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代中国与古罗马的监察制度

2020-11-30 06:53
法制博览 2020年12期
关键词:监察官古罗马有权

陈 童

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100091

一、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的发展和强化

明朝时期,都察院作为国家监察机构,地位相当于“六部”,是一个独立的机构。明代都察院的职责比较多,不仅参与廷议和廷推,还负责检查群臣的礼仪举止是否合乎规范,同时,还要监督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工作以及官员的品行。

清朝的中央集权达到顶峰,比任何一个封建朝代都重视对官吏的监督。清朝设立都察院,废除谏官制度,将谏官的权利转至给事中,来负责监督六部的官员,“十五道”对清朝地方官员的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清朝颁布的《钦定台规》是清代行使检察权的依据。同时,明清还设立发展了“六科给事中”作为调解整个国家官僚体系运转的重要结构,集监察、参谋等多种职能于一身。

二、古罗马监察官制度的发展

虽然古罗马与古希腊相比之下发展较晚,但古罗马的监察体系发展却较为完善,尤其是古罗马共和国时期监察官制度发展成为一大特色,给后世监察官制度的发展提供了经验。

(一)古罗马监察制度的形成

监察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希腊是西方国家乃至世界监察制度和监察官制度发展的萌芽时期,监察制度在这些小小的城邦中生根发芽,越来越完善。伯里克利执政期间,设立了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发明了“贝壳放逐法”,对西方司法制度和监察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公元前510—公元前27年,罗马奴隶制共和国成立。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国家职能机关由三部分组成:公民大会、元老院以及国家的执政官共同构成。同时,古罗马设立监察官作为国家的监察机构,监察官享有刑事审判权。

(二)古罗马监察官的产生

监察官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443年,监察官由公民大会选举产生,每五年选举一次,任期为十八个月,拥有崇高的社会地位。监察官遴选制度是监察制度非常重要的环节,对选举的时间地点和候选人的年龄、品质等有着极高的要求。监察官遴选要求在每年的夏至举行,年龄方面要求候选人50岁以上,但任职期间不能超过75岁。对于候选人的道德品质方面要求也十分严格,只有自己品德过关才有资格监督其他公民。

起初,监察官只能由贵族担任,随着平民对私权的不断重视以及平民与贵族的不断斗争,监察官制度发展到公元前339年后,出台了《关于建立平民监察官的普布利利亚和菲罗尼法》的法律,该部法律规定国家所产生的两名监察官中必须有一名为平民,而且两名监察官必须在同一天选出,若其中一名监察官在其任职期间去世,则另一位也不能继续任职,必须辞职。同时法律也规定无论是贵族当监察官还是平民当监察官,两者之间的权利平等,两者的法律地位独立。

三、古罗马监察官的职责

(一)调查公民人口和财产登记

监察官职责之一为调查公民户口,城邦的稳定与否决定了古罗马共和国是否能够稳定发展,因此,古罗马十分重视城邦的稳定。监察官的日常工作为调查平民或者贵族的户口,并根据其户口决定其是否有资格担任国家其他机构的公职。通过对公民年龄、家庭以及财产状况的调查来编制公民户籍,制定公民名单,并将其分为不同等级,将其作为参与公民大会选举的重要依据。同时,监察官还要根据所调查的人口对其财产进行调查并登记,防止公民假报财产减少纳税。通过对公民的财产进行登记并向其征收赋税,以此来保证国家税收的顺利进行。

(二)管理城邦的基础设施

监察官在日常生活中有权对国家的基础设施等公共事务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各类基础设施能够稳定运行。例如:监察官有权监督国家礼堂的建立、监察国家道路和水渠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通过调查社会公共事务了解社会环境,稳定社会基础设施,优化公民的居住环境,以此促进古罗马城邦的稳定发展。

(三)编制元老院名单并监督元老

古罗马监察官拥有监督元老的权利,并有权根据元老们的表现来编制元老院成员的名单,将某位违法或品质有问题的元老驱逐元老院,不断调整元老院的组成人员。同时,监察官还有权对公民进行监督,若监察官认为公民有违反法令或者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有权将其记录在案。若所记录的情况属实,严重者将会被降低公民等级甚至被驱逐出公民大会。

(四)监督公民道德品质

古罗马非常注重公民的内心道德层面,监察官的职责之一为监督民众的私人生活和思想道德,最大限度防止公民进行犯罪,若有违反法令的公民则会被记录在案,严重者会被排除在公民名单之外。同时,监察官也十分看重民众的道德层面。古罗马民众对名誉十分看重,名誉的好坏会影响其参与社会活动的资格,情节严重者还会被降低公民的等级甚至被排除在公民等级之外。

(五)一定意义上的司法权

古罗马时期监察官拥有很大的司法权,可以对城邦平民以及行政人员进行司法调查,以此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处罚,同时,监察官有权对被调查者进行审判,决定其量刑,并享有一定的终审裁量。但是被调查者若不服监察官的判决,可以提出“反诉”,向法庭进行申诉,请求法庭调查。

四、古罗马监察官的消亡

不可否认的是,古罗马的监察官制度促进了国家的发展,增强了国家的实力,使古罗马有实力走向了对外扩张的道路。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人口也在不断激增,给监察官进行人口普查和调查户籍带来了困难,使得监察官很难再行使其主要的权利。最主要的原因是监察官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已经威胁到了以贵族阶级为代表的元老院。公元前22年以后,监察官制度从此消失在古罗马发展的历史长河中。

五、古罗马监察官与古代中国监察官的不同

(一)古代中国监察官的权利

古代中国的监察官也被叫做“监察御史”,首先,监察御史有权对朝廷百官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上至渎职犯罪,下至举止礼仪;其次,监察御史有权弹劾百官,尤其是明清时期,监察制度发展较为完备,监察的对象也扩展到各级官员,若有违反条令和皇帝命令的官员,御史大夫有权对其弹劾;最后,监察御史监察的对象不断扩大,权利也在不断变大,例如:隋朝制定了新的“巡查六条”,在监察的对象上有所扩大,扩大到“品官以上”的官员,还加强了对地方官吏“政绩”的考察。

(二)古罗马监察官与古代中国监察御史的不同

首先,两者隶属的国家机构不同:古罗马的监察官由公民大会普选和抽签产生,而中国的御史大夫则由皇帝亲自任命;其次,任命的对象不同,古罗马的监察官大多由贵族担任,经过城邦平民不懈的斗争后,普通平民也有资格担任监察官,而古代中国等级分明,再加之监察御史的职责主要是纠举百官,因此绝大多数监察御史都是由有知识、有地位的公民担任;最后,古罗马的监察官权力较小,除调查户籍监督公共事务外,仅有权监督民众的道德品质,而中国的监察御史有权对文武百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纠举和弹劾,甚至可以对皇帝的行为进行规谏。

六、对现代监察官制度的展望

正是因为古罗马有一个稳定的发展空间,其才能从一个小小城邦发展为实力超群的大国,而监察官制度给稳定的环境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尽管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其渐渐被消亡,但仍给后世留下了许多宝贵的经验。

我国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腐败,尽管当前各种反腐行动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总体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反腐败永远在路上。习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加快进行监察体系改革,不断完善我国的监察制度。目前,我国正在加快制定《监察官法》并试点设立监察官。纵观全球,古今中外有许多优秀的监察官制度以及监察体系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学习,我们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汲取古代监察制度的教训,学习先进的制度经验,推动我国监察官制度的设立,促进当代监察制度的改革和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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