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证据刑事案件的实证分析

2020-11-30 04:20熊树海
法制博览 2020年36期
关键词:定案言词一对一

熊树海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福建 宁德 355400

一、“一对一”证据刑事案件概念

“一对一”证据并非我国刑事诉讼法或者法理所规定的专业术语,而是在法律实践中对某类案件证据特点的概括性称呼。“一对一”证据分为绝对的“一对一”证据和相对的“一对一”证据。绝对的“一对一”证据指仅有两个相互对立的直接证据,没有其他相关的间接证据,依照“孤证不能定案”的刑法原则,明显证据不足,没有探讨的必要。绝对的“一对一”证据案件也只是理论上的存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存在或多或少的间接证据。而相对的“一对一”证据指除了两个直接证据相互对立矛盾外,还有些许零散的间接证据存在。本文所指的“一对一”证据为相对的“一对一”证据,且主要为当事人双方或者被告人与证人之间的各执一词、相互矛盾的直接言词证据。

二、“一对一”证据审查规则及运用

(一)我国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及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是说,司法人员是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对犯罪事实进行法律上的认定,而这种法律事实的认定要求司法人员排除合理怀疑,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

虽然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对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有一定的规范和指引,但并没有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那样有专门系统的规定,也没有形成体系化的审查规范。此外,我国刑事法律规范也没有明确规定区分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司法实践中也是由审判人员综合认定。在刑事实务中,司法人员经常对证据的三性进行考量,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

(二)印证模式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将印证模式作为法定的证明模式,但印证模式作为我国特有的模式已经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接受。所谓印证:“是指两个以上的证据在所包含的事实信息方面发生了完全重合或者部分交叉,使得一个证据的真实性得到了其他证据的验证。与一般意义上的‘证明’不同,‘印证’不是指一个证据对案件事实或信息的简单揭示,而是描述了两个以上证据相互之间的验证关系。这种印证既可以发生在两个证据相互之间的验证上,也可以发生在若干个证据对某一证据的佐证方面。我们通常所说的‘证据互相印证’,说的就是两个以上证据所包含的事实信息得到了相互验证的状态。”这种模式已经成为实践中的铁则,也为当前司法解释所认可,“印证”出现在司法条文中的次数十分多,典型特征是将证据之间是否具有指向一致性作为审查证据的关键,相互印证才能定案,孤证不能定案。

(三)“一对一”证据的司法审查

1.动机审查

对行为人行为动机的审查是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也是经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判断证据证明力的标准之一。对被告人而言,主要审查其前后多次的供述是否稳定一致。如果细节具体一致,则客观性程度较高;如果模糊不清,前后反复,则供述可信度存疑。当然,被告人出于保护自己的人身利益或者对法律认识的不同,存在虚假供述的可能,这时则需要法官通过证据印证、常理常情以及经验逻辑等方式审查采信。对于被害人和证人而言,则应当着重审查上述人员与被告人的关系及做证动机。如果被害人、证人与被告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则其提供证据的可信度较高;反之,则容易偏离事实,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2.主客观条件审查

所谓言词证据均是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关情况的陈述,其中既包含主观评价,也包含客观事实。因此,除了动机之外,司法机关还要考察证人、被害人、被告人的主观能力及客观条件,包括认知水平、记忆能力、表述能力以及外部环境,等等。如是否因认知、记忆或表述的原因使证据失实或部分失实,是否因距离、光线、声响等而影响感知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是否有受到胁迫、引诱、欺骗、贿买等外部影响导致做出违心的陈述。

3.印证程度审查

如前文所诉,“一对一”证据多为言词证据,且一般都是直接证据,而实物证据相对较少。对于相互对立矛盾的两个直接证据,如何进行审查认定就对“一对一”证据内含的信息以其他方式进行印证和补强。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循供求证,通过对被告人或被告人的陈述,理顺案件的主要脉络,再以此收集到隐藏的其他证据或内含信息,然后通过这些间接证据印证直接证据,补强证明力,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如果关键问题上能够吻合,则需要进一步审查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达到相互印证的程度,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进而认定案件事实。

三、“一对一”证据刑事案件的实践及困境

(一)“一对一”证据刑事案件的司法审查实践

印证模式要求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呼应,需要探索不同证据中隐藏信息的同一指向,从而得出一个明确的案件事实。但是在“一对一”证据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数量往往不容易形成完整的锁链,质量也可能存在相互对立冲突的地方,实质上不足以达到“唯一性”“排他性”的司法证明标准,这也是很多法律实务者对我国刑事司法诟病的地方。虽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但基于我国刑事司法的特殊性,多数情况下该原则也只能认为是对“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一个审查条件。

(二)“一对一”证据刑事案件的特征及困境

“一对一”案件之所以认定困难主要在其作案环境的隐蔽性,区别于公开环境下的犯罪以及群体性的犯罪,这类案件犯罪地点较为密闭或者偏僻,犯罪人员多为一人。因此,这类案件多呈现于性犯罪、职务犯罪及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主要特征为:证据形式单薄,缺乏其他较为有力的人证、书证、物证,难以形成法律上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据内容冲突,能够证明案件基础事实的直接证据是相互矛盾对立的;证据主体不稳,证据提供者出于趋利避害因素,未能完整还原案发情况,证据证明能力不足。另外,由于“一对一”证据一般以言词证据的形态存在,很容易发生变化,前后不稳定,本身存在极大缺陷,无法完全依据直接证据定案量刑。

四、“一对一”证据刑事案件的审查认定

由于“一对一”证据刑事案件关键点在于言词证据的采信问题,因此实践审查方向也应从该方面着手,对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精心审阅、分析、研判,应注意以下几点:

为了促使案件证据相互印证,有时候侦查机关难免会采取一些过激的手段,特别在言词证据的收集上。辩护律师多数从被告人口中得到存在非法证据的相关线索,但是往往难以举证甚至无从审查是否真的存在非法取证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诉机关负有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而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是当事人及律师的权利。对于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提出的启动排非程序,应该谨慎对待,对于确有可能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严格审查取证合法性问题对于案件审理实质上有利而无害。

此外,客观的证据不能开口说话,但是却能反映相对真实的案件事实。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言词证据应当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所谓查证属实,主要是有客观依据。所以,对于言词证据而言,一般不能推翻客观证据。如性侵类犯罪,要注意查看侦查机关是否采集了被告人遗留在案发现场的物品如衣物、卫生纸、避孕套等,被害人被损坏的物品如衣物、内衣内裤、鞋、袜,以及犯罪工具如刀具、枪支、棍棒、麻醉药品、绳索等证据。如果存在客观上的合理怀疑,则应当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审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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