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分析

2020-11-30 07:38
法制博览 2020年14期
关键词:辩护人会见被告人

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广东 清远 511500

国家发展、社会稳定都离不开法治建设,作为现代化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项法律落实与完善更应加强重视。刑事诉讼中,为避免出现冤假错案,保证诉讼公平性,被告人可经刑事辩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本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但在实际刑事案件处理中,常会受各种因素限制,而使刑事辩护缺乏有效性,无法真正落实。所以必须对刑事诉讼中影响刑事辩护有效性发挥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结合针对性解决措施的探究,实现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一、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的基本概述

刑事辩护是法律赋予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能够对指控、起诉进行辩解的权利,通过提交相应的材料,可实现对自己的无罪证明或罪刑减轻,这是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途径。而有效辩护,就是指律师实现对被告人相关权益的维护,证明无罪或从轻、减轻罪刑效果达成。对有效辩护分析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应能够真正享有,可以对案件的实际情况展开自我辩护;而且被告人可通过聘请的律师为其进行辩护,这一过程中律师即为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人要想完成有效辩护,需具备专业的刑事辩护技能,并掌握庭审技巧,还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必要保障,其中各因素如果出现一项问题,就会导致有效辩护难以实现。

二、刑事诉讼有效辩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有效辩护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虽然刑事相关的法律内容在不断修改完善,而且也将律师参与辩护作为重要内容加以确定,但实际而言,辩护制度在立法上还有很多不足,而且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对辩护有效性造成很大阻碍。很多辩护制度相关的规定或表述中,常比较笼统,缺乏明确性,也没有足够的科学性,所以从不同立场解读时容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也就造成了司法机关和辩护人之间就利益维护上产生较大冲突,辩护有效性也会大受影响;再结合制度中具体细节上还未完全细化考虑,在具体流程与辩护支持上都对辩护人有很多限制,例如,辩护在进行调查取证、阅卷时同步录音录像的获取、会见时常会比较困难,无法准确全面地对被告人实际情况以及具体辩护要求加以明确,很可能造成实际辩护中有效性的降低[1]。

(二)司法体制建设尚不完善

司法部门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参与方,具体案件的判决是否科学准确,与其实际工作中的职能发挥有很大关系。目前司法体系还不够完善,最主要一点就体现在各环节、各部门之间工作配合与制约上存在诸多不足,案件处理中没有对各个环节进行必要的衔接管理,以至辩护律师处理未能及时知悉案件情况。虽然很多部门在工作配合上比较重视,但制约工作却落实不足,部门之间缺乏独立性,有时具体案件裁决也容易出现错误问题。在这种案件处理模式下,被告人的辩护权很难得到真正保障,而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辩护努力也会出现实际效果不佳、受重视度不够甚至出现偏差解读的情况。

(三)律师选择合理性存在风险

目前刑事全覆盖后,刑事辩护都有律师处理,虽然被告人有了更优厚的法律服务,但是其也不得不承担律师风险。目前刑事全覆盖后,部分年轻律师甚至刚执业律师被推向刑事辩护的舞台;而律师行业本身能力提升有一定的特殊性,具备更加专业化的辩护能力需要经过大量案件的磨炼,积累丰富办案经验之后,才能保证法律知识的合理运用,所以对于年轻律师而言,承办的案件太少,如果被告人遇到没有足够经验的律师,很可能因办案能力限制造成有效性缺失;再者,部分律师缺乏职业素养,基于个人利益而言,也会出现销毁或更改证据的情况,这也是一种风险。

三、解决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的策略

(一)加强有效辩护的制度保障

促进律师辩护有效性提升,辩护制度必须多加重视,无论是相关立法还是制度中具体细节内容上,都需进一步健全,构建设之有理、行之有效的辩护权保障机制。在制度立法上,不能仅从相关法律理论出发,而更应从辩护权受侵害的具体原因和表现进行深层次的详细了解,从而获得更全面分析,对这些问题的实际解决办法进行考虑,以立法更有针对性解决为基础,才能确保制度立法的实用性和规范性;再者还要对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化地明确,避免模糊不清、其它解读,并注重其具体流程规范,以免细节不全而造成辩护阻碍[2]。例如,就会见权上,虽然现在律师会见权问题已获得很大的进步,但部分案件还是出现办案部门对律师与被告人见面的限制,而且在相关规定上也多因条文不清而使其有各种理由,这种情况下对律师资料收集、案件厘清以及辩护准备的全面性、及时性产生很多的影响,进而降低辩护有效性,所以辩护制度规定中就应对这方面进行详细考虑,明确具体律师会见的要求事项或预约会见下律师能及时会见,在未干扰到相关部门案件处理前提下,不应进行限制,以保证双方都有据可循。

(二)落实司法体系中的制约管理

司法体系的健全是保证对违法犯罪行为合法处理的必要保障,实际工作中,公、检、法等机关合理配合并互相支持,但常未考虑到部门之间配合过度问题,以至于无法实现制约关系的作用。针对此问题必须要做好司法体系的转型,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制约管理。首先,强化各部门具体的职责界线,对于部门自身的工作内容要认真完成,而非自己权力内的工作要交于其他部门完成,比如对于被告人人身自由权的剥夺,就不应由公安机关或是检查机关进行决定,而应交由法院判决,确保权力运行在法律规范之下;其次,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权利制衡,通过互相之间简要权力的转移,实现更多关联和监督,避免出现无限制下的权力滥用情况,比如在一些复杂案件中,如果公安机关对其定性把握不准确,要通过检察机关人员为其提供必要的建议,而不能擅自撤销案件;最后,还要加强刑事诉讼案件的整体化监管,各部门需保证案件事实清楚、流程明确、证据充实,以免出现冤假错案[3],比如不能为了办案,将普通程序改为简易程序,并劝被告人在案件未明时认罪,导致本可能无罪判决的有效辩护案件因为被告人的认罪,最终被法院作有罪判决。

(三)促进律师行业环境优化

律师职业风险也是影响辩护有效性的重要因素,从上述问题分析中我们也可看出,要想降低律师职业风险的压力,必须对其行业环境加以优化。律师本身职业特性也表明其本身行业环境比较复杂,受办公环境以及社会环境影响很大,再加上较多接触司法部门,所以必须要保证良好的职业素养,并不断促进专业能力提升。一者要由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司法管理部门对律师职业提高能力要求,促进全面化考察,保证各参与辩护的律师具备足够的专业技能及职业素养;二者要多增进一些培训工作,比如定期开展交流活动或者法律培训项目,促进律师间交流及互相学习,并结合职业道德教育及指导,增进其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4];三者要注意转变司法人员对律师及其辩护工作的传统认知,提高其综合素质的同时也要增进与律师行业之间的对接,以更有利于解决律师执业中不该出现的限制问题,促进有效辩护率的提升。

四、结语

总之,对于我国刑事诉讼中有效辩护种种限制性问题,我们要加强重视,这不仅表示我国法律相关制度中还存在不足,而且也是促进法治建设更合理化的必要过程,所以要注意结合辩护有效性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并探究针对性解决方法,以促进法治建设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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