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琪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是合同法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同时也是合同法最高级的行为准则。其对一切由合同法所产生的法律行为以及法律关系都存在着一定的制约作用与约束功能。此外,该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精神的具体表现形式,其揭示了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始终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理解、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后续把握合同法理论,践行合同法条例具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法律基本原则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律原则,尽管二者大致含义相同,但仍然存在着稍许差别。前者是指存在于法律条文之中的对法律条文内容、法律活动进行集中指导的思想与准则。其贯穿了制定、践行法律的所有过程,甚至包括后续的司法、守法过程,是开展所有法制活动的最高层次指导思想与最基础法律标准。
存在于合同法律制度之中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最高级别的价值准则,其不能单独存在,必须要与合同法在条文内容或者法律功能上进行一定的结合,保证其的适用范围在合同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同时还能体现出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繁杂纷多,尽管大致的价值原则不会发生变化,但毕竟存在稍许差别,因此不可将其他法律上的基本原则等同于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则,也不可以将仅适用于某单一合同的法律原则视为整个合同法的基本法律原则。
学术界对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存在着许多不同的声音,部分学者认为其应该分为自愿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协商一致原则。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其应该划分为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与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各个学者都存在着自己的不同看法,但是最主流的一种观点是将合同法基本原则划分为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公平原则与合同合法原则。接下来,笔者将分别对这四项原则进行详细介绍。
合同即等同于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契约,而合同自由就等同于契约上的自由。通过对世界各国的法律进行总结,笔者发现合同自由一直以来都是各个国家民事法律的立法基本准则。同时,合同自由原则上的自由还包含着多样的自由含义,其包括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主意愿权利、当事人对合同进行解除、终止与变更的自由权利、当事人自由选择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的权利等。此外,在诸多涉外合同中也同等适用自由原则,当事人享有一定的自由选择权。
我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从单纯的法律条文上进行理解,第四条规定仿佛已经将合同自由原则转变为了合同自愿原则。尽管只有一字之差,但自由原则与自愿原则所代表的含义却是千差万别。显而易见的,自愿与自由并不是完全相等的,自愿的范围要比自由小很多,自愿必定是自由,但是自由并不代表着都是自愿。而以自愿为主旨所订立出来的法律条款也仅仅只是合同自由原则中的冰山一角。此外,自愿原则所内含的意义与自由原则也有区别。前者较之后者缺乏了私法自治的实质精神思想。如果将基本的自由原则转换为自愿原则,那么其所包含的意义也会有所缺失。然而,第四条法律规定仍然不能与自愿原则划等号,因为自由从来就不是绝对的,自由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管辖,以自愿来代表自由可以极大程度的保证当事人的自由权利。而为了贯彻自由原则,我国也在《合同法》第八条中进行了相关规定,将当事人合意与合同成立划上等号,给予了合同自由原则一定的私法自治思想。
自古以来,诚实信用就是我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到了科技与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诚实信用也被纳入民事法律之中,成为双方当事人所必须要遵守的基本准则。而合同法也对诚实信用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将其设立为基本原则。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双方的当事人要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来订立、践行合同,同时做到坦诚合作、讲求信用并且尽量互帮互助。当然,此处的诚实信用并未有一个具体的解释,笔者通过实例研究将其总结为以下三点。其一即为诚实,双方当事人在制作、订立合同时要绝对的诚实,做到表里如一,不得因利益而对合同订立的另一方进行欺骗。其二为守信,即双方当事人要言而有信,不能对某一合同条款或是某一协商的决定反复无常,也不能进行虚假的应诺。其三是要做到恪守义务,双方当事人一旦开始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就被默认为存在合作关系,彼此都应该具备一定的道德素养,在合作过程中履行保密义务,并及时给予对方帮助。
此外,合同法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内容也进行了具体规定。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以及第九十二条都分别针对违反诚实、守信、恪守义务的情况进行了具体分析,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上述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情况时,视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该合同将失去法律效力。
一直以来,中华民族所长期追求的共同核心价值观念都是公平与公正,其不仅贯穿了整个历史长河,也仍然影响着当下的法制建设。我国民事法律就以其为基本法律原则,而合同法亦然。
为更好的落实公平原则,合同法对其进行了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而第五条又有规定:“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从字面上理解,这两条法律条文分别对平等与公平进行了一定的规定,虽然其二者均为合同法的原则,但二者在具体规定上仍然存在稍许偏差。首先,第三条规定是对细化的平等原则所进行的具体规定。一直以来,平等原则都是民事法律的基本立法精神,自然也成为了合同法的基本立法精神。而合同的本质其实是平等主体之间所进行的某项协议,那么合同法的实质就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因协议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次,第五条则是对细化的公平原则的具体规定所进行的解释。公平原则不仅是评判人类活动的重要标准原则,也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目标。最后,本文所述的大方向上的公平原则的上的公平其实包含了两方面内容,即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与形式意义上的公平。前者是对当事人因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进行公平分配,使其二者平等分摊权利义务与风险利益。而后者则是对当事人平等法律地位的认可。这两种意义上的公平恰好与合同法第三、五条法律规定相吻合,因此合同法第三、五条法律规定就是合同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我国《合同法》第七条充分体现了合法原则,其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所应遵守的事项进行了相关规定,并做出了具体的解释。其具体阐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即为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德,不得有违反部分存在;合同的内容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订立、践行合同的主体不得有违法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德的行为;最后是所订立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可见,该法律条文的制定强化了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职能,避免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同时,该法律法规还以社会公德为标准来约束当事人的行为,使其遵循社会公德,不得从事有损社会公德与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该法律条文将公序良俗与法律法规相结合,为当事人履行义务设立了层层保障,使其可以在法律规范之下更好的订立、履行合同。
综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订立合同法指导思想的集中体现,其同时存在于合同的制作、订立与履行的过程中,只有掌握好合同法基本原则才可以进一步理解合同法,进而学习好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