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婧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现代的家庭暴力事件频发,家庭暴力也成了我国夫妻离婚的最大原因。要想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与稳定统一,就要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而人身保护令制度是在2016年开始使用的,《反家暴法》也是第一个人身保护令制度。虽然有法律的保护,但是从人身保护令制度的使用来看,还有一些问题不能解决,也没有完全达到保护受害人的目的。所以,人身保护令制度还需要进行完善与改进,也应该加大对其的使用力度,在立法上、制度上以及我国现在所处的社会模式上,进行一定的改善与协调,同样也需要各组织之间相互协调,使人身保护令制度发挥最大的效用。
《反家暴法》也是借鉴国外的人身保护令制度建立的,该法律有明确规定,如果被家暴者已经遭遇到或者面临家庭暴力时,受害人有权向当地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制度,而当地法院也应该对此种情况进行受理。但是受害人处于被软禁、被施暴人恐吓等情况时,无法到法院进行法律援助,申请人身保护令制度时,可以通过亲属及当地居委会、妇女联合会等部门进行协助申请。但是应该以书面形式申请。人身保护令实施后,可以有以下措施:禁止施暴人对受害人再次家暴;强制让施暴人离开受害人所居住的场所;视具体情况再制定具体措施。总之会让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得到保护。
知法懂法应该从小抓起,所以中小学生应当对反家庭暴力有所了解。
在反家庭暴力中,人身保护令制度主要通过以预防为主的方式,把教育与惩罚相结合,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有以下几种预防方式:
1.在中小学,以及各个小区开展反家庭暴力的讲座,从而增强我国公民在家暴过程中的意识,明确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从而实现对家庭暴力的预防。
2.对于居委会工作人员、妇女联合会负责人员以及各个司法机构进行定期培训,他们首先要知法懂法,进而才能帮助居民行使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3.当地政府应该鼓励当地的一些教育组织,对各个家庭进行教育、开设家庭心理健康站、大力宣传反家暴制度。街道办事处应该要求各辖区的居委会依照法律协调本辖区内的家庭纠纷。一旦发现有家庭暴力的苗头,及时做好批评教育工作,将苗头扼杀在摇篮里。未成年的监护人也应当对孩子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的职责与义务,禁止对其实行家庭暴力。
人身保护令制度只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与人身自由,保证离婚案件的正常进行,从而建立的一种制度。意思就是,只有在办理离婚案件时,为防止家庭暴力情况的发生,才能使用人身保护令制度。如果不是有家庭关系的人,这个法律也无法使用,限制了使用人身保护令的范围,不能让此项制度发挥最大作用。所以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内容过于狭窄。
人身保护令制度主要由申请、核发、执行和法律责任四个方面组成。如果受害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也向其发放了人身保护令,那么受害人就必须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在这15天内,没有对法院提起诉讼的话,那么受害人的人身保护令就会失去法律效益,将不再得到保护。
人身保护令制度是保护受害人人身是否安全的关键,如果人身保护令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那么受害人可能会遭遇更严重的家庭暴力。在《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明确指出,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执行机关以人民法院为主导,而公安机关只是出于协助人民法院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保护,但没有明确指出认命法院的执行方式以及人民法院的职责,也没有对其进行规范。
受害人申请人身保护令制度之后,法院会对其实行以下措施:
1.明令禁止施暴人再次对受害人进行施暴。
2.明令禁止施暴人对受害人日常生活情况造成困扰,施暴人对被害人进行骚扰和跟踪等。
3.让施暴人离开受害人的住所,防止施暴人给受害人造成麻烦,影响受害人的日常生活。
4.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受害人实施一定的保护措施。
在施暴人违反人身保护令后,人民法院会给予其相应的训诫,根据违反人身保护令制度的严重程度,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惩罚措施较轻,也不够完善,不足以警醒施暴人,可能还会导致其对受害人进行再次施暴。
国家应该根据各个人民法院日常运用和发展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具体形式,根据自身对人身保护令制度的需求与应用,制定适合自己的人身保护令制度,同时要保证人身保护令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对公民的宣传上以及日常工作中,都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不能是有了这个制度和没有一样。
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受害人申请人身保护令时,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殴打视频、图片或者是医院的伤害鉴定等,确实违反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法院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但是受害人在申请人身保护令之前,既没有图片、视频以及医院的伤害鉴定,也没有报警,那么人民法院是不能对此种案件进行处理的,这就表明了证据的重要性。受害人在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时候,并不需要证明《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具体应用与自己的情况是否存在。由于每个地区与法院的法律法规都是不一样的,他们对家庭暴力的认定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所以必须保证法律法规的统一性,“无规矩不成方圆”,但与此同时,人民法院还必须尽可能地完成受害人的一些其他诉求。
人民法院作为人身保护令制度的主要执行方,各管理层的管理人员应该对人民法院的员工进行具体的分工,责任要明确,避免出现大家要不然都在干一件事,要不然都不干的情况。将责任明确分工,能够确保每位工作人员对自己的责任都做到了如指掌,在工作中也会更熟练、精细。人民法院对自己的工作人员都进行了明确的分工,那么当地的公安机关以及各个相关部门,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专人执行,将每个环节的责任与义务做到分工明确,环环紧扣。人民法院也应该与当地的公安机关多多沟通协调,打好配合,保护好每位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当受害人已经开始实行人身保护令时,当地的司法部门、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该对施暴人进行强制监督,防止施暴人对被害人进行再次施暴。每位公民在遭受家庭暴力时,不仅仅是身体上遭受了巨大的创伤,也造成了无法估量的心灵创伤。对受害人的救济措施不容忽视,从这一角度来看,要解决这些情况,就必须联系当地机关,对受害人实施一定的救助以及心理辅导。当然对于施暴人,也要对其进行普法教育,让他明白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从自己的思想观念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以防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
社会经济在不断快速发展,不仅仅使企业面临着压力,对于一个家庭来说,也会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从而导致家暴不断发生。虽然我国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时间较晚,但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反家暴中的应用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由于国家的发展,我国国情也在不断地发展与进步,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出现了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但是我们只要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一定的改善措施,确保每位受害人都得到了一定的法律援助与人身自由的保护,为每位公民提供最坚实的后盾,充分发挥人身保护令的最大效用,相信家庭暴力一定会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