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 尧 肖 鹏 邱 威 许 政
湖南科技大学,湖南 湘潭 411201
随着近年来甘肃白银杀人案、新晃一中埋尸案等案件引起大众的热切关注,可见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仍需及时解决。上述类案件以及生活中许多发生犯罪但未曾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的犯罪都共同反应出犯罪黑数这一严重的问题。为构建和谐社会、加强法治建设,本课题组提出在借鉴西方国家此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犯罪被害人调查制度。
20世纪80年代初期,犯罪学在我国作为一个独立学科出现,相比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欧美法系国家,犯罪学在我国出现的较晚,对犯罪测量与统计资料的形成来源存在缺失,再加上我国对犯罪学的研究上的有所侧重,目前我国对犯罪测量这一领域存在空缺,导致犯罪黑数增长的态势一直未得到有效遏制。
构建犯罪被害人调查制度也是在与国家的导向所同步。据学者统计,截止到2006年上半年,英国、美国、德国等欧美、大洋洲国家都已经通过立法建立了被害人补偿制度。在亚洲,日本、我国的香港和台湾等六个国家和地区也都通过了有关被害人的立法。中国正在构建和谐社会,营造安定的社会环境,犯罪被害人调查制度可以对犯罪者犯罪动机和犯罪原因做一个有效的分析。通过构建这样的一个制度,较准确的收集到数据构建一个数据分析模型,降低此地区乃至于全国上下的同类案件发生的频率,不再一味的依靠警方从犯罪者的角度阻止犯罪,而是从被害人的角度去发现、打击犯罪。20世纪40年代后期,被害人的问题才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到60年代形成了以犯罪被害人为研究对象的被害人学。构建犯罪被害人调查制度是犯罪者与被害人有效沟通互动的桥梁,把两者更加有效的参与到刑事司法活动过程中,在刑事审判领域中得到应有的尊重,体现出刑罚的温度,使犯罪者可以有效的去改变自己,而不是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再者,构建犯罪被害人调查制度可以更加有效的缓解因刑法不罚性而所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可以有效保护被害人的法益,凸显法律对权利尊重与保障。
调查对象,除了警方所登记立案的犯罪行为外,还有大量的犯罪黑数,大量犯罪黑数的存在使政府和国家无法真正把握犯罪发生的真实状况,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将调查对象的范围扩大到全体公民而非仅可立案的犯罪被害人。
一些将犯罪被害人调查制度运行的较为成熟的国家采取了抽样调查、设计问卷、面对面访谈、邮寄调查问卷等方式,这些调查方式面临成本高、回复率下降的问题。由于成本问题,美国人口调查局和司法统计局不断减少调查问卷样本。到了2006年,受访家庭的数量仅仅是1972年项目刚施行时受访家庭数量的60%。调查样本的减少以及调查对象数量的降低,使得该项目不再像从前那样能准确反映美国社会犯罪的现状。回复率下降则是这个项目现在面临的另一个问题,1972年实施当年其回复率达到了99%,而到2003年则已经下降到了84%。回复率的下降直接导致了项目成本的提升,为了避免回复率的进一步降低,改用传统的入户调查这一形式,这无疑又推高了成本。“全国犯罪被害调查”项目遇到的上述两个挑战,也是所有的社会调查项目所共同面临的困境,而不是该项目所独有。而在我国人口基数庞大、文化程度存在差异、经济水平参差不齐等情况下,统一设计调查问卷等工作费时费力,我们可以利用网络的全面覆盖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在中国现有的村委会、居委会的基础上,赋予公安机关、检察院相关部门、监察委实施犯罪被害人调查制度的相关权力。
而对这种关于犯罪被害人的大面积的调查,政府机关的支持必不可少,在权力的运行方面应当给予培训与指导,先在地方调查试点,再全国推广。地方政府对于当地公安局应当派遣相关工作人员对报案情况进行统计,以便后续的调查与访问,对于公安局立案方面需要加大监督,不可因为某些利益牵扯进行隐瞒,这是解决“犯罪黑数”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村、居委会则发放调查任务,对地方居民进行抽样访问,询问在近期生活中是否面对不公正待遇,是否受到人身、财产的侵害,对于所受侵害又是否报警,若没有报警又是出于何种原因,报警后警察是否有很好的处理,以及后续一系列问题。检察院则担起对信息的管理、统计、研究以及后续调研,对公安局、村、居民委员会所上交的材料报告进行分析,从最了解犯罪发生真实情况的被害人的角度进行犯罪信息的统计,尽可能补充完整统计信息的遗漏。监察委的工作也十分重要,要密切关注相关机关有无踏实工作,是否存在虚假上报以及不作为等现象,若出现该类不规范使用权力的现象必须给予惩治。
调查内容的细节大致如下:
若被调查的对象遭遇到了不法侵害,最基本的便是了解受害时间、地点、受害的方式以及犯罪者犯罪的类型。其中我们认为易受到侵害的对象,如学校学生与家庭弱势成员,可以作为重点调查的对象,通过对犯罪被害人的走访、电话调查以及互联网调查等方式主动去关注询问并深入了解细节,降低校园暴力、欺凌与家庭暴力的发生频率。
犯罪类型一般分为财产和人身犯罪两种。在财产犯罪中常见的有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而人身犯罪中较为常见的是性侵害、强奸、故意伤害等。不同的犯罪类型对应着不同的犯罪手段、受害人特征,归纳受害者的相同特点来寻找犯罪者的犯罪规律,同时联系相关机关采取保护措施。了解被害人的信息及犯罪情况后,调查被害人后续工作的重要性不能轻视。我们认为此项制度的意义不只在于完整犯罪统计数据,而更应是尽量解决隐藏的犯罪,比如犯罪率高查处率低的案件。被害人积极配合调查后,当地公安部门应该采取行动,能立案的进入立案程序,已经进入立案程序的公安则侦察;达不到立案标准的案件却又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案件交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负责。
关注被害人的心理健康问题也不能忽视。此环节的重心应倾向于受害者的心理辅导与康复,一来缓减事件带来的心理冲击,减轻被害人的心理负担帮助其走回正常的生活轨道,二是阻断犯罪被害人在错误的思想下报复社会,让案件的受害者以犯罪的错误方式去报复他人。
经验表明,在我国目前实行以侦查机关为主导的“单轨制”调查取证模式下,辩护律师很难开展有效的调查取证活动,特别是在调查获取主观证据的过程中往往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挑战。犯罪被害人调查制度借助居委会村委会的走访以及线上网页问卷调查的方式深入社区居民,丰富了我国调查取证的单一模式。
为了更好的了解犯罪情况与被害人的情况,犯罪被害人调查制度的调查频率需有固定的周期。频率不宜过长以免犯罪被害人记忆失真,我们认为频率可以保持在6至9个月调查一次。对于6-9个月的空闲期间发生的犯罪,被害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向公安机关寻求或者主动向居、村委会反应此情况。对于易被侵害群体的调查次数可以适量增加,对未满14周岁的人应当在家属或者监护人的陪同下进行调查。
在设想犯罪被害人调查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如下制约:
1.成本问题。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要彻底执行此项制度需要人力财力做物质支撑。2.机关的调整。相关权力的分布会涉及到机关之间的调整,达到各部门机关的协调与监督难度大。3.三此项制度需要民众的理解与支持。调查信息涉及公民人身、财产隐私,被调查人难免担忧信息泄露致使再一次受到伤害。
综上,本课题组的制度构想均致力于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建设,通过该构想制度解决犯罪黑数,让公民处于一个更安全的社会。最后,本课题组以上的制度构想希望可以对社会建设有一定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