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华
大连广播电视大学长海分校,辽宁 大连 116500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和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好“立德树人”这一重要任务,各高校应该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贯穿始终。为了实现大思政的教育目标,需要把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和各专业课程的思政育人功能结合起来,梳理挖掘各专业每门课程的德育元素,最大限度的发挥各门课程的德育作用。课程思政作为一种思维方式,体现在专业课程教学上就是要把人的思想政治培养作为课程教学的目标放在首位,并与专业发展教育相结合。本文以民法学为例,研究思政教育如何应用在课程教学当中,探索和研究民法学课程思政教育的有效方法,全面提高学生析美丑、辩善恶、明是非的能力,使学生能成为全面发展、德才兼备的人才。
在高校的各专业中,法学专业课程思政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首先,法学是一门政治性很强的社会科学,没有脱离了政治的法治,法治当中有政治,其具有明显的政治属性。其次,我国当代法学的政治哲学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在法学专业的教学过程中,要体现出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立场。因此我们要利用好法学专业的这种优势,对学生进行有效的课程思政教育。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作为基本部门法,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核心作用。在高校法学专业的教学中,民法学课程作业基础必修课,在其课程教学过程中,抓好其专业知识传授同时,更加要重视深入挖掘出民法学课程中的德育元素,做好民法学的课程思政教育,以期培养出“德法兼修”社会主义法律人才。
民法学的授课内容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个自信”的践行。对人格权的尊重,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对财产权的保护都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的关怀,对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视。
“重视公民的人格权、限制合同自由、扩张侵权法的适用范围、设立交易规则国际化、限制所有权、保护弱势群体、多元化设计归责原则……”这些内容处处都体现了民法对最广大人民群众根利益的维护和重视。民法是充分关心人、爱护人、保障人尊严的法。民法的这一宗旨与“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在党的领导下,以基本国情为基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目标是一致的。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国民教育各个方面,才会形成更为广泛的社会价值认同,因此应该充分发挥民法的德育教育作用。民法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总则》中规定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为“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绿色原则”,其效力贯穿于民法的立法、执法、守法各环节。这一内容不仅大力弘扬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基本原则上的表现和深化。进一步提升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领域的辐射面和调整范围。
民法的具体制度不是对国外理论、学说、制度的照抄,而是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以解决我国特有的问题为核心设计的制度。例如,民法中对民约、乡规、习惯等的认可,就是吸收了我国传统道德规则、优秀传统文化、善良风俗习惯的内容。又如,民法中的物权制度既体现了要依据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探索土地等资源进入市场、实行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体现了对公有制的维护。这些都证明了民法的各项具体制度,是在践行“文化自信、制度自信、道路自信”,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充满信心。
民法学课程作为法学的基础必修课,其内容博大精深,是各高校法学专业的核心主干课程。为了培养出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民法学的课程思政的育人作用不忽视,在民法学的教学活动中,把挖掘出来的德育元素,运用行之有效的课程思政教育方法,把思政教育全程渗透其中。
在民法学课程讲授中不能单一的照本宣科,进行填鸭式的教育,而是应该注重启发学生,把课程中的德育元素潜移默化的渗透给学生,能动的让学生去内化、认同,与民法学的专业知识结合起来。渗透时应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向心理环境、社会环境等方向渗入。灌注与渗入相结合就是从被动的学习转向主动的学习,能有效的提高民法课程思政的育人效果。
民法学的“课程思政”元素教育内容,应该从社会实践中去寻找,从民法理论知识与社会实际相结合中去寻找,而不是从民法学抽象的理论概念中推论出来的。因为一切理论基础都来自于实践,正确的理论对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只有正确把握民法学理论知识与相关社会实践的辩证关系,才能从中准确的找到德育元素,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方面的教育。
民法学“课程思政”的教学设计既基于横向的现实又源于纵向的历史,现实是未来的历史,历史是过去的现实,其德育元素内容在传授上既要呈现出现实中的与时俱进又要传承历史的血脉。通过比较国际特点与中国特色、比较中国发展与世界进步、比较时代责任与历史使命,将民法学中的思政元素提炼出来,有计划的结合相关专业知识在课堂教学中传授给法学专业的学生。
民法学的“课程思政”教育方法,应坚持显性与隐性教育相结合。显性教育指是指教师在课堂上组织的民法学理论知识教学活动过程中,直接的对学生进行公开的、明显的德育教育的方法。而隐性教育则指的是在专业知识教学中通过案例或者典型的社会现象来引导学生自己体会和总结出民法学中的思想政治元素,寓德育教育于民法学课程中,潜移默化使学生拥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有效的将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结合起来,实现良好的课程思政教育效果。
在民法学“课程思政”教育教学过程中,以正面的“摆事实、讲道理”这样的说服教育方法为主,正面引导学生提高其道德评价标准和能力。同时还要辅以必要的纪律和法律方面的约束,运用正面教育与纪律约束相结合的方法,来引导学生形成健康、正确的思想道德品质。
民法学“课程思政”教育教学中,应该充分发挥面授和网上教学各自的优势和特点,把传统的面授教学方法与灵活的网上教学方法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使二者彼此相辅相成、取长补短。民法学老师在进行教学一体化设计时,要发挥两种方法的各自的优势,把思想政治元素适时的体现在教学内容中,以期发挥更好的课程思政教育效果。
民法学“课程思政”不是要把专业课变成思政课,而是把课程的德育功能充分发挥出来,运用有效的德育教育教学方法,精炼出民法学中的思政德育元素,将其转化为生动具体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实现良好的“课程思政”育人效果,培养出新时代社会主义优秀的法学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