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子劲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5
商业贿赂违背了我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初衷,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时而生,针对商业贿赂中的目的、手段、对象等特性,采取严格的界定和惩罚。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十分迅速,其中产生了非常复杂的情况,包含了各种领域,商业贿赂游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各个角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发展,商业贿赂也在不断地更新自己的手段和方式。抵制、打击商业贿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发展中必须打的一场持久战,相关部门应当坚持查处社会主义市场中的不正当行为,同时法律法条应当根据现实的实时情况,及时更新,坚定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1]。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形成了当今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其中涉及的商业贿赂条款,在修正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前,我国对商业贿赂的界定存在不足。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贿赂部分时,对于商业贿赂的概念总结处于懵懂阶段,针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法处于尝试阶段,因此,我国对商业贿赂界定的三个不足分别是:(1)商业贿赂主体规定不详。在过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八条规定的经营者以及对方单位、个人难以涵盖现如今复杂的商业贿赂群体。(2)我国对于商业贿赂行为手段的规定较为单一。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商业贿赂行为手段概括为财务或者其他手段,但是目前社会交往方式日渐复杂,简单概括难以满足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3)法律责任的缺失。法律责任的确定是制定法律过程中非常关键的一部分,我国现代法律的构建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体系。过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制定了有关商业贿赂的法律,但是惩处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人知法仍然犯法。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了针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内涵、外延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重大调整,这些调整对于回归商业贿赂本质,纠正行政执法的“泛商业贿赂化”倾向具有重要意义。
商业贿赂实际上是一种将目的设立为获取商业交易机会,手段为在商业交易阶段之外,提供以回扣、宣传费、劳务费、促销费、报销等为名义,实际上是支付或接收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财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自存在以来,就给我国和国际贸易和市场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破坏。为了遏制商业贿赂带来的恶劣影响,1996年1月,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公布了法律法条规定,明确界定商业贿赂行为,同时规定相应的处罚。我国经济和社会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面临着多样的挑战和机遇,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商业贿赂的手段和方式也在不断更新,在市场上总存在一部分人在尽力地钻法律的空子,因此,及时完善法律法条对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2]。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公布和实施正是应我国社会及经济稳定和谐发展的需要而生。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必须针对该对象的特征,这样才能够产生一针见血的效果,对商业贿赂实施准确的打击。商业贿赂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主体明确。商业贿赂行为实质上是依附于商业交易的,因此其活动主体与商业活动之间的联系十分密切。行贿主体就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而这个经营者的范围广大,包括对方单位、个人、组织、法人等,只要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经营者,就都可以成为商业贿赂的行贿对象,同时又区别于其他性质的贿赂行为。第二,有明确的目的。商业贿赂最主要的是实现目的,其目的则是通过贿赂手段获得商业交易的机会,排斥正当竞争,而这个目的正是这部分参与商业贿赂的人趋之若鹜的。从中得到额外的交易机会和利益,不遵守市场经济发展、正常交易规则的人获得更多的利益。但是这就会对遵守交易规则的经营者造成各方面的伤害,破坏市场竞争的秩序,势必会使得市场经济发展混乱,从而消极影响辐射到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第三,手段繁多。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在给人民带来幸福的同时,也给热衷于商业贿赂的人提供了更多的可乘之机,丰富了他们的违法手段,查处力度的不断加大显然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商业贿赂的问题。参与商业贿赂的人们的经验越来越丰富,手段越来越多样且隐蔽,经常会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象,商业贿赂中比较常见的行为是经营者在账户之外,暗中给予对方回扣,商业贿赂名目多样,极易做假账,这使得贿赂行为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导致查处工作难以进行[3]。
商业贿赂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商业贿赂行为造成了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使得市场竞争成为贿赂、人情交往恶性博弈的战场,影响消费者的利益,抬高物价,加重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负担,给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更严重的是,商业贿赂有利于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为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提供了绝佳的犯罪契机。同时,质量、技术、服务、价格等效能竞争手段作用发挥受阻,甚至是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也会因商业贿赂而遭到破坏,洗钱等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加剧社会矛盾和冲突,商业贿赂一旦泛滥,对国家的危害是难以想象的[4]。
商业贿赂涉及的群体广泛,同时因为我国社会体制特殊,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且巨大的工程,需要大量的时间和考虑,针对我国现有情况,笔者提出以下建议:第一,继续完善商业贿赂立法。商业贿赂现象日益严峻,完善健全商业贿赂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必不可少且十分有效的制止手段。除了要根据现实中商业贿赂的具体情况,对法律法条进行相应的修改之外,对商业贿赂的处罚必须加大力度,尤其是要加大经济处罚额度,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第二,建立健全诚信制度和金融监管体系。法律法条的硬核规定在治理商业贿赂中是根本,要有效地治理好商业贿赂还需要结合其他社会手段和条件,如推进改革和制度创新。诚信制度和金融监管体系作为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积极有效手段之一,在治理商业贿赂中,也能够发挥出自身的巨大作用,但是必须紧跟时代的步伐以及目前商业贿赂的现实情况,进行相应的完善和健全,建立长期长效防治商业贿赂机制,深化重点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第三,调查商业贿赂的现实情况,提高治理效果。对商业贿赂进行治理,势必在采取措施之前,对商业贿赂有完整且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因此,针对商业贿赂的研究探讨工作必须做好,加深对商业贿赂的认识才能正确地把握工作规律,从而完善和创新治理商业贿赂的思路及方法。
综上所述,商业贿赂的恶劣行为对我国造成了极大的消极影响,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致力于要实现的目标,商业贿赂是实现目标道路上的阻碍,因此解决商业贿赂问题,势在必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世对于治理好商业贿赂等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恶劣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