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永昌
(陕西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119)
《明法解》篇是对《明法》篇的详细解说,是《管子》中三晋法家派的重要篇章(1)笔者认为《管子》中法家文献可分为两类,一类可称为齐法家,一类可称为三晋法家。柴永昌:《〈管子〉法家两派说》,《管子学刊》2017年第3期。。有学者指出《管子》的廉政思想“为地主阶级如何为政清廉进行了种种设想,这不仅在战国时期具有深刻的政治意义,同时也为后世地主阶级认识封建廉政奠立了理论基础”(2)丁原明:《论〈管子〉的廉政思想》,《管子学刊》1990年第1期。。目前,研究《管子》廉政思想的专文已有多篇,对我们深入理解《管子》廉政思想很有帮助,但其均从《管子》书整体角度立论,没有照顾到《管子》“杂”的特点(3)吕思勉《经子解题》有“此书错杂特甚,与其隶之道法,毋宁称为杂家”的说法。吕思勉:《吕思勉文集·中国文化思想史九种》,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199页。,致使一些结论并不符合包括《明法》《明法解》等篇章的思想实际,比如有学者认为《管子》廉政思想的一个特点是“廉政建设德法并用”(4)巩曰国:《〈管子〉廉政思想探析》,《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而另一类论著也认为《管子》讲的“以法治国”强调德治和法治的统一(5)胡家聪先生在探讨《管子》以法治国思想时说“齐法家主张法治和礼教并行”(胡家聪:《〈管子〉“以法治国”的法理之学》,《管子学刊》1988年第3期),李哲认为《管子》“将德治作为治国的根本方略,而法治仅仅是实现德治的保证和手段”(李哲:《〈管子〉“以法治国”思想辨析》,《管子学刊》2013年第4期),王雅等认为《管子》强调“法治需要礼义的补充与调节”(王雅、刘东升:《公正·人心·礼仪——〈管子〉“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的解析》,《齐鲁学刊》2015年第2期)。。我们知道,《明法》篇是《管子》中唯一明确提出“以法治国”观点的重要篇章,作为解说《明法》观点的《明法解》显然不具备法治与德治并重、礼法并重的观点。因之,对《明法》《明法解》而言,现有不少研究《管子》廉政思想和“以法治国”思想的观点未免失之笼统。从《管子》的《明法》,到《明法解》,再到《韩非子》的《有度》(6)按:《管子·明法》与《韩非子·有度》部分内容高度重合。,说明《明法》篇中的思想观念有一延续传播的过程,可见其在先秦持续受重视的程度。《明法解》在阐释君主治国之道过程中体现出比较完整、独特廉政建设思想,它是中国古代“以法治国”理念关照下的典型理论成果之一,值得分析研究。
《明法解》廉政建设目标集中在如何防止臣下以权谋私方面。《明法解》开篇便列举“治国”的五条指标:“群臣不敢行其私,贵臣不得蔽贱,近者不得塞远,孤寡老弱不失其所职,竟内明辨而不相踰越。”(7)按:本文引用《管子·明法解》文句,主要依据黎翔凤:《管子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在五大指标中,“群臣不敢行其私”居于首要地位,而第二条和第三条所客“贵臣蔽贱”“近者塞远”,可视为大臣以权谋私的不同表现形式。《明法解》认为政治生活一旦出现“法废而私行”局面,群臣就会结党营私,君主安全受到威胁,国家政治势必混乱。在诸多“私行”中,在君主之外形成以“奸臣”为首的利益集团是威胁政治安全的最大政治腐败。《明法解》说:
(1)“奸臣之败其主也,积渐积微,使主迷惑而不自知也。……誉其党而使主尊之,毁不誉者而使主废之,其所利害者,主听而行之。如此,则群臣皆忘主而趋私佼矣。”
(2)“奸邪之人用国事,则群臣仰利害也。如此,则奸人为之视听者多矣,虽有不义,主无从知之。”
(3)“奸邪在主之侧者,不能勿恶也。唯恶之,则必候主间而日夜危之。人主不察而用其言,则忠臣无罪而困死,奸臣无功而富贵。”
(4)“奸臣之擅主者有以私危之,则忠臣无从进其公正之数矣。”
第(1)条是说:奸邪之臣总会想方设法让君主重用赞誉自己的人、废黜非毁自己的人,使君主按照自己的利害行事,这样群臣就会忘掉君主而唯他马首是瞻。第(2)条是说:如果奸邪之人操持国事,在他周围势必有一群仰仗他生存的官吏,这些人就会帮他说话,即使他做了“不义”之事,也能让君主无从知晓。第(3)(4)条是说:君主如果信用“奸臣”,就势必会危及“忠臣”,出现恶币驱逐良币的效应。政治生活一旦出现以奸人为核心的利益集团,政治生态势必遭到破坏,就会出现“虽有勇力之士,大臣私之,而非以奉其主也;虽有圣智之士,大臣私之,非以治其国也”的局面,为人臣者就会“处尊位,受奉禄,养所与佼,而不以官为务”。这是政治腐败的典型写照之一。
因此,防止奸臣“擅主”,防止臣下以权谋私,使政治围绕国之“公”运行,而非朝着有利于臣下之“私”的方向运行,是君主治国的根本所在,也是君主廉政建设的目标所在。
为此,《明法解》提出了较为系统的“以法治国”廉政建设思路。《明法解》继承了《明法》明确提出的“以法治国”理念,认为“治国使众莫如法”,“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明主(8)按:“明主”当为“明法”。黎翔凤:《管子校注》,第1208页。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还认为“明主者,一度量,立表仪,而坚守之,故令下而民从”。治理国家、指使民众最好的方法是运用法制;法是“天下的规程,是万事的制度”(9)赵守正:《管子注译》(下册),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36页。;君主通过建立统一的法制,并且“坚守”法制,就能统一民众的行为,让臣下听从指挥。《明法解》进而明确认为法度是君主“制天下而禁奸邪”的工具,认为“国无明法则百姓轻为非”。还说:“权衡者,所以起轻重之数也。然而人不事者,非心恶利也,权不能为之多少其数,而衡不能为之轻重其量也。人知事权衡之无益,故不事也。故明主在上位,则官不得枉法,吏不得为私。民知事吏之无益,故财货不行于吏。权衡平正而待物,故奸诈之人不得行其私。”《明法解》所谓“以法治国”就是君主按照法令制度来管理国家的过程。君主通过建立明确的法令制度,为民众提供了行为的统一规范,不仅能够“一民”、凝聚社会向心力,而且能够“使下”,让臣民听从指挥。在“以法治国”实践中,“法”如果真正能体现公正,不会偏私,民众就不会向官吏行贿;下级官吏也不会向上级官吏行贿;能做到用法律处理一切事,奸诈的人就没有办法行私了。为此,《明法解》提出了一套防治腐败举措。
“明分”意味着要建立一套明确的权力运行机制。《明法解》着力构建一种以君主为核心,以尊君卑臣为特征,旨在从根本上管控臣下的权力运行机制。它说:“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势,则群臣不敢为非。”通过建立“必治之势”,使臣民“不敢为非”成为一种必然,这是《明法解》廉政建设的一大理论设想。
首先,“明分”意味着要明确“尊君卑臣”的权力格局。《明法解》说:“人主者,擅生杀,处威势,操令行禁止之柄,以御其群臣,此主道也。人臣者,处卑贱,奉主令,守本任,治分职,此臣道也。故主行臣道则乱,臣行主道则危。故上下无分,君臣共道,乱之本也。”还说:“制群臣,擅生杀,主之分也。县令仰制,臣之分也。威势尊显,主之分也。卑贱畏敬,臣之分也。令行禁止,主之分也。奉法听从,臣之分也。故君臣相与,高下之处也,如天之与地也。其分画之不同也,如白之与黑也。故君臣之间明别,则主尊臣卑。如此,则下之从上也,如响之应声;臣之法主也,如景之随形。故上令而下应,主行而臣从。以令则行,以禁则止,以求则得,此之谓易治。”《明法解》认为主有“主道”,臣有“臣道”,君臣各有其“分”。君臣各守其道、各明其分是国家治理的前提和基础。《明法解》对主臣之道、主臣之分的明确区隔,旨在建立一种君主掌握大权、臣下听从指挥,君主威势尊显、而臣下卑贱敬畏,君主发号司令、臣下奉法执行的权力结构体系。从“君臣之间明别”“主尊臣卑”的论述来看,“分”也包括通过某种制度(比如礼制)构筑的君臣之间等级之别。上下“明分”的机制一旦形成,下从上如响之应声,臣下就易调动、听指挥。在这种体制中,君不尊,臣不卑,权力运行就不会畅通。君之“尊”,中央之“尊”,是整个权力体系顺利运行的前提。因此,“君尊臣卑”、君主掌握大权、臣下奉命行事,是这种体制顺利运行基础,也是防治臣下为私、腐败的基础。这可看作是一种让人“不能腐”的中央权威型的防腐机制。
其次,“明分”还意味着明确君臣上下各自的职责权限。《明法解》说:“明主之治,明于分职而督其成事。”还说:“明主之治也,明分职而课功劳,有功者赏,乱治者诛。”“明于分职”是君主“督其成事”和“课功劳”的前提,是管束官吏,进行廉政建设的基础。《明法解》说:“明主者,使下尽力而守法分,故群臣务尊主,而不敢顾其家。臣主之分明,上下之位审,故大臣各处其位,而不敢相贵。乱主则不然,法制废而不行,故群臣得务益其家。君臣无分,上下无别,故群臣得务相贵。”怎样才能使群臣“尊主”而不敢“顾家”,让臣下一心为公而不谋私?君主要做的就是“使下尽力而守法分”。何谓“法分”?看一下战国时期官僚制度发展史就很容易理解。在战国时期,诸侯国已经形成较为普遍的对官吏进行考核的制度,这就要求对官吏职责进行明确规定,比如睡虎地秦简中就有对官吏职责具体规定的法律条文(10)舒之梅:《珍贵的云梦秦简》,中华书局编辑部:《云梦秦简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9页。。张晋藩先生认为,成书于战国时期的《周礼》“不仅是中国古代一部理想的行政法典,也是中国奴隶制国家的官职编制法”(11)张晋藩:《张晋藩文选》,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381页。。可以说,战国时期诸侯国对官职的职责、官署的员额、官员任命、官员考核等都形成了一系列制度。因此,所谓“法分”就是由法制规定的职分。君主只有使臣下能够把精力都用在法制规定的职务职责上,自然就会“公”而不“私”。《明法解》所谓“上下”不仅指君臣,也应当包括不同层级的官职。《明法解》强调“上下之分”“上下之位”,就是强调不同官职各自的职分应该有明确规定。职责不明、权限不清,君主就无法督责臣下,上级也无法督责下级,国家治理就无从谈起。因此,君臣之间分工明确、职责明确,从上到下每个职位上的人都知道其职责,这是各级官吏守本分的前提。
总之,《明法解》讲:“明主者,有法度之制,故群臣皆出于方正之治,而不敢为奸。”“明分”就是明确上下尊卑的权力格局,就是明确划定职责范围。君主“明分”就是要构建使群臣不敢为奸的“法度之制”,这是官僚体制顺利运行的前提,也奠定了臣下“不能腐”的体制基础。
《明法解》说:“明主之治,明于分职而督其成事。”可以说,明主治国核心是抓两件事:一是“明分”,二是“督责”。如果说“明分”着眼于权力结构和政治制度的建设,那么,“督责”则指向一定政治体制基础上的权力运用和操作。权力机制有效运行,有赖于对身处其中的人的有效管控。《明法解》认为防止“私术”胜而“公道”灭的严重政治腐败,就要做到“督责”。
首先,君主在选人用人上要“督之以实”。《明法解》说:“明主之择贤人也,言勇者试之以军,言智者试之以官。试于军而有功者则举之,试于官而事治者则用之。故以战功之事定勇怯,以官职之治定愚智。故勇怯愚智之见也,如白黑之分。乱主则不然,听言而不试,故妄言者得用;任人而不言,故不肖者不困。故明主以法案其言而求其实,以官任其身而课其功,专任法,不自举焉。”明主选人主要应根据候选人的战功和治事绩效,而非仅凭其“言”,这是“选人”的基本原则。乱主选人,仅听其言而不试其功,势必导致是非不明、贤愚不分,用人生态破坏,“妄言者得用”。《明法解》还说:“明主之听也,言者责之以其实,誉人者试之以其官。言而无实者诛,吏而乱官者诛。是故虚言不敢进,不肖者不敢受官。乱主则不然,听言而不督其实,故群臣以虚誉进其党;任官而不责其功,故愚汙之吏在庭。”如果有人向君主推荐并赞誉某人,君主就要把被赞誉的人放在一定的“官位”上试验一下;如果被赞誉的人不能胜任,就要受到严惩。只有如此,说假话的人就不敢进“虚言”,没能力的人也不敢轻易接受官职。《明法解》还说:“平吏之治官也,行法而无私,则奸臣不得其利焉,此奸臣之所务伤也。人主不参验其罪过,以无实之言诛之,则奸臣不能无事贵重而求推誉,以避刑罚而受禄赏焉。”如果君主不掌握“参验”的御臣之道,“平吏”在官场上就会遭到“奸臣”的诬陷攻击;如果君主中计杀了不该杀的好人,那么臣下就会趋利避害,逐渐向“贵重”之人围拢,进而形成利益集团。总之,选人用人要看实际表现,“胜其任者处官,不胜其任其废免”,还要“审是非,察事情,以度量案之”,依法办事,循名责实。只有如此,才能促使臣下认真履职,才能防止臣下谋私为家。
其次,用人、管人要做到“赏罚”得当。“赏罚”是君主督责臣下的重要方法,也是督责能否落到实处的关键。《明法解》说:“爵禄者,人主之所以使吏治官也。”还说:“明主之道,立民所欲,以求其功,故为爵禄以劝之;立民所恶,以禁其邪,故为刑罚以畏之。”君主要充分利用人们好利恶害的特点实现对人的引导和控制,赏以爵禄、施以刑罚,这是劝善禁邪的重要手段。《明法解》还说:“乱主不察臣之功劳,誉众者则赏之;不审其罪过,毁众者则罚之。如此者,则邪臣无功而得赏,忠正无罪而有罚。故功多而无赏,则臣不务尽力;行正而有罚,则贤圣无从竭能。行货财而得爵禄,则汙辱之人在官。寄托之人不肖而位尊,则民倍公法而趋有势。如此,则悫愿之人失其职,而廉洁之吏失其治。”君主在赏罚方面听“誉”不看“实”,就会导致官场是非不明、黑白颠倒,导致弄虚作假成风、政治生态破坏。怎样赏罚?一是按照官员功罪的实情进行赏罚。《明法解》说:“案其功而行赏,案其罪而行罚。如此,则群臣之举,无功者不敢进也;毁,无畏者不能退也。”二是按照法令规定进行赏罚。《明法解》说:“明主之治也,当于法者赏之,违于法诛之。故以法诛罪,则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则民受赏而无德也。此以法举错之功也。”严格按照法令和功罪进行赏罚,避免私意干扰,是管好官员队伍的关键。
总之,“督责”不仅是领导技巧问题,也是君对臣、在上者对在下者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督责”的展开落实,牵涉到官员考核等复杂的官僚制度运作。《明法解》说:“主无术数则群臣易欺之。”所谓“术数”主要是指“明分督责”。督责的核心是:君主要按照“实功”即官员的实际表现确定其升迁去留,要按照“法规”确定赏罚,而不是凭借某人之“言”或自己的私意。这种用实功检验、检查官吏言行,用法规对照官吏履职的“督责”方式,就是韩非所谓的“使法择人”“循名责实”,这是实现廉政建设目标的重要途径。
监督是防止臣下为“私”的一个重要手段。《明法解》对“监督”的理论阐释,既体现出时代特点,也显示着永恒的价值。有两点值得注意:
首先,畅通监督渠道。在君主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大背景下,要实现对官员的有效监督必须有相对健康的政治生态。政治生态健康的重要标志是上下通情,言论渠道畅通。《明法解》说:“人臣之所以乘而为奸者,擅主也。臣有擅主者,则主令不得行,而下情不上通。人臣之力,能鬲君臣之间,而使美恶之情不扬闻,祸福之事不通彻,人主迷惑而无从悟。如此者,塞主之道也。”还说:“奸邪之人用国事,则群臣仰利害也。如此,则奸人为之视听者多矣,虽有大(12)按:“大”当为“不”。黎翔凤:《管子校注》,第1216页。义,主无从知之。”在“奸邪之人”擅权之时,群臣或慑于奸人之淫威,或惑于奸人之利诱,专替奸人卖命,专替奸人说话,在这种背景下,君主要掌握到基层实情就变得非常困难。奸人就成为横在君臣上下之间的一道墙。在这种情况下,君主被蒙蔽,臣下“忘主外交”,政治腐败不可避免。如何才能克服这样的问题?《明法解》说:“明主之道,卑贱不待尊贵而见,大臣不因左右而进,百官条通,群臣显见。……见知不悖,赏罚不差,有不蔽之术,故无壅遏之患。”基层的官员或民众有直接上达君主而不必通过“尊贵者”的渠道;大臣能很容易见到君主,而不必通过“左右”。这是《明法解》构想的理想政治体制运行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君主就能比较全面掌握下情,进而避免被蒙蔽而做出错误决策。它还说:“明主者,兼听独断,多其门户。群臣之道,下得明上,贱得言贵,故奸人不敢欺。”君主要避免被蒙蔽,就要“多其门户”,使“下得明上,贱得言贵”。它体现在制度操作上可以有多种形式,既可以是商鞅主张的“告奸”,也可以是雍正帝实行的允许科道监察官员“密折言事”。“兼听独断”着眼于君主的自觉性和个人素养,“多其门户”涉及制度建设。要畅通言论渠道,既要靠君主提高素养,也有赖形成一套有效机制。监督渠道畅通,为奸者势必有所顾忌。因此,畅通监督渠道对形成健康的政治生态极为重要,也是廉政建设的重要途径。
其次,发挥臣民的监督作用。有学者指出,一切国家在未有法典以前,大都经过了一个秘密法时期;换句话说,法律为极少数人所掌握,绝不令一般人民识其内容。在我国直到西周时期,法规范还保持着高度的神秘性和威慑作用(13)黄源盛:《中国法史导论》,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49-150页。。鲁昭公二十九年(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鼎”,孔子很担忧,认为将刑律铸在鼎上,民众事事以“鼎”为据,贵族就会失去治理社会的权威,社会秩序就会崩溃(14)孔子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左传·昭公二十九年》)。黄源盛先生认为春秋晚期,郑、晋两国颁布刑书,公开承认人民的法律地位,具有划时代的意义(15)黄源盛:《中国法史导论》,第152-158页。。到了战国时期,法律应当公布,已成不刊之论(16)黄源盛:《中国法史导论》,第158页。。成文法公布的价值便在于“刑罚必于民心,确定不移,何为合法的,何为非法的,知所趋避,不致为统治者所欺蔽,任意轻重”(17)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29页。。一定程度上,民众可依据成文法维护自己的利益,并起到对官吏的监督作用。《明法解》是从理论上总结并充分运用这一法制发展经验的重要理论篇章。《明主解》说:“明主者,有法度之制,故群臣皆出于方正之治,而不敢为奸。百姓知主之从事于法也,故吏之所使者,有法则民从之,无法则止。民以法与吏相距,下以法与上从事。故诈伪之人不得欺其主,嫉妒之人不得用其贼心,谗谀之人不得施其巧,千里之外不敢擅为非。”君主“有法度之制”,群臣就不敢“为奸”。原因是民众知道君主是“以法治国”的,是按法办事的,这样官吏对下级民众的派使,合法的他们就服从,不合法的他们就抵制不动。就是说,有了明确的法制,民众就能根据它来抗拒官吏不合法的指令,同官吏进行合法“斗争”,从而使官吏不敢欺骗君主去做自私自利的事情(18)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通史》,湘潭:湘潭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44页。。“下以法与上从事”可理解为“下面凭借法度与上面办事务”(19)赵守正:《管子注译》(下册),第236页。,即下级官吏按照法令来衡量上级官吏所做作为,这样下级官吏就会对上级官吏产生一定的制约监督作用。民众用“法”来监督官吏,保护自己,从而能够防止官吏“为奸”。这是“以法治国”视域下一条重要的廉政建设思路。这条思路对法治建设来说具有普适性,多少已有了“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一点意思。《明法解》上述所言,正是基于成文法公布的大环境,在这一前提下,民众才有以法监督官员的可能。
总之,要实现官员之间的相互监督,臣民对官吏的监督,既要君主有畅通监督渠道,也要明确法制。做到这两条,就能防止臣下的欺瞒和诈伪。
《明法解》提出的廉政建设举措有一定现实针对性,但其理论自身明显存在无法克服的悖论。
首先,在《明法解》看来,腐败是否能够得到有效防治,关键是君主有没有“威势”。《明法解》明确讲“人主之所以制臣下者,威势也”;还讲“群臣之不敢欺主”关键在于“畏主之威势”;还讲“百官之奉法无奸”,关键在于“欲以爱爵禄而避罚也”。君主掌握了“威势”,臣下就知所避就,不敢为“奸”。《明法解》认为“威势分于臣则令不行,法政出于臣则民不听”,因此强调君主不仅要有“威势”,而且要确保“威势独在于主”,只有如此才能使群臣“敬畏”。君主没有高度权威,以及对手中权力的高度自觉与有效使用,权力的正常运转就随时有可能被打破。《明法解》还认为,法度的有效运行有赖于君主的“公而无私”。它说:“乱主之行爵禄也,不以法令案功劳;其行刑罚也,不以法令案罪过,而听重臣之所言。臣有所欲赏,主为赏之;臣欲有所罚,主为罚之,废其公法,专听重臣。如此,故群臣皆务其党重臣而忘其主,趋重臣之门而不庭。”君主施行爵禄和刑罚不以“法令”为准则,而是“专听重臣”,就会导致“群臣皆务其党重臣而忘其主,趋重臣之门而不庭”局面。这就是说,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说到底是君主没有做到“以法令案功劳”“以法令案罪过”,而是轻信“重臣”之言。《明法解》还说:“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所以牧领海内而奉宗庙也。私意者,所以生乱长奸而害公正也,所以壅蔽失正而危亡也。故法度行则国治,私意行则国乱。”可见,法度的有效运行有赖于君主的“公而无私”,这对君主的道德素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然而,君主本身并不总是可靠的。在《明法解》37段文字中,“明主”与“乱主”对举段落有8段 。从这些段落我们能清楚地看出,“明主”与“乱主”行政行为截然相反,对政治的影响自然不同,在“明主”与“乱主”的对举中,凸显出国家之治理、政治之清廉的关键是要看执政的是“明主”还是“乱主”。君主既然有“明”有“乱”,自身有限,那么,就无法保证他总是“公而无私”,也无法保证他始终能有效使用手中的权力。既如此,以君主为核心的权力机制的运行,以及对官吏的选任和管理,就必然伴随君主自身的表现而或好或坏。这是《明分解》没有意识到的理论悖论之一。
其次,《明法解》在“以法治国”廉政建设思路下,提出“民以法与吏相距”的监督思路虽颇有积极意义,但在以君主为核心的“主尊而臣卑”权力运行体制下,不可能从根本上构成对官吏的有效监督。《明法解》建构的是一种“主尊臣卑”,主“操令行禁止之柄”而臣“奉法行令”,“上令而下应,主行而臣从”的体制,下级要告发上级,民众要监督官吏,那得要多大的勇气和人脉?即使是在当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背景下尚难操作,更别说在那种上下尊卑悬殊如天地的政治文化背景之下了。而且,在“威势独在于主”情况下,君主可以调动几乎所有资源来对付“持异议者”“反抗者”,单个的人、没有组织的人,怎么可能对掌权者进行真正的监督?要让民众敢于依法监督,那么,法制的执行必须是可信任的,运行良好的,监督主体的安全是可以保障的。而在以君主为核心的权力运行体制下的“法治”,说到底是人治而非法治。因此,“民以法与吏相距”的监督思路,对促进官员廉洁自好只能起到一时的作用,最终势必因在上者的权力滥用而趋于破产。
综上所述,《明法解》提出建立以君主为核心的权责分明的权力运行体制,通过督责加强官吏选拔、任用、管理,充分发挥臣民的监督作用的廉政建设思想,强调“威势”对人的控制作用,没有给道德教化留下任何发挥作用的空间,体现出明显的三晋法家特点。习近平指出:“研究我国反腐倡廉历史,了解我国古代廉政文化,考察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成败得失,可以给人以深刻启迪,有利于我们运用历史智慧推进反腐倡廉建设。”(20)《习近平:积极借鉴我国历史上优秀廉政文化不断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人民日报》,2013年4月21日,第1版。《明法解》无疑是中国古代廉政思想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当前防腐倡廉建设具有启迪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