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梦月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
职业教育考核旨在“考查受试人是否具有必备的技能和必要的实用与理论知识”,“是否已获得职业行动能力”,是职业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1]德国最新修订的《联邦职业教育法》系统地规定了职业教育考核的许可、内容和主体等。为优化职业教育考核,应当系统地研究德国职业教育考试制度及其成因,借鉴其先进经验。
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的结业考试形式较为灵活。一是分为两部分,参加第一部分考试是参加第二部分考试的前提。[1]二是可以通过口试的方式进行考试。三是准许参加补考。四是可以对相应考试证书进行等值认定。对在其他国家获得的考试证书,经认定,可与通过结业考试取得的相关证书具有同等价值。
专门成立的考试委员会是考试主体。首先,考试委员会的成立主体是主管机构。其次,考试委员会至少由3名委员组成,包含雇主和同等数量的雇员代表及至少一名职业学校教师。再次,考试委员会设有主席一名,实行多数决,表决票数相等时,以主席表决票为准。最后,考试委员会的考核标准由职业教育条例严格规定,应考者须掌握必需的职业技能及知识,学会职业学校传授的职业教育内容。[2]
《联邦职业教育法》有两处规定能够体现学业评价国际化:一是认可应考者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接受的职业教育。二是可选择多语种证书。通过对其他国家或地区职业教育的认可,为德国职业教育引进了量丰质优的生源,解决“输入”问题,而多语种证书的颁发,应对的是德国职业教育接受者的“输出”。两者结合,共同打造了“立体开放的德国职业教育学业评价模式,打破了区域隔离的界限”,是德国职业教育推动欧洲职业教育发展,引领世界各国职业教育趋势的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1]
德国成立多元化主体考试委员会的直接目的是保证职业教育质量,根本原因在于其“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双元制”决定了结业考试时的多方参与。“双元制”强调职业教育既重视职业教育接受者对理论知识的学习,又注重培养其实际操作能力。基于这种理念,德国职业教育在教学场所、内容和方式等方面体现出双元化特征。所以,德国职业教育的考核模式是“双元制”教育模式在职业教育考试领域的必然延伸。
结业考试突出强调职业教育的“职业性”,考核重点侧重于“职业行动能力”[3],注重对“关键能力”的培养。一是考试内容明确。应考者应掌握必需的职业技能,根据不断变化的劳动环境,获得必要的职业经验。二是对考试许可做了与实践能力有关的便宜性规定。例如,对外国颁发的教育证书的认可等。三是考试委员会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职业人,保障对“关键能力”考核。
重视职业教育法治建设是德国职业教育取得卓越成效的另一个重要的成功经验。[4]从20世纪70年代的《联邦职业教育法》《企业基本法》,到20世纪80年代的《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再到21世纪初对《联邦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德国联邦政府为本国的职业教育构建了一整套体系完备、相互补充、与时俱进的法律保障体系,对职业教育及其考试进行了规范。[5]
相较于德国对职业教育考试制度的详细规定,我国对职业教育考试则规定较为笼统。1996年《职业教育法》规定,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要经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考核;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及应对职业学校毕业生进行学历和技能双认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规定了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书”制度等。由此可见,我国的职业教育考试是以职业学校考核为主,以企业实践考查为辅,重学历教育考试,轻技能教育测评。[6]
经比较,不难发现,我国当前的职业教育考核不同于德国对教育期限、职业教育关系和从业时间等为载体的职业行动能力的强调,集中地呈现出“三化”特征:一是职业教育普通教育化。职业教育应采取不同于普通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前者旨在向社会输出实践型人才,后者则偏重培养人的理论思辨能力;一个应当立足于操作一线,一个主要完成于高等院校校内。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界限并不十分明显。二是实践能力评估指标化。我国职业教育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评估主要被量化为职业技能证书(如计算机、外语、专业技能和竞赛等),在依托职业学校自行组织考核,雇主和雇员代表缺席的情况下,很难确保应试者的实践能力。三是职业能力培养模式化。据2015年不完全统计的数据,“全国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达1341所,招生数348万,毕业生数322万,在校生数1048万”[7]。面对如此庞大的体量,不可能真正做到“订单式”培养,职业学校基于培训惯性而对在校学生实施的模式化培养痕迹明显。
让职业教育回归培养职业人的初衷,合格的职业人需要具备基础的理论素养,但合格的职业人更须有过的硬的技术能力和实践技巧。多数学者倡导德国的“双元制”,但我国既有职业教育制度也有众多二元理念。例如,半工半读、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等。关键要突出“工”的因素并在职业教育考评时体现,让用人主体参与进来,通过放宽“入口”,严控“流程”,收紧“出口”,全面提升职业教育质量。
我国《职业教育法》自颁行以来,既“未能像德国一样锐意进取,不断出台与之相适应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条例章程,也未能根据时代的发展需求对该法进行调整和修订”[8],但如德国职业教育立法体系所示,法律是促进并保障职业教育稳步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因此,既要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定考试的形式、主体和标准等,也要制定专门的职业教育考试条例来固化考试的规范流程。
“职业教育学业评价国际化是未来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经之路”,在欧洲范围内基本已实现职业资格互认,促进了职业人的跨区域流动,为职业人“提供了多元的职业教育与就业选择”。[9]在优化我国现有的职业教育考试制度时,应当把握该职业教育的最新发展趋势,着重考虑基于互惠原则认可外国职业资格,加强职业教育的语言教学和考核,在考试标准、职业资格认证和相关证书的颁发等诸多方面力争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