philosophy, seventh edition (New York: McGraw-Hill, 2012) , pp.16—17. 当然也有例外,有的学者认为真正的道德相对主义立场应该是元伦理学版本的道德相对主义,将“道德相对主义”一词的含义严格规定为元伦理学道德相对主义的立场。参见陈真:《道德相对主义与先天道德客观主义》,《道德与文明》,2014年第1 期,第13 页。所以一个人的道德相对主义立场中可能既包含规范性的层面也包含元伦理学层面,也还可能包含描述性的层面。而面对这样一种道德相对主义立场,我们很难去界定它是属于描述性道德相对主义还是规范性道德相对主义。其次,如果持元伦理学道德相对主义观点的人不承认规范性道德相对主义的立场,那么他就会滑向道德虚无主义。[3]参见Thomas Scanlon, 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333—335, 以及陈真:《道德相对主义与先天道德客观主义》,《道德与文明》,2014年第1 期,第14 页。所以持元伦理学道德相对主义立场的人,为了使自己免于落入道德虚无主义的网罗里,就必须承认规范性道德相对主义的立场。因而,他的立场中自然就既包含元伦理学道德相对主义的立场,也包含规范性的道德相对主义立场。
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威尔曼的道德相对主义立场中既包含了元伦理学层面,也包含了规范性层面。因为威尔曼关于道德相对主义的立场是:“不存在一个普遍有效的道德,存在的只是各种各样的道德,并且这些道德都仅是在当地有效的。”[4]J. David Velleman, Foundations for Moral relativism, Second Expanded (Cambridge: Open Book Publishers, 2015) , p.1.根据上面我们对道德相对主义三种版本的区分,我们可以知道,这种道德相对主义立场既包含元伦理学的层面,也包含规范性的层面。不过威尔曼更多地是从规范性的层面来讨论道德相对主义,因为他的论证主要是在说明存在各种各样的道德是如何可能的,而并没有论证“不存在一个普遍有效的道德”。
威尔曼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论述存在各种各样的道德是如何可能的。首先,威尔曼认为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存在各种各样的习俗,并且这些习俗都仅仅在当地有效;假如习俗和道德是一样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说明道德相对主义的立场是可能的。威尔曼意识到在我们的直觉中习俗和道德是有区别的,这种差异就好像事实和价值之间的区别一样。威尔曼如果将习俗和道德等同的话,他就必须解决道德和习俗在我们印象中的差异问题,这是威尔曼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其次,威尔曼认为道德通过理由对理性主体的约束来约束人的行为,或者说,道德通过产生完整的、令人信服的理由让道德实践者行动,或者持有实际的态度,如欲望或意图。那么反推过去,对于一件事,不同的社会如果有不同的理由让其成员采取不同的行动,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到有不同的道德。如果这样,威尔曼就必须说明:对于同一件事,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理由采取不同的行动是如何可能的,这是威尔曼面对的第二个问题。对于这两个问题,威尔曼是如何解决的,我们将在第二部分进行详细的论述。
威尔曼通过类比的方法来解决上文所提到的两个问题,所以我将威尔曼的论证总结为类比论证。他的类比论证包含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分别对应着两个问题的解决。在这一部分中,本文将先论述威尔曼是如何通过类比的方法来解决这两个问题的,然后尝试总结威尔曼论证中的特点。
对于第一个习俗和道德的差异性问题,威尔曼给出的回答是,通过类比事实与事实指导行动的表现方式之间的关系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事实与事实指导行动的表现方式”指的是什么意思呢?威尔曼通过举例子来说明:“假如我在2020年的元旦的中午走在第五大街上,问一个行人华盛顿广场在哪里,行人回答说:‘就在正前面。’”[1]J. David Velleman, Foundations for Moral relativism, Second Expanded (Cambridge: Open Book Publishers, 2015) , p.48.威尔曼认为“就在正前面”,这句话对我们的行为是有指导意义的。但“就在正前面”这句话并不是一个完整的事实表达,它完整表达出来应该是:“在2020年1月1 日的中午,华盛顿广场就在威尔曼的正前面。”[1]J. David Velleman, Foundations for Moral relativism, Second Expanded (Cambridge: Open Book Publishers, 2015) , p.48.当我们将“就在正前面”表达为一个完整的事实的时候,威尔曼认为,它就失去了实践指导的意义。总结一下,威尔曼的意思就是:“就在正前面”和“在2020年1月1 日的中午,华盛顿广场就在威尔曼的正前面”表达的是同一个事实,只是前者是一个省略的表达,后者是一个完整的事实表达。但这两者对行为的指导作用是不一样的,前者具有行为指导意义,而后者并不具有。
威尔曼认为规范性对行为的指导作用也是这样的:在允许女性割礼的基库尤人[2]基库尤人是肯尼亚的某一个族群,下文将要提到的姆布蒂人是居住在赤道非洲及刚果森林中的一个族群,是卑格米人的一支。之中,他们只会说:“女性割礼是允许的。”这句话对他们来说,是具有规范性的行为指导意义的。这句话的完整表达其实是:“对基库尤人来说,女性割礼是允许的。”威尔曼认为,当我们将基库尤人的这句“女性割礼是允许的”完整表达成“对基库尤人来说,女性割礼是允许的”时,我们就将一个具有规范性的表达变成了一个事实的表达,后者并不具有行为指导意义。
通过上面的论述,威尔曼想要表达的是:我们认为习俗不具有规范性,是因为我们通常是将习俗表达成一个事实,例如:“对于X 中的成员来说,A 是错的(A is wrong for members of X) 。”但当我们处于这个习俗之中,我们的表达通常都是:“A 是错的”(A is wrong),而在这时候,习俗对我们的行为是有规范性的指导意义的。威尔曼解决第一个问题的方法使得威尔曼的道德相对主义具有一个特点,即不承认道德分歧的存在。[3]参见Christos Kyriacou,Critical Discussion of David Velleman, Foundations for Moral Relativism, 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February 2015) , p.211.因为假设有A、B 两个人,他们分别属于X 和Y 社区,A 认为P 行为是错的,B 认为P 行为是对的。一般我们认为这两个人产生了道德分歧,但按照威尔曼的方法,这两种观点就会变成两个事实表达,即“对X 社会中的成员来说,P 行为是错的”,和“对Y 社会中的成员来说,P 行为是对的”。而这两个事实表达之间并没有矛盾。
解决了第一个问题之后,威尔曼还面临着第二个问题,即对于同一件事,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理由采取不同的行动是如何可能的。威尔曼认为通过将理由与物体有重量进行类比可以回答这个问题。[1]J. David Velleman, Foundations for Moral relativism, Second Expanded (Cambridge: Open Book Publishers, 2015), pp.51—52.
威尔曼从下面的事实来展开类比。在地球上,因为重力的存在,石头很重,它有下落的倾向,也就是石头有加速下降的倾向。我们将这个事实表达完整就是:石头有加速落向地面的倾向。这个表达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事实,无论你是在地球上,还是在外太空中。但只有你在地球上的时候,“石头有加速落向地面的倾向”这个事实会让你意识到手里石头有下落的可能(假设你手里有一个石头),所以你会注意将手里的石头拿好,不让它掉下去。但是在太空中,物体是没有重量的,虽然我知道“石头有加速落向地面的倾向”这个事实,但这并不会让我采取任何行动。威尔曼通过这些事实想要说明的是,在地球上和太空中,因为重力的大小不一样,物体的重量也不一样,所以在太空中和地球上的人对石头下落会有不同的态度。
物体具有重量,是因为受到重力的作用;那么类比到道德世界中,某个行为具有理由,一定是受到了某个力的作用。威尔曼认为道德世界中的这个力就是规范性,规范性使某个行为具有理由,就像重力使得物体具有重量;规范性有一个力作用在事件上,这个力的方向就是“接受”(to be adopted),即规范性作用在事件上,使这个事件有理由,从而有被我们接受的倾向,就如同重力作用在物体上,这个力的方向是向下的,这样使得物体有下落的倾向。重力的产生是因为地球,那么是什么产生了规范性。威尔曼认为是习俗产生了规范性。根据“在地球上,石头很重,有加速下落的倾向”这个命题,我们就可以类比得到以下命题:“在习俗P 中,行为F 具有理由,有被人接受的倾向。”将这个命题更具体化一些,将具体的例子带入就是:对基库尤人来说,女性割礼是允许的。那么,通过类比太空和地球上重力的大小是不一样的,我们就可以得到,在不同的习俗中,产生规范性的力也是不一样的,因而产生的理由也不一样。具体来说,在女性割礼这件事上,基库尤人的习俗产生的规范性使女性割礼这件事具有理由被人们采取;而在姆布蒂人中,这个规范性的力变成了零,就像在太空中失重一样,并不会使女性割礼这件事具有理由被姆布蒂人接受。这样,威尔曼通过将规范性与重力类比,说明了在道德世界中,在同一件事情上,不同的社会会产生不同的理由进而采取不同的行动。
而对于习俗是如何产生的,威尔曼认为,人类有生活在一起的实践和心理的需求,当人们生活在一起的时候,他们需要彼此的交流。彼此的交流是建立在双方的表达可以互相理解的基础之上的,所以生活在一起的人们就会建立起一套行为规范,使他们可以彼此交流和理解。因而,不同的社会(community)[1]威尔曼对“community”的定义是“在生活上彼此临近的群体,因而必须经常相互交流”。见 J. David Velleman, Foundations for Moral relativism, Second Expanded (Cambridge: Open Book Publishers, 2015), p.1.就建立了不同的行为规范。[2]Ibid,pp.53—55.威尔曼认为生活在一起的人们所建立的行为规范就是习俗,习俗建立起人们行为的参考系。在这里,威尔曼其实预设了不同的社会之间是完全独立、没有交流的。因为如果不预设不同的社会之间是完全独立、没有交流的话,按照威尔曼对习俗的定义,那么不同的社会之间也会产生一个行为规范。[3]参见Christos Kyriacou,Critical Discussion of David Velleman, Foundations for Moral Relativism, 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February 2015) , p.213.而这个行为规范是对所有社会有效的,这将会和道德相对主义的立场相冲突,造成威尔曼理论内部相矛盾。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威尔曼的主要策略有如下两点:一是,当我们说“这是错的”,其实我们省略了行为的参考系,补充完整应该是“对X 社会的成员来说,这是错的”。但是前一句话具有行为指导意义,后一句话不具有行为指导意义。二是,将理由类比成物体具有重量,进而将物理世界中遵循的一些规律类比到道德世界中,来说明存在不同的道德。我们也发现,威尔曼的道德相对主义理论有两个特点,一是其理论不承认道德分歧的存在;二是,其理论预设了不同的社会之间是完全独立、没有交流的。至于威尔曼对道德相对主义的辩护是否合理,他的论证是否有效,我们将在下面一节中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
根据第二节对威尔曼论证的重构,我们知道威尔曼的道德相对主义理论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威尔曼假设了不同的社会之间是完全独立的,没有交流的;二是威尔曼的道德相对主义并不承认道德分歧的存在。而正是这样的特点使得威尔曼的论证面临困难,我们将在这部分中对威尔曼理论的两个特点进行详细的分析,并从这两方面对威尔曼的论证进行反驳。
首先,威尔曼假设了不同的社会之间是完全独立的,没有交流的。威尔曼认为习俗的产生是因为:人类有生活在一起的实践和心理的需求,当人们生活在一起的时候,他们需要彼此的交流;而彼此的交流是建立在双方的行为表达可以相互理解的基础之上的,所以生活在一起的人们建立起一套行为规范,使他们可以彼此交流和理解,而这套行为规范威尔曼认为就是习俗。如果不同的社会之间有交流来往的话,那么按照威尔曼的理论,不同社会之间也会产生一套行为规范,也就是不同的社会之间也会产生习俗,这个习俗对这些社会的群体都有一个规范性的力[1]吉里亚科(Kyriacou)也指出规范性的力不会仅仅只作用于社会内部,一定也会作用于社会之间。参见Christos Kyriacou,Critical Discussion of David Velleman, Foundations for Moral Relativism, 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February 2015) , p.213.,引导着他们的行为。那么这样,习俗或者说道德就并不是相对的,而是在这些各种各样的道德背后依然有一个绝对的行为规范。所以,如果威尔曼的这个假设是错的,那么他的论证就是无效的。
而在现实情况中,不同的社会或者不同的文化群体之间不可能是完全独立的,没有交流的。我们将从三个方面来说明威尔曼的这个假设是错的。玛丽·米奇利在一篇文章中曾讨论过一个例子[2]Midgley Mary, Trying out one's new sword. In: Joel F, Shafer-Landau R (eds) Reason and responsibility. Thomson Wadsworth, Belmont, 2008, pp.567—570.:一个印度人为了治疗自己的病去巴西的一个城镇去做手术,然后在那里生活了两个星期。那么这个印度人应该按照自己地方的行为规范来生活,还是按照巴西当地的习俗来生活?米奇利的观点是,我们不可能使社会完全独立,完全严格地区分社会之内,和社会之外。米奇利认为,当一个人到另一个社会中去生活,他可能会不遵守那个社会中他认为不好的道德规范,并且将自己的这个观点向附近的人表达,但他认为好的道德,他可能不仅自己愿意遵守,而且也会向自己原来居住的社会中的人传达和推广。所以通过米奇利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社会之间完全独立,没有任何交流是不可能的。除此之外,一些世界组织正表明了不同社会之间的交流和融合,而这些组织也会建立起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所属国家成员的行为规范,例如联合国、欧盟等。最后,我们通过现在正在全球流行的新型冠状病毒,也可以发现,随着不同国家之间的交流日益密切,人类已经变成了命运共同体,社会与社会之间完全的独立已是不可能的。
所以,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威尔曼的这个假设是错的。因而他对道德相对主义的论证就是无效的了。
其次,威尔曼的道德相对主义理论不承认不同社会之间的道德分歧的存在。如果基库尤人说:“实行女性割礼是对的”,而姆布蒂人说:“实行女性割礼是不对的。”那么,根据逻辑的排中律原则,这两个命题之间一定有一个是错,有一个是对的。通常我们也会认为姆布蒂人和基库尤人之间产生了分歧。但威尔曼认为,这两个命题都是根据说话者自己所属的习俗参考系来衡量的。如果将这两个命题补充完整就会变成:“对基库尤人来说,实行女性割礼是对的”,和“对姆布蒂人来说,实行女性割礼是错的”。这样,这两个命题就变成了事实命题,并且这两个事实命题都是对的。所以,基库尤人和姆布蒂人之间并不存在分歧。如果威尔曼的观点是对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到任何分歧都是不存在的。因为,威尔曼的这种方法不仅适用于社会与社会之间,也适用于个体与个体之间。例如:假如A 说:“P 行为是不对的”,B 说:“P 行为是对的”,那么按照威尔曼的方法,这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就会变成两个事实命题,并且这两个事实命题都是对的,且并没有矛盾,即“从A 的角度来看,P 行为是不对的”和“从B 的角度来看,P 行为是对的”。但这又是极其违反我们的直觉的,因为任何人都会觉得我们对事物的观点上充满了各种各样的分歧。
托比昂· 坦斯约(Torbjörn Tännsjö)将这种观点——我们做道德判断时,都会将自己的参考系隐藏起来,所以我们的表达是省略的——称为语义学道德相对主义(semantic moral relativism)[1]Torbjörn Tännsjö, Moral relativism, Philosophical Studies(September, 2007) , p.124.,他指出如果这种语义学道德相对主义是对的话,那么将不会有道德分歧的存在,但事实是分歧一直存在,应该拒绝这种语义学的道德相对主义。[2]Ibid.因为我们倾向于从自身的道德角度来判断他人的行为,我们也总是想要去回答其他文化中的道德问题。当一个人(他的文化中赞同女性割礼)认为应该实施女性割礼,而另一个人(他的文化中不允许女性割礼)认为不应该实行女性割礼,“这确实是一个冲突”[3]Ibid, p.132.。坦斯约认为,他们都对同一个行为做出了绝对的判断(categorical judgment),虽然他们的判断在各自的文化中都是正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之间没有分歧。[4]Ibid.
威尔曼可能会不认同上面的推断。他可能会认为他的方法允许社会内部个体与个体之间的道德分歧的存在,而只是不承认社会与社会之间的道德分歧的存在。因为社会内部个体与个体之间有一套共同的道德规范来评判某个行为,但社会与社会之间并没有一套共同的道德规范来评判。假如有A、B 两人,A 说:“P 行为是不对的”,B 说:“P 行为是对的”,如果A和B 属于同一个社会,他们有同一个习俗参考系可以去评判P 行为,所以A 和B 一定有一个人的断定是错的,一个是对的,我们可以说A 和B 之间产生了道德分歧。
即使威尔曼的方法可以允许社会内部个体与个体之间道德分歧的存在,我认为威尔曼的方法也是错的。他的方法错在他将价值和事实直接相等同了,我们可以对事实进行价值评判,我们也可以将价值评判还原成事实描述,但是两者是不能等同的。事实没有矛盾不能等同价值没有矛盾,因为对同一个事实,我们可以有不同的价值评判,所以两个事实描述没有矛盾不代表它们所蕴含的价值判断没有矛盾。例如:小明打了小红,这是一个事实。A 认为,小明打小红是不对的;B 认为,小明打小红是对的。这就是对于一个事实,我们有了不同的价值评判。“从A 的角度来看,P行为是不对的”和“从B 的角度来看,P 行为是对的”这的确是两个事实描述,并且这两个事实描述之间没有矛盾。但这两个事实描述背后是两个不同的价值评判,即“P 行为是不对”和“P 行为是对”,这两个价值评判之间是相互矛盾的。当基库尤人说:女性割礼是允许的,姆布蒂人说:女性割礼是不允许的,我们是可以把这两句话转化成两个事实描述,但这两个描述所蕴含的价值判断我们是转化不了的,所蕴含的两种价值判断依然是冲突的。当我们说,道德分歧存在是在价值意义上来说的,而不是从事实描述的意义上来说的;所以我们依然可以说社会与社会之间的道德分歧是存在的。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威尔曼的道德相对主义并没有成功地证明道德相对主义的合理性。他的道德相对主义理论预设了不同的社会之间是完全独立、没有交流的,而这个预设是错误,这就像把一座大厦盖在了沙滩上。威尔曼的道德相对主义理论也不允许道德分歧的存在,而现实生活中道德分歧是存在的,这使得他的理论与现实的道德生活相矛盾。[1]吉里亚科还从物理世界与道德世界类比这方面对威尔曼进行了质疑,他指出科学史上充满了惊人的范式的转变,从亚里士多德到牛顿、达尔文、爱因斯坦,爱因斯坦的理论也不一定就是科学的终结,可能以后会被另一个理论所代替,因而这种类比不可靠。参见Christos Kyriacou,Critical Discussion of David Velleman, Foundations for Moral Relativism, 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February 2015) , p.213.当然,可能也会有人不同意我对威尔曼的反驳,想要为威尔曼进行辩护。在下一节中,我将讨论几个对我可能的反驳,并给出回应。
有人可能会对我在上一节中反驳心存质疑,在本节中,我将分析两种可能的质疑,并给出我的回应。
第一,有人可能会认为威尔曼的理论即使没有那个预设,即不同的社会之间是完全独立、没有任何交流的,也不会影响他立场的合理性。因为依然可以通过类比物理世界来解决我在上一节中所提到的问题,即按照威尔曼的观点,不同的社会之间交流的话就会产生社会之间的道德规范。如何解决呢?在物理世界中,地球上的人跑到太空去了,他们在太空中遵循的是太空中的重力系统,而不是按照地球上的重力系统。只要你人进入了太空,你就是失重状态,无论你是从地球来还是从月球来。那么类比到道德世界中,我们也有一句话说:入乡随俗。即使社会与社会之间有交流有来往,但这并不意味着会产生一套新的行为规范。因为你进入了另一个社会中,你就要遵守另一个社会中的道德规范,而不是遵行原来社会中的道德规范。所以这并不会影响到道德相对主义的立场。
对于这个质疑,我将做出以下回应:我认为这个质疑并不能说明我在第三节中反驳是不合理的。首先,我的反驳是基于威尔曼对习俗的看法,如果按照威尔曼关于习俗的观点,他不假设不同的社会之间是完全独立的、没有交流的,那么他的理论内部就会自相矛盾。其次,假如威尔曼可以通过上面的思路来修正自己的理论,使他的道德相对主义理论可以不用预设不同的社会是完全独立的,免于我的第一个反驳。即使是这样,我认为以上的反驳也是不合理的。我认为上面的那个类比是不合理的,因为“入乡随俗”有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在里面,我可以选择“入乡随俗”,我也可以依然按照之前的习俗来生活,除非所有的习俗都被法律要求遵行。例如:美国允许同性恋,中国不允许。即使我去了美国,我内心依然是认为同性恋不应该被允许,我也不会按照美国的道德规范来生活。但是,在太空不一样,太空中失重是强迫的,不管你愿不愿意,不管你遵不遵行,你都是失重状态。所以,这个类比是不成功的,因而这个反驳也是不合适的。
第二,关于道德分歧,有人可能会认为,假如承认道德分歧的存在,那么不就恰恰支持了道德相对主义的立场。基库尤人认为女性割礼是允许的,姆布蒂人认为女性割礼是不允许的,我们说他们之间存在道德分歧,而这种道德分歧正是说明了基库尤人和姆布蒂人有不同的道德。假如只有一种道德,那么基库尤人和姆布蒂人对待女性割礼这件事的态度应该是一样的。所以可能会有人从道德分歧的这一点来质疑我的反驳。
对于第二点质疑,我认为即使道德分歧的存在可以支持道德相对主义的立场,这和我的反驳也并不冲突。因为我反驳的只是威尔曼的道德相对主义理论没有很好地描述我们的直觉,并不符合我们日常的道德经验,而并没有从根本上反驳威尔曼的道德相对主义立场。即我并没有想要反驳道德相对主义的立场不对,而只是反驳威尔曼对道德相对主义立场的论证是不合理的。所以即使道德分歧可以支持道德相对主义的立场,这也并不能说明我对威尔曼的反驳是不合理的。而恰恰相反的是,假如道德分歧可以支持道德相对主义的立场,那么我对威尔曼的反驳就是合理的。因为如果道德分歧可以支持道德相对主义,那么说明威尔曼对道德相对主义的论证是不合理的,因为他的道德相对主义理论并不承认道德分歧的存在。所以,我对威尔曼论证的这一点反驳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