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

2020-11-30 06:53郭小川潘龙飞
法制博览 2020年12期
关键词:监护人监护权益

郭小川 潘龙飞

1.长春财经学院,吉林 长春 130122;2.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辽宁 沈阳 110141

非婚生子女指的是尚未确定婚姻关系的男女,在诸多主客观因素背景下,所生出的子女,无法确定其法律身份的自然人。产生非婚生子女的因素具体包括:男女双方为确定婚姻关系,并且双方处于未婚状态,基于主观因素原因无法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父母一方已有配偶时,双方产生的子女,无法通过建立新的婚姻关系,双方所生出的子女等。

一、国内非婚生子女相关法律条文的现状

(一)立法目标不明确

国内现有的法律,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政策不多,弱势群体的基本保护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力度缺少适用性,其更多地表现在弱势人群的普遍性,落实在非婚生子女保护过程中,缺少行为的操作性、法律的保护性质。然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处于同等法律地位,不明朗的法律原则,极易造成非婚生子女事实父母双方产生纠纷,严重威胁着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益。

(二)欠缺亲子关系确认环节

亲子关系确认,通常指的是事实生父与非婚生子女进行的血缘关系确认流程,确认流程是法定程序,以此证明双方的事实父母身份。基于缺少婚姻关系的事实父母,在认领非婚生子女期间,应采取的抚养基础为:认领机制;认领机制是通过亲子关系确认的法定鉴定结果,认定非婚生子女身份,从而实现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国内现行法律体系中,认领机制、准证制度不够完善,确认非婚生子女身份的流程过于松散,尚未得到健全的法律认证环节,致使非婚生子女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另类群体,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

(三)抚养制度缺少必要流程

国内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集中在民法体系的《婚姻法》条文中,然而,在法律规定中存在着权益的差异,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应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然而在抚养费确定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例如,《婚姻法》中21条明确指出,子女有权利向事实父母收取抚养费,子女的概念界定在:尚未满十八岁、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法律概念中,将未成年人认定为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的人群),抚养费的司法解释为:生活、医疗、教育等基本权益发生的费用。

然而,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益,在《婚姻法》25条中规定的内容中剔除了“抚养费”的司法名词,而是限定在“生活”与“教育”两个项目的费用,意味着生活的医疗与其他项目的费用,并不在法定应尽责任范畴中。通过对比发现: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层次所获得的抚养权益相对较小,此内容严重违背了民法总则中“公平公正”原则。此外,非婚生子女遭受权益侵害时,法律救济途径不够完善,难以保障非婚生子女作为国内自然人的合法权益[1]。

(四)监护制度不完善

《婚姻法》中对非婚生子女监护制度,尚未给予明朗的法律保护政策;在《民法通则》16条中规定了其事实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监护人。国内法律中对婚生子女的合法监护人给予了明确规定,然而非婚生子女的合法监护人在认定方面存在空白。此种问题极易造成非婚生子女疏于监护,发生社会事件时缺少必要性法律保护参考依据;监护人的确认流程,关键在于亲子关系确认,而亲子关系确认的法律流程尚未作为非婚生子女认领的必要性流程,一定程度上造成非婚生子女监护制度不完善,导致其缺失健康的生长环境。

二、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措施

(一)明确立法目标

基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其立法宗旨应维护子女的基本权益,不应对婚生与非婚生进行区别对待,顺应社会发展的立法精神。明确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目标,以其基本权益作为立法的根本方向,打破婚生与非婚生的法定区别,加强对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力度。关于非婚生子女的事实父母离婚案件、经济纠纷(财产分割)等法律问题裁决时,应关注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益,重视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使其获得的合法权益与婚生子女一致。

在保障非婚生子女基本权益过程中,应严格制定符合实际的保护措施,缩小法官权限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因缺少法律依据造成的非婚生子女权益受损问题,规避法官带有灰色思想看待非婚生子女身份而产生的不公裁判,最大程度地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自由裁量权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裁定,基于法律规范无法适用于所有案件情况,因此,应适当限制法官此类案件的自由裁量权,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2]。

(二)建设亲子关系确认环节

亲子关系确认的法定程序,是由亲生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后经法院抽号决定鉴定单位,提升法定程序的公开透明性,在法院授权下进行的亲子关系确认,确认结果受到法律认可;亲子关系确定流程,应作为必要性环节,作为认领机制与准证机制的必要性条件,以此来完善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流程。亲子关系确认环节,是法定认定非婚生子女身份的最佳途径,有利于保障其应享有的抚养权与监护权益。在此类案件中,将亲子关系确定作为必要司法途径,健全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政策,建设社会对非婚生子女的正确认知,有利于减少社会对非婚生子女身份的特殊看法。

此外,营造非婚生子女的健康生长环境,应从司法概念中剔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两个名字,从立法角度规整区分名字的不同概念界定,将司法条文中的婚生子女统一改成“亲生子女”或者“事实子女”,以此保障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严格遵循民法总则“人人平等”的立法精神,从根源上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益。

(三)健全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制度

认领与准正环节,应作为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流程,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益;认领的核心在于确认亲子关系,准正是宣告非婚生子女身份的过程;准正有两种途径,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母建立婚姻关系后采取的准正行为,由人民法院宣告的准正身份。与此同时,国内《婚姻法》中关于抚养权的相关制度,采取婚生子女的司法概念,改成亲生子女,并且剔除非婚生子女的司法名词,以此来建立具有法律适用性的抚养制度,保障非婚子女应享有的抚养权益,为其营造健康的生长环境。

在《婚姻法》中强调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有基础性保障,而抚养费的给予明显存在偏差。如果其生身父母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抚养能力,应采取适当的救济途径,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正常成长,比如“减免学费”、“免费医疗”等救济性措施;救济资金由当地公益事业单位支付。抚养能力应建立完善的鉴别流程,避免亲生父母逃避抚养责任的不良现象,保障公益事业的资金安全,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益[3]。

(四)完善非婚生子女应配备的监护制度

监护制度是保障非婚生子女健康成长的关键性法律保护途径。监护人的确定,建立在亲子关系确认基础上。因此,亲子关系确认作为非婚生子女抚养与监护的必要性流程,具有重要意义。监护人确定方式,应依据非婚生子女确认的亲生父母为基础;如若只能确定其父母一方身份,那么由确定的一方成为非婚生子女的监护人;如若双方父母均确认亲子关系时,考量此二人的生活关系,如果父母双方处于共同生活状态,那么由双方共同承担非婚生子女的监护人,如果双方不能够共同生活,采取调解协商确定监护人。

如果父母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都在争取抚养权时,由人民法院采取判决;地区人民法院应以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益作为判决依据,综合考量其父母的抚养能力、思想品质等因素,最终认定监护人。例如,父母其中一方,神经方面有疾病,认定不利于非婚生子女成长的,不应作为其监护人。

三、结论

综上所述,国内给予非婚生子女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保护理念存在于理论层次,欠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因此,通过亲子确认环节的确定,增强认领与准正环节的实施可信度,健全抚养与监护政策,保障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生长环境,建设非婚生子女权益侵害的救济途径,全方位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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