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丽
北京航天控制仪器研究所,北京 100841
我国在职女职工超过1亿人,是我国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国家一贯重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工作,通过立法和司法,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落实到位。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创新社会治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92年4月,七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其中就包括女职工劳动权益特殊保护的内容。2005年8月、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两次修改。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第619号令发布了修订后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从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女职工劳动权益特殊保护。这些立法工作,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得到了广大女职工的充分肯定和赞扬。
在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征程中,妇女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广大妇女在各条战线上勤奋工作,为国家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妇女还是人口再生产的重要载体,保护好妇女,加强对女职工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不仅仅是对女职工个体和群体的保护,更重要的是涉及国民群体的健康和下一代的健康,对于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国家通过加强立法,提升妇女的法律地位,明确对妇女的特殊保护;通过执法监督和公正司法,确保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提高人口再生产的质量,服务于国家建设和发展。
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既需要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签订符合法律规范的劳动合同,更需要用人单位从人性化、法治化的角度关心女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体现组织的关心和温暖。加强女职工劳动权益特殊保护,认真贯彻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既可增强女职工对自己工作单位的认同感,形成较好的归属感,又能解除女职工的后顾之忧,使劳动关系更加和谐与稳定。此外,对进一步激发女职工积极主动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为单位发展献计献策、提高劳动生产率、调动工作积极性,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并订立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专章规定女职工特殊保护内容),这从立法层面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特别保护作出了规定。但实践中不少单位没有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在招录员工时,使用的劳动合同是统一的格式文本,与男性职工使用一个合同内容,没有就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情形作出特别规定,一些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甚至要求女职工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怀孕和生育等。
2012年修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在该规定的附录列出了4类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从实践来看,部分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还有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等,严重影响了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女职工与男职工的最大区别是存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时期,这些生理时期存在特殊的生理和心理问题,需要给予特殊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的保护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不少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怀孕的女职工不能足额休完产假,甚至在产假期间扣发各种补贴、津贴以及奖金等,女职工敢怒不敢言。有学者对某省的调查数据显示:“妊娠期仍安排上夜班的比例为57.5%,仍安排加班加点的比例为48.1%,不遵守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规定的比例为40.1%,不能享有法定98天产假的比例为76%,不能享有法定哺乳时间的比例为69.2%,流产不能享有法定休假的比例为59.1%。”
各级领导,尤其是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要把女职工劳动权益特殊保护工作作为妇女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要大力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强化男女平等意识,逐步消除性别偏见。社会有关部门要加大反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引导全社会尊重爱护妇女,引导用人单位知法守法,依法招用妇女从事各类工作,引导妇女合法理性保障自身权益,努力形成全社会尊重和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特殊保护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
从女职工自身角度而言,要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自己的思想意识上要树立起依法维权的意识。在用人单位招录过程中,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录用条件、劳动合同的签订等要逐字逐句阅读,不明确和不具体的要通过协商给予具体化,特别是关于女性特殊生理期的相关规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参与签订和审查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女职工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工会以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反映,寻求解决方案。在单位内部如果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可以向工会、妇联反映,也可以向有关媒体反映,实施舆论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组织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特殊保护工作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履行好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护的监察工作,将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尤其是女职工劳动权益特殊保护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通过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劳动合同仲裁以及日常行政监督等渠道,对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权益特殊保护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发现问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能和重要职能,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以及家访等多渠道、多路径收集了解职工需求,对损害职工合法权益,尤其是女职工劳动权益特殊保护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给予干预和处置。工会的女工委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单位女职工管理提供合理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妇联是妇女的娘家人,要通过设立维权热线、建立信息联系点、调查走访等途径,收集妇女权益保障相关信息。对用人单位违反妇女劳动权益特殊保护的,要以妇联的名义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提出解决方案,切实履行好“娘家人”的保护职责。
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其合法权益被用人单位侵害,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在就业形势严峻、劳动岗位紧张的情况下,女职工往往“忍气吞声”,不敢或者不愿意通过法律渠道寻求救济。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之后,如果能够通过协商、谈判等途径和用人单位妥善解决,是最理想的结果;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改正,女职工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女职工要依法收集用人单位违法侵权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委托律师代行起诉。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该依法给予援助。对典型案件,工会女工委、妇联等组织可以代理女职工进行公益诉讼,通过诉讼扩大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