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
当今社会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科技在经济社会和国家治理中已获得广泛应用,全球范围看各主要国家都在抓紧智能时代的机遇,加快智慧社会建设,我国也不例外。①如日本提出了“超智能社会”计划,新加坡提出“智慧国”计划,美国、欧洲各国也积极推动新兴信息技术在经济社会各领域中的深入应用。具体参见丁波涛、陈隽:《全球智慧社会发展趋势》,载《中国建设现代化》2020年第13期。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在智慧社会背景中展开的,无论是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要保障的法治现代化,还是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它们自身也需不断地变革以适应和回应时代的要求。法官作为司法实践的操盘手,他/她们的素养、能力等直接决定了司法正义实现的程度。由此带来的困惑就是,现时代法官的学习与既往相比有没有变化、变化在何处,这类问题就成为一个紧要而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此,本文主要讨论两个问题:一,以经验、静态知识为取向的学习模式在智慧时代为何失效了?二,智慧时代的法官应该通过何种方式展开、知识构成为何、学习动力又该如何获得?
法院是社会组织系统的有机构成,法院系统担负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以及为社会输出司法公正的功能。法院不是独立于社会系统之外的组织,而是与经济、社会、文化等有着密切的互动关系。法院要发挥好自身的功能,必须要与其他组织体系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及时地回应其他系统对其提出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从这个角度看,当前法官之所以要保持持续学习的态势,主要受制于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全球更加一体化和新科技对经济社会的有力介入三个因素。
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决定了,不能仅用经济建设的方式来化解,而是需要普遍法治建设的方式。”①封丽霞:《新中国法治道路的逻辑展开——以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发展变化为线索》,载《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在司法实践中带来的表现就是,人民对司法公正有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和期待,即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仅要满足有没有解决矛盾纠纷的要求,还要解决当事人有没有能够有效参与诉讼的问题,更要解决案件审理结果是否真正满足当事人主观期待和客观要求的问题。这对法官带来的要求就是,法官能否真正了解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要求,能否真正把握新时代矛盾纠纷的基本规律,能否真正洞悉新时代司法审判的基本规律。二十多年前,苏力在解读电影“秋菊打官司”时就敏锐地发现,政府给予秋菊的解决方案并不是秋菊真正想要的说法。由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处于解决“有没有”的问题,即法律制度体系是否完备的问题,整个司法实践都在法治现代化的形式逻辑中被不断地构造、优化等,导致司法审判实践是否真正地满足人民的内在期待、是否真正满足法治内在精神要求等问题被遮蔽起来。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以及法治体系建设作为新时代法治建设的要求被提出,法治如何有效运作、法治实施的真实效果是否契合法治建设本身目的等问题则成为不可回避的时代问题。正是从这个角度看,法官只有不断地持续学习,才能真正回应时代发展带来的新事务和新挑战,才能真正了解新时代的司法规律,真正回应人民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要求。
全球更加一体化,法治越来越成为对外交涉的手段,也向司法和法官提出了新要求。2020年在全球范围内突如其来地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球一体化进程,在治理新冠肺炎过程中,虽然部分国家也曾试图关闭国门以此控制新冠肺炎的传播,从而在一国范围内有效控制疫情,与此同时,逆全球化的话语一段时期内甚至重新登上了全球话语系统。但恰如李兴所言,“在新型冠状病毒肆虐全球的情势下,这个世界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和胸怀。”①李兴:《深刻理解大国之间的竞争与合作》,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0年第4期。实践也反复证明,逆全球化不仅没有发生,全球范围内的经济贸易和政治交往却更加密切和频繁。由此说明,每个国家都深深嵌入全球一体化之中,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没有削弱反而进一步加强了。全球更加一体化和人民命运共同体的形成,意味着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地区的组织、个体会有更为频繁、复杂的交往。由于不同国家、地区的发展处于不同阶段,不同个体、群体会带来自身历史文化传统等,这使得交往和互动变成复杂的事情,要获得全球范围内的普遍共识和实现公平正义,不得不将经济、政治、科技等问题转化为相应的法律问题,用法治的手段解决全球范围内的各类矛盾纠纷。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的重要讲话中提出,“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全球更为一体化对司法来说意味着,会有越来越多的跨国、跨地区的矛盾纠纷涌入法院,这对法官提出了新要求,即:不能用特殊的眼光来看待跨国、跨地区的矛盾纠纷,而应该用常态化、普遍的视角来审视这类矛盾纠纷。只了解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只了解我国经济社会文化背景等,显然已不能满足解决跨国、跨地区矛盾纠纷的要求,法官必须要在全球范围内来定位和审视自身所处理的案件,又因为矛盾纠纷是流动、偶发的,这意味着法官必须要不断地转换视角、必须要不断地学习他者的经济社会文化背景及其背景下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只有这样,法官解决的矛盾纠纷才能获得此类案件当事人的最大承认,促进跨国、跨地区的交往更加有序。
新科技对经济社会的强力介入也使得法官的持续学习成为必要。近年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在司法实践中获得了广泛的引用,虽然对于智慧司法的未来有着不同的观点和认识,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会逐渐地取代法官而获得主体性,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只能发挥辅助性作用,不可能在真正意义上取代法官。无论观点如何,不可否认的是,人工智能在当下司法实践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就逐步将书记员从记录的工作中解放出来,智能庭审巡回审查系统则使得庭审的实时监控和跨时空监控成为可能,类案智能检索系统则让法官、法官助理从复杂的学习及知识把握要求中获得解脱。如果法院每年所处理的案件总量一定情况下,可以肯定,人工智能能解决的工作越多,所需的劳动力则会越少。此时,法官应该发挥何种作用呢?法官更多的是对案件事实建构部分负责、对法律适用予以思辨,因为事实建构、法律适用充满不确定性,需要法官结合法治思维、法律知识、社会常识、默会知识等予以综合判定,是案件审判和调解过程中最复杂的机制,也是法官之为法官的核心竞争力之所在。在高度智能化时代,法官要想真正满足时代提出的新要求、新期待,必须要在事实建构和法律适用部分做出更为合法、合理、更具有说理力的判断,如此说来,终身学习则成为法官不得不面对的时代任务。
思想流是《智慧社会:大数据与社会物理学》一书中提出的概念,彭特兰认为“想法流是想法通过案例或者故事在公司、家庭或城市等各种社会网络中的传播。这种想法的流动对传统,以及最终对文化的发展都非常关键,它促进了人与人之间以及时代与时代之间风俗习惯的传递。此外,融入这种想法流能够让人们不必冒个体实验的风险,不必进行繁琐的实验就能获得大量关于行为的集成模式。”①【美】彭特兰:《智慧社会:大数据与社会物理学》,汪小帆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42页。从思想流观点出发,需要提出的问题是:智慧时代法官持续学习展开的过程中,应该都有哪些遵循以及为何会发生这种转变呢?
智慧时代法官的学习从个体状态转化为集体状态。在传统社会的学习中,学习是以个体的状态为前提假设的,该假定认为知识的学习、掌握及丰富程度是个体的问题,个体必须通过不断的学习、实践和揣摩等,习得相应的纸面知识、默会知识等。传统社会之所以会形成个体学习状态的假定,在于想法、思想的交流只能通过面对面形式或书面文字的形式展开,在时空等要素禀赋的约束下,面对面的交流只能在有限的时间、空间中展开,不可能形成长期、超空间的交流;书面文字形式的交流,则使得交流逐步形式化,形式化交流会将面对面交流中可能形成的机锋、顿悟等遮蔽起来。智慧时代的到来,使得跨时间、空间的交流与学习成为一种可能,学习逐步从个体状态转换为集体状态,单独的个体可以随时随地加入交流之中,个体能够随时随地加入交流的前提则在于形成了思想流。恰如彭兰特认为“效仿他人的成功与个体学习相结合,要比仅依靠个体学习好得多。”“你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的探索的质量,这进而取决于你拥有信息及想法来源的多样化和独立性。”“我们所处的超链接的世界可能趋向于一种拥有过多想法流的状态。在回音世界里,失常和恐慌是常态,人们很难做出好的决策。这意味着我们需要更加关注我们的想法是从哪里来的,并且应当主动地不去全相信大众的意见,而去跟从那些与众不同的想法。”②【美】彭特兰:《智慧社会:大数据与社会物理学》,汪小帆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7-38页。智慧时代学习方式的转换带来了新的启示:法官在持续学习中,要不断地将自己从个体状态中解放出来,融入到集体尤其是异质集体的学习状态之中。①利用网络将学习转化为动态的、集体的学习过程在当下已逐步流行起来。网络时代早期,移动智能通讯设备还不够发达时,我们已经懂得在BBS等各类论坛发布学习信息和需求,受制于即刻通讯的限制,这类学习更多的还是一种静态状态。随着智能移动通讯设备的出现,现在大家在碰到不了解、不掌握的信息时,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发布学习需求,即刻能获得信息响应已成为常态化现象。在笔者看来,这就是在思想流中展开学习的生动体现。
智慧时代的法官学习从个体状态转化为集体状态,给法院和法官都带来了新的挑战和要求。不容置疑,当前法院系统内部也开展各类形式的培训和讲座等,目的都在于帮助法官把握前沿知识、丰富知识结构和交流实践经验。但是,这种单向度的学习方式并不能真正地让法官从中受益,有时反而占用了法官的时间精力,侵蚀了法官的案件审理,原因就在于这是单向度的知识传递活动,是知识、信息不对等情况下开展的学习方式。在对公司活力展开的研究中,彭特兰发现“为什么有的公司充满活力和创意,有的公司却停滞不前?为什么有的公司里似乎每一个都在狂热工作,但却没有凝聚力或方向感?”原因就在“充满活力和创意的公司里存在不同种类的想法流,并进而产生了多样化的从社区内外学习的能力。”②【美】彭特兰:《智慧社会:大数据与社会物理学》,汪小帆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41页。这一发现对法院、法官学习有着足够多的启发,当前法院系统虽然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各类学习,很多时候法官却不认为从中能有所收益,原因就在于经由法官参与的思想流的匮乏所致。故而,智慧时代中应该让法官能随时随地加入思想流开展学习成为可能,为此要充分利用网络移动虚拟社会带来的优势,不仅要在法院系统内部,还应该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在法院与社会之间等搭建各类形式的思想交流平台。
智慧时代的法官持续学习从个体状态转化为集体状态,要求法官不仅是被动的信息接收者、参与者,更是法治智慧的分享者。“合作共事不仅是在一个社区内部形成简单的想法流,它还包括在个体之间形成达成协议以采取同步和相容的行为。合作共事需要的不仅是共享的习惯,还应该有能够促进合作的习惯。”③【美】彭特兰:《智慧社会:大数据与社会物理学》,汪小帆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59页。彭特兰的观点意在指出,思想流的形成并非是当然的结果,而是参与思想流的主体经由不断的互动而逐渐生成的。这对试图参与思想流的法官来说,要求他们打破那种简单地将自己视为是听众、是知识接受者的角色,不断地将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实践的经验、经历的案件等转化为思想、理论、观点的形态,并将它们不断地投射自身参与的或大或小的思想流之中。彭特兰还指出“在衡量社会网络对于收集和提炼决策的功效时,想法流的速率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指标。”④【美】彭特兰:《智慧社会:大数据与社会物理学》,汪小帆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3页。这说明思想流的形成及其发挥功效,不仅取决于法官的参与,更取决于法官参与的频次和活跃程度。从思想流互构角度看,法院搭建的交流互动平台仅仅是硬件设施、仅仅是形成思想流的可能性准备,根本还需要法官在学习过程中,不断地提升自身的主体性,将自己定位为自己既是自身所参与的思想流的思想、经验接受者,更是思想、经验的提供者。只有如此,智慧时代中法官在思想流中展开学习的可能性才能不断地被转化为实践并真正的发挥功效,实现学习的目的。
新科技对经济社会生活强有力的介入,以及经济社会不断进步带来了社会分工日益细化,法官的知识构成及知识应用场景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法官必须要形成解决问题导向的知识构成。
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没有得到广泛应用的时代,法学的学习主要是围绕理性化、逻辑化、体系化的法律制度而展开,可以称之为是以静态知识构成为特征的法学学习模式。这种学习模式生成的原因在于法学思维本身的特殊性,即必须要为实际操作中的法律推理构建起相应的大前提,不能掌握好法律制度、先例等构成,就不可能满足法律推理的大前提要求。进言之,法律制度、先例等内容越丰富、结构越完善,在实际操作中法律推理的大前提也会越丰富,推理结果则更为合理。上述学习模式可以视为是在人脑内部开展的数据挖掘。在智慧社会中,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科技的广泛应用,让人逐渐摆脱那种占有知识量、信息量的要求。借助于诺贝尔奖获得者心理学家卡尼曼和人工智能先驱西蒙的研究,彭特兰认为人类思维模式的心智模式有快速、潜意识为主的模式与慢速、有意识为主的模式,“快思考主要是使用我们从自身经验和对他人的观察中习得的想法的关联来驱动我们的习惯和直觉;慢思考主要使用推理,结合我们的信仰以得到结论。”①【美】彭特兰:《智慧社会:大数据与社会物理学》,汪小帆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51页。从这个角度看,在可以利用类案检索系统等科技背景下,法官需要形成快思考模式,需要形成以解决矛盾纠纷为导向的快思考模式,至于案件推理所涉及的法律条文查询、类案检索等工作,完全可以由科技手段来加以实现。亦可以这样认为,未来法官能否胜任案件审理工作,完全取决于快思考模式的形成及经由不断实践形成的直觉的可靠性。
既往法官的知识结构也往往呈现出以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法律经验为核心的结构模式,原因在于无论是在农业社会,还是工业社会,社会运行的一般规律都会呈现出较为稳定的特征。在农业社会之中,由于社会进步较慢,社会关系相对简单,既往的经验完全可以覆盖和满足矛盾纠纷化解和案件解决的需要;在工业社会之中,社会虽然有所进步,但整体的社会关系并没有呈现出根本性、结构性的颠覆,理性化、逻辑化、体系化的法律制度完全可以胜任工业时代矛盾化解和案件解决的需要。智慧时代的到来,人的劳动技能必须要发生重大变革。卡普兰在对未来失业问题研究后认为,“失业将会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但是令人惊奇的是,失业的原因并不是因为缺少工作机会。真正的问题在于,完成工作所需的技能会快速发展,如果劳动力的培训方式没有重大改变的话,那么技术改变的速度会远远超过劳动者的适应能力。”①【美】卡普兰:《人工智能时代:人机共生下财富、工作与思维的大未来》,李盼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1页。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两个要素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第一,新科技使得跨时空的交往变得简单可行,由此带来社会交往的复杂性,导致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复杂化,如在江苏无锡发生的全国首例冻卵案②比如在江苏无锡曾经出现的冻卵案件,就是科学技术发展使得精子、卵子能够跨时间存在成为现实后而带来的伦理、法律难题。。第二,新科技不断发展的背后是创新的不断发展,创新必然要打破既有的社会关系体系,必然要驱动社会分工日益细化,不断细化的分工和创新成为法官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智慧时代法官要保证快思维模式导向结果的可靠性,就必须要构筑好自身的习惯和直觉,良好习惯和直觉的形成应该是建立在异质的知识结构基础之上,即在关联思维模式之下,法官不仅要知道法律,更要知道更多的其他学科知识,但在知道层面把握即可。
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科技在司法中获得了广泛的引用,也不断地将法官从具体、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但也要看到的是,这其实仅仅是将作为一般劳动力的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予以解放,法官作为案件的判断者的根本角色并没有发生变化。③当前人工智能在法院场域的应用主要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意义上的应用,如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就是通用语音识别系统在司法场景中的应用;一种是在特殊意义上的使用,如判决书自动生成系统,但其有两个前提,一个前提是简单、类案才可以适用该系统,一个前提是法官要输入关键信息,形式上看是系统自动生成判决书、调解书,但该系统既没有实质化地建构法律事实也没有进行法律推理,发挥的还是辅助功能。具体参见左卫民:《从通用化走向专门化:反思中国司法人工智能的运用》,载《法学论坛》2020年第2期。案件审理本质上是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是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部分构成,但无论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其实都充满了不确定性。法律事实是建立在证据、假定等基础上,但在事实认定中会因证据缺失、证据链构成、价值假定、逻辑跳跃等问题而影响法律事实的认定,导致法律事实认定充满不确定性。从逻辑上看,法律适用是根据法律事实寻找、确定大前提的过程,是容易转化为形式化的逻辑构造,其实不然,因为法律适用时在同一事实法律性质认定、法律语词、法律价值等方面也是充满歧义、不确定性的,也就是说“法律解释的辩证性则对人工智能自然语言理解提出了严峻的挑战。”④张保生:《人工智能法律系统:两个难题和一个悖论》,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故此,法官在异质性知识结构下开展快思考,仍然应该坚持用法治思维模式来统领、涵摄整体思维,只有这样才不会丢失法官作为法官的本性。恰如多梅尔所言“司法程序追求的与其说是机械的客观性,还不如说是在多个实体间达成高度的一致。两者之间的区别似乎微乎其微,但却非常重要。既要解决各方的不满,又要处理各方对法律的不同解读,至少从目前来看,只有(人类)法官的创造性才能同时满足这两个要求。”①【美】多梅尔:《算法时代:新经济的新引擎》,胡小锐、钟毅译,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144页。所以说,智慧时代的法官要不断操练自身的法治思维意识,不断操练面对复杂疑难案件时具体法律关系的理顺及其定性,不断操练面对复杂疑难案件时权衡不同法律价值的说理能力。
不仅要讨论智慧时代法官的学习方式和学习内容,还要理解法官的学习动力机制。驱动法官学习的动力不存在,法官肯定没有学习的动力;同样,不能理解和把握智慧时代中法官学习动力机制及其运作的原理,肯定也无法利用动力机制激励法官展开学习。法官学习动力及学习的匮乏,会导致法官不能胜任工作而被淘汰,也会导致法官因能力不够而不能满足司法公正审判的要求,故而要重视法官学习的动力问题。
一般而言,促使某个主体展开行动的动力主要有权力、金钱或者声望三种激励因素,有关知识的学习同样也不例外。传统意义上的激励更多是在个体层面上展开的,随着智慧社会中学习从个体状态转化为集体状态,学习的动力机制及其逻辑必然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彭特兰认为,“想法流通过社会学习和社会压力起作用,从而建立融洽的行为规范。此外,改变想法流方式的社会网络激励还能够用来有效塑造新行为的传播。”②【美】彭特兰:《智慧社会:大数据与社会物理学》,汪小帆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72页。本质上看,想法流、社会网络就是不同主体所构成的群体关系,而群体关系是分离的还是融洽的、是低度信任还是高度信任等都在深刻地影响着想法流作用的发挥。上个世纪20年代效率导向的科学管理思想在美国仍然大行其道,与此同时,生产效率低下和劳资冲突也成为了困扰当时企业家的紧要问题。通过在霍桑工厂展开的“霍桑实验”说明:照明度、环境等硬件设施虽然是影响生产效率的因素但不是最重要的因素,最重要的还是群体内部人际的融洽程度、是群体内部能否形成高度信任关系。③【美】雷恩:《管理思想史》,孙健敏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21页。同样,福山在对法国工厂研究时也指出,“工人不在提高技术和产量上下功夫,而是专营如何在工作等级上获得升迁。……这意味着工人和管理者要花费大量时间在部门级讨论正式的组织安排,而非在工厂内部协调如何将工人分配到最合适的岗位,并给予适当的报酬。”④【美】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郭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18页。从这个角度看,一方面作为组织的法院,需要通过各种手段方式来促进法官群体高信任度关系的形成,使得他/她们更愿意在想法流中交流自己的观点看法,以形成有效互动,同时在互动过程中,通过获得他者的认同、承认等而不断激励展开学习、生成学习动力。另一方面作为组织的法院还应该淡化自身的行政、绩效管理色彩①过分绩效管理则会驱使法官各种重视形式化指标的满足,注重各种满足绩效考核要求的行动策略的使用。相关研究参见张建:《指标最优:法官行动异化的逻辑与反思》,载《北方法学》2015年第5期。,构建以法治思想、法治理论、法治实践等为核心组成的思想流,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平等交流的主体,形成以思想、理论、经验为追求的行动。
从作为个体的法官视角看,要想在想法流中开展学习,自身也需要作出相应的改变。“想法流有时更取决于目睹人们实际做了什么,而不是听他们说自己做了什么。”②【美】彭特兰:《智慧社会:大数据与社会物理学》,汪小帆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45页。想法流是在法官群体中、是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展开的,一个法官要想在想法流中获得同辈群体、职业共同体的承认,自身则需要在阅读、思考、审判等方面不断展开有成效的实践。与此同时,互动的形式也对法官行为提出了要求。彭特兰认为,“社会物理学中动员每个人进行合作的方法是使用社会网络激励,而非个体激励或提供额外信息。也就是说,我们应该把注意力放在改变人们之间的连接,而不是让人们作为个体改变他们的行为。”③【美】彭特兰:《智慧社会:大数据与社会物理学》,汪小帆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65页。人们之间的连接,就是影响人们互动方式、互动频次、互动效果的手段。在智慧时代中,应该充分利用新科技手段,构建起随时随地可以交流互动的平台机制,促进想法流的不断生成和壮大;也应该在将数据清洗干净的前提下,充分运用新科技手段监测与评价法官间互动的频次、效果等,引导法官开展有效的对话、交流等。总之,法官需要通过行动而融入思想流之中,积极、有效的行动会促使法官在思想流活动中认同、承认,进而展开新一轮的学习和行动动力。而以学习、交流为中心的思想流的形成则依赖于作为组织的法院的支持与保障。
通过对智慧时代法官的学习变革的必要性,以及思想流中展开学习、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异质知识构成与法治思维引领和群体压力中学习动力的获得等问题的分析与讨论,都在为智慧时代的法官学习提供一种方法论上的指引。当然,仅有宏观上的指引、预判显然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对上述每个方面的具体实现开展细致、有针对性、有操作性的研判,这样才能真正将智慧时代法官学习的目的落实到实处并真正发挥作用。故而,无论是作为法官学习的研究者们还是作为实践者的法官们,都应该积极思考该问题,只有反复讨论与践行,法官们才能真正满足新时代、全球一体化和智慧时代的要求,真正满足时代对司法公正的要求。