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增长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

2020-11-30 06:16张丽莎
法制博览 2020年28期
关键词:保险制度东道国一带

张丽莎

西安培华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5

2013年中国政府正式提出“一带一路”发展倡议后,中国企业去沿线国家和地区投资的意愿和行动加强,投资额也逐年增长。国新办于2019年4月公布的数据表明,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规模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但面临的不风险也随之增加,中国企业要加强风险控制与管理,避免风险带来损失,因此对本国企业在海外的利益保障尤为重要,而海外投资保险是保护企业海外投资利益的不可获取的途径和措施。

一、“一带一路”倡议与中国的海外投资数量增长

“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延续,是改革开放向纵深方向发展的体现,表明了中国在和平等互信的基础上发展与各国友好关和经济合作最终实现共同发展的良好愿望。该倡议一经提出,立即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积极响应。同时该倡议也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扩大对外投资,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条件。

近三年,我国企业加大了对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具体情况如下:2018年1-11月,非金融类直接投资总额达129.6亿美元,同比增长4.8%,占同期对外投资总额的12.4%,资金主要投向巴基斯坦、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南亚及东南亚的国家;2019年1-10月,直接投资额114.6亿美元,占同期对外投资总额的12.7%。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总额达1121.7亿美元,占同期对外工程承包总额的63.5%,完成营业额635.3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55%;2020年1月,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47个国家进行直接投资额度达到1 5.9亿美元,同比增长19.5%,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达92.3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59%,同比增长 123.5%。

上述数据表明,近三年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数量和投资数额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面临的风险

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规模以及投资数量不断增长的同时也面临一些风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政治风险

由于历史、文化传统、政治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风险表现各异。在南亚地区主要体现为武装冲突威胁,巴基斯坦与阿富汗恐怖主义较严重地威胁着该地区的安全,政治派系斗争激烈、政府执政能力受到制约、政局不具稳定性,而且国家之间也因领土、宗教和种族等原因而矛盾重重。印度政局相对而言较为稳定,但国内政治势力林立,发展不平衡,国内矛盾较为尖锐,随时都有爆发争端的可能。东南亚国家的政局相对处于平稳状态,但也面临一系列的政治和经济转型和发展的压力,不确定的因素随之增多。据统计,在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的案例中,25%是政治原因引起的,其中有8%是因为在投资项目审批环节因东道国国内不同政治派系的争斗和阻挠所导致失败;17%是因为在项目运营过程中,东道国发生了政治动荡、武装冲突、领导人更迭等原因遭受损失。可见,因为政治及社会动荡的原因导致的投资利益损失的比例是非常大的,政治风险也是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二)安全风险

安全风险指企业及员工在海外因社会治安、社会动荡、绑架、恐怖袭击以及战争等,遭遇到或可能遭遇到的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据经济与和平研究所数据显示,在全球最不安全的20个国家中,有10个在“一带一路”沿线;全球每年一半以上的恐怖袭击发生在伊拉克、阿富汗与巴基斯坦等国家;有25%左右的绑架案发生在“一带一路”沿线地区。

(三)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除政治风险外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为发展中国家,且经济发展程度差异较大,对外国投资的态度存在较大差别,针对外国投资的政策和法律也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在涉及国家安全、投资领域、环境保护、劳工标准以及负面清单等影响东道国重大利益的问题时,各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另外,不同国家的外商投资政策与法律法规也经常会随着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而进行相应调整,无形中增加了进入东道国的投资企业的潜在法律风险。在中国对外投资失败的案例中,16%是直接或间接因为法律原因导致的投资严重受损或投资被迫停止。

三、完善我国海外保险制度的建议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是源自中国,从美国引入,目的在于保护本国投资者的海外投资利益免受因东道国政治风险而遭受的经济损害,投资者通过海外投资保险可以避免政治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

目前我国对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认知尚停留在一个较为浅薄的状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于2001年12月份已经成立,这是我国的首家具有专业性质的且具备一定官方性质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其在成立一年之后便推出了有关“海外投资保险”的相关业务,并且第一份海外投资保险单也已经于2003年7月16日签发。尽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已初步开展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但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保险模式的选择、承保机构的设置以及保险范围等,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一)明确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多样,本文主要分析美国、日本、德国三种模式。美国模式是双边模式,即通过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明确资本输出国的代位权,以便资本输出国在赔偿本国企业遭受因东道国政治原因导致的损失之后向东道国政府求偿;日本模式是单边模式,即投资者在遭受政治风险导致的损失时可以向本国政府机构设立的承保机构请求赔偿,而投资国政府的承保机构只能依据国际法一般原则向东道国索赔,但获得索赔的几率很小;德国模式是混合模式,即采用双边保证制与单边保证制相结合的模式。按照我国当前法律现状来看,对于海外投资保险采取单边主义模式,形式过于单一,不利于我国向东道国索赔,因此这一模式需要调整。

(二)承保机构的设置有待完善

关于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机构的设置,日本采用保险审批机构与业务经营机构相结合的模式,德国采用保险审批机构业务与经营机构相分离的模式。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保险审批机构与业务经营机构相结合的模式,其弊端是行使审批权与中国出口信用公司的法人独立身份不相符,海外投资保险是一种政府保证,审批权应该由行政主体行使,仅由一个独立的法人承担不合理。因此需分别设置保险项目审批机构与经营结构。

(三)扩大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范围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投资者因东道国发生的政治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赔偿以保障其海外投资利益,赔偿比例最高不超过95%,承保业务的保险期限不超过20年。但这几种政治风险往不能解决新出现的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国家政治局势风云突变、宗教文化差异和冲突明显,恐怖事件时有发生,内战和骚乱频发,因此扩大政治风险的范围十分必要,例如恐怖事件险、安全险、宗教冲突险等。

综上所述,在“一带一路”发展规划下,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速度不断加快、规模日益加大,海外投资的数量和额度也在不断增长,但是也伴随着一些政治风险等,这就需要我国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海外投资快速发展的现状,并有效地保护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权益。因此,我国需要深化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改革,给予海外投资企业必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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