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管监督职能的探究

2020-11-30 04:20
法制博览 2020年36期
关键词:案管评查检察官

申 霞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900

一、案管所处地位及监督职能的意义

案件管理部门作为业务部门中的综合部门,是检察机关业务监督枢纽,涉及多个业务条线和检察工作方方面面,只有案管部门对案件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保证司法程序的合法性,把不规范的问题解决在检察机关内部,也能防止不规范的问题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提高检察院威信力。因此,强化案管部门的监督职能,是加强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的重要途径,也是监督检察权合理运用的重要方式。

二、监督职能在运用中出现的问题

案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以案件评查和流程监控两方面作为实行内部监督的重要手段,以此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并及时督促纠正。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案件管理机制中的问题日益凸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管监督职能的发挥。

(一)人员匹配不合理,缺乏办案经验

近几年基层院所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案管的工作压力也随之增大,“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在这种情况下,负责监督工作的人员在除了完成自己的流程监控工作之外,还要帮忙案件录入、律师接待、案件受理等工作,这就导致他们的工作精力分散,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监督工作中,从而使得无法全方位的实施案件监控,不能及时发现案卡填录错误,影响案件质量。

此外,在一些基层院中负责监督职能的人员大多都是刚刚入职的新人,并没有任何的办案经验,只能靠之前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填鸭”式的教学,硬性去记忆这项工作的流程。负责监督工作的人员流动性较大,通常在刚刚熟悉入手之后的两年左右的时间,就会将其转调到其他岗位,然后再派新人接手相关的工作,这就造成监督工作一直处在不稳定的状态,监督工作不能很好地落实到位。

(二)办案人员重视程度低,心理上予以排斥

在“捕诉一体”化改革以后,员额检察官权力增大,“三级审批”的转变赋予了检察官检察权行使的主体地位,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腐败和滥用,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由于制度规定不明晰,再加上办案部门大多认为案件管理部门对办案实体审查会干涉办案的独立性,影响了案件管理监督职能的全面充分发挥,阻碍自己办案效率,对自己行使检察权是一种负担。他们并不认为这种监督是对自己检察生涯的保护,所以总是在案管人员对其指出错误时持埋怨、不满的态度,在案管人员针对案卡或者相关文书提出问题,需要修改时,往往敷衍了事。

(三)缺乏实体检察,形式流于表面

对于现在的案件监督来说,主要集中在程序性监督较多,对案件的实体部分缺乏必要的监督,尤其是在对于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法律应用等方面,监督人员由于自身缺乏办案经验或者其他原因,一般不会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查。而如果对案件管理仅仅停留在程序性、表面性的监督,没有实体的审查,这样就会导致对案件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效果将大打折扣。同时由于没有清晰明确的规定制度,如果监督人员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就会让办案人员认为案件管理部门的行为对自己的司法办案权进行干预,影响了司法办案的独立性。这就导致了很多案件的实体问题得不到发现,很容易造成司法不公,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四)监督管理职能刚性不强,监督管理乏力

在实践过程中,监督人员通过开展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过程中发现承办检察官出现错误时,碍于同事关系或者其他原因,没有采取规范有力的程序向业务部门反馈,这种情况下就会造成两种局面:一种是检察官会积极改正错误并向监督人员进行反馈;另一种就是因为重视程度不够、工作任务繁重的原因,检察官将错误一拖再拖,监督没有落实到位,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就当前案管监督工作的情况来说,最具有强制效果的就是对多次提醒仍不改正错误的检察官下发流程监控通知书。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分管人事任免的部门与业务部门沟通的不及时、不到位,就很有可能造成流程监控通知书的效果难以实现。这就造成流程监控通知书的力度大大削弱,无法起到监督的力度。

三、探索发挥案件管理监督职能的方法

案件工作中的监督职能作为案件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强化内部监督的主要落脚点,是强化案件管理、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手段。因此我们需要充分发挥流程监控以及案件质量评查在日常的工作中的作用,精准发力,不断提升监管质效。

(一)完善人员配置,加强业务培训

针对案管存在的员额检察官缺少,人员流动频繁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抽调一部分有办案经验的检察官到案件管理中心从事监督工作,因为当前在案件流程监控中存在对控告申诉、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及公益诉讼等监督力度不够的问题,如果抽调一部分有这方面办案经验的人,就可以及时发现这方面的问题,全面准确地掌握办案时间、办案节点、办案流程等情况,弥补现存的监督人员没有办案经验的不足,在日常的监督工作中发现文书方面以及案件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且能够更好地进行案件评查工作,精准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提升监督工作存在的意义;同时设定专人负责流程监控的工作,减少人员的流动性,针对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业务分析研判等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岗位进行集中的培训,以实战促进监督工作水平的提升,组织全市或者全国的岗位大练兵,做到干什么、练什么,为更好地做好监督工作打好基础。

(二)树立“严管厚爱”的理念,增强部门间合作

最高人民检察长张军同志曾在山东调研时指出“案管工作非常重要,但是个得罪人的活,谁愿意被监督着干活啊,就是本着管是爱的理念,严管厚爱加强监督”。首先,案件管理工作的监督,并不是你对我错、你输我赢的对弈,而是仅仅对办案活动进行监管。案管部门要将“双赢多赢共赢”作为自己工作的理念,秉持“严管厚爱”之心,与被监督者共同努力防范问题的发生,共同促进办案质效提升和司法规范。在与办案部门沟通时,案管人员也应当注意方式方法,要同其讲明我们共同的价值追求是“以办案为中心”“打造优质法治产品和检察产品”。

其次,要加强案管中心与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征求业务部门对案管工作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改进案管工作方式方法。在系统出现升级之后,针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办案环节和常见的“问题点”进行详细讲解,集中组织人员进行学习,可以大大地降低错误率,提升办案效率。而通过与部门之间的合作,也更容易发现自身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不足之处,尤其是控申部门,他们在日常的接待工作中与群众接触频繁,更容易发现在日常监管中出现的漏洞。

(三)强化监督刚性,发挥监管作用

首先,案件管理监督是一种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审查权利,因此在工作中应当加强监督刚性,明确后果责任。同时,在监督过程中要注意适度和界限,“必须保持监督谦抑性,充分尊重检察官的自主判断,防止监督演变为不当干预。监督的重点应放在规范自由裁量、统一司法标准和确保案件质量上”。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可以适当赋予案件管理部门的人员实体审查建议的权利,明确启动的方式、程序、后果等,如果在进行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实体问题,就可以直接建议承办人召集检委会或者将有关的问题报给具有启动重审权的检察长。这样可以更好的避免司法不公现象的产生。

其次,由于案件管理监督大多数都只是形式上的监督,对于办案人的制约性不强,应当强化监督的刚性,制定关于案件质量评查的标准,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建立网上评查与纸质评查相结合的评查工作机制,并把评查结果作为评价检察官办案业绩和能力水平的重要依据,并载入个人司法业绩档案。

案管监督工作是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提升办案质量的重要手段,只有不断提升监管能力,打造一支专业技术过硬和人民信任的案管团队。这样才能保证把法律监督落到实处,发挥出监督真正的意义,打造新时期高水准的案件管理监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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